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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物醫學的開發和研究,人類在對生物醫學的深入研究和對人體生命基本規律的不斷掌握的同時,也越來越深切地感到,傳統的價值觀和社會道德觀已不能適應正在變化的現實。這一方面表現為人類對自然的功利目的與生命規律正在發生的深刻的矛盾沖突,而另一方面表現為生物醫學的突飛猛進與法律機制不健全、立法不完善。為了促進人類在生物醫學方面的健康發展,完成人類戰勝病患,達到體質健康和改良之目的,必須對生物醫學企業在倫理、道德和法律規范的范疇內定位,以促進生命規律的倫理觀、道德觀與法制規范的結合,建立起符合人類社會倫理觀、道德觀和法律規范的生物醫學體系。本文擬從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試管嬰兒所涉及的倫理道德問題進行分析研討。
一.生物醫學企業的倫理道德問題與立法的客觀必然性
目前,我國大陸尚未制定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法律條文。但是,《婚姻法》中卻規定了“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患者禁止結婚。同時,衛生部于1986年對婚姻保健常規的《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文件中也具體規定了以下疾病患者不得生育:(1)婚配雙方均患有重癥智力低下者。(2)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的常染色顯性遺傳病者。(3)婚配雙方均患有相同的嚴重的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4)婚配的任何一方屬于多基因病的高發家系患者。(5)其他罕見的嚴重遺傳病等。然而,隨著生物醫學技術的高速發展,我國無論在人工授精還是在試管嬰兒方面都已達到世界水平。我國的法律、法規對結婚、生育條件做了硬性規定,但那些不符合、不具備結婚、生育條件而又渴望能夠結婚生育的人們,生殖技術的革命又給他們帶來了希望。這種希望的誘惑在很大程度上又勢必與現行的法律相沖突。因此,我國的法律在科學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對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應作相應的修補,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二.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倫理道德基本原則問題
我們認為,生物醫學企業為了確保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正確合法的運用到醫學上,保障和監督供、受者的合法權益及醫院和醫師合法履行其職責,必須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一).生物醫學企業精子、卵子無償捐贈原則
繼我國湖南醫學院建立了第一個人類冷凍精子庫后,目前,廣州、上海、鄭州等都相繼出現了采集和提供卵子的生物醫學企業機構。這些機構的精子、卵子的來源,供給者都是以無償自愿的形式捐贈,我們認為,在無償自愿的原則基礎上,捐贈者有權了解提供和捐贈精子和卵子的社會意義和對其自身有無不良后果。尤其是女性,有權了解捐贈卵子的過程,以及對其身體健康的影響和預后情況,有權自主決定是否捐贈。醫院和醫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真實的答復。對提供和捐贈者來說,有權隨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撤銷提供和捐贈。接受者或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執行。提供和捐贈者,應當以無償的方式進行,捐贈卵子的婦女除享受醫療和對身體的補助費用外,不得附帶有任何有償性質的商品化條件。
(二).生物醫學企業禁止精子、卵子以商品形式交易的原則
禁止商品交易的原則,首先是出于對受贈者負責的目的,也是出于醫學人道的目的。禁止對精(卵)子商品交易,是提高提供精子和卵子質量的前提,也是保障生物醫學技術發展的客觀必然要求,它對未來生物人工生殖技術的開發和利用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隨著生物醫學技術的不斷提高,缺乏生育條件的人們對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需求不斷增多,供捐者相對短缺已成定局,這種供需矛盾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變相的商品交易。有鑒于此,為了遏止這種商品交易的行為,在制定法律時可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實施禁止的原則:1.嚴格規定受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以有償方式獲得捐贈者的精子和卵子,嚴格杜絕捐贈者與受贈者的接觸。2.醫院應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捐贈者的身體、身心健康,不能因此而損害捐贈者的利益。3.實行回避原則,對捐贈和受贈雙方當事人來說,醫生不能是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朋友或有厲害關系的人,應該采取回避的原則。4.制定有效的打擊措施,對任何形式商品化交易的行為應給予嚴懲,嚴厲打擊那種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利以謀取利益的行為,以及把自己的生命健康權利凌駕于他人生命健康權利之上的不法行為。
(三).健康原則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權利,公民的身體、生命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在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過程中,必須堅持健康原則,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和強迫手段收集和采集不健康或不健全的精子和卵子,而損害受贈者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
三.生物醫學企業供精(卵)者,受精(卵)者倫理道德與法律合同問題
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涉及的權利義務在我國尚無專門的法律規定,對這類問題存在著許多爭議,而且也時有法律糾紛案件的發生。目前,我國這種情況還不多見,但隨著新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涉及親生與非親生的事件勢必會逐漸增多。為防止和解決這類糾紛,應從法律上確定此類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并對所有有關人員講明權利和義務,并簽定法律上的合同,以此來約束和制約生物醫學企業違法違紀現象和有悖社會道德的事情發生。
四.生物醫學企業設定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法律體系問題
雖然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這一生物醫學技術,使千百萬由于各種缺陷而不能自然生育的父母獲得了繁育子嗣的能力,但這一技術的出現也帶來了一系列潛在的危險與社會問題。所以,我們必須防患與未然,用法律形式給這一技術定格,使它在法律的約束下正常健康的發展。
對于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體系,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設定:
(一).對生物醫學企業進行規定立法,劃定適用范圍,制定基本原則,設定組織實施的機構。
(二).對生物醫學企業的醫師資格和技術條件的核準。
(三).規范生物醫學企業對這項工作的職責、義務及權利,建立資料數據庫,同時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四).尊重捐贈者的自主權(有權捐贈也有權撤銷),人身權和保障其健康權。
(五).制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任何生物醫學企業違反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醫學生命科學專家委員會設置與職能
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規定和設置。隨著生命醫學技術的高速發展,這一問題已經擺在了我們的面前。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涉及到復雜的醫法律、道德和倫理問題,對此問題僅憑現在的行政和行業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所以,為規范生物醫學企業的醫學生命科學的順利發展,使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更科學化、更法制化,國家應盡快成立醫學生命科學專家委員會,專門承擔生物醫學企業的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實施的資格評審,精子及卵子的健康評議,對所涉及有關醫法律、道德和倫理問題的咨詢和服務等。
六.生物醫學企業應注意和杜絕發生的倫理道德問題
(一)隨著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新生殖技術的全面實施,難免在全國范圍內,使供精者或供卵者的后代彼此再結合并生育子女,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在血緣關系上的近親結婚。,目前的措施有以下幾條:1.嚴格規定生物醫學企業的供捐者的精子、卵子只準使用一次,限制多次使用。在實施這項技術的企業或機構應作出限制性的法律條文加以約束。2.供捐者的精子、卵子被受贈者使用應有資料存檔,最大限度的把供捐者的地域距離拉大,有條件的可東西、南北異地交換。3.對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人,在婚前檢查時,必須作血液方面的檢查(親子鑒定、DNA指紋分析等)。
(二)生物醫學企業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的開發,使得獨身大令婦女和有生理缺陷不能結婚的男士,通過這項技術,達到單親的目的。這種無父無母的法律關系及社會關系,在我們的國度里是不提倡的,這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倫理問題。從醫學的角度出發,新生殖技術是作為醫學手段來幫助那些有不育癥、生育缺陷等疾病的人,達到生育的目的。而有生育能力的人絕不能用精子庫、卵子庫來充當后代的父、母,更不能以此來充當商品運作,把它當成“造人的工廠”或“造人的種子庫”。
現代生物醫學的開發、利用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實質上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法律制度的完善必然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發展,必然和科學技術發展相適應。為此,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制定和頒布生物醫學基本法的必要性,填補生物醫學企業在法律規范中的盲區和誤區,解決和協調它們之間的矛盾關系。在當今世界,發達國家對生物醫學領域都制定和頒布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而我國對生物醫學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沒有明確的條文,要處理解決好這些矛盾沖突,當務之急是頒布一部,結構合理,內容完備,與現行的法律協調一致,使人們對生物醫學所涉及到的問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們更合理、更科學地開發利用生物醫學來造福人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