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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3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率領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負責人,深入通江、南江縣的機關、鄉(鎮)、社區、村社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中,聽取了兩縣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關于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匯報,召開了有關人士參加的座談會?,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供審議參考。
一、主要成效
近年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認真履行職能職責,不斷加大工作力度,經過不懈努力,目前,全市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基本健全,配備了人員,工作機制不斷創新,經費保障力度加大,調處糾紛成效明顯,為維護基層社會穩定,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各級黨政重視。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20*年,市委辦、市政府辦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地位、作用和組織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20*年,市編辦、市司法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通知》。2006年,市人民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對縣(區)綜合治理目標考核。20*年,市財政局、司法局根據財政部、司法部的文件精神,結合巴中實際就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下發了文件,市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從組織機構、人員經費上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組織機構健全。為落實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要做到“四落實”(即調解組織、制度、工作、報酬落實)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查調研。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總結過去行之有效的方法,找準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具體措施。二是探索工作辦法。市司法局率先在全省建立了規范的調解工作程序,得到省司法廳的充分肯定。三是狠抓文件落實。每年市政府都要抽出人員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對落實好的給予表揚,對執行不力的給予批評,通過上述措施,有力促進了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目前,全市100%的鄉鎮、村(居)委會,70%規模企業和部分行業建立了調解組織28*個,各級人民調解員達14222人,其中鄉鎮有規范化的人民調解庭176個(即有調委會標識牌、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印章、有調解記錄和回訪記錄、有統計臺帳),2381個村(居)委會,建有較為規范的人民調解庭1432個。鄉鎮、村(居)委會、社、院戶級調解組織網絡基本形成。
(三)創新工作機制。為了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市人民政府鼓勵各地大膽探索調解新辦法,創新新機制,做出新成績。通江縣率先探索出“流動調解庭”,南江縣創立“巡回調解庭”,平昌縣對調解工作實行個案補助,巴州區推行調解成員實行工作績效法。各縣(區)組建了院戶糾紛信息員,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一些做法走在全省首列。
(四)調解成效顯著。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盡職履責。近3年來,全市調處糾紛73500余件,年均20000余件,調解成功率達96%以上。防止矛盾激化206件,防止民轉刑1263件;防止群體械斗187件、1360人;防止非正常死亡168件,205人。特別是平昌縣西興鎮調委會成功調解因墳地被占用而引發的群體性械斗糾紛,避免了一場流血事件發生。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不但維護了社會穩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信訪壓力,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深受人民群眾好評。近兩年,全市涌現出了一批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巴州區巴州鎮草壩社區調解會主任被司法部授予“全國標兵調解員”,通江縣諾江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被司法部授予“全國模范調解會員會”稱號,民勝司法所所長、調委會副主任被評為全國100名“模范人民調解員”,并當選為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第三屆理事。
二、主要問題
近幾年,全市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一)調解人員素質不高。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涉及法律法規、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但全市14222名調解員中,多數是村社干部,文化普遍偏低,法律素質不高,致使調解協議書質量不高。個別地方甚至用村委會印章代替調委會印章,使調解協議書無法律效力。
(二)調解經費保障不足。雖然市人民政府和巴州區、平昌縣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了財政預算,但南江縣、通江縣沒有調解工作專項經費。由于經費緊缺,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指導、業務培訓心有余而力不足,調解人員補貼難以兌現,各級調委會無辦公業務費、全市有50%的調委會沒有印章、徽章和標識。
(三)調解指導力度不夠。鄉鎮司法所具體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和直接調處重大矛盾糾紛,市編辦雖然下發了《關于全市鄉鎮司法所設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市委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意見》,明確了司法所的機構、編制和規模,但各地在貫徹中折扣不少。雖然全市192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全部設立了司法所,但僅有司法所長或司法助理員147人。還有87個司法所有名無人,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力度不夠。
三、幾點建議
(一)切實加強領導,提高思想認識。人民調解作為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人民調解工作做好了,可以最大程度地預防矛盾糾紛和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應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處理和預防矛盾糾紛的重大意義,要認識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把人民調解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納入工作議事日程,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二)狠抓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隊伍建設是關鍵,一是要采取有效辦法,把全市司法行政38名政法編制用完,解決專職司法助理員,還可選配一批鄉鎮干部兼任司法助理員,逐步解決有所無人問題。二是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矛盾糾紛的水平。三是不斷充實調解員隊伍,要有計劃、分步驟對調解員隊伍進行調整,把那些懂政策、明法律、熟情況、威信高、辦事公道的人員充實到調解組織中來。
(三)不斷增加投入,提高保障能力。人民調解工作面寬量大,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財政投入,特別是縣(區)政府應落實財政部、司法部(20*)179號文件精神,有利此項工作正常開展。
(四)注重協調各方,提高調解水平。人民法院擔負著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責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的作用越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會相對減少,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說有利于減輕基層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與法院的協調聯系,人民法院應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不斷提高調解水平,充分發揮好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 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