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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火車站是南昌乃至整個江西省對外的一個重要窗口,在貫徹落實各項法律、法規的同時,研究制定火車站地區的特定管理辦法,保證火車站地區秩序更加規范,為南昌火車站這一特定地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治安、交通、經濟、環境等各項秩序綜合管理提供相適應的法律依據,是加強省會南昌“窗口”地區建設、管理與發展的迫切需要。
一、南昌火車站地區的社會秩序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火車站地區地位和基本情況
1火車站地區是重要的交通樞紐。南昌火車站位于浙贛線與京九線交匯處,是江西省最重要的對外交通樞紐,年發送和到達旅客逐年遞增,2007年全年發送和到達旅客2900萬人次。
2火車站地區的管理逐步規范化。為了省會窗口地區的安全穩定,南昌火車站管理處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中心,加強了綜合管理的統一領導,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以綜合治理為手段,職能部門單一管理和各部門綜合執法相結合,加強了火車站地區的管理,使得各項秩序逐步規范化。
3火車站地區已經成為我國南方的重要窗口。為了讓新建成的火車站西廣場成為南昌的發展窗口、開放窗口和文明窗口,把火車站西廣場的管理工作做好,南昌市政府2007年6月專門成立了南昌市火車站廣場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西湖區政府、市公安局、市政公用事業局、市行政執法局、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防辦、市園林局等。火車站廣場管理處積極依托火車站廣場管理委員會,加強協調合作,緊緊配合與協調火車站廣場管委會的行政執法職能部門,對火車站地區內的治安、交通管理、市容、公共客運等公共秩序進行全天候的整治維護。在2007年度,管理處工作人員配合協助各類執法部門共查處違章拐的317輛,營運摩的90輛,各類亂停亂放855起,非法營運“黑車”140輛,規勸清理“五車”等各類機動車亂停放5萬余次;清理占道經營1347次,出店經營841戶,規勸制止店面違章經營、小攤小販、盲流乞討人員和各類不文明行為7萬余次,清理垃圾廣告4000余張,查獲偷盜、張貼小廣告違法人員10名。目前,火車站的秩序管理得到了很大改觀,“亂”的問題、違規現象大有好轉,廣場內秩序井然、環境舒適。
火車站地區近幾年來,秩序環境在新的起點上,通過集中整治綜合治理,逐漸步入正軌,在倍受廣大群眾和新聞媒體關注的同時,一些社會問題也突出顯現,更有些久治不愈的癥狀,這些問題不僅是火車站管理工作的難點,也是政府依法治站、依法治區工作必須解決的問題。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南昌火車站地區的管理近兩年來已經步入正軌。為了加強火車站地區的管理,市政府將南昌火車站地區作為重點地區加大了整治力度,使窗口地區的文明程度和人性化服務水平得以提高。但是由于現行法規不便于操作,各個執法單位分工不明確,致使管理部門在治理擾亂秩序,影響環境的行為時受到各個方面的制約。諸如:“兩倒”(倒賣火車票、發票)“三攬”(包攬、飯攬、車攬)等問題。這些問題由來已久,雖然近兩年來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但是,由于沒有明確的執法條例和專門的執法部門,以致出現了開始大家都來管,到最后大家都不管的局面。這些現象如不徹底治理,將會再度成為不穩定因素,直接影響南昌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省會城市的文明形象。具體表現在:
1“兩倒”是南昌火車站地區的頑癥。既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又嚴重的干擾了經濟秩序。在很多出站通道口,有這樣的現象:你要火車票嗎?一轉過臉又問同志要發票嗎?更有甚者問辦證嗎?這些身無票據者將需求者引到廣場周邊等待,由另外的人取票進行交易,一張車票少輒翻一番,多輒翻兩番。
2“三攬”是火車站地區的又一社會頑癥。車攬:一是出租車司機將車停放在站區周邊攬客或是他人為出租車司機攬客;二是為長途客車攬客。在火車站廣場改造之后,進出口分布都比較科學合理,但是卻有人冒充接站人員,跑到出站口攬客,給初到此地的旅客一個很消極的影響。飯攬:即小餐飲店為自己的餐館攬客(此現象基本上得到治理,但還有些遺患)。包攬:有的為小件寄存處攬客存包,有的是攬客拉包進出站,攬客者多采取死纏爛打或者強拉硬拽的方式攬客。火車站廣場改建以來,各類現象雖說大有收斂,但還是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現象事關南昌形象與聲譽,亟待整治。
另外,在火車站地區擺攤設點現象依然可見,尤其在站前路段,小商小販吆喝之聲不絕于耳,環境秩序整治亦是迫切。這些都使得火車站地區需要出臺一份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
產生上述現象的原因:
1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經濟結構的調整,中小城市及其農村人口的流動與日俱增。外地進入南昌找不到工作的人員和本地低收入或者無業閑散人員,以站區為家,將倒票、攬客、賣報紙等視為生計。
2周邊的小型餐館、旅店條件差,再加上聲譽不好,旅客對此類消費場所心存芥蒂,所以經營不景氣。致使很多人另覓新的生計,包括參與倒賣車票,攬客,甚至有些小老板參與成了窩點。
3管理與執法力度不夠,年年治,年年管,但都不能解決問題,都不能徹底根除各類現象。究其原因,一是管理不力,二是沒有切實可行的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
頑癥得不到治理的結癥:
頑癥得不到治理的結癥在于不管是以上哪種行為,都屬于事實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2款,即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因為相對人擾亂秩序手段的變化,使現行相關法規無論從法律效率還是從執行效果來看,都遠遠沒有成為保障依據。在建設文明城市進程中,需要法律的環境來保障。南昌火車站這一特定的窗口地區亟待制訂相適應的管理辦法,整治這一頑癥。
二、特別的區域需要特別的管理辦法
(一)人民群眾利益的需要。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代表,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決定了我們在立法中必須堅持代表人民利益。在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的宏偉藍圖下,治理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頑癥,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才能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的建設添磚加瓦。
(二)借鑒國外,立足國情。國外經驗就是法律優先為社會服務,不但在行為方面的法則規范的具體明確,其法則的內容又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的修訂、延伸和細化,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和法律效果。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能提高我們的科學管理水平,盡快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我們經過廣泛的調研了解到,近些年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都對自己火車站地區制定了特定的法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原則性與操作性。南昌火車站地區是旅客的集散地,人員層次復雜,素質參差不齊,具有特殊性。制定相對于其他地區不同的特定管理辦法,是依法治區,依法治站,保證穩定和諧必不可少的手段。延伸和細化現行法規,對事實上的擾亂行為具有操作性。也就是說,只要出現以上類似情形,就可以按照擾亂秩序行為進行處罰。
三、管理辦法出臺后給管理工作帶來的突破
可以解決幾大難點。一是解決出租車將車停在規定的站點之外,人離車拉客的私攬行為。二是解決為長途、出租、小旅館叫喊招引攬客的車攬及飯攬、包攬的行為。三是解決身無票據叫喊引誘倒賣火車票,販賣報紙、發票或有價證券的行為。四是解決機動車、非機動車亂停亂放問題。五是明確聯合執法、協管綜合治理問題。
這幾大難點的解決為火車站地區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法律保障,給火車站地區的管理工作帶來新的突破,也必將促進站區的經濟發展,對省會城市的和諧和創建文明城市起到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