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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意見(暫行)的通知》(政辦〔〕號),根據《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政〔〕號)的有關規定,完善分配激勵機制,理順收入分配關系,做好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相結合,完善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嚴肅分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提高公益服務水平為導向,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合理確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
(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強化地方和部門職責,促進形成不同地區、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關系。
(四)統籌事業單位與相關群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與離退休人員的收入分配關系。
(五)與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結合,不斷完善績效工資政策,確保平穩順利實施。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除義務教育學校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以外的其他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從年月日起實施績效工資。(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義務教育學??冃ЧべY實施辦法的通知》(政字〔〕號)執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按《市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執行。)
三、清理核查和規范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規范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事業單位現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的實際發放水平。在清理核查的基礎上,規范津貼補貼,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和規范津貼補貼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組織、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四、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體水平由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與當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消費水平、所在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公務員規范后津貼補貼水平等因素確定。其中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確定;財政性資金定項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確定后,財政性資金定項或定額補助和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和社會效益狀況,績效工資平均水平可適當高一些,高出幅度為:財政性資金定項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一般可高于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最高不超過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
(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和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構成。
(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事業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直屬及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其中,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核定;財政性資金定項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核定;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核定所屬各事業單位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并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首次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要考慮清理核查后津貼補貼的實際情況,妥善處理各種矛盾。對績效工資水平明顯偏低、公益性較強的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根據當地財力給予支持,逐步提高其績效工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達到當地確定的績效工資控制水平;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國家戰略發展需要重點支持的事業單位,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給予適當傾斜。
(四)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調整工資、津貼補貼標準和機構、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外,一般當年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準;財政性資金定項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核準;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
(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調控本行政區域內所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要適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別事業單位探索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總量管理辦法,逐步將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五、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1、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同級政府主管機關管理的不同類型事業單位中同職務(崗位等級)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一般執行相同的標準,具體標準分別由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制定,在績效工資中所占比重原則上可相對大一些,一般按月發放。
2、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由單位在主管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引導事業單位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同時,要妥善處理單位內部各類人員的績效工資分配關系,防止差距過大。
(三)事業單位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充分討論、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示。
(四)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關系,一般不超過本人基礎性績效工資。
六、相關政策
(一)績效工資實施后,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原人事部、財政部發文確定的特殊崗位津貼,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仍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省及以下政府確定的保留津貼、燃料補貼、職務津貼、誤餐費、目標管理津貼、預發工資性補貼等和單位自行建立屬于合規、合法的津貼補貼、獎金,一律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不再另行發放。
(三)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不再另行發放。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相應取消國家原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管理,不再另行發放。
(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號)下發前,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六)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本人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期滿定級工資對應的崗位(職務)標準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確定。
其他新進入單位人員,按新聘任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確定。
(七)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發放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同級政府主管機關管理的不同類型事業單位中同職務(技術等級)退休人員,一般執行相同標準的“退休人員補貼”。財政性資金定項或定額和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中,年月日后退休人員,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高出部分,納入“退休人員補貼”,不再另行發放。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八)績效工資作為事業單位工資的組成部分,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應列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一并納入繳費基數,相應的退休人員補貼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開支。對因績效工資納入統籌后是否會出現社?;鹗罩Р黄胶鈫栴},由各級各有關部門具體測算數額,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有關補償機制。
(九)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七、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照單位經費形式和財政補助政策,由財政和事業單位分別負擔。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單位性質、經費形式,合理確定財政補助政策,并確保應負擔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由事業單位負擔的經費,其經費來源渠道和支持辦法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二)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利用非稅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經費應??顚S?,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八、組織實施
(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設區市的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備案同意后實施。各縣(市、區)的實施辦法,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績效工資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三)各級各部門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四)在國家尚未出臺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具體辦法前,我市暫按本辦法實施。待國家和省出臺具體辦法后,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