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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辦理手續;繳費標準和辦法;個人賬戶資金和計息辦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保險制度的銜接;個人賬戶繼承;其他;進行講述。其中包括:登記參保手續、填寫參保資料、審核匯總、復錄、新農保年繳費標準、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繳納、以家庭為單位、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其他收入及利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新農保待遇、領取新農保待遇的手續、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鄉、信息系統數據庫對比、帳戶繼承、其他情況等,具體材料詳見:
為確保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新農保”)順利實施,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政〔20**〕61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辦理手續
(一)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和應繳納的保險費,以家庭為單位(父母、兒子、兒媳、養老女婿及配偶)到村(居)委會辦理登記參保手續。續保時持繳費證和應繳納的保險費到村(居)委會辦理續繳手續。
(二)村(居)委會負責統一組織收繳保險費,填寫參保登記表、繳費明細表、繳費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花名冊,攜“二表一證一冊”和養老保險費,在填表后5個工作日內到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三)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負責審核參保登記表、繳費明細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花名冊,填寫繳費匯總表,為參保人員核發繳費證,登記該次繳費記錄,將資金上繳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農保中心”)指定賬戶,并將個人信息和繳費情況錄入計算機,相關材料在信息錄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上交市農保中心審批。
(四)市農保中心負責審核參保登記表、繳費明細表、繳費匯總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花名冊“三表一冊”和銀行繳款單,確認無誤后將個人信息和繳費情況進行復錄,為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統一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根據審核結果,將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單通過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下發給領取人,按月發放待遇。
二、繳費標準和辦法
(一)新農保年繳費標準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檔次繳費。試點期間,市財政為參保繳費的人員每人每年補貼15元。低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5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50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每人每年100元,個人不繳費,其保險費由市、鄉財政按各承擔一半的原則全額補助,財政補貼全額計入個人賬戶。
(二)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繳納,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繳費年度。以家庭為單位,由村委會統一組織收繳,每年的繳費時間為7月1日至8月31日。
三、個人賬戶資金和計息辦法
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其他收入及利息。
個人賬戶在存儲期內參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按儲存額以復利計息。
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且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家庭成員,按規定參保繳費,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本辦法施行時,已年滿60周歲人員,不繳費可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
2.本辦法施行之日,已滿45周歲人員,滿60周歲前按年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滿60周歲前未按年度繳費的,向后順延繳費至相差年限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最多延長5年。
3.本辦法實施時,未滿45周歲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向后順延繳費至滿15年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最多延長5年。
4.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
(二)新農保待遇
1.按月享受的新農保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即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
(1)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辦法
新農保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139個月)。
(2)基礎養老金標準
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市統一,每人每月55元,由財政全額補貼。年滿60周歲、繳費超過15年,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
2.一次性養老待遇。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繳費和利息。
3.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和低保費(滿60周歲以上)等待遇的,不能享受新農保待遇。
(三)領取新農保待遇的手續
1.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繳費證、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并對勞動保障機構提供的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新農保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
不符合按月領取新農保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2.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將參保人員的繳費證、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和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進行審核,在審核結束、錄入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上交到市農保中心。
3.市農保中心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審批,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通過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將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單發放給領取人,并在每月15日前將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2)對達到60周歲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通過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發放給參保人。
4.市農保中心應在每月20日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退保、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市農保中心編制的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5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并一次性向新農保支出戶撥付3個月的周轉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五、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市農保中心將其保險關系連同個人賬戶資金轉入遷入地的新農保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新農保制度的,根據本人自愿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待條件具備時轉移,也可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鄉(鎮、區)之間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三)參保人員在其它情況下要求退保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給參保人。財政補貼、集體補助、其它補助和利息并入新農保基金。
六、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參加新農保后,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向市農保中心提出申請,市農保中心核實后,將其保險關系及其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將其轉移的資金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最低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并按規定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居民,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到市社保中心為其辦理轉移手續。市社保中心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劃轉到市農保中心,市農保中心按照新農保的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未達到領取年齡的,應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達到領取年齡時,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三)市農保中心每月將新農保信息系統數據庫與社保中心信息系統數據庫對比,及時了解已享受基礎養老金人員是否享受新農保待遇和遺屬補助等。
七、個人賬戶繼承
(一)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財政補貼外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繼承手續。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居)委會應在1個月內到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市農保中心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高于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低于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余部分并入新農保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財政補貼外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繼承手續。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到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參照上條標準支付喪葬費。
八、其他
(一)領取待遇的人員每年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區)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任何人以偽造證件、隱瞞死亡時間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停發新農保待遇。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核發新農保待遇。
(三)本實施方案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四)本實施方案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