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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談模式強調醫患間的對話、交流與協商,在相互溝通、理解的基礎上對疾病的治療達成一致,凸顯了醫患之間地位的平等性,在這一模式中,醫生把疾病和病人的價值觀結合在了一起來考慮,擺脫了以往僅僅盯著疾病而冷略病人的情形,體現了一個負責任的醫生對病人的關心、理解和尊重,因此,這一模式蘊含著豐厚的倫理意蘊。尊重病人——這是商談式醫患關系模式基本精神價值的體現。尊重病人,就是要尊重有選擇能力的病人的自主選擇,這是尊重人的尊嚴和價值的體現,也是人性本身的需要,更是當今生命倫理學的價值旨歸。之所以要尊重人,是因為人不同于物,單個的人具有至高無上的內在價值或尊嚴。對此,康德給予了最為經典的解釋。他指出,人必須將自己設為目的,人是自我目的或目的自身。人是目的,因而也就是萬物的價值尺度,是評價社會及其發展等萬事萬物的價值標準而超越于一切事物的價值之上:人是最高的價值或尊嚴。因為康德解釋道——“一個有價值的東西能被其他東西所代替,這是等價;與此相反,超越于一切價值之上,沒有等價物可代替,才是尊嚴。”人是自我目的或目的自身,就說明人擁有一種絕對的價值,康德稱之為人的尊嚴。康德的理想是所有的理性的人組成一個目的王國,自己為自己立法,每個人都是自由的。把他人作為理性的存在者——有自己目的的人來對待。在康德看來,人不像事物,必須總是被看作自我決定的主體,他們必須把自身看成目的,從來不能只當作客體來看待。對康德來說,一個根本的道德原則——尊重人為一個道德主體,要求尊重個人自主,這樣的尊重當作權利給予他們,如果人不被當作自主的主體,就沒有我們對待別人的道德責任的基礎,別人阻止我們為了我們自己的利益象對待貓、雞、土地、樹木、巖石一樣對待他們。康德所表達的“人是目的”,表明每個人都有能力就生活里什么是好的做出他或她自己的決定。每一個人都應該被允許去形成他們自己的關于何者為好的概念、去做出他們自己的選擇、計劃和決定。每個人在價值上應該被看作他們自身的目的,而不是取得某些目標的工具。換言之,每個個人應該被以尊嚴相待;這種尊嚴就是:他們應該被看作其自身的目的,而非之于目的的手段。病人,也首先是人,其次是生了病的人,理應受到最起碼作為人的待遇,受到最起碼的尊重,尊重病人,對于有決定能力的病人來說,就是要尊重他(她)對自己最佳利益的選擇,尊重他(她)對醫療方案的最終決定。麥今太爾指出:當代病人通常接近醫生像陌生人與陌生人,我們對陌生人所有的擔心和懷疑同樣也用于與我們面對的醫生。他建議面對這種形勢建立一個制度為基礎的官僚制度是必要的。他認為,我們面對醫生如面臨陌生人,主要是因為我們的社會多元化,少數幾個價值體系在商談式醫患關系模式論略起作用,我們不知道是否我們面對的醫生與我們有同樣的價值體系,在這種情況下,病人自主是“最后的訴諸方式,而不是一個核心的道德的善”,最終病人不得不自己決定他們將做什么或只有把這樣的決定托付給醫生。正如麥今太爾認識到了病人自主的價值,JohnLadd認識到陌生人之間權利觀念的價值。他指出:一個法律主義的、權利基礎的醫學模式是很有用的。因為在醫療背景下我發現自己躺在醫院陌生的床上,陌生人相伴,陌生的醫務人員,陌生的環境使權利觀念對于作為界定我們面臨的那些人的關系的工具無論是法律或道德上都是很有用的。當我們了解人們不足夠信托時,權利充當控制對方行為的方式,明顯可以加強。同時,他也強調并非所有的醫學模式完全脫離信任,相反,都一定程度上依靠人們的信任。不過,他認為,醫學越來越被醫生、病人、分析家(哲學家、律師、社會學家)看成陌生人而不是親密關系人之間的一項事業,陌生人之間的關系中,制度、程序很重要,控制而不是信任占支配地位,當然許多關系中,信任和控制是混在一起的。用制度和程序建構陌生人之間的關系是合適的,因為雙方互不了解,不足夠相互信任。信任意味著相信和依靠對方按道德原則或至少按大眾都明白的原則和制度來行動。但如果是陌生人,我們不知道是否他接受我們認可的道德原則和制度,我們不知道是否他值得信托,在缺少親密了解、共同價值觀情況下,為了建立某些控制,陌生人訴諸制度和程序是比較合適的。所以,在一個價值觀念日趨多樣與復雜的社會里,我們無法指望人人都能分享一種單一的宇宙觀、世界觀和人生態度,如果有共識存在的話,它主要的是關于制度和程序的,其中一些制度和程序在于保護參與者的自主,保護他們商談他們之間關系的自由。我們能夠期待的只是一個人人都可接受的以解決道德沖突為任務的中立的程序。恩格爾哈特也認為:一個尊重自由的社會通常賦予病人自己決定的權利。在價值多元化的社會,醫生、病人——這對“道德異鄉人”和諧相處之道應基于允許原則之上:任何不干涉別人的行為,別人都無權干涉;而涉及別人的行為則必須得到別人的允許。商談式醫患關系模式還可以在哈貝馬斯的商談倫理和維特根斯坦對“私人語言”的批判理論中得到體現。哈貝馬斯商談倫理的基本精神是:在各種文化和價值觀的差異性和多元性背景下,人們可以通過合理有效的“對話”與“商談”建立平等的話語權;以平等對話和非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公共生活的矛盾與沖突,從而催生和創造出一個尊重個性、尊重差異、“和而不同”的和諧社會共同體。也就是說,人們要以一種寬容的氣度,“包容一切邊緣群體,并相互尊重”,“對作為我們中間一員的他者負責,”并以此為基礎,在平等對話和自由商談中尋求相對的“共識”。商談式醫患關系模式正是要求在醫生-病人之間通過對話、協商,最終達成對治療的共識,這與商談倫理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維特根斯坦在《哲學研究》中深入地批判了“私人語言”的不可能性。他認為任何一個孤立的個體離開與他的語言游戲和主體間的交流互動,就不可能形成和遵循任何規則。這也就告訴人們任何道德規則的形成要通過主體間的溝通、交往、協商來達成。商談式醫患關系模式蘊含病人-醫生之間的倫理關系,這一倫理關系同樣是要通過醫生-病人——這一主體間的溝通、交往、協商來規制。
二、商談式醫患關系模式的光明前景
商談式醫患關系模式具有深刻的倫理內涵,代表著當今醫患關系模式發展的新方向,孕育著廣闊的發展前景。自薩斯和霍倫德提出醫患關系的三種模式后,人們不斷在此基礎上探討醫患關系模式的發展并做出評價。美國著名的醫學社會學家威廉科克漢姆在《醫學社會學》中指出:進入21世紀,醫學上最普遍的醫患關系模式有可能就是薩斯和霍倫德提出的共同參與模式。國內許多學者也在利用薩斯-霍倫德模式理論分析我國的醫患關系模式的發展前景。早在1983年,王庭槐等學者就提出:在強調醫生對病人健康的無限忠誠和強調醫生絕不能利用自己的技術謀求私利的前提下,必須建立一種同志式的“指導一合作”與“共同參與”相結合的關系模式。雖然他們并沒有提出這種醫患關系模式的具體名稱,只是把它描述為:醫生既應是病人的老師而又是病人的學生;既應是病人的親人又是病人的知音。實際上,他們描述的這種醫患關系模式與商談式模式極為相近。鄭雄飛學者認為:我們應該更多地以“薩斯-霍倫德”模式中的指導-合作型模式和共同參與型模式來指導設計和規范約束新型醫患關系,建構和諧的醫患關系。還有學者認為,隨著患者醫療知識的不斷提高,健康保健意識、權利意識和參與意識不斷增強,還有醫療行業市場化的傾向,使人們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不信任的增加,患者已不僅僅滿足于完全聽取醫生的話,而是更加主動地參與到醫療行為過程中,醫生也不再具有醫術上的權威,而是尋求與患者的合作,這時形成了“共同參與型”的現代醫患關系。其實,商談模式也是要求醫患雙方商談、協商、共同參與醫療過程,它是更具人情味的共同參與模式,它體現了醫療的本質,即醫療是一種知識的組織、理解、講授和行動。這一模式要求醫生必須把患者病情和健康價值觀結合起來,制定適當的醫療方案,并通過與患者商談,說服患者接受并實現這一方案,它使病人的自主更好地得到了尊重,這是把本人當做人來看待的最佳選擇模式。因此,商談式模式是醫患關系的最理想模型,是醫患關系的未來發展的新趨向,充滿光明的前景。
三、商談式醫患關系模式的建立的條件及其局限
每一種醫患關系模式都有其適用的特定的情景。盡管商談模式具有許多優點,但并非所有的醫患關系都建立在商談的基礎上,商談模式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條件,其本身也有一些局限。正如沃林斯基所說:“堅持認為一種模式比另一個模式好是錯誤的和使人誤解的。更確切地說,這是一個哪種模式對某種特定情況更適用的問題”。為了確實平等尊重各方自主,商談模式的建立需要一定的程序原則和制度設計:第一,商談雙方應充分坦誠、充分告知對方。在這個比知情同意原則所認識的更寬、更豐富的意義上的交流過程中,雙方應表明各自的價值觀和與之相關的情況,沒有這些信息,商談不能公開公平;第二,商談應自愿不被強迫;第三,商談達到的結果應是相互可接受的。因此,醫患雙方在商談中態度誠懇、真實,觀念和想法均應是發自內心的,彼此之間用心在交流。醫患要用語言來述說各自的世界,用心來感悟身邊的世界,通過有效的言語交往來達到真正的相互理解。北京腫瘤醫院的案例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一位只有小學文化水平的農民患者,因患梗阻性黃疸住院。術前,醫生為了讓他明白手術方案,特意畫了一張圖,告訴他是膽管堵了,膽汁往上回流,所以身上發黃,這次手術就是讓膽汁改道,并畫了術中可能選擇的四條路徑。患者聽完后感動的哭了,他說過去從來沒有一個醫生告訴他怎么做手術,這次一下子就聽懂了。在某種條件下,公平、告知、自愿商談,經常因為一方缺少自主選擇的條件是嚴重受限的:
(1)精神上無能力。病人無能力商談并處于危險中時,有時父權主義可以是合法合道德的,這時父母、家庭成員或者其他人可以與醫生商談。如,關于有缺陷的新生兒、昏迷的成年人的治療,但醫生和政府為了保護無能商談的病人利益可以進行干預。
(2)法律強迫醫療干預病人的形勢下,不適于商談,如強制免疫、非自愿心理治療等,這種情況下,政府有權或要求違背病人愿望的治療,病人醫生不能進行商談。
(3)在醫生有雙重或多種忠誠義務時,其中一些可能優于對病人的忠誠,如軍事醫學、工業醫學、監獄醫學和普遍健康服務,這種情況下,醫生不能自由地與病人商談,病人的利益和權利不得不有另外的實質性的合程序的標準和外部控制所保護。比如,在1991年聯邦上訴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庭審理的Doev.Sullivan案中,原告稱在未取得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政府在海灣戰爭中對駐扎在沙特阿拉伯的軍人使用了未經同意的調查性藥品。法院認為,取得所有備戰軍人的同意是不切實際的,這時取得知情同意不是必須的。這一例外原則對不涉及軍事裝備的情況并不適用。
(4)緊急情況。由于病人嚴重的生命危險或身體傷害,不顧一切需要治療,如果病人的條件不能同意或者告知信息和接受同意花太多時間可耽誤治療使病人危及生命,這種情況醫生可以假定同意。
(5)程序上的標準對于某種類型的病人很重要,象窮人、未受過教育的人或者是那些有醫療問題的人(如吸毒成癮者、肥胖癥和疑病癥狀的人),在這類案例中,由于社會的偏見對他們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商談,但是,醫生最好是成為這類病人的支持者。
除了程序要求之外,商談還受社會的一些因素限制:有些行為是用不著的商談的,如社會禁止安樂死,即使病人要求而醫生也愿意幫助病人實現它,這樣的社會制度既限制病人也限制醫生的自主,但這制度是很必要的,為了保護一些重要的社會價值觀。除了這些限制外,當前社會制度為醫生和病人提供廣泛的商談空間。總之,在人類文明越來越向自由、平等、民主的征程上邁進的今天,在各種社會關系中,人們對相互尊重的要求愈來愈強烈,醫患關系理應順應時展的潮流,建立在醫患雙方自主商談的模式基礎上。醫患商談是消除和緩解醫患糾紛、建立和諧醫患關系的最佳途徑,是使醫患關系走出緊張、走向和諧的較好選擇。
作者:李杰雷傳平單位:玉林師范學院中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