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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江河生態環境,保證河道行洪安全,保障砂石資源有序利用,維護市場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河道采砂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立權責明確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縣政府成立縣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采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全縣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縣水利局為縣境內河道水環境、水資源、砂石料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交通(海事)部門負責河道船舶檢驗和通航安全監督。縣公安局負責河道治安管理。縣物價局負責砂石料價格的監測和調控。縣財政局(國資局)負責河道資源和采砂規費監管。縣工商局負責辦理采砂企業工商登記和監管。縣監察局負責對上述單位履職和效能情況進行督查。縣國土、安監等部門和有關鎮人民政府,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二、實行河道采砂統一規劃制度
(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根據河道防洪規劃、城市規劃,已建水利工程,河勢、水文、地質、通航、環保等要求,堅持河道采砂與河道疏浚相結合,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并報縣政府審核批準。河道采砂規劃中涉及集鎮、堤防、橋梁、水電站、航道、碼頭、水文站、飲用水源、抽水站等設施保護范圍的,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征求有關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在漢江、池河、汶水河(子午河)三處河道部分區域允許進行商業性開采。按照河道規劃,劃定漢江、池河、汶水河(子午河)三處河道的禁采區、可采區(可采區包括限采區、常采區)如下:
1、禁采區(嚴禁采砂作業的河道)
①漢江干流電站庫區,電站壩下至中壩河口,喜河電站壩上1000米。
②池河廟梁電站水壩上下游各500米,廟梁電站尾水上游500米至迎豐電站水壩下游500米,五兩溝口至夾豐溝口,青石電站尾水上下游各500米,筷子鋪電站壩上500米至西沙河口,陽安線譚家灣鐵路橋至池河河口。
③汶水河(子午河)胡家灣電站壩下至兩河艾心集中安置點(大兩連接線沿線)路下,胡家灣電站尾水上下游各500米,子午銀灘上游地界至兩河水文站測流點下游1000米,席家壩電站和水壩上下游各500米。
④境內江河溝溪除上述禁采區之外的電站、橋梁、碼頭、堤防、水壩、抽水站(井)、臨河田坎、植被護岸等安全范圍。
2、限采區(非汛期允許采砂作業的河道)
池河、汶水河(子午河)除上述禁采區之外的河道非汛期允許采砂作業。采砂作業的方式、范圍、時限,由縣水利局按法規和縣政府有關規定具體辦理。
3、常采區。中壩河口下游500米至喜河水庫大壩以上1000米漢江段。常采區除汛期須經縣政府和上級防汛部門特許,可常年采砂。
(三)縣境內除允許商業采砂河道之外的其它河道均不允許商業開采河砂,集鎮、新村、集中安置點建設和農民建房用砂須報經當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采砂。開采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須報經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同意、縣水利局批準后,在指定河道區域開采,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繳納砂石資源費。河道沿岸村民自采自用在50立方米以下的,持村委會證明向縣水利局提出申請,批準后按指定地點采運,不再申領河道采砂許可證。
(四)嚴格執行汛期禁采制度。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為禁采期。禁采期內,限采區所有采砂淘金設備必須按規定撤出河道。常采區經檢查論證在安全有保證的情況下,經市、縣防汛部門特許同意,可以正常生產作業。任何時間禁采區都不得進行采砂活動。
(五)采砂企業在河道管理范圍以外堆砂占用土地,須向國土部門申辦用地手續。一個區域采砂作業結束后,必須立即清障覆平,水利部門及所涉鎮村負責檢查驗收。
三、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
(一)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可采區用于商業開采的河段,實行招、拍、掛,公開競價出讓砂石資源開采經營權。出讓時間2至5年。
(三)競買采砂企業獲得砂石資源開采經營權后,須交納一定數額的安全作業保證金。完成相關出讓手續后,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辦采砂許可證。
(四)在采砂權出讓期內因水環境保護等政府行為終止買受人采砂活動,使買受人在規定出讓期內未達到限定年度采砂量的,核實后予以退還相應出讓金(按照出讓區域實際采砂量與限定年度采砂量的不足部分折合出讓金予以退還)。
(五)采砂權出讓所得收入為砂石資源費,全額上繳縣財政,由縣財政局按專項資金實行管理。
四、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河道非法采砂行為。凡在河道內非法采砂,破壞河道、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以及盜竊砂石資源,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縣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凡阻礙、抗拒縣水利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職工失職、瀆職、違規違紀,給河道堤防工程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以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