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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幼兒園管理條例》、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中央政法委、中央綜治委關于迅速加強學校、幼兒園及周邊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托兒所的監督管理,規范我市托幼機構的辦園、辦所行為,努力營造安全有序的育人環境,促進我市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托幼機構整治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實施原則
(一)依法管理,規范辦園。依據國家社會治安、物價、民辦教育、民辦非企業登記、建設、衛生、工商、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和完善對托幼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幼兒園、托兒所申報審批程序,整治和取締非法托幼機構。
(二)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各鎮(街道)、振東新區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要求牽頭組織實施轄區內具體的整治工作。社會治安、教育、建設、衛生、工商、消防等部門認真指導、積極配合鎮(街道)、振東新區開展整治工作;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支持,齊心協力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三)疏堵結合,妥善分流。一是依法保護基本符合申辦條件的托幼機構和通過整治后符合申辦條件、可以批準的托幼機構;二是堅決取締不符合舉辦條件的非法托幼機構;三是妥善分流被取締托幼機構中的在讀幼兒。
二、工作步驟和主要措施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政府辦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振東新區管委會共同參與整治。自2012年7月開始到2012年8月底結束,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整改并辦理登記手續的托幼機構,由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堅決予以取締。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7月1日~7月10日)
(一)建立組織。市政府建立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教育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政法委、發改局(物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建設局、衛生局、新民局、工商局、消防大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振東新區管委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專門負責協調整治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
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建立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鎮(街道)、振東新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政法、教育的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綜治、公安、衛生、工商、消防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中心幼兒園園長組成。
(二)調查摸底和制定方案。各鎮(街道)、振東新區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排摸本行政區域托幼機構舉辦情況,實地調查取證,全面掌握托幼機構的現狀,制定本鎮(街道)、振東新區托幼機構整治工作方案。鎮(街道)、振東新區托幼機構舉辦情況匯總表和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7月10日前上報市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組織學習。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召開托幼機構舉辦者會議,組織托幼機構舉辦者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件》、《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及辦理辦園許可證、托兒所登記的有關文件,增強法律觀念,明確正規幼兒園、托兒所的標準條件,規范辦園、辦所行為。要求托幼機構舉辦者掌握政策法規精神,自覺接受教育行政等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階段:檢查整改(7月11日~7月31日)
(一)整改自查。各托幼機構舉辦者要對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積極自查整改,并在7月20日前把整改報告上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振東新區管委會;整改后仍達不到辦園、辦所標準的,要主動停辦。
(二)聯合檢查。由市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聯合檢查日程安排表,協調組織物價、教育、建設、衛生、工商、消防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振東新區管委會聯合檢查托幼機構,下發整改通知書。
(三)確定關停名單和分流方案。各鎮(街道)、振東新區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資源和托幼機構整改情況,確定關停非法托幼機構名單,統籌安排制訂在被取締的托幼機構就讀幼兒的分流方案,并在7月31日前上報市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審批登記和分流、取締(8月1日~8月20日)
(一)依法審批。整改后符合《省幼兒園準辦標準》的托幼機構,由舉辦者根據《省幼兒園申辦審批辦法》提出申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振東新區管委會同意,公安、建設、衛生、消防等部門分別出具相應審核意見后,由教育部門頒發《幼兒園辦園許可證》,并到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整改后基本符合辦所條件的托兒所,由舉辦者提出申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振東新區管委會同意,填寫《市托兒所申辦備案表》,并經公安、建設、衛生、消防等部門出具相關意見后向教育部門申報備案,同時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各托幼機構舉辦者于8月10日前完成申報工作。
(二)妥善分流。各鎮(街道)、振東新區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在鎮(街道)、社區的公共場所張貼公告曝光非法托幼機構名稱、辦園地點;指導中心幼兒園發放告家長書,告知家長將關閉非法托幼機構,并公告可以接收幼兒入園、入托的正規托幼機構名單、地點、聯系方法,引導家長及時將幼兒從非法托幼機構轉出。
(三)依法取締。由市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組織公安、教育、建設、衛生、工商、消防等部門聯合執法,對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符合舉辦條件的非法托幼機構,責令停辦和查封相關場所和物品。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從維護社會穩定、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對非法托幼機構的設施設備可采取靈活、合理、有效的辦法進行處理;對幼兒家長已交的保育費、伙食費等費用要有具體、妥善的處置辦法,并反饋給家長;對曾在非法托幼機構工作的人員,適當安置或妥善做好疏導工作。
三、職責分工
市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實施托幼機構整治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實施聯合執法(調查取證、發放整改通知書);指導鎮(街道)、振東新區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開展調查摸底、宣傳教育、幼兒分流;公告非法托幼機構名單。
政法委:負責做好整治過程中的維穩工作。
發改局(物價局):做好民辦托幼機構收費標準備案工作并督促其向社會公示。
教育局:對托幼機構的基本設施、工作人員的資質、招生及編班情況進行核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幼兒園進行審批并頒發辦園許可證;指導托兒所備案工作。
公安局:負責指導、檢查托幼機構安保工作的落實,做好托幼機構整治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
民政局:指導符合條件的民辦幼兒園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建設局:對托幼機構園舍的建筑質量進行檢測鑒定,并出具相關證明;對不符合建筑質量要求的托幼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衛生局:檢查托幼機構的飲食衛生及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情況,核發食堂衛生許可證、幼兒及從業人員健康證;對不符合衛生條件以及人員健康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見或處理意見。
新民局:做好新居民依法接受正規教育的指導工作;協助做好整治宣傳工作。
工商局:對具備辦所條件并取得相關證明的托兒所進行審核登記。
消防大隊:對基本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托兒所園舍進行消防檢查,出具《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表》;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托兒所下發整改通知書或提出處理意見。
鎮(街道)、振東新區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調查本區域托幼機構的舉辦情況,制訂本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托幼機構整治方案;召開本區域托幼機構舉辦者會議,學習有關政策文件;向當地居民發放幼兒教育的宣傳資料;指導中心幼兒園發放告家長書;公告正規托幼機構名單、地點、聯系方法;參與聯合檢查和整改指導;制訂在被取締非法托幼機構就讀幼兒的分流方案,組織在被取締非法托幼機構就讀的幼兒分流。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開展托幼機構整治是規范學前教育管理,確保嬰幼兒健康成長的重要舉措。各鎮(街道)、振東新區及各職能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切實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要求,落實責任,確保將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部門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鎮(街道)、振東新區要把托幼機構整治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黨政一把手要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深入抓。社會治安、教育、建設、衛生、工商、消防等部門應按相關的管理職責和要求,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通力協作,齊抓共管,配合各鎮(街道)、振東新區聯合開展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的強大合力。
(三)規范執法程序,嚴格依法行政。在整治工作中,各鎮(街道)、振東新區與相關部門要嚴格依照執法程序,落實執法工作制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違規托幼機構進行嚴肅查處。
(四)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成果。整治工作結束后,各鎮(街道)、振東新區要將轄區內托幼機構整治工作的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8月25日前報市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托幼機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各鎮(街道)、振東新區整治情況進行督查驗收,并將督查結果納入對各鎮(街道)、振東新區的年度綜治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各鎮(街道)、振東新區與相關部門要針對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切實加強日常監管,完善部門協同機制,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學前教育專題會議,以確保我市學前教育健康協調發展。同時,要堅持規劃引導,堵疏結合,不斷擴充本轄區內的優質學前教育資源,在加快推進公辦托幼機構建設的同時,積極扶持民辦規范化托幼機構的開辦,以滿足學前教育的需求,維護學前教育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