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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全面落實各村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責任,增強各村爭先創優意識,充分調動積極性,完善激勵機制,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再創“平安”先進集體,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各行政村。
二、考核方法:
年終考核時由鎮分管領導牽頭,綜治辦實施,根據得分評出一等獎名、二等獎名、三等獎名,鎮分別給予元、元、元的獎勵,獎勵對象為各村書記、主任、專職治調員。考核結果列入鎮年度綜合考核。
三、考核時間從年月開始執行。
四、考核內容
1、組織機構健全,領導重視(2分)。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村書記、主任負總責。村治調主任由村委主任兼任,并設專職治調員一名,兼任村治調副主任,負責村綜治日常工作。
2、按照市綜治委要求抓好村規范化綜治室建設(5分)。
按要求懸掛門牌,制度上墻,辦公設施齊全,環境衛生整潔。
3、按時參加鎮綜治辦組織的工作例會和各類學習培訓(10分)。無故不參加的一次扣2分。
4、抓好法制宣傳教育(10分)。
利用廣播、黑板報、橫幅、張貼宣傳畫、互聯網、農民信箱等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完成年度法制報、人民調解等報刊的訂閱任務。未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扣5分,未完成報刊訂閱任務的扣5分。
5、全面做好不安定因素排查(10分)。
各村每月至少開展兩次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排查內容包括民事糾紛、信訪問題、社會治安、邪教活動等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全面掌握本村社會治安情況,并將排查情況于25日前上報鎮綜治辦。未組織排查或逾期不報的每次扣2分。
6、及時調處民事糾紛(15分)。
各類矛盾糾紛在工作日內得到調處,以處理意見書為準。一般性矛盾糾紛由村先行組織處理,如未調處成功的,由專職治調員負責將調處情況同時報給駐村干部和鎮綜治辦。如村里未經調處直接上交鎮綜治辦的或因未及時調處造成由當事人直接找鎮綜治辦解決的,每件扣1分。
7、做好重要時期、重大政治活動期間的社會穩定工作(10分)。
在重要時期、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各村應加強值班,確保值班人員在位,通信暢通。落實好重點人員的穩控措施,掌握動態,關注動向,做好監控工作,并按要求報送信息。
未按時報送信息扣分,未做好監控工作的扣分。
8、努力實現到到去省赴京“零”信訪(23分)。
(1)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未及時調處造成到市上訪的,出現人次扣分;到上訪的,出現人次扣2分;到省上訪的,出現人次扣10分,到京上訪的出現1人次扣20分
(2)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作調處但未做好穩控工作造成到市上訪的,出現人次扣分;到上訪的,出現人次扣分;到省上訪的,出現人次扣5分;到京上訪的,出現1人次扣10分。
9、完成上級交辦的專項整治等其它工作(5分)。
10、規范做好綜治工作臺帳(10分)。
11、各村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比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出現去省赴京上訪受上級通報批評及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
發生人以上沖擊黨政機關嚴重影響黨政機關工作秩序,受上級通報批評。
發生人以上的群體性事件,造成人員傷亡,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受上級通報批評的。
“”、“呼喊派”等邪教人員組織鬧事和反動宣傳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受上級通報批評。
12、獎勵分值
各村在維護社會穩定具體工作中,表現突出,受到市級表彰的獎勵5分;受到市級表彰的,獎勵10分;受到省級表彰的獎勵20分。
五、本辦法由鎮綜治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