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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工作目標和整頓關閉重點;相關部門職責;關閉的標準;關閉的程序;方法步驟;工作要求;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工作目標、有效遏制無證開采違法行為、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整頓的重點對象、關閉取締的重點對象、按照分級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依法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拆除直接生產設施、設備、消除重大隱患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清理收繳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認真摸排,確定應關閉的礦山名單、對照關閉標準,對關閉礦山進行驗收、制定方案,明確職責、安排部署,摸底排查、履行程序,關閉到位、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認真組織實施、嚴格行政執法、嚴格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信息報送工作等,具體材料詳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安委會《關于印發〈省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安委〔20**〕16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20**〕10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督促金屬非金屬礦山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礦山從業人員生產安全,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發生,促進全市礦山企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整頓關閉重點
(一)工作目標。目前我市共有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101個,其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26個。按照省、**市要求,擬在原有礦山數量的基礎上關停6%以上,使無證開采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礦山安全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二)整頓的重點對象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礦山;
2.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經延續,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礦山;
3.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已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山;
4.一個礦體存在多個開采主體、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礦山;
5.存在以采代探、超層越界開采的礦山;
6.不同礦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礦山;
7.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履行立項審批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程序,違法建設、生產的礦山;
8.不具備兩個以上能行人的直達地面安全出口的礦井和中段、采場沒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與直達地面安全出口相通的礦井;兩個安全出口間距離小于30米的礦井;
9.礦井排水、通風、提升、運輸、供電系統不符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要求的礦山;
10.水文地質復雜和在河道、水庫周邊采礦沒有探放水設備,沒有探放水措施的礦井;
11.露天采場幫邊坡角、臺階高度、平臺寬度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的;
12.未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的露天礦山;
13.超設計壩高,超設計儲存,超設計能力排放,干灘長度不足,溢洪道堵塞、變形,進水口斷面不符合設計要求,壩面沼澤化、管涌,監測監控設施不全的尾礦庫;
14.未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16號令)建立排查隱患制度的;對排查出來的隱患整改不到位的礦山。
(三)關閉取締的重點對象
1.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
2.未依法取得地質勘查許可證、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
3.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有關礦種最小開采規模的和被列入資源整合范圍拒不接受整合的地下礦山;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無視政府安全監管,拒不停產整頓的;
5.經停產整頓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或未完善相關手續的礦山;
6.私挖濫采、嚴重超層越界開采的礦山;
7.危庫、險庫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再利用尾礦的尾礦庫。
二、相關部門職責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整頓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各鄉(鎮、區)、各有關部門負責本鄉(鎮、區)和本部門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整頓工作。
各鄉(鎮、區):負責本鄉(鎮、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整頓工作,督促指導轄區內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整改安全隱患,達到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排查轄區內證照齊全的生產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責令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停止生產。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督促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力度,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整改安全隱患,達到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礦山企業進行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依法收回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市公安部門不予批準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予供電,并提請市政府予以關閉;督促、指導各鄉(鎮、區)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整頓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取締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各種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和經濟主體,并達到拆除生產設施、設備、填實井筒、恢復地貌的標準;嚴厲打擊超層越界、以采代探、盜采他人資源等盜竊國家礦產資源的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暫扣停產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對政府批準關閉的礦山企業及時提請**市、**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市工商局:依法取締沒有取得營業執照非法從事礦產資源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經營單位和經濟主體;依法暫扣停產礦山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及時依法吊銷、注銷工商營業執照。
市公安局:停止向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沒有辦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供應民爆物品;停止向停產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供應民爆物品;收繳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的民爆物品,同時注銷其民用爆破器材準用證和購買許可證;維護關閉礦山現場的秩序和礦區社會治安,追究盜竊礦產資源人員和暴力抗法人員的刑事責任。
市監察局:監督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查處整頓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市總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監督、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勞動條件。
市供電公司:停止向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沒有辦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用電;負責切斷政府決定關閉礦山和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生產經營單位及個人的供電電源,拆除供電設施。
三、關閉的標準
(一)市安監、國土資源、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
(二)拆除礦山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采掘、加工等直接生產設施、設備;
(三)地采礦山要炸毀或者填實井筒,平整工業場地;露天采場要恢復地貌或進行邊坡治理;尾礦庫要履行閉庫程序;
(四)消除重大隱患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
(五)市公安部門清理收繳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六)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四、關閉的程序
(一)對照規定的關閉標準,各鄉(鎮、區)、各有關部門進行認真摸排,確定應關閉的礦山名單;
(二)由市政府依法作出關閉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三)市政府組織市安監、國土資源、公安、工商、供電等部門和有關鄉(鎮、區)對公告關閉的礦山實施關閉,并達到關閉標準;
(四)關閉工作結束后,市政府組織市安監、國土資源、公安、工商、供電等有關部門對照關閉標準,對關閉礦山進行驗收。
五、方法步驟
(一)制定方案,明確職責。各鄉(鎮、區)和有關部門應制定本轄區、本部門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整頓工作方案,并具體細化相關人員的職責。
(二)安排部署,摸底排查。各鄉(鎮、區)負責對本轄區的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排查。市安監部門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逐一明確整改的內容和整改標準,核定工程量,合理確定整改期限,下達整改指令書,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市國土資源、工商部門要排查確定非法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整頓和關閉礦山企業名單。
(三)履行程序,關閉到位。對列入取締對象的非法礦產資源開采、選礦生產經營單位和經市政府批準取締的非煤礦山企業,市國土資源、工商、公安、供電等有關部門,要采取強力措施,吊銷有關證照,終止供電合同。同時,要按照關閉標準和關閉程序,依法進行取締,達到拆除生產設施、設備、填實井筒、恢復地貌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32號)要求,全面落實《**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意見》,組織對全市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全面排查,集中打擊無證勘查和開發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對整頓關閉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整頓關閉工作取得實效。
(二)明確工作職責。各鄉(鎮、區)、各有關部門要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督促檢查整頓關閉工作的實施情況,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認真組織實施。各鄉(鎮、區)、各有關部門要把礦山整頓關閉與整頓規范礦業秩序工作結合起來,按照“關閉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則,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破壞和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及在大礦范圍內開采影響大礦安全的小礦山,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解決小型礦山存在的規模小、辦礦水平低、破壞和浪費資源、威脅大礦安全、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堅決遏制較大和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全市礦山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新晨
(四)嚴格行政執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發證、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礦山持有證照的情況開展檢查。凡證照過期或不再符合辦證條件的礦山,要依法暫扣其相關證照,并通報有管轄權的部門對其實施停產整頓,直至關閉。對決定關閉的礦山,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及時注(吊)銷其相關證照。
(五)嚴格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鄉(鎮、區)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礦山整頓關閉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必須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確保整頓關閉工作按期結束。對于組織不力、導致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不力或不到位的,將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和人員的責任。
(六)加強信息報送工作。各鄉(鎮、區)和有關部門要于20**年9月15日前將本鄉(鎮、區)、本部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整頓工作方案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監局);各鄉(鎮、區)和有關部門每月要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市安監局)報送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