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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防消結合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做好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理工作,確保本縣各地及有關部門在處置森林火災時準備充分、反應及時、決策科學、措施有力,將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理工作;上級森林火災處置應急預案對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理工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1.4基本原則
1.4.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實行縣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辦法??h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預案的組織實施,充分發揮森林火災發生地鄉鎮政府的作用,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制。
1.4.2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協調下,各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對森林火災的快速應急能力。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落實森林火災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各項支持保障措施;在應急處理工作中盡職盡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4.3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把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加強對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森林危害。
1.4.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為主、常抓不懈,預防與應急相結合,認真做好應對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1.5預案啟動條件
發生森林火災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立即啟動本預案:(1)火場持續燃燒4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對林區居民地、重要設施構成極大威脅;(3)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4)鄉鎮政府請求援助或縣政府已有明確指示。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本預案啟動后,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領導下,由所轄地森林防火指揮分中心立即成立森林撲火前線指揮部,具體承擔森林火災應急處理的各項組織指揮工作??h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配合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2.1森林撲火指揮部
2.1.1森林撲火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分管副縣長
成員單位:政府辦、林業局、監察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廣播電視臺、教育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游局、衛生局、工信局、電力局、氣象局、大峪林場、聯通公司分公司、移動通信公司分公司、人武部、公安局、縣公安消防中隊、各鄉鎮人民政府。
2.1.2職責任務
(1)綜合調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場天氣狀況和撲救情況;協調組織撲火力量、通信聯系、火場監測及部門間的協調等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工作。
(2)后勤保障。協調交通部門,確保撲火人員、撲火機具、撲火設備及救援物資快速運輸;指導火災事發地鄉鎮政府的撲火救災后勤保障工作。
(3)現場督導。深入火場一線,對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和指導火災事發地撲火前線指揮部開展撲火救災工作,及時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反饋火場信息,協調解決事發地鄉鎮政府在撲火救災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2.2縣政府應急支持保障部門
2.2.1組成
縣森林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不含鄉鎮政府)。
2.2.2職責
(1)縣武裝部及駐遷武警中隊: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有關規定,組織部隊、預備役隊伍、民兵參加撲火救災工作。
(2)縣公安局:負責組織火災事發地公安派出所積極參加火災撲救,做好災區的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火場交通管制及火案偵破等工作,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保持火災事發地交通部門管轄的公路設施完好,保障撲火物資和撲火救災人員快速運送。
(4)縣民政局:負責協調災民臨時安置、生活保障和災區重建工作。
(5)縣財政局:負責為撲火救災提供經費保障。
(6)縣衛生局:在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負責緊急醫療救助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7)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撲救的相關工作。
(8)縣廣播電視臺:負責組織協調森林火災的新聞報道工作。
(9)縣氣象局:及時提供火災事發地的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適時實施人工降雨作業,做好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的制作和工作。
(10)聯通公司分公司、移動通信公司分公司:確保森林火災應急處理通信暢通。
(11)縣監察局:負責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責任落實不到位、措施不力引發森林火災,要按有關規定進行嚴厲問責。
3預警、監測、信息報告與處理
3.1森林火災預防
縣、鄉、村三級護林防火組織要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嚴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規范生產、生活用火行為;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區域的監督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有計劃地清除可燃物,開設防火隔離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3.2火險預測預報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氣象部門的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和有關地區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類型等情況,對可能發生火災的鄉鎮火險形勢預測預報。
森林火災發生后,氣象部門應對事發地的天氣進行適時監測和預報,及時為森林撲火指揮部提供決策參考信息。
3.3火情監測
縣、鄉、村各級森林防火組織要對縣內林區實施火情監測,并按規定及時、逐級報告。
3.4人工影響天氣
氣象部門根據天氣趨勢,制定人工影響天氣方案,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為盡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3.5信息報告與處理
各基層護林防火組織對轄區內火情要及時上報,一般火情,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林火日報、林火月報的規定進行統計,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出現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時,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立即核準情況后報縣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受害森林面積超過5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本縣與鄰縣交界地區發生的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4火災撲救
4.1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森林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和相應的職責。森林火災的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三級。
4.1.1Ⅰ級響應
當發生火場持續燃燒8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積10公頃以上,或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發生在縣區交界地區的情況,需要跨區支援撲救的火場時,報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4.1.2Ⅱ級響應
當發生火場持續燃燒4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積5公頃以上,或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或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發生在鄉鎮交界地區的情況時,縣森林撲火指揮部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及時向縣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情況,調動撲火力量,同時,縣森林撲火指揮部指揮長赴火場組織協調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3Ⅲ級響應
發現火情,當地鄉鎮政府先行組織撲救。一般情況下,發現火情后2個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由縣森林撲火指揮部和事發地鄉鎮政府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組織撲救。
4.2撲火指揮
森林火災發生后,事發地鄉鎮防火組織立即成立臨時撲火前線指揮部,先行組織和指揮撲火救災工作,待縣森林撲火指揮部到位后交接指揮。撲火前線指揮部設立撲救組、后勤組、保衛組、醫療救護組等工作機構。
參加撲火救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關部門的負責人靠前指揮,火場范圍較大時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撲火任務,落實撲火責任;火情蔓延速度較快趨于嚴重時,撲火前線指揮部的級別隨之提高,人員組成作相應調整,并堅持由上到下逐級指揮。
4.3撲火原則
4.3.1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中,把保護災區群眾和撲火救災人員的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把保護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安全作為重要任務。
4.3.2在撲火戰略上,要尊重自然規律,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4.3.3在撲火戰術上,采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
4.3.4在落實責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劃區包片的方法,建立撲火、清理、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4.4撲火安全
在撲火過程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根據天氣和火勢的變化情況,合理安排,科學部署,確保撲火救災人員的安全。
4.5居民點及群眾安全防護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要組織事發地鄉鎮政府、相關單位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安全撤離路線。在居民點受到火災威脅時,及時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居民。
4.6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衛生部門組織救治,死難者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置。
4.7撲火力量
4.7.1撲火力量的組成。以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為主,以經過專門訓練的應急撲火隊伍以及火災事發地群眾組成的撲火力量為補充?;饒鲋苯訐浯蛞詫I、半專業撲火隊伍和經過專門訓練的武警部隊應急撲火隊伍為主。負責火場清理和看守的單位、人員由火災事發地撲火前線指揮部確定。嚴禁動員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員和孕婦參加撲火工作。
4.7.2撲火力量的調動。發生森林火情后,事發地的專業撲火隊伍應當迅速控制火勢、撲滅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造成森林火災時,事發地的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和經過專門訓練的武警部隊的應急撲火隊伍共同完成撲火任務。
4.7.3跨區域增援撲火力量。在森林火災事發地撲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撲火力量時,根據事發地鄉鎮政府的申請,縣森林撲火指揮部調動其他鄉鎮的撲火隊伍實施跨區域支援撲火。增援的滅火力量原則上以鄉鎮專業撲火隊伍為主,縣武警中隊為輔;以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
4.8火案查處
森林火災案件由縣森林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
4.9信息
4.9.1森林火災的信息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布未經核實或者沒有事實依據的有關森林火災的信息和傳言。
4.9.2重、特大森林火災及其撲火動態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森林火災及其撲火動態信息的,由縣森林撲火指揮部。
4.9.3森林火災的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
4.10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后需要宣布結束應急狀態的,依照《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請縣政府批準后,適時宣布結束應急狀態。
5后期處置
5.l火災評估
火災撲滅后,基層防火組織及相關技術人員要及時測量火場面積、森林受災面積,繪制火場面積圖,評估森林資源損失情況,并將有關材料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上報的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虛報、瞞報。
5.2善后處置
在對森林火災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事發地鄉鎮政府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指導下,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切實解決災民的飲食和居住問題,保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群眾情緒的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依照有關規定,對應急處置工作中征用的勞務和物資、裝備給予補償,并及時返還征用的物資和裝備。征用的物資和裝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損壞或者丟失的,進行修復或者依法予以補償。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人員被抽調參加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的,其工資和獎金由原單位照發,原福利待遇不變;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和農村村民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可由事發地鄉鎮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因參加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其撫恤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5.3恢復重建
森林火災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協調事發地鄉鎮政府進行??h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當地受災情況、恢復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進行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督導事發地鄉鎮政府組織實施。
5.4工作總結
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進行總結,重點是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撲火救災的成功經驗、應當吸取的教訓和今后的改進措施。
6綜合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有線和無線通信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縣與各鄉鎮以及重要林區互通,反應迅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森林火災應急通信系統。
6.2后備力量保障
縣、鄉、村三級護林防火組織要加強森林半專業撲火隊伍的建設,配備必要的撲火機具和裝備。在重點裝備半專業撲火隊伍的同時,重視后備撲火隊伍的裝備工作,保證有足夠的撲火力量參加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理工作。
6.3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并根據各鄉鎮實際,對鄉鎮防火組織配發一定數量的撲火機具和裝備。
6.4資金保障
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
6.5培訓演練
有計劃地開展對撲火指揮員、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干部群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術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工作,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向群眾普及避火安全常識。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是縣處置森林火災的應急措施,預案實施后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定期組織評估,并視情況及時修訂后報縣政府批準。
7.2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森林火災應急處理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依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的人員需要追認為烈士的,依據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
7.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4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政辦〔〕80號文件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