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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的興起以及建構主義觀念的流行,推動教師開始注重教育績效,政府與學校通過建立一套完善的能力指標體系,來考察教師的實際專業工作。格林伍德就描述過作為一種“專業”,教師應該擁有完整系統的知識、公認的知能權威、同行間的制約和贊許,具有嚴格的職業倫理規范,成立正式的專業組織,等等。這一系列變化,使得教師專業成為一個不可替代的職業,其培養過程也成為一個完整、連續的終身學習發展過程。后現代主義理論認為,教育研究應該由尋求宏大理論敘事的建構走向實際教育情境的意義闡釋,指出了教育研究的實踐性。解釋性個案研究推動研究者身份從專業研究人員擴展至一線教師;行動研究的大力普及,使得一線教師作為研究者成為必要與可行;扎根理論研究法推動研究者搜集經驗證據,從資料搜集與整理中逐步形成理論框架,這就需要研究者對教育研究問題保持清醒、對理論時刻保持敏感。教育研究范式的轉換,要求重新審視教師的工作性質,重新認識教師的多種角色,同時也對教師的專業能力素養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結合芬蘭注重傳統的教育模式,加之在受到國際化浪潮的影響以及博洛尼亞進程的規約下,芬蘭提出把中小學教師教育提升至碩士階段,確立培養研究型教師的培養目標,使得未來教師能夠在教育實踐中積極主動思考相關教育問題,并通過自身研究素養進行專業判斷與理解。
芬蘭自1917年獨立以來,就非常重視教育的發展,不斷通過制定一系列教育法案來推進教育改革。1921年,政府制定了第一部《義務教育法》,進而在全國推行免費的義務教育制度。1965年,芬蘭教師教育改革委員會成立,并確立了教師教育改革的開端,提出教師培訓的基本方針,指出教師要不斷通過加強進修來提高教學品質,促進專業發展。1971年,芬蘭頒布《教師教育法令》,規定義務教育階段所有的教師教育由八所綜合大學負責,使得教師教育與教師培訓成為教育政策法規的有機組成部分。1972年,芬蘭開始綜合學校改革,將文法中學和義務教育學校合并成九年一貫制的綜合學校,綜合學校的產生與發展有效地推動了教師教育的改革。1979年,芬蘭頒布法令進行高等教育課程與學位改革,提出要將中小學教師的培養學位提升至碩士層次。2005年,為配合博洛尼亞進程,芬蘭頒布《大學學位法》,開始采用歐洲學分轉換系統,高等教育開始分成學士、碩士兩個階段。至此,芬蘭中小學教師教育碩士化制度已經得到基本完善。
芬蘭中小學教師教育碩士化制度的內容
廣泛地說,芬蘭中小學教師教育碩士化制度主要包括教師教育目標、入學篩選機制、課程內容規劃以及教育實習制度。在過去幾十年間,芬蘭政府和有關教育部門運用這些制度積極開展工作,保障了中小學教師教育碩士化制度的有效落實。
1.適切的教師教育目標
芬蘭教師教育的培養目標就是通過高質量的教師教育培訓課程,培養、培訓高素質、具有專業水準、擁有教學專長的教師,并且確保教師終身從教[1]。教師不斷增強的專業性,要求其應用不同的學科領域知識做好準備,利用研究性知識為教師專業的持續發展服務,同時能夠與其他教師進行協同教學,相互交流經驗,并形成教師對自我專業發展的認同,加強與學生以及社會的溝通能力。芬蘭教師工作背景的變化,需要教師與有特殊需要的學生進行深入交往、與多元文化主義磨合、與學校社區以及家庭開展合作、在環境中學習和實踐。這些目標的達成都要求教師在教學實踐中,結合自身實際,持續開展以研究為本的活動,把教育理論與日常實際工作整合起來。基于此,芬蘭提出了“以研究為本的教師教育”培養目標,目的就是培養研究型教師。
2.嚴格的入學篩選機制
在芬蘭,教師是較受尊重與滿意度較高的職業之一,有26%的人希望以教師作為自己的職業[2]。因此,每年班級教師和學科教師的招生錄取比例非常低。要進入大學參加班級教師或者學科教師的培訓,申請者必須提供入學測試分數,或者是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明。入學程序主要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國性征選,申請者需要提供大學入學測試分數、高中畢業證書、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等等;第二部分是各個大學的自主考試,主要包括對申請學生的論文、試講等方面進行測試,以選擇適合的學生接受中小學教師的職前教育。與此同時,芬蘭也在進行教師教育政策的改革與完善。芬蘭大學教育系通過高中畢業會考來選擇成績最好的學生,這樣就造成錄取比例低、且女生因為成績好于男生而有更大機會申請成功的現象。針對學業成就高的學生未必成為好教師以及師范生男女比例失調的現象,芬蘭改革招生考試制度,實行教育系的聯合招生考試,讓更多成績中等的男生進入面試環節,獲得成功的機會。同時采取整合性評定方式,充分考量學生的知識儲備以及閱讀思考、研究反思的能力。通過會考的學生都必須接受心理測試,以衡量其心理素質是否適合接受培訓并勝任未來教學專業人員所需要的人格特質與能力[3]。
3.整合的課程內容規劃
芬蘭各大學教育學系都非常重視師范生課程內容的規劃,如赫爾辛基大學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芬蘭的小學教師也稱為班級教師,要求畢業生能夠勝任1~6年級的基礎教育,為了承擔職責,他們需要教育教學方面的知識,比如學校管理、組織和運作[4]。其班級教師教育培養學生多才多藝的專長,讓他們學會如何開展自己的工作,支持其發展自身的教育學反思,促進其成為研究型教師。教師教育是基于互動研究的,包括小型講座、團隊學習和研究。赫爾辛基大學2008年修訂的班級教師教育課程,秉持了兩級學位體制,要求學生修完180個學士學位學分和120個碩士學位學分,總共需要5年時間,其中包括4個大的部分:通信研究(Communicationstudiesandorientationstudies,25CR)、教育主修課程(Mainsubjectstudiesineducation,140CR)、輔修課程(Minorsubjectstudies,60CR)、選修輔修課程和個人學習計劃(Optionalminorsubjectandoptionalstudies,75CR)[5]。芬蘭中學教師又稱為學科教師,其目的是培養基礎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學科教師,主要負責綜合學校7~9年級以及高中10~12年級的教學。綜合學校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教師教育教學研究包含25個學分的基礎研究和35個學分的過渡研究,作為一項規則,學生需要接受為期一年的全日制課程教育,其中包括練量需要實踐的教學[6]。芬蘭學生在PISA測試中的優異成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教師教育政策,所有教師教育課程的結構和內容都以研究和證據為基礎的方向,使教師學會以分析和開放的態度,制訂自己的教學和學習方案。學科課程包括學科教師的教育輔修課程、教學學科課程、不同學科課程以及語言和溝通課程等等,具體包括主修所教的至少120個學分的教學科目以及完成至少60個學分的科目學習,并完成相關學術領域的碩士論文,且要學習所教科目領域的研究方法。學科教師能夠熟練地計劃、評估、實施、發展教學,并且能夠將社會背景、學校環境、師生要素以及課堂教學等因素結合起來進行考慮,發展教師個人的教學哲學。歸納起來,芬蘭中小學教師教育課程的主要內容包括教育類課程、主修課程、輔修課程以及語言和通訊(詳見表1)。
4.規范的教育實習制度
芬蘭的大學教育學系非常重視學生的教學實踐活動,并建立了規范的教育實習制度。芬蘭中小學教師教育課程包括大約20個學分的教學實踐環節,其目的是在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掌握專業技能。教學實踐根據教師教育各個階段的時間安排,依照實踐的各個環節,由大學教師、大學培訓機構教師或當地學校的教師進行監督,可以分為基本實踐、日常學校實踐以及教學實踐三個部分。在基本實踐期間,學生不斷適應不同科目的教學,掌握不同的教學方式,以及獲得教學評價和學習的技能,而在日常學校實踐和最終的教學實踐階段,就是要擴展學生把教學作為一個教師的專業和不同方式的工作的觀點[8]。在教學實踐中,向不同社會背景、個性差異的學生教授課程內容,并根據教學和學習情況,找出實踐過程中的不足(詳見表2)。
教師教育的發展總是承載著特定的價值追求的,為此就必須在借鑒與本土實踐、歷史與未來的邏輯規約中,堅持融合和創新的視角,不斷推進教師教育制度的革新。芬蘭中小學教師教育碩士化制度為我們在教師學歷層次提升、培養目標厘定、招考制度創新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啟示與借鑒。
1.提升中小學教師的學歷層次
芬蘭通過將中小學教師教育提升至碩士層次,有效地提高了教師的專業水準。芬蘭教師教育在大學階段重視學科知識和教育學知識等內容性知識的教授,而在碩士階段則強調研究性知識的教授,教給他們進行教學研究的策略和方法,使其能夠在日后的教學實踐中用專業的眼光思考教育教學問題。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教師教育得到了長足發展,中小學教師教育學歷層次已經由中等師范教育轉向高等師范教育,師范大學(或學院)教育系重視關于學科知識以及教育學知識課程的設置,相比于芬蘭教師教育課程規劃,我國大學層級定位的中小學教師教育忽視了教學研究知識的傳授。因此,未來我國教師教育改革必須提升至碩士層次,通過提高學生的學歷層次來提高教師的專業水準,從而推動中小學教育質量的提升。
2.確立研究型教師的培養目標
教師必須進行深度學習,培養反思與批判能力、多元思考的能力,在課堂教學中擁有發現問題、研究與分析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教學過程中不斷自我省思、自我解決問題,同時增強自身專業能力,進行教學創新,同時能夠協助學生成長,促進自身的專業成長。具體來說,以研究為基礎的教師教育是指將研究要素貫穿于整個教師教育培養方案,教師教育全部課程都要和研究相統整,其終極目標是培養自主、反思與研究型的教師[9]。這樣,教師就能夠每天帶著研究意識進入教學現場,不斷審視與檢討自己的教學實踐,思考應該怎樣進行教學。芬蘭教師教育課程的目的就在于發展師范生的研究性思維以及綜合運用研究方法的能力,使他們能夠根據研究的標準來行動與思考[10]。
3.改革招生考試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師范院校實行全國統一的招生考試制度,按照高考成績的唯一指標來錄取師范大學生。教師的地位與待遇一直不溫不火,“一考定終身”的制度也使得師范院校很難錄取到適合的學生。很多被錄取的學生不適合教師職業,教師職業性別比例嚴重失調,加之高校中專業更換困難,這些都阻礙了師范生生源質量的提高。芬蘭基于大學教育學系的聯合會考以及心理測試的機制,保障了高等師范院校的招生自主權,從而根據學校特色以及師范生基本素質來遴選合適的學生。為此,我國在中小學階段應該實施綜合素質評價,改革高考制度,擴大師范院校招生自主權,積極探索符合師范生特質和學校發展路徑的選拔機制,提高師范生生源質量,從源頭上保障師范生的基本素質,為培養未來優秀的教師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本文作者:劉濤、陶媛單位:樂山師范學院教育科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