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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快速有效地處置區域內突發性群體勞資糾紛、企業經營者欠薪逃匿和存在欠薪的企業關停事件等勞動保障引發的突發事件,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為責任,以維護廣大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為目的,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強化措施,快速、高效、穩妥處置因勞動保障引發的突發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組織體系和網絡
區域內勞動保障突發事件一旦發生,立即相應成立區勞動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委政法委副書記(維穩辦主任)、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為副組長,有關聯動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統一指揮協調聯動工作。建立全區勞動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工作網絡,聯動單位為區委政法委、區政府辦公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委宣傳部、公安分局、區信訪局、區總工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司法局、區人民法院、工商分局、區財政局、區金融辦、人民銀行開發區支行以及發生突發事件所在街道(鄉鎮)及區相關主管部門組成。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分管領導擔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成員單位的職能科室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各街道(鄉鎮)和主管部門均應成立相應機構。
三、勞動保障突發事件的等級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實施辦法》規定,凡是發生個別行為過激或突然發生五人以上的罷工、游行、靜坐、集體上訪事件,稱為突發事件。根據突發事件參加人員多少、影響大小以及危害程度,可劃分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個級別。
(一)一般性突發事件:個別行為過激;5人以上30人以下集體停工或集體到街道(鄉鎮)上訪、請愿、靜坐等。
(二)重大突發事件:3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體停工或集體到區以上政府部門集體上訪、請愿、靜坐等,或人數雖然不到30人以上,但行為激烈,影響較大,或牽涉到幾家單位共同發生的事件,或有申請罷工、游行行為,或有可能引發阻斷交通、阻礙執法等行為。
(三)特大突發事件:100人以上集體停工或集體到區以上政府部門上訪、請愿、靜坐等,或人數雖不到100人以上,但行為激烈,影響巨大,或涉及到一個行業一個區域一個系統共同發生的事件,或有非法罷工、游行行為,或有阻斷交通、阻礙執法等行為。
四、處置原則
(一)統一指揮,協調各方。各有關單位要在區勞動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和指揮下,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地開展處置工作。
(二)穩定情緒,控制事態。在群體性事件處置過程中首先要穩定群眾的情緒,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按照宜解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的思路,通過說服教育,化解矛盾,控制事態。
(三)快速處理,減少損失。以最快的速度,盡最大的努力處理問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不必要的社會負面影響。
(四)依法辦事,把握政策。要依據法律法規辦事,注意把握政策界限,講究工作方式方法,避免亂開口子引起更大的矛盾。
(五)分級處理,屬地管理。一般勞動保障突發事件,由事發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處理。重大和特大勞動保障突發事件,由區勞動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處理。
五、聯動部門職責
(一)街道(鄉鎮):凡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突發事件與緊急求助,街道(鄉鎮)應當根據領導小組指令,派員到場進行臨場處置,并發揮現場臨時指揮協調作用。事件處置中涉及執法或者其他因素,須由其他相關聯動單位進行決策或者處理的,街道(鄉鎮)作為工作主體與臨時指揮主體,可對各職責部門行使臨時組織、指揮與協調職能,情況特別緊急的,街道(鄉鎮)可先行進行初步處理,以使事件得到及時有效地控制或解決。
(二)區委政法委(維穩辦):負責勞動保障突發性事件性質認定與依法處置工作的綜合政策導向,為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參考。
(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及時派員到現場調查了解糾紛情況,負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教、政策解釋等工作,引導廣大勞動者依法維權,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四)區委宣傳部:根據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統一組織信息和新聞報道工作;負責審核各類媒體對外公布的信息的內容,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做好正面宣傳引導工作,增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法制意識。
(五)公安分局:應迅速按規定出警處警,負責突發事件中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疏散糾紛員工,依法打擊突發事件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行為的企業相關負責人依法予以嚴懲。協助和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處工作。
(六)區信訪局:對因勞動保障引發的突發性上訪事件,及時進行解釋、疏導,防止事態升級、擴大。
(七)區總工會:應及時派員到現場處理,開展現場職工的
情緒穩定、思想教育和說服勸導工作,推選職工代表或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協商。
(八)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做好涉及建設、裝潢領域的勞動保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處工作,責令建筑、裝潢業企業妥善解決職工反映的問題,對違法施工企業依法進行處理;負責該二類企業欠薪保證金的建立、發放、管理等工作。
(九)區司法局:及時提供法律服務,加強法律指導,做好法制宣傳,及時為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十)區人民法院:負責事件訴訟處理法律途徑的引導和快速受理,在緊急情況下依法對當事人(主要是用人單位)的財產進行查封和財產保全、帳戶凍結,依法啟動破產程序。
(十一)工商分局:配合有關部門快速提供用人單位的登記基本情況,并根據事件實際和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指示,對用人單位進行依法干預,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十二)區財政局(國資委):及時安排并提供處置勞動保障突發事件必要的經費保障;及時籌措欠薪應急保障資金;負責所監管國有企業勞動保障突發公共事件的協調處理;對企業因處理不當并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三)區金融辦、人民銀行開發區支行:協助街道(鄉鎮)、區有關主管部門查清企業的資產負債等相關情況。
(十四)區發改局(經濟和信息化局)、經濟發展局(服務業發展局)等主管部門:積極參與處置行動,對所監管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且造成嚴重后果,引發勞動保障突發事件的,要及時要求企業予以糾正;幫助企業盡快恢復生產秩序。
(十五)其他區有關部門:發生在道路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市政工程、通訊工程、政府投資項目等地的勞動保障突發事件,由各工程的主管(發包)部門負總責。
六、處置程序
(一)控制現場。發生群體性勞動保障突發事件后,企業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應立即派人到現場處置,在最短時間內將發生的時間、地點、事件簡要經過及目前狀況、采取的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上報。區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應根據事件等級確定處置單位及處置意見。
對屬于重大和特大事件的,區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指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等部門及時趕赴現場。各應急處置聯動單位應根據本方案履行各自職責。街道(鄉鎮)應聯合有關部門在事件發生的當天召開職工代表會議,聽取職工意見,穩定職工情緒,并初擬處置方案,告知職工處置的基本情況及程序。
(二)確定方案。區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召開會議,要求各成員單位各司職責,開展工作。主要是確定欠薪等
情況,查清企業資產負債情況,查封和保全證據、財產,落實
安保措施,確定工資發放(墊付)等處置方案和時間表。
(三)組織實施。根據既定方案組織實施,抓好落實。由企業自行解決的,由所在街道(鄉鎮)和區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監督執行,并將相關憑證、手續上報;對確已證實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逃匿造成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由領導小組決定啟用區級或街道(鄉鎮)級欠薪應急周轉金程序先行墊付職工工資,具體按照《區欠薪應急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善后處置。1.所墊付的資金由墊付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盡快執行并優先補充欠薪應急周轉金。2.對企業的違法行為,由區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局等部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3.街道(鄉鎮)應對該類企業進行重點監管,若再發生類似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降低企業信用等級,必要時予以曝光。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是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政治任務。各街道(鄉鎮)、有關部門要把處置勞動保障突發事件作為全區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任務來抓,高度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網絡,落實工作措施,切實抓實抓好。
(二)明確目標責任。各聯動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制訂本部門工作細則,發生突發事件時實行24小時全天候值班制度,配備相應的處置裝備,確保隨時調用;接到指令必須迅速、及時、有效地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趕到現場后,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先行控制并立即報告領導小組或通知有關部門處置。
(三)強化工作考核。將預防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工作列入對街道(鄉鎮)及區各有關部門社會管理和綜治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置不力的街道(鄉鎮)和部門,追究單位和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