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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焚燒秸稈是農業生產方式的一種陋習。不僅對大氣環境、林木資源、土壤生態等造成破壞,而且浪費資源,易產生安全隱患。共同保護好環境,防止焚燒災害發生,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基本保證,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二、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范圍:高速公路、鐵路高壓輸電線兩側2公里和國道、省道公路干線兩側1公里的地帶;人口集中區、文物保護單位及人文遺址、糧庫、油庫、林地天然氣管道和重要的通信、變電設施等1公里區域內。
三、各區、鎮、處、場對轄區內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禁燒工作責任制,并于月底以前將工作情況書面報市環保局各村民委員會要全面開展群眾性的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制定和宣傳禁燒秸稈的村規民約,教育和約束村民自覺禁燒。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按照要求對秸稈進行科學處理,變廢為寶,實現綜合利用。
四、環保、公安、農業、交通運輸林業、監察、宣傳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配合,會同各區、鎮、處、場切實抓好禁燒工作。環保、農業、公安等部門和當地駐村工作組要聯合組建禁燒巡查隊,夏收期間實行全天候巡查,對出現的焚燒事件及時制止和查處,并及時通報情況;交通運輸林業等部門要加強對國、省干道的巡查,確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農業部門要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變廢為寶,推動禁燒工作;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責任事故的行為。
五、各新聞媒體要對秸稈禁燒情況進行跟蹤報道,并對焚燒秸稈的行為予以公開曝光。
六、凡違反有關規定,出現焚燒現象由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情節特別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交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