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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土地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根據《省殯葬管理條例》、《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鎮農戶因建設需要遷墳的,一律遷入鎮村統一規劃的墓地內,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埋葬,不得擅自擴大范圍或改變埋葬形式。
二、各村原則上選定個較好的老公墓集中安葬所遷舊墳,選定的老公墓須經鎮公墓管理委員會同意,并挖好水平帶,設置墓穴間隔標志,建設好必要的交通、防火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遷墳安葬順序根據墓地情況由村公墓管委會確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選穴。
四、嚴格控制墓碑規格、墓穴面積、使用區域及葬墳高度。
(1)使用原墓碑的,原墓碑除碑心及固定碑心的柱外不得附帶其它附件入葬,如發現不允許的附件帶入公墓內的,鎮將不定時組織集中清理。墓碑不得超過米寬,否則必須更換新墓碑后葬入。墓穴面積由各村嚴格控制,不得葬大墳。
(2)更換新墓碑的,墓碑標準為米×米,葬墳高度不得超過米。墓碑由鎮定點的墓碑廠(店)按統一規格生產,規格超標準的墓碑,不得進入本公墓,墓穴面積不得超過平方米。
(3)如果遷墳戶要求遷入鎮級生態公墓的,必須嚴格按生態墓葬標準入葬。
五、各村要做好遷墳公墓區的墓地綠化,遷墳戶要愛護公墓內的綠化樹苗及草皮。
六、進入公墓必須服從公墓管理人員的管理,葬墳時要在公墓管理人員的指導、監督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