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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護士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符合注冊的條件下,可以將我國護士注冊的一般程序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三年內提出申請的注冊程序:
通過考試→申請→審查→注冊
第二種情況是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三年后提出申請的注冊程序:
通過考試(逾期)→臨床護理培訓(3個月)→考核合格→申請(同時提交培訓合格證明)→審查→注冊
由上可以看出,通常情況下,只要通過了資格考試,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注冊,審查合格便可以具有執業資格。在實際的操作中,大部分的護理人員基本上當年通過了資格考試便可以獲得執業資格。對于在規定時間以后申請的人員,因為可能有脫離臨床較長時間的可能,讓他們進行必要的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才能提出申請。
2我國執業護士注冊程序存在的問題
從國外的情況來看,護士注冊取得從業資格的程序主要有兩種。一部分國家規定了護士畢業后須通過考試才能取得從業資格。另有一部分國家沒有設立護士考試,即護士完成專業學習畢業后直接取得護士資格予以注冊[1]。采取前一種方式的國家主要有: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采取后一種方式的國家主要有:英國、芬蘭、瑞典等。顯然,我國的護士注冊采取的也是前一種方式。
一般來說,通過資格考試只意味著具有執業資格,即可以從事該職業的資格。而能否被準予注冊獲得執業權利,即能否以該職業身份來執業,獨立完成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是以申請人執業能力是否合格為前提的。執業能力需要實踐來培養,沒有足夠的實習經歷,執業能力也無從談起。我國實行執業資格準入管理的律師、會計師等行業,無不要求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考試之后,在相關行業實習一定時間(一般為一年),才可以獲得注冊。而且同為從事醫療衛生行業的執業醫師,也是要求申請人畢業后在醫院實習一年才可以獲準考試并注冊的。
由于我國的護理教育體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影響了護生的實習效果,導致護生在實習過程中很難獲得足夠的實踐經驗,而不能滿足護士注冊對實習的要求。從保證執業護士整體素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角度出發,采取通過資格考試就能取得從業資格的方式并不妥當。新晨
2.1實習時間的安排不能滿足護士注冊對實習的要求:就護士注冊程序而言,之所以美日澳等國的護生在畢業后通過資格考試便可以獲得注冊,而不需要再進行一段時間的實習,是因為他們在接受護理教育的過程中,已經獲得了足夠的實習經歷和工作經驗。
在美國,護理專業的臨床實習貫穿于整個臨床課程的學習過程。自護理評估開始,所有專業課都有比例不同的實習時間,安排較為靈活。如學生可每周
二、四在校上課,
一、
三、五到醫院參加不同科目的實習。第四年則安排連續的臨床實習[2]。學生在去醫院各科室輪轉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專業方向,如社區護理、手術室護理、兒科等,側重有所不同。在日本,學生從第一學年開始每年都有一定的時間實習,實習分為3個部分,基礎實習(2個月)、前期實習(2個月)和后期實習(5個月),每個實習期根據學生的發展水平確定不同的實習目標[3]。而在澳大利亞,護生一入校就開始進入病區實習,從總體上分析,理論課時∶實習時數=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