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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對縣境內砂石資源開采行為的監管,規范全縣砂石資源開采、經營秩序,依法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州砂石資源開采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標
通過本次砂石資源開采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摸清全縣砂石資源開采現狀,全面規范砂石資源開采行為,嚴厲打擊無證開采、濫采濫挖等違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開采、違法占地的采砂場所,實現砂石資源開采依法管理、有序開采、保障供給、維護穩定的目標。
二、整治范圍
無證(照)、偽證(照)、超范圍、持過期失效證(照)開采砂石資源的行為;以開采砂石資源為名探采砂金的行為;強買強賣等擾亂砂石資源市場秩序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砂石資源開采行為;嚴重影響全縣重點工程、重點項目推進的違法違規砂石資源開采行為。
三、整治時間
(一)宣傳動員階段。
縣水務、國土等部門通過發放宣傳材料、刷寫標語、懸掛橫幅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涉水法律法規,宣傳國家、省、州相關文件精神和政策,宣傳加強采砂管理對維護河流河勢穩定、保護生態環境、保障行洪安全、確保河堤穩定和兩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作用,樹立依法采砂意識,為集中整治活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調查摸底階段。
縣水務、國土等部門會同各鄉鎮對縣境內采砂場所進行排查摸底,并逐一登記、匯總造冊,有針對性的制定聯合整治方案。
(三)集中整治階段。
組織縣水務、國土、公安、環保、住建、交通、安監、工商、地稅、供電等部門按照本次整治行動的目標和范圍,對縣內所有采砂場所進行集中整治。
一是對無證(照)、偽證(照)違法采砂(石)的,對持過期失效證(照)開采砂石資源的,一律予以取締關閉;對不在采砂規劃區域內的采砂場所,一律予以取締關閉,并拆除設施設備。
二是對以開采砂石資源為名采砂金的,一律予以取締關閉,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是對違法違規開采砂石資源,嚴重影響州縣重點工程、重點項目推進的,一律予以取締關閉,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是對機關干部非法參與砂石資源開采并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鞏固提高階段(2015年7月11日—7月30日)。
按照《縣大渡河流域采砂規劃》和《縣大渡河流域2014年采砂實施方案》對符合采砂規劃要求的采砂點(砂石場)進行公開拍賣。原合法開采業主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總結專項整治工作經驗,建立砂石資源管理長效工作機制。建立群眾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廣泛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形成專項整治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長效機制,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砂石資源開采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縣專項整治行動的開展。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砂石資源開采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細化措施,為專項整治行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和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二)明確職責分工。
縣水務局:負責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協調;負責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各類采砂場所的清理整治,依法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采砂行為進行查處,逐一登記,匯總造冊。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河道管理范圍外各類采砂場所的清理整治(含新城);依法對河道管理范圍外的非法采砂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以采砂為名非法開采砂金行為進行查處;負責清查沿河所有采砂場所的用地手續,對無用地手續和證件過期的非法砂場進行處理。
縣公安局:負責對各類砂石開采企業和個人使用、儲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審查,依法對各類非法使用、儲存民爆用品的開采企業或個人進行查處;督促整改砂石開采企業或個人在使用、儲存民爆物品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對民爆物品使用、儲存的管理;負責對涉及犯罪的案件進行查處。
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砂石開采企業或個人環境保護合法性審查,做好對采砂生產活動的環境監測,依法對未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砂場、采砂船非法排污等環保案件進行查處。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監督各類施工企業使用合法砂石開采企業提供的砂石,杜絕使用非法開采場所提供的砂石原料。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砂石開采點及砂石堆放點對交通、公路影響行為的處理;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檢驗監督;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和超載運輸砂石等違法行為;依法對無證采砂、運砂船只進行處理。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砂石開采企業或個人安全生產合法性進行審查,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砂石開采活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縣監察局:負責對專項整治行動中各政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縣工商局:負責對砂石開采企業的經營期限、項目、范圍進行檢查;對經營期限過期、超范圍經營的依法處理。
縣文化旅游和廣播影視體育局:負責砂石開采的輿論監督和整治行動的宣傳報道。
縣地稅局:按照稅收管理相關規定,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對縣砂石資源開采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確定的非法開采砂石的企業和非法砂石開采點取消電力供應,拆除相關電力設備設施。
(三)加強督促檢查。縣砂石資源開采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縣目標督查辦組成督查組,對全縣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實效。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于7月15日前報縣砂石資源開采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