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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1、成立“**區城區鍋爐煙塵污染整治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二、職責分工各成員單位要切實重視煙塵整治工作,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成員單位職責和任務,具體分工為:(一)區環保局:1、牽頭協調煙塵整治聯合執法活動;2、對煙塵污染基本情況調查摸底;3、負責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和整改措施的落實;4、掌握和通報煙塵整治工作進展情況;5、負責區直單位鍋(窯)爐煙塵污染整治工作。(二)區經委:負責監督檢查應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及產品,并依法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取締。(三)區質監分局負責對鍋(窯)爐安裝、使用、檢驗、改造等監督管理,以及鍋(窯)爐操作人員的資格考核。(四)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加強鍋(窯)爐使用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促使鍋(窯)爐使用單位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避免或減輕安全事故。(五)區工商分局對申辦或年審營業執照的鍋(窯)爐使用單位,嚴格進行核查。(六)區公安分局保障煙塵整治專項行動順利開展,制止暴力抗法事件。
三、煙塵污染整治要求1、按照國家經貿委《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規定,“0.4-0.7噸/時立式水管固定爐排鍋爐”應予淘汰,由經貿部門實施;2、經檢驗、檢測,達不到安全要求的鍋(窯)爐禁止使用,沒有合法操作使用證件的司爐工不準上崗,由質監部門實施;3、對現有1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必須改油、改氣、改燒無煙煤,1蒸噸以上燃煤鍋(窯)爐,還必須配套使用除塵設施,以確保煙塵和噪聲符合國家排放標準;今后,熱電廠供熱范圍外新建或更換的1蒸噸以上燃煤鍋(窯)爐,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由環保部門監督實施。4、對辦理營業執照的鍋(窯)爐使用單位,沒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年檢;5、根據鍋(窯)爐使用單位的具體違法情節,由具有相關行政處罰權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6、各成員單位要組織本單位執法人員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并積極參加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執法人員要文明執法、嚴格執法,采取積極穩妥的工作方法,以說服教育、引導為主,防止出現過激行為,保持社會穩定。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聯系,協調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違法案件移送制度,確保煙塵整治專項行動的順利進行。
四、實施時間專項行動自發文之日至**年8月3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