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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保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及時提供財政政策和資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政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1.3.1本預案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劃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以及發生在區外或境外對我區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的財政應急保障。
1.3.2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各類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3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和影響程度,突發公共事件一般分為四級(具體分類標準按《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預案的分級標準執行),財政保障響應等級也對應分為四級,即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財政保障響應。
1.4工作原則
1.4.1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常備不懈,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調配合、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保障有力的原則。
1.4.2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措施,包括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快速撥付辦法等方面。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采取相應的財政應急保障措施。對造成全局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同時采取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快速撥付辦法;對造成局部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采取財政收支政策或資金快速撥付辦法。
1.4.3加強應急保障措施和決策機制的超前研究,提高處置效率。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機構及職責
2.1.1領導機構
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安排全區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財政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區人大財經工委、區政府辦公室、區發改局、區國稅分局、地稅局、人民銀行支行和突發公共事件相應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組成。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隨著區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決定啟動區級財政保障預案,并組織開展財政應急保障工作。
2.1.2日常工作機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財政應急保障工作,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區財政局局長兼任,成員由區財政局、區發改局、區國稅分局、地稅局、人民銀行支行和突發公共事件相應主管部門的有關負責人組成。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根據領導小組的要求,認真研究應急資金保障措施和相關財政政策,并組織實施;及時安排、撥付財政應急資金,確保落實到位;做好相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應急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2.2組織體系與應急聯動機制
2.2.1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本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后,各成員單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職責,快速反應,溝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時開展工作。
(1)資金保障組
由區財政局、區發改局、人民銀行支行、突發公共事件相應的主管部門組成,負責安全和籌措應急保障資金;緊急調撥資金并落實到位;安排對征用的設備、物資和場地等進行補償的資金;向上級財政提出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資金補助申請。
(2)政策擬定組
由區財政局、區發改局、區國稅分局、地稅局、人民銀行支行、突發公共事件相應的主管部門組成,負責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影響,對受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和個人以及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構,在財權范圍內研究地方財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調整,并組織落實;對影響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報請區政府或市政府作相應的政策調整。
(3)監督檢查組
由區財政局、突發公共事件相應的主管部門組成,負責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2.2各成員單位處理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工作的內部運作流程由各單位另行制定。
3應急準備
3.1為了維護經濟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及時提供財政政策和資金支持,區財政保障應急領導小組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及時協調各相關部門,籌集與應急工作相適宜的應急資金,提供相關的政策支持。
3.2應急資金的來源
3.2.1建立應急保障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建立應急保障專項資金,保證一定的額度,用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財政應急保障。
3.2.2動用年度預備費。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在當年的預算編制中,按本級政府預算支出額的一定比例設置預備費,優先用于處置當年預算執行中的突發公共事件。
3.2.3年度預算調整。在必要時,財政部門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協調預算單位調整優化預算支出結構,優先保證應急支出。
3.2.4申請上級補助。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要積極向上級財政部門和對口管理部門申請,獲得資金支持。
3.2.5社會捐助資金。社會各界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捐助資金應該用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嚴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無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級民政、財政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政府批準后統一安排。
3.2.6其他資金來源。必要時,突發事件相關單位和主管部門要優先動用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款、歷年結余、臨時貸款和其他單位自有資金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4.1.1發生一般(IV級)突發公共事件,啟動本預案。領導小組率工作組趕赴現場確定保障方案,開展相應的保障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對鄉鎮(街道)處理突發公共事件財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4.1.2發生較大(III級)突發公共事件,啟動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匯報,并提出啟動市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建議,領導小組率工作組趕赴現場確定保障方案,開展相應的保障工作。同時,請求市財政給予支持、幫助。
4.1.3發生重大(II級)突發公共事件,啟動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匯報,并提出啟動市級和省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建議,領導小組率工作組趕赴現場確定保障方案,開展相應的保障工作。同時請求市財政、省財政給予支持、幫助。
4.1.4發生特別重大(I級)突發公共事件,啟動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政府匯報,并提出啟動市級以上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建議,領導小組率工作組趕赴現場確定保障方案,開展相應的保障工作。同時請求市財政、省財政和中央財政給與支持、幫助。
4.1.5如果上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在我區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啟動之前已經啟動,那么我區財政應急保障預案隨之立即響應。
4.2財政收入政策
4.2.1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和公民,領導小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研究提出稅收優惠政策建議,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
4.2.2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和企業,領導小組及時擬定臨時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建議,按相關審批權限報批后執行。
4.2.3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到期后,突發公共事件對相關行業、企業和個人的影響仍然較大的,按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優惠(減免政策)期限。
4.2.4因執行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而減少的財政收入,原則上按照現行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負擔。對減收影響重大而地方財政特別困難的,按程序積極向上級反映,爭取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4.3財政支出政策
4.3.1對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公民以及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構,由領導小組及時提出財政支出政策,報區政府批準執行。
4.3.2財政支出政策包括: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公民個人、行業、企業、單位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給予補償,沒有直接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承擔的,政府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時期內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其他財政支出政策。
4.3.3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屬于中央政府事權的,按程序積極向中央反映,爭取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屬于省政府事權的,按程序積極向省政府反映,爭取經費由省財政負擔;屬于市政府事權的,按程序積極向市政府反映,爭取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屬區政府事權的,經費由區財政負擔;屬鄉鎮、街道政府事權的,經費由鄉鎮、街道財政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鄉鎮、街道,區財政從財力和資金調度上適當給予幫助、支持。
4.3.4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已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的,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需要由部門預算進行調劑的,財政部門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要支出外,應及時協調各預算單位調整預算支出結構。預算調整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4.3.5年度預算安排和調整不能滿足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時,財政部門可提出動支預備費、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特殊情況下,經領導小組批準,可先安排資金,再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4.4資金撥付
4.4.1財政部門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資金撥付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建立緊急預案撥款和用款的“綠色通道”。
4.4.2對區本級部門或預算單位突發公共事件的撥款,由區級財政部門以文件形式下達應急資金預算后,用款單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從本單位現有賬戶中支用資金;財政部門應在當日或次日上午10點前辦妥相關撥款手續,確保應急資金及時撥付用款單位。
4.4.3對鄉鎮、街道財政部門突發公共事件的撥款,由區級財政部門將應急資金預算及時下達相關鄉鎮、街道。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在接到有關預算執行依據后于當日或次日上午10點前辦妥相關撥款手續,確保應急資金及時撥付。
4.4.4鄉鎮、街道財政部門收到區級財政部門應急資金預算后,如財政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確保應急資金到位,并及時向區級財政部門申請增加資金調度額度,區級財政部門及時辦妥下級財政的專項資金調度工作,保障應急資金的預算執行。
4.4.5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和配合財政部門、用款單位做好應急資金調度和款項撥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別是節假日的應急資金調撥保障機制,保障用款單位對應急資金的支付,提現等工作。
4.5應急采購
4.5.1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采購,可以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有關程序和規定。
4.5.2除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采購,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可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和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
4.6應急結束
4.6.1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結束,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相應結束。由領導小組宣布解除應急措施,恢復正常工作。
4.6.2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本地區支持突發公共事件的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撥付情況等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
5應急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5.1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顚S?,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2財政部門和突發事件主管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的處置特點及應急資金管理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資金管理辦法,規范資金管理。
5.3應急資金的管理、使用,實行專人、專賬管理,保障資金的安全、有效。
5.4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定期向區財政部門報送應急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區級各相關部門要定期向上級對口部門報送應急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上級各相關部門對下級對口部門應急資金使用進度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5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財政部門應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資金進行清算,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5.6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根據實際情況發展變化,由區財政局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6.2本預案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6.3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