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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防范管道燃氣企業違法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我市燃氣正常供應,維護社會穩定,滿足居民生活與工業、農業、交通需要,支持和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省燃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若干規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各級政府、各部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履行職責,依法確定應急工作程序,有效處置管道燃氣因各種原因產生必要組織實施臨時管理(接管)的事件。
2.統籌兼顧,協調處置。各級政府部門在市管道燃氣臨時監管應急程序指導下,密切協調,統籌兼顧,服從調配,形成合力,保障重點。
3.依法行政,按章辦事。堅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時做好管道燃氣臨時管理、接管應急,保障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1.4 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因違法行為、破產,或單方提出解除協議造成的事件。工業企業為生產、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氣設施的建設及其運行需要的用氣,不適用本預案,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臨時管理、接管規定及形成條件
一、根據《省燃氣管理條例》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收回特許經營許可證,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進行招標等工作,確定新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并組織實施臨時管理:
(一)轉讓、出租、質押特許經營權的;
(二)轉讓或者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氣的設施、設備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臨時管理期間,被收回特許經營許可證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接受臨時管理,保障正常供氣。
二、根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根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四、獲得特許經營企業依法申請破產的。在未確定新的特許經營企業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3 機構組織與職責
3.1 應急領導機構
成立市管道燃氣臨時管理(接管)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市建設局局長、市財政局長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發改局、經貿局、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公安局、消防大隊、安監局、質監局、交通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司法局、物價局、廣電局等部門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總指揮部設在市政府總值班室。
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建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成員由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指定專人參與組成。應急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
3.2 工作職責
3.2.1 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本預案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制訂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具體工作職責分工:
(1)市建設局:負責事件監控;保證本市居民,重點是市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用氣;負責需要重新招標,確定新的燃氣企業特許經營方案。
(2)市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負責清查企業經營的違法行為。
(3)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應急救援經費保障,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負責緊急情況下動用財政資金應急使用;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資產保護。
(4)市司法局、監察局:負責政府部門需求的司法服務,行政監察或案件案件查處。
(5)市發改局、經貿局:負責因事件造成需要與國家、省、市發改、商務等部門協調調撥燃氣解決供應緊缺急需調配。
(6)市安監局、質監局、建設局、消防大隊:負責臨時管理(接管)安全生產監管。
(7)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負責應急的治安保衛、可疑因素的排查和事故防范監控工作,涉及刑事案件處理;負責因管道燃氣引起的消防事故救急處理。
(8)市委宣傳部、市廣電局、市新聞單位:在應急狀態下要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對突發事件、異常情況的報道要本著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原則,堅持新聞的真實性,防止不實報道和炒作;根據市政府辦公室或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事件應急新聞通稿;教育引導城鄉居民正常對待和應對突發事件。
(9)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勞務人員權益保障、工傷勞保理培協調工作;
(10)燃氣企業、儲配庫(站):服從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和氣源調配,保證因臨時管理(接管)所需供氣。
(11)各鄉鎮政府負責屬地安全保障、事件調查協助工作。
3.2.2 市應急處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管道燃氣臨時管理、接管事件信息監控、預警監測、情況收集、預警分析和工作報告;
(2)依據應急事件等級,提出預警方案報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審批;
(3)組織聯絡、協調和實施臨時管理,保障重點;
(4)提出應急處置意見,供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決策;
(5)負責應急事件情況反映,應急解除,并總結應急處置情況,上報、省相關機構。
4.事件分級
依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違法違規因素或其它情況造成后果程度,由低至高啟動實施臨時管理(接管)應急預案。管道燃氣臨時管理(接管)應急事件分為三級:Ⅲ級(藍色)、Ⅱ級(橙色)、Ⅰ級(紅色)表示。
(一)Ⅲ級預警(藍色):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于初步狀態,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啟動相應預案即可處置的事件。當發生下列情況時,啟動“藍色”預警: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私自正在與其他企業轉讓、出租、質押特許經營權的;或者正在轉讓或者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氣的設施、設備的;燃氣運行存大重大安全隱患,但還未造成事故。
(二)Ⅱ級預警(橙色):指違法事實已形成,事件的處置需向分管副市長報告。《省燃氣管理條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情況之一發生時,啟動“橙色”預警。
(三)Ⅰ級預警(紅色):指違法事實已形成,而且造成燃氣供應和重大公用安全的隱患的需向市政府報告。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啟動“紅色”預警:違法企業經營者逃避事實,轉移資產資金,停止經營,相關人員均外逃,公司處于無人經營管理情況狀態,燃氣供應及安全管理處于緊急狀況。
5 應急處置措施
5.1 應急處置原則。
發出藍、橙、紅色應急預警信號后,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成員單位自動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并保持日常通訊暢通。進入緊急狀態后,必須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處置,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加強合作、保障重點”的總原則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5.2 應急處置措施。
1.藍色(Ⅲ級)預警處置措施:市燃氣主管部門立即啟動本級應急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1)協調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介入事件調查;(2)依法責令違法企業整改處理;(3)提出事件處理方案;(4)責令經營企業保障管道燃安全和正常供應。
2.橙色(Ⅱ級)預警處置措施:除采取Ⅲ級預警措施外,同時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1)召開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會議,分管副市長批準實施緊急處置方案,各成員單位啟動應急處置工作;(2)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臨時管理(接管)職責方案,并組織實施;(3)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制訂應急處置方案報市政府和市、省相關部門機構。
3.紅色(I級)預警處置措施:除采取II級、Ⅲ級預警措施外,同時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1)召開市應急領導小組會議,報市政府批準實施緊急處置方案,各成員單位啟動應急處置工作;(2)制訂應急處置方案報市政府和市、省相關部門機構;(3)在上級政府批準下啟動重新進行招標各項工作。
6.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后,根據應急事件等級由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提出,市政府決定預警解除,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宣布應急解除,并通過新聞媒體解除公告。
7 后期處置
(一)總體評價。
1.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在應急解除后做出書面報告報市政府。
2.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書面報告、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突發事件原因及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二)調查報告。
1.管道燃氣臨時管理應急處置事件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燃氣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
2.事件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事件結論;
(4)各種必要的附件;
(5)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6)經驗、教訓和預防事件再次發生的建議。
(三)法律訴訟。
因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違法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政府財產損失、人民群眾財產損失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應依法對經營企業和違法責任人進行法律訴訟及提出賠償。
8 應急保障體系
1.安全隱患處置保障體系。當各級預警啟動時,安全隱患事件的處置在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組織指導下進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出現燃氣安全事故時,啟動《市城鎮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市場供應保障體系。當各級預警啟動時,市場供應事件按《市城鎮燃氣供應應急預案》程序進行。
3.應急控制保障體系。當各級預警啟動時,應向分管副市長報告,事件的處置在市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組織指揮下進行,啟動應急控制保障措施:
4.政府處置保障體系。當必須啟動I級預警啟動時,事件的處置在市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進行,并緊急啟動政府救援保障措施:
(1)政府相關部門協助臨時管理;
(2)重新制定招標方案,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3)重新進行招標,確定新的管道燃氣企業;
(4)政府相關部門依法行政處罰;
(5)依法進行資產處置,進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