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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有序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范農民集中居住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土地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34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村鎮規劃、積極推進集中居住區建設的意見》(通政發[]043號)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民、原國有農場職工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條件的其他對象。
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建造生產、經營性用房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四條堅持一戶一宅原則,一戶只允許擁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
第五條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村布局規劃、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詳細規劃編制,農民建房用地選址、土地使用權流轉、農民集中居住區市政及公用配套建設。縣農辦負責對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情況的考核和指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承包面積的核減。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鎮編制鎮村布局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及農民集中居住區總平布局規劃,提供農民集中居住區通用設計參考圖集,并依法對全縣農民住宅建設實施規劃管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縣國土部門負責農民集中居住區建房用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農民集中居住區用地建設
第六條農民集中居住區用地按照經批準的村莊建設規劃對農民集中居住區內被占用土地的農戶承包土地面積予以核減,并參照土地征收標準一次補償到位。對未核減土地承包面積的宗地不得辦理建房用地審批。
第七條合理確定集中居住區類型。鼓勵農民集中居住區建造適量的多層農民公寓。嚴格控制別墅式住宅的建設數量,盡量提高建筑容積率,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第八條理順農民集中居住區的土地權屬。本鎮外村、外組農民因農民集中居住區規劃使用農民集中居住區的土地(縣城及建制鎮規劃區除外),必須經農民集中居住區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本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全家戶口合法遷入本組成為本村組村民后方可申請建房用地。
第三章農民集中居住區用地條件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戶,方可在集中居住區申請住宅用地。
(一)因國家建設征用、征收或土地整理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面積低于現行規定標準,需要擴建并擬新建的;
(三)原住宅居住擁擠且符合分戶條件,確需分戶新建住宅的;
(四)原住宅不符合相關規劃,住戶申請重新建房的。
(五)全家戶口已合法遷入,原籍住宅用地已退還集體的。
分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一戶內有兩個以上在原籍定居且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其中已婚子女需分戶的;
(二)常住家庭成員7人以上(含7人)且分戶后新立戶家庭人口不得少于3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分開建房)。
第十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農民集中居住區申請建房用地。
(一)出售、出租、贈與房屋以及改變用途的;
(二)非正常分戶,將部分農業人口遷出,異地申請建房用地的;
(三)全家戶口雖已合法遷入,但原籍住宅用地尚未退還集體的;
(四)雖然符合分戶條件,但原宅居住面積已達到分戶后標準且無法退出多余宅基地的;
(五)未成年的子女作為申請人單獨申請住宅用地的;
(六)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村,且一方已有住房未拆除的。
第四章建房用地標準
第十一條建制鎮(含縣城)規劃區外農民宅基地標準為:3人以下(含3人)戶不超過135平方米;4人戶不超過165平方米;5人以上戶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二條建制鎮(含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宅基地標準為:2人以下(含2人)戶宅基地不超過10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
第十三條建房戶人口的核定:
(一)建房戶的人口以戶主的直系常住家庭成員為依據計算,戶主原則上以當年換發的戶口簿為準,尚未換發的以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為準;
(二)現役義務兵按常住人口計算;
(三)未婚獨生子女可照顧一人計算人口;
(四)掛靠戶口的不得計算建房戶總人口。
第十四條編制農民集中居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與本辦法的建房用地標準相對接。農民宅基地標準安排四種類型:100、135、165、200平方米,相應的建筑占地面積分別不超過:70、94.5、115.5、140平方米。
第五章建房用地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須經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農民集中居住區統建房屋的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程序(審批期限除公示的期限外不得超過二十天):
(一)購房戶書面申請;
(二)村委會初審;
(三)國土所審核(戶口性質、家庭成員數、是世居戶還是遷入戶,是否符合購房用地條件、有否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并核定購房用地標準或套型,審核合格后由購房戶填寫《村民購房用地申請審批表》;
(四)公示(村有線廣播和村公示欄)15天以上;
(五)鎮政府復核(公示期有無舉報、有無土地權屬糾紛等)無異議;
(六)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政府履行用地審批手續;
(七)村委會公示審批結果(村公示欄);
(八)購房戶至國土所領取《用地批準決定書》并簽訂舊房按期拆除承諾書;
(九)購房戶繳費,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會同房屋建設單位將房屋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農民集中居住區自建房屋的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程序(審批期限除公示的期限外不得超過二十天):
(一)建房戶書面申請;
(二)村委會初審;
(三)建設所、國土所審核(建設所審核是否符合集居點規劃、國土所審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是否符合建房用地條件等)并核定用地面積;
(四)公示(村有線廣播和村公示欄)15天以上;
(五)鎮政府復核(公示期有無舉報、有無土地權屬糾紛等)無異議;
(六)縣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七)縣國土資源局代表縣政府履行用地審批手續;
(八)村委會公示審批結果(村公示欄);
(九)建房戶至國土所領取《用地批準決定書》并簽訂舊房按期拆除承諾書;
(十)鎮政府國土所、建設所劃交土地,村民按統一要求建房。
第十八條申請建房用地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戶口簿(或公安部門戶籍證明)及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經國土所審核無誤并由審核人在復印件及審批表上簽名后退回原件);
(二)原宅基地使用證或有關證明;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國土所提供局部復印件,標明建房戶擬用地位置,審核人簽字并加蓋國土所公章);
(四)建房戶所在集居點的總平布置圖和選址意見(建設所提供并加蓋公章)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相關證明:
1.村委會土地流轉已到位、承包面積已核減、補償費用已結清、無權屬爭議的證明;
2.原戶口所在地出具的原住房、宅基地的處置情況證明;
3.遷入戶口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本組2/3人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意見;
4.建房戶不超批、原住宅按期拆除還耕的承諾;
5.農業人口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或戶主的土地承包證書;
6.經村公示的公示單附件及公示照片。
第六章農民集中居住區建房用地管理
第十九條凡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包括拆遷戶)一律到農民集中居住區新建或購買住房。對暫無條件進農村集中居住區建房但急需改善住房條件的困難戶,需購買進區農戶原住宅的,在宅基地享受面積相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情況下,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后辦理宅基地置換手續,其原宅基地必須復墾。
第二十條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購房后,必須拆除原有房屋,并退出原宅基地。
第二十一條城鎮居民一律不得在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或購買住房。
第二十二條對原有房屋屬危房,準許其按原址維修的,不得突破原批準的用地面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在縣城規劃區或建制鎮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在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以危房維修為名,擅自改造、超標或翻建、新建住房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或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已建新房而舊房未按審批時的約定拆除的,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無權批準、越權批準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并依法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