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法律意識現代化亟需健全法制環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健全的法制環境是培育公民法律意識發展的土壤,在該地區法律意識現代化進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基礎性作用。新時期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然由于我國法制建設事業起步較晚,法制環境尚不能稱得上健全,這種客觀現實也對公民法律意識產生一定消極影響。
第一,法律制度的制定存在著諸多缺陷。科學的法律制度是培養公民法律意識的最為直接手段,而當前在法律制度制定過程中多出現一些不科學的因素,這無疑會對民眾對法律的認識發生一些偏差。下面以我國民事執行法律制度的缺陷為例來說明這一問題。
在毛雪楓的《我國民事執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文中,作者對我國民事執行法律制度存在著諸多缺陷進行了多層面分析。為敘述之方面,我們特取其中三個方面為例加以說明。
首先,作者指出,執行發動程序與客觀實際不相適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作者認為,該規定并沒有從實體法訴訟時效這一立法原意出發,因而造成與《民法通則》的訴訟時效法律規定相沖突,進而限制了《民法通則》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時效的權利。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未確立申請執行期限告知制度”;“對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沒有嚴格區別規定”以及“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制度欠缺”等。
其次,在執行管轄方面的立法缺陷。作者指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針對執行依據的不同設定了不同的確定管轄標準,即對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的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對其他機關制作的應當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的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同時從級別和地域兩方面規定了我國目前案件執行的分工方式,然而它仍然不能適應復雜的執行現狀,其立法缺陷也逐漸顯露出來。”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規定不合理,違背執行規律和效率原則”、“管轄規范缺漏,程序運轉艱難”、“缺乏級別管轄的規定,案件分布不均”等。
再次,民事執行通知制度存在弊端。作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可見,現行法律制度將民事執行通知規定為執行的必經程序,這樣設計的本意可能是再給債務人一個自動履行的機會,讓其有充分的時間籌集資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在執行實踐中,這種程序往往造成執行時機的延誤,對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利”。存在以下缺陷:“暫時剝奪了權利人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權利”、“變更履行期限沒有法律依據,有效送達存在諸多困難”、“常起到提醒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逃債通知書’的作用”等。[1]
該文還從其他方面對我國民事執行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了分析,鑒于本文的篇幅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相信通過以上幾例,我們足以清晰看出,我國民事執行法律制度的確存在諸多缺陷。
由于法律制度在制定伊始便違背了立法的本意或與其他法律制度有嚴重沖突與矛盾的地方,這勢必給法律制度的實施帶來一定的困難。這無疑會使民眾對法律的權威性產生質疑,進而影響民眾的法律意識的現代化進程。
第二,法律制度實施的效果不佳也成為制約公民法律意識現代化的重要因素。
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事業成就斐然,然而一些法律制度實施效果卻并不令人滿意。譬如,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法。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7周歲入學。”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別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單從上則法律規定,任何一個年滿六周歲(特殊地區的兒童可以延長到七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換言之,適齡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都有保障適齡兒童入學的義務。既然國家把適齡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上升到法律的地位,對于那些不能保障適齡兒童入學的家長及監護人而言,他們的行為顯然已經觸犯了法律的規定。同時,對那些給童工提供就業機會的工廠主而言,他們行為顯然也觸犯了我國的教育法規,同樣也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既然國家用法律的形式來保護適齡兒童的受教育權利,我國的教育狀況應該有良好的效果。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對廣大農村適齡兒童而言,某些適齡兒童父母完全不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任意剝奪他們的接受教育的權利。這種現象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后地區還表現地十分嚴重。據教育部網站公布的統計數據,2003年“小學輟學率為0.34%,其中女童0.36%。”“初中階段輟學率為2.84%,其中女生2.43%。”[2]而在上述流失學生中,農村中小學學生的流失率更高,尤其是農村初中學生的失學率竟高達50%以上。關于學生失學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學界已多有論述,本文的主旨并不在于此,故不予以展開論及。單從這龐大的失學數量來看,我國的義務教育法在一些地方并沒有達到其預期效果。
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一些適齡兒童的父母、監護人等顯然沒有盡到國家法律要求應具的義務,遺憾的是,這種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行為很少受到國家法律的懲罰。這種狀況在鄉土社會中產生了惡劣的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一些適齡兒童的父母及監護人對教育法規的漠視,長此以往,教育法在一些父母眼中徒具空文。在短期利益的驅使下,他們根本不去考慮教育法規的規定,往往采取讓孩子中斷學業,打工補貼家用等。隨著諸如此類現象的增多,民眾必然對法律的社會作用產生低估,影響他們法律意識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