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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縣級儲備糧管理,確??h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對全縣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6號)以及《關于印發<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糧規〔〕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縣人民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得以庫存的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任何經濟擔保。
第三條縣級儲備糧主要用于調控縣內糧食市場,應對特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的糧食供應以及縣政府確定的其它特定用途。
第四條縣商務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庫存安全及行政業務管理;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費用補貼、價差損失等資金,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縣農發行負責落實縣級儲備糧的信貸資金并對庫存實施監管;承儲企業負責儲備糧經營管理,做到“一符四無”,即賬實相符,無霉變、無鼠雀、無蟲害、無事故,并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縣級儲備糧計劃
第五條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商務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縣級儲備糧規模為2500噸粳稻。
第六條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及政策性動用,由縣商務局負責提出,經縣商務局、財政局和農發行會商,報縣政府批準后,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價格,報縣商務局、財政局和農發行批準后,實施輪換。
第三章糧食庫存管理
第八條縣級糧食儲備的承儲企業必須是經縣商務局審批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承儲企業必須按確定的庫點、倉號儲存,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必須報縣商務局批準。
第九條縣級儲備糧的入庫、出庫依據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聯合下達的計劃文件,承儲企業必須按文件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糧食入(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縣級儲備糧,可先憑縣政府的通知辦理出庫,事后由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補辦出庫計劃文件,儲存企業據此辦理正式出庫手續。
第十條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認真執行縣商務局制定的縣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使用規范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縣級儲備糧報表,切實做到“一符”(賬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賬)、“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自覺接受上級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的監管。
第十一條縣商務局和承儲企業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查糧食品質,建立縣級儲備糧質量檔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邊處理邊上報,不得隱瞞。
第十二條縣級儲備糧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及定額內的保管自然損耗由縣財政負擔,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人為造成的損失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的庫存管理人員離任時,要對縣級儲備糧庫存進行交接,交接的內容為:所有賬目、卡和實物,交接的手續包括清查賬目、清查實物,要按庫存的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位、儲存年限、儲糧地點逐項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離任交接情況要進檔備查。
第十四條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參照省級儲備糧費用、利息補貼執行,即保管費用每年每公斤補貼0.08元;利息補貼據實結算。
第十五條縣級儲備糧費用、利息補貼,納入財政預算,由承儲企業提出撥補申請,縣商務局審核后,縣財政局按季直接撥付承儲企業。
第四章糧食輪換
第十六條縣級儲備糧輪換是以符合中等質量標準的當年產新糧替換計劃指定輪換庫存糧食的業務。縣級儲備糧的輪換的入庫成本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由縣商務局、物價局、財政局、農發行共同確定。
第十七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實行計劃管理,承儲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食的儲存品質年限等情況,在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提出輪換計劃,報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批準,原則上每年輪換小麥三分之一、粳稻三分之二以上,但三年必須全部輪換一次,具體輪換由承儲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縣級儲備糧輪換要按照“先入先輪,均衡有序,確保質量,節約費用”的原則適時擇機輪換。
第十九條縣級儲備糧的具體輪換方式主要有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購邊銷等,承儲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可采取多種方式輪換。因先銷后購形式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銷售貨款必須全額、及時存入農發行專戶。
第二十條輪換所需的資金,由承儲企業根據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下達的輪換計劃向農發行申請貸款解決。
第二十一條縣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參照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標準執行,即小麥每年每公斤0.04元、粳稻每年每公斤0.08元。正常輪換由承儲企業自主經營,盈虧自負,并建立輪換風險基金;由縣政府決策用于宏觀調控或其它特定用途造成的差價損失,由財政負擔,動用儲備糧發生的差價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第二十二條縣商務局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領導,對儲存縣級儲備糧的單位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質量及輪換落實情況,以確保賬實相符、質量良好。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儲備糧按照“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的原則,要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劃及時供應資金或足額回收貸款,由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設立信貸專戶,??顚S茫_??h級儲備糧庫存和資金運行同步變化。
第二十四條縣級儲備糧貸款專門用于縣級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管理資金需求,其貸款管理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縣級儲備糧貸款按農發行有關規定辦理,貸款利率統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的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實行分段計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
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二十七條縣商務局、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時,縣商務局應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八條縣商務局、財政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情況時必須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權力和程序,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縣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管理。承儲企業要接受縣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需積極配合縣商務局、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應加強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縣級儲備糧安全的重大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縣商務局、財政局和農發行。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經考核,對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經檢查,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商務局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警告,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
(二)未按要求建立專賬、專卡、專牌和實物臺賬。
(三)未采取科學保糧措施,達不到“一符四無”要求,未按規定檢查糧情。
(四)未按規定向上級報告糧食儲存、質量情況以及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
(五)庫存管理責任人不按規定辦理離任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經檢查,儲糧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商務局對有關責任人追究經濟責任,并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糧食品質非正常下降以及非正常情況不報告。
(二)未按計劃及時輪換,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
(三)輪換期超過規定時限。
(四)入庫質量達不到儲存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商務局、財政局及農發行責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沒收非法所得,并追繳以前撥付的費用、利息補貼,給予主要責任人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動用、挪用縣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
(三)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質量等級。
(四)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或對舉報人打擊報復。
(五)違反收購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縣級儲備糧收購資金,套取利息和費用標準。
(六)泄漏縣級儲備糧有關機密,造成國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