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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各街道辦事處所轄社區居委會的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提高理財水平,本著加強資金管理,完善財務制度,強化日常監督的總體思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社區居委會財務工作,并研究制訂相關會計管理制度,組織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社區居委會對其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購建和處置等;街道辦事處是所轄社區居委會的財務主管部門,對所轄社區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條社區居委會會計科目的設置和會計核算,要依據財政部印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街道辦事處按照“統一管理、分別核算”的原則,由統管會計統一負責各社區居委會的財務核算。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的統管會計必須是單位在職職工,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統管會計的任免,須事先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并將任免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每個社區居委會應設一名報帳員,負責原始憑證的初審、資金收付等具體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對本社區的會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要保證其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社區居委會的財務核算要嚴格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及時記帳,做到帳實、帳證、帳帳相符。經濟業務的核算必須以真實、合法的原始單據為依據;使用的收款票據要統一到街道辦事處領取,不得自行購買,應建立健全票據收、繳、存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嚴格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社區居委會的各類款項必須統一存入街道辦事處開設的銀行賬號,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白條抵庫,不得坐支現金,不得多頭開戶,各社區居委會的備用金要嚴格控制在合理額度內。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的日常開支應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節約使用、自我積累、持續發展的原則。
各社區居委會的專項經費只能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在項目實施結束后,街道辦事處要對專款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條各社區居委會的報帳員應定期將原始憑證匯總,送辦事處統管會計審核報賬,對不符合報賬規定的或超出報銷范圍的單據,統管會計有權予以剔除退還給社區居委會,不予報銷。
第十一條各社區居委會每半年必須編制收支分析說明,內容包括:(1)收支總體情況及資產狀況;(2)與上年同期相比的增減原因;(3)財務管理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4)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分析說明應及時上報街道辦事處和區財政局、民政局。
第十二條落實財務公開制度。各社區居委會應設立居務公開欄,其財務管理情況應定期向社區居民公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對重大事項還應隨時公布。
第十三條社區居委會的所有固定資產都要建立明細臺賬,如實進行登記,及時做好增減變動記錄,防止資產流失。年底之前對所屬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對,核對結果必須經過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和經辦人員共同簽名后,報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社區居委會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對涉及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事項的,必須參照區政府辦公室下發的《關于印發〈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09〕60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如購置項目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委托區政府采購中心統一進行采購,不得自行購置。
社區居委會在處置房屋建筑物或土地資產時,需將處置申請報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政府審批,審批后還需到財政部門辦理具體的資產處置手續。資產處置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的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建立離任審計制度。街道辦事處在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屆中辭職、換屆時,都要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六條各社區居委會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民政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規定和財務紀律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各街道辦事處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須報區財政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