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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組織領導,破解銜接難題。
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以《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為契機,強化宣傳培訓,加強組織協調,有效破解難點。一是組織由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宣教等部門組成的宣講團,采取以會代培、專題講座、現場指導、參加庭審觀摩等多種方式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主任、調解員進行集中培訓;二是制作了人民調解法》掛圖,懸掛在調解室,便于有效開展工作;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總結、交流工作情況,分析研究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策;四是爭取政府的支持,縣政府撥付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業務經費兩萬元;五是建立調解網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調解網絡信息共享,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協調職能,形成一個統一指揮、各方參與、配合聯動的調解機制;六是加大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邀請法官對調解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組織調解員到人民法院對典型案件的開庭審理進行現場觀摩學習,邀請優秀法官傳授調解技巧和經驗;七是統一“三大調解”程序,積極探索出適用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通用的調解程序,對不適于調解處理的及時建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途徑進行解決。
二、抓建章立制,提高調解成功率
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時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點,其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由公安交警、司法行政干警、律師、政法離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實行聘任制。調委會成立后,縣司法局對調委會成員進行了系統的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亮證調解。培訓中重點講解了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死亡的哪些近親屬能做為賠償權利人”等。幫助調委會制定了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工作記錄、受案范圍、調解流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理情況登記造冊,并實行一案一檔,統一了案卷文書格式,建立了調解案件登記制度和調解聯絡機制等工作制度。
開展人民調解過程中,對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對無法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案件,及時通報具體行政調解機關,行政機關及時銜接、研究、處理。通過行政調解還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行政調解機關再把案件情況及時通報司法機關,使司法機關能及時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盡可能避免矛盾激化。具體工作中,調委會在收到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移送函》后,首先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果愿意調解,則將《申請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發放到當事人手中,讓其充分了解調委會的性質、調解原則、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調解中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等,并將人民調解工作流程告知當事人,向當事人詳細說明《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中的賠償標準的認定和計算辦法,使當事人在調解開始前對調解、賠償內容有個了解,為順利調解打下基礎。
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總結出了感情調解法、辯法析理調解法、親臨現場調解法、把握時機調解法、面對面背靠背調解法,案例提示調解法等方法與技巧,憂當事人之憂,樂當事人之樂,把法理、事理、情理輸入到當事人心中,以法、以情、以理為當事人排憂解紛,促使矛盾糾紛有效化解,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對賠償數額較大,需要分期才能賠償完畢的調解員建議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司法確認,并幫助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書寫司法確認申請書,協助進行司法確認。對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會建議雙方當事人尋求行政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調解達成協議后或達不成協議,調委會都會將《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結果回饋函》送達至交警部門,告知調處結果。
調解結案后,指導調委會嚴格按照調解順序立卷建檔。從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移送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方式告知書、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授權委托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理登記表、證據材料、調查、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縣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協議確認書、調解回訪卡等規范操作程序立卷建檔。
兩年來,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到位,服務周到做到讓雙方當事人明明白白參加調解,清清楚楚調解程序,順順當當達成調解協議,放放心心履行調解協議,使調解過程能夠一氣呵成。人民調解員承擔了大量的糾紛案件,減輕了事故處理民警的工作壓力,減少了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量,緩解了交警部門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關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委會成立以來,共受理交通肇事糾紛94件,調處90件,其中司法確認3件,調解成功率達95.7%便捷、高效、徹底、和諧、經濟的調解方式,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為黨和政府節約了社會資源,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抓聯動機制依法有效化解矛盾
為推行人民調解協議訴前司法確認機制,縣司法局多次與縣法院聯絡溝通,建立聯調聯動機制,并將全縣調委會工作人員花名冊報送縣法院,便于法院對調委會工作進行指導,基層法庭對適合調解的民事案件建議當事人先到調委會進行調解并及時通知調委會。縣司法局聯合縣人民法院分兩期對全縣調委會成員進行了全員培訓,重點培訓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如何有效銜接,提高了人民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及依法調解矛盾糾紛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