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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砂供求矛盾突出,受市場利益驅動,當前我區海上、沿岸非法采砂活動仍較猖獗,造成區域性的海洋資源環境的損害,甚至直接危及沿岸堤防工程安全,為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構建平安海域,根據全市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會議統一部署,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內容
1、加強非法采挖海砂行為管理。繼續加大執法力度,積極組織開展海上和沿岸聯合執法檢查,全面檢查轄區沿岸、近岸海域內利用采砂船(包括自制的泡沫筏)、機動車輛、人工等方式采挖海砂活動,嚴厲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礦產資源和損害海岸工程以及沿海群眾生產設施的違法行為。
2、加強采挖、運輸、收購海砂船舶及機動車輛的管理。積極組織開展港口碼頭岸邊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查處“無證”、“證件不齊”、“船員配員不足”或擅自改裝的采挖、運輸、收購海砂船舶、機動車輛及自制泡沫船筏,切實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隱患的采挖、運輸海砂船舶及機動車輛。
3、加強岸邊砂場的監督管理。積極組織開展對砂場的聯合執法檢查,全面整治岸邊砂場,依法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海砂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危害防洪、防浪等海岸工程安全及非法占用岸邊土地的岸邊砂場。
4、加強沿海治安管理。積極開展偵查、打擊充當非法采砂“保護傘”的黑惡勢力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費”、充當非法采砂“保護傘”、妨礙海上公務執法的違法行為。
5、加強項目工程建設用砂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我區海洋、海岸工程項目建設用砂的監督檢查,積極指導協調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依法申請辦理海域采砂審批手續,規范項目建設用砂行為,嚴禁未經批準進行海上非法采砂。
二、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
1、區政府成立綜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領導小組(附成員名單),統一領導海上非法采砂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全區整治海上非法采砂行動的指導協調、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工作。
2、各部門職責:海洋部門要依據海洋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厲查處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和違反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對進入禁采區或未經批準擅自采挖海砂的違法行為要一律按最高限予以從重處罰;海事部門要依據船舶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厲查處違反船舶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裝的從事采挖、運輸海砂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暫扣、整改拆除其改裝設備;公安部門要依據治安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厲查處充當非法采砂“保護傘”的黑惡勢力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費”的違法行為,對妨礙海上公務執法的違法行為要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邊防部門要依據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厲查處違反海上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對無船名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砂船和自制泡沫船筏要一律予以取締;海警部門要依據海上治安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厲查處違反海上治安管理規定和非法采砂行為,對非法采挖、運輸的船舶要一律予以查扣;國土部門要依據礦產資源和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厲查處違反礦產資源和土地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岸邊土地的砂場要一律予以取締,并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查獲的采砂船舶非法采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程度進行鑒定;工商部門要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嚴厲查處無照經營海砂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的砂場要一律予以取締;其他執法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厲查處在綜合整治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3、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組織對沿岸利用改、拼裝小型采砂船舶(泡沫筏)、人工以及機動車輛采挖岸灘海砂的砂場進行整治清理,同時指定人員負責對本轄區整治工作的協調,做好當地宣傳教育和穩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陸上設卡查堵和沿岸卸砂點、砂場進巡查等工作。平海漁港和石城漁港作為區非法船舶扣押地點,當地鄉鎮負責扣押船舶看管,協助執法部門處理非法船舶。
三、工作步驟
整治時間從即日起至年12月30日。整治行動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動員部署(即日起至月30日)
認真做好制定實施方案、調查摸底、動員部署和宣傳發動等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工作機構,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認真抓好調查摸底工作,徹底摸清和如實上報本地區從事采挖、運輸海砂的船舶、機動車輛、自制泡沫船筏和岸邊砂場、單位或個人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費”及參與或參股采挖海砂、經營砂場人員的基本情況(附調查摸底表),并于年月30日前報送區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階段 組織實施(月日至12月15日)
區政府綜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領導小組還下設海上、港口(砂場)、項目、治安執法檢查和效能督查等五個工作組,按照整治內容要求,落實整治措施,扎實開展整治行動。
1、海上執法檢查組:由區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組長由區海洋與漁業局吳惠雄副局長擔任,成員由海洋、邊防、海警、海事和各鄉鎮政府人員組成,原則上每周開展不少于一次聯合巡查執法,采取日常巡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措施,保持較高頻率的海上聯合巡查執法行動,加強海上聯合執法巡查,嚴厲查處海上非法采挖、運輸、收購海砂及違反海上安全生產、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同時,海洋、海事、邊防、海警等海上執法部門要發揮各自的職能,加大海上執法監管力度,相互聯動,齊抓共管,有效遏制海上非法采砂活動。
2、港口(砂場)執法檢查組: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長由各鄉鎮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國土、工商、海洋、海事、公安、邊防、交警、水利和沿海鄉鎮政府人員組成,加強對沿岸從事采挖、運輸、收購海砂的船舶、自制泡沫船筏、機動車輛和岸邊港口碼頭砂場的聯合執法檢查,對沿岸利用改、拼裝小型采砂船舶(泡沫筏)、采挖岸灘海砂的機動車輛和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經營的砂場進行整治清理;通過設卡檢查,查堵運輸收購非法采挖海砂的車輛。
3、工程項目執法檢查組: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區發展和改革局林玉樹副局長任組長,成員由海洋、國土、水務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開展對我區轄區內海岸、海洋工程項目建設使用海砂情況進行檢查,做好項目建設使用海砂來源、數量及審批等情況的調查摸底(附區項目工程建設用砂情況調查摸底表),并于年月30日前報送市、區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真研究制定全區項目建設用砂規劃,指導和協調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海域采砂審批手續,積極幫助解決工程建設用砂問題。
4、治安執法檢查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區公安分局柳建忠副局長任組長,成員由邊防、海警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對我區沿海地區開展偵查、打擊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費”和充當非法采砂“保護傘”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妨礙海上公務執法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我市海上治安和沿海地區的安定穩定。沿海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要積極配合,深入排查揭露涉嫌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費”和充當非法采砂“保護傘”的違法分子。
5、效能督查考評組:由區監察局負責,監察局錢維雄副局長任組長,組織對全區開展綜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工作進行督查考評,每月不少于一次,考評內容為各執法檢查組和各鄉鎮的工作落實情況、成員單位的配合協作情況、相關執法部門的履職情況及整治工作成效等,設立綜合整治海上非法采砂舉報電話,督促綜合整治工作的扎實有序開展。加強鎮村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監督,對涉及違反執法保密制度,利用職便為非法采砂者通風報信或參與非法采挖、經營海砂的違紀行為,要給予黨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階段 總結提高(12月16日至12月31日)
認真做好整治工作的總結,進一步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推廣好的管理經驗和做法,鞏固整治成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把每個月開展整治工作的情況和成效于每月30日前報送區打擊海上非法采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加大宣傳力度。保護海洋資源環境,維護海上生產秩序,保護海岸工程設施,保障海上生產安全是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建設宜居城市、確保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因此,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學習傳達會議精神,全面動員部署,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到集中力量重點打擊與建立長效機制加強日常監管相結合,務求整治取得實效。要開展深入廣泛的法制宣傳教育,形成堅決打擊海上非法采砂的輿論氛圍,緊密協作,保持堅決打擊海上非法采砂的高壓態勢。一是要對非法采砂的船舶業主、船舶租賃和所有參與非法采砂的村民股東進行宣傳教育,責令其停止開采;二是對轄區內私下非法出讓海砂開采權的部分自然村要進村入戶進行教育;三是建立鐵殼采砂船非法采砂行為舉報有償制度,經查實的,給予第一時間舉報人獎勵3000元,對舉報人予以嚴格保密,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
2、調查摸底,強化源頭管理。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對沿岸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的砂場和利用人工、小型泡沫船、機動車輛采挖岸灘海砂的砂場,全面開展調查摸底和整治清理,堅決取締從事非法采挖、經營的沿岸砂場;同時對本轄區內從事采挖、運輸海砂的船舶、筏艇、機動車輛按照工作步驟開展全面調查摸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強化源頭管理,堅決依法打擊非法采砂行為。同時要堅持堵疏結合,積極探索建立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海域使用權市場化配置制度和審批辦法,指導和協調重點海岸、海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海域采砂用海審批手續,優先保障重點項目工程建設用砂需求,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3、密切配合,加強綜合執法。各級各部門要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確保執法人員和裝備落實到位,服從統一指揮,緊密配合協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緊密協作嚴明紀律、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采取海、陸并舉,實施綜合整治,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嚴厲查處從事非法采挖、運輸、經營海砂活動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切實做好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特別是海上執法要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執法人員和船艇安全,保障綜合整治工作安全順利開展。
4、嚴厲打擊,確保工作成效。相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整治工作的懲處力度,嚴厲打擊海上非法采砂行為,對涉嫌非法采礦的船舶要立即查扣,對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及生產工具要予以沒收,對參與非法采礦、充當非法采礦保護傘、行賄受賄、勾結帶有黑社會性質團伙等行為的所有人員要嚴格查辦,對阻撓、抗拒執行公務行為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務求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5、加強督查,建立長效機制。為構建部門協作、聯勤聯動、綜合整治的長效執法監管機制,推動綜合整治工作的扎實有效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執法效能督查考評,對無故不參加聯合執法或推諉扯皮、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告誡;對積極開展執法協作、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