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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樂學是英文Ethnomusicology的意譯,Ethnology在英文中是民族學,Musicology是音樂學,Ethnomusicology這個英文字就是由Ethnology和Musicology復合而成的。從字面上看,民族音樂學應當是從民族學的角度研究音樂的學問。
民族學是主要采用實地調查法(又稱田野工作法)研究民族發(fā)展演化規(guī)律的一門社會科學。它期望通過對一個個民族進行實地考察,研究它們各自的起源、分布、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式以及各民族之間的歷史、文化關系。民族學的研究目的是通過梳理上述這些方面在歷史上發(fā)展、演變的情況揭示世界諸民族發(fā)展的共同規(guī)律或某一個民族發(fā)展的特殊規(guī)律。民族學在歐美一些國家里又稱文化人類學。文化人類學是一種研究人的文化屬性的、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的學科,它和研究人類自然屬性的、屬于自然科學的體質人類學一起構成了人類學學科。因為人的文化屬性及其民族性不可能分開,所以文化人類學和民族學沒有實質性的差別。民族學源于歐洲,它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主要研究非歐、非西方民族的人類共同體,不涉及西方民族。隨著時代的變遷和學科本身的發(fā)展,目前民族學研究的范圍已不限于非西方民族,世界上各種人類共同體,包括西方民族和西方社會中的移民社區(qū),都已經成為它的研究對象。因為民族音樂學是民族學和音樂學的一個交叉學科,所以它一直受到民族學的發(fā)展及其各個學派的深刻影響。
民族音樂學早先稱為比較音樂學(ComparativeMusicology),荷蘭音樂學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樂學”這一名稱,并主張用它來代替以往人們習慣稱呼的“比較音樂學”。[1]后,“民族音樂學”便作為標準的學科名稱而固定下來。
關于這門學科的調研對象以及它同音樂學中其他學科的關系,曾經有過許多爭論。由于ethno這個詞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猶太教的異教徒,加之為了和比較音樂學研究的主要對象相聯系,有人認為它的主要調研對象是所謂“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樂。如美國民族音樂學家內特爾(tl)就曾經指出:“就民族音樂學的實際發(fā)展過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來說”這門學科是研究“無文字社會的音樂”,而“''''無文字社會''''系指現存的、尚未發(fā)展出一套可閱讀和書寫的文字體系的社會?!盵2]也有人建議以非歐洲音樂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樂學的首要目的,不論其正常與否,就是對非歐洲地區(qū)的音樂特征進行比較研究?!眱忍貭栐?956年也曾經說過:“民族音樂學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樂的科學?!盵3]還有人說研究西方藝術音樂和通俗音樂以外的音樂就是民族音樂學。如提出這一學科名稱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確地指出過:“這門學科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但他緊接著就又說:民族音樂學“研究所有類別的非西方音樂”,“西洋的藝術音樂以及通俗音樂不包括在這個領域之內”。[4]以提出民族音樂學就是“對文化中的音樂的研究”口號而著稱的美國民族音樂學家梅里亞姆(A.Merriam)在論述到田野工作的時候說:“就民族音樂學而言,它一般意味著在歐洲和美國以外的地區(qū)進行實地調查?!盵5]民族音樂學的研究是以田野調查為其基礎的,在歐洲和美國以外進行實地調查實際上就意味著只研究非歐音樂。歐美學者們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種族的、民族的音樂”,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圍局限在歐洲音樂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這一矛盾之所以產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學功能學派的影響,另一方面又受到“歐洲文化中心論”的影響。
民族學中的功能學派,為英國學者馬利諾夫斯基和布朗所創(chuàng)立。此學派強調民族學是一種實用的科學,主張民族學應服務于殖民地治理的實際需要。出于這一目的,他們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壓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類研究之現狀》中就明確地說過:“吾大英帝國有非、亞、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執(zhí)行吾人對彼等之責任,則有兩種急切需要呈現,第一為對各土著系統(tǒng)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須對土著文化系統(tǒng)之認識。第二為應用人類學之知識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盵6]
“歐洲文化中心論”是在前幾個世紀中滋長起來的一種普遍的學術觀點,認為歐洲文化是世界文化發(fā)展的顛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當于歐洲文化發(fā)展過程中的某一個發(fā)展階段。受這種思想的影響,許多歐美學者不愿意將其本民族的音樂文化,特別是專業(yè)音樂創(chuàng)作,和非歐民族的音樂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論。在他們看來,歐洲諸民族,特別是西歐諸民族的音樂,乃是人類音樂文化發(fā)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謂無文字書寫傳統(tǒng)的“自然民族”的音樂文化平起平坐。比較音樂學帶有強烈的殖民主義色彩,在其基礎上產生的民族音樂學也帶有殖民主義色彩。雖然幾十年來,西方的民族音樂學家們一直在為清除這種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樂學和其前身比較音樂學的研究范圍并沒有多大的區(qū)別,仍以非歐音樂為其主要研究對象。也就是說在西方,這門學科仍然帶有殖民主義的尾巴。
以上三種對學科調研范圍不同的界定雖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張把非歐洲音樂當作主要研究對象,這類學術主張受到諸多東方學者的強烈批判。日本學者岸邊成雄先生便大聲疾呼:“我認為應把古今東西的音樂全部復原成白紙,以相同的重點作為出發(fā)點去進行比較”,“必須要持這樣一種根本態(tài)度,把一切音樂都還原成白紙,否則將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觀點亦受到一些西方學者的批判,美國社會學家霍華德·S·貝克爾便指出:民族音樂學作為一個學術領域,“在某種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個冷僻的角落”,他說:“正如我們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亞一個社會群體類似的音樂事象,我們是否同樣應該研究美國本土上《生日快樂》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個樣品?如果說否,那是為什么呢?”“我們希望民族音樂學能夠包容一切音樂,因為這同這門學科的界定是相適應的,它們都應成為嚴肅的研究對象。”[8]
隨著東方音樂學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覺醒,當前新的傾向是把歐洲音樂(包括古典音樂、民間音樂、現代音樂和流行音樂等)也看成是民族音樂中的一類。因為不具民族屬性的音樂目前在世界上還不存在,這樣,民族音樂學就不是以特定的區(qū)域和范圍與音樂學的其他學科分界,而是以一種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點、著重點為其主要標志了。按照這種觀點,根據在對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區(qū)性文化進行的田野工作,從該文化的歷史、地理、人種、語言、社會制度、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況,來看它們如何影響該民族、該地區(qū)的音樂,又怎樣產生出獨特的音樂審美標準,即從音樂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環(huán)境入手進一步觀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規(guī)律,這就是民族音樂學。換言之,民族音樂學是通過田野工作研究音樂及其所處文化環(huán)境共生關系的科學。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闡明各民族、各地區(qū)音樂發(fā)展的規(guī)律(包括一般規(guī)律和特殊規(guī)律),從各民族、各地區(qū)的現實音樂狀況出發(fā)探索它的起源、形成、發(fā)展、繁榮、演變等問題,從而達到對人類音樂文化發(fā)展規(guī)律的認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國家乃至全世界的音樂學研究還是分為音樂學(musicology)和民族音樂學(ethnomusicology)兩大類。前者的研究對象是西方從古到今的藝術音樂,后者則幾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樂,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間音樂、西方的流行音樂、東方的傳統(tǒng)音樂以及亞非拉各國的專業(yè)創(chuàng)作音樂。由于民族音樂學的研究范圍如此廣泛,又涉及到音樂理論和實踐兩個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來,它一方面分化為城市民族音樂學(Urbanethnomusicol-ogy),歷史民族音樂學(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應用民族音樂學(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學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個稱為“世界音樂”的課程。在這個課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歐美藝術音樂以外的其他種種音樂,歐美藝術音樂則不包括在內??磥碓谖鞣剑褡逡魳穼W的學科定位問題已經解決,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樂學的研究和實踐擴大到一切音樂,割掉它的殖民主義尾巴還要花一些時間。
在漢語中,“民族”這一詞匯有三種不同的涵義:其一是指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wěn)定的共同體,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學”中的“民族”;其二是“中華民族”的簡稱,如“發(fā)展民族文化”、“振奮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漢族以外的55個少數民族,如“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族區(qū)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為“民族”有不同的含義,“民族音樂”這一詞組也就有三種不同的解釋:其一是指一切音樂;因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個音樂作品,都是由屬于一定民族的人創(chuàng)作的,所以都可以稱為民族音樂。如貝多芬的音樂是德意志民族的音樂,柴可夫斯基的音樂是俄羅斯民族的音樂,阿炳的音樂是漢族音樂等。其二是指中國音樂,特別是中國傳統(tǒng)音樂。因為中華民族可以簡稱為“民族”,“民族音樂”自然就是“中華民族音樂”即中國音樂的簡稱。在這個意義上的“民族音樂”大多是指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音樂,而不是指五四以來新音樂。其三是指少數民族的音樂,這一用法在新疆、內蒙等邊疆地區(qū)特別常見。在這些地區(qū),少數民族的同志被稱為“民族同志”,少數民族的干部被稱為“民族干部”,少數民族的音樂也就很自然的被稱為“民族音樂”了。由于對“民族音樂”這一詞組有三種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樂學被介紹到我國來之后,這一學科名稱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爭論:有人以為它是指以中國傳統(tǒng)音樂為調研對象而進行的分屬于不同學科領域的研究;還有人以為它是指對中國少數民族的傳統(tǒng)音樂文化進行的各種各樣的探討,這兩種解釋,與英文中這個詞的含義完全不同。我國對民族音樂學學科定位的爭論的關鍵就在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