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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重要意義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施獎勵扶助制度,是在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后,由國家、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的一項計劃生育獎勵制度,是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及省黨委、政府對農村人口與發展問題的高度重視,是對農民切身利益的關心。實施獎勵扶助制度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具體實踐,是穩定低生育水平,進一步抓緊抓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重大舉措。此項措施有利于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為全縣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二)實施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制度創新。建立和落實好獎勵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導基層干部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牧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和優質服務方向轉變,進一步激發廣大農牧民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熱情和積極性;有利于增強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樹立政府為民、務實的良好形象。(三)實施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是解決“三農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通過國家政策性的獎勵扶助,引導更多農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從根本上扭轉“越窮越生,越生越窮”的惡性循環,減少新增貧困人口,提高農牧民的生活水平。(四)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可緩解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生產、生活和養老方面的特殊困難,有利于促進人口老齡化問題的解決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五)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通過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發放、資金管理、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互相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機制的改革。
二、范圍、內容、原則和組織管理(一)范圍從**年開始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工作(二)內容1、獎勵扶助對象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即: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年以來沒有違反過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獎勵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發放。2、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1)本人提出申請;(2)村民委員會初審并張榜公示;(3)鄉(鎮)人民政府審議并張榜公示(4)縣計劃生育部門審核確認并公布。(5)市級計劃生育部門備案。3、獎勵扶助金發放標準: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獎勵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直到亡故為止。目前年齡超過60周歲的,以該制度在當地實際開始執行時間為起點發放。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響其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待遇。4、獎勵扶助資金來源:由中央財政負擔80%,省財政負擔20%。(三)原則1、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制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和獎勵的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2、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正性。3、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確定委托機構,采取“直通車”辦法直接發放到人,減少中間環節,方便群眾,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4、健全機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確保獎勵扶助制度落實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和監督機制。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四)組織管理獎勵扶助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成立由縣計生辦、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參加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對全縣的工作協調指導。“**縣獎勵扶助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計生辦,負責具體工作。
三、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一)獎勵扶助金的發放按照統一要求,由省財政廳和省計生委選定統一的委托機構承擔獎勵金的發放工作。獎勵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每半年發放一次(二)獎勵扶助資金的管理:按照“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要求,縣計生部門負責建立個人申報、鄰里證明、村民評議、入戶調查、逐級申報、三榜公示、群眾舉報、確認回訪的資格確認程序,及時了解掌握委托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四、檢查與監督(一)縣協調小組組織相關人員對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對試點工作組織一次綜合性檢查。對獎勵扶助資金的到位、發放、管理、使用進行全方位的檢查和監督。(二)對照獎勵扶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縣協調小組每半年對相關數據進行一次匯總分析。及時反映獎勵扶助對象變化情況和專項資金落實使用情況,并將情況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三)推行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建立完善張榜公布、舉報、投訴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五、獎勵及責任追究(一)根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對獎勵扶助工作實行獎勵和責任追究制。(二)把獎勵輔助制度工作納入縣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出現重大問題,影響獎勵扶助制度執行的,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獎勵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投資融資活動,不得用建立扶助金抵扣個人貸款、抵繳農業稅等各種費用,不得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金。對發生上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四)對委托機構不履行委托服務協議,不及時足額地發放獎勵扶助金,出現截留、拖欠、抵扣獎勵扶助金現象的,取消其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五)在執行獎勵扶助制度過程中,對把握政策不嚴,執行政策不公,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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