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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大對“瘦肉精”的整治力度,建立健全“瘦肉精”整治長效機制,杜絕非法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行為,保障畜牧業安全生產,確保人民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綠色生態為理念,切實轉變飼料業、畜牧業增長方式,加強對飼料業、畜牧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監管,確保畜牧產品質量安全。
二、整治目標
確保2011年“瘦肉精”陽性檢出率控制在1%以內,確保外銷生豬(牛)不因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而被禁止;確保不發生因食用含瘦肉精”豬(牛)肉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重大事件。
三、工作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2011年4月1日至20日)。農業、廣電部門要運用電視宣傳、車輛宣傳、印發資料宣傳等方式,加大對《畜牧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宣傳力度。鄉、村兩級也要印發宣傳資料,宣傳整治違禁藥品工作的重要性,以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養殖戶及生產經營不合格飼料(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企業(戶)要堅決暴光,通過社會輿論和監督,以震懾不法分子。
2、專項整治階段(2011年4月2日至11月30日)。工作重點:一是監督非法制售“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行為。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企業和個人。二是監督飼料企業違法制售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違禁藥品的飼料添加劑行為。三是監督養殖企業(戶)違法使用“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違禁藥品行為。查處豬、菜牛養殖戶(場),尤其是曾被查處使用過“瘦肉精”的規模養殖大戶,在自配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的行為。四是監督牲畜屠宰企業和屠夫違規屠宰行為。嚴格屠宰前檢驗檢疫制度,嚴懲屠宰使用過“瘦肉精”的牲畜或銷售含有“瘦肉精”制品的屠宰企業或個人,建立畜產品安全追溯制度,對違禁行為一查到底。
3、檢查驗收階段(2011年12月1日至30日)??h政府將派出督查組到縣直有關部門及鄉、鎮、場檢查專項整治情況,重點檢查宣傳,抽檢及違法者處罰等落實情況,對落實不力的,要堅決從嚴從重查處。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瘦肉精”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由分管農業的縣領導任組長,農業、公安、司法、工商、衛生、商業、財政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農業執法大隊,由縣農業執法大隊具體負責協調工作。各鄉、鎮、場要成立相應組織,以形成齊抓共管,上下聯動的工作局面。
2、強化工作協調。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生豬宰前、宰后的監督管理。牲畜屠宰前的監督查處工作由農業局負責,對出縣或進入本縣定點屠宰場的活生豬,農業動物檢疫部門要進行“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快速檢測,呈陰性后方可出縣或屠宰。屠宰后的監管查處工作由衛生、工商負責,公安、司法部門要大力配合。
3、加大懲罰力度。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檢出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養殖場(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1—5萬元罰款,并對同批牲畜采取強制滯留去毒處理,經重檢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和屠宰;在定點屠宰場經檢出“瘦肉精”殘留陽性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對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并處責任人3—10萬元罰款,對販運經檢驗“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呈陽性生豬(牛)的販運戶,根據《兩院司法解釋》移送公安做出處理,公安機關對此案件,應快偵快結。對抗拒行政執法或阻礙檢測人員執行檢查、檢測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堅決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