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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廢塑料加工行業的規范整治,切實解決廢塑料加工企業存在的環境污染、職業病危害等問題,促進廢塑料加工行業的規范有序發展,根據《市“十二五”期間重污染行業深化整治促進提升工作實施方案》及余件精神,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標
第一階段目標:從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15日,完成對證照不全的廢塑料加工企業的依法關停、取締工作;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環境修復工作。
第二階段目標:從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改造整治的企業的整治提升工作并通過驗收,污染物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堅決遏制廢塑料非法加工現象反彈,確保整治成效。
二、整治范圍和對象
整治范圍和對象為全街道范圍內的廢塑料加工企業和廢塑料加工車間及加工戶。
三、整治途徑
(一)開展集中整治。
依法取締、關停無工商營業執照或無環評報告文件及批復(包括與環評報告文件及批復不符)的廢塑料加工企業、車間及加工點。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廢塑料加工企業(車間)進行整治提升:
1.已取得工商、環保等各項行政許可的;
2.符合衛生防護距離標準規定要求的;
3.廢氣廢水等處理設施投入不到位的。
(三)在整治過程中,按照政府的統一規劃,符合行業準入要求的企業建議入園入區。
四、整治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2年5月—2012年7月)
1.制訂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整治工作目標。
2.開展全面排查,各村對轄區內廢塑料加工企業再次進行排查摸底,明確對各企業的整治要求。
3.召開全街道廢塑料加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動員大會,全面部署整治工作任務。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7月—2013年8月)
1.在2012年7月25日前,對街道轄區內屬于關停取締的廢塑料加工企業(車間),并進行排摸走訪,了解企業情況,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告之其自行關停的時限要求。
2.列入關停取締范圍的廢塑料加工企業(車間)于2012年9月30日前自行關停并拆除相關的生產設施。
3.對逾期未自行關停的企業,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15日實施強制關停。強制關停工作將由街道牽頭,并會同公安、工商、環保、稅務、國土、供電等職能部門實施,各職能部門作為執法主體,根據職責分工、適用法律做好相關工作。
4.自2012年12月1日開始,由街道牽頭國土、環保等部門,組織實施對已關停、取締的廢塑料加工企業場地開展環境修復工作,并在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
(三)長效管理階段(2012年12月—2014年12月)
1.對列入整治提升范圍的廢塑料加工企業(車間)組織實施整治提升工作,并在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提升任務。
2.對符合行業準入要求的廢塑料加工企業(車間),按照入園入區的要求開展搬遷改造工作,并按相關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組織實施。
3.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強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堅決遏制非法廢塑料加工現象反彈,確保整治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街道辦事處主任任組長,街道副書記、街道派出所所長、辦事處副主任、任副組長,工業、工商、供電、環保、公安、綜治、安監及相關各村分管負責人等為成員的廢塑料加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街道廢塑料行業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
(二)強化聯合執法。廢塑料加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難度大,各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高效、有序、平穩推進。在集中整治期間,公安、工商、環保、供電等部門要明確一名負責相關業務的干部定期到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集中辦公。
(三)強化政策引導。在加大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生產企業查處、打擊力度的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快推進專項整治工作的政策措施,采取以獎代補的方法,鼓勵企業提前落實關停措施。在2012年9月30日前落實關停措施(拆除相關生產設施)的廢塑料加工企業,每提前一天給予500元獎勵。
(四)強化督查考核。街道要加強對廢塑料加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的督查,并將其作為專項重點列入對相關辦線、村的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對整治工作推進有力的,給予通報表彰;對工作開展不力、進度嚴重滯后的,要給予通報批評;要加強宣傳引導,嚴格依法關停,同時要把握整治時間節點,有序推進廢塑料加工行業的專項整治工作,確保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