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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財產性收入是指農民通過資金以儲蓄、借貸、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紅利收入及私有財產(房屋等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還包括從集體得到土地征用補償等)。
一、條件不足:農民財產性收入
(一)農民傳統觀念
社會主義同樣可以搞市場經濟,但是計劃經濟下的傳統觀念還依然影響著多數農民,認為社會主義就不應存在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是資本主義剝削的東西,不應該提倡它、而是要杜絕剔除:另一方面,大多農民在長期社會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些思想約束和思維慣性,諸如害怕擔風險,更多愿意采取存款形式、生活上靠政府,生產上靠天,缺乏創新意識和接受新知識及新事物的迫切性和主動性。
(二)農村金融市場滯后
“財產或資產,并不是物,也不是財富,只有這些物及財富能夠通過市場方式產生未來收入流時。這些物或財富才能夠成為財產。”這種轉化機制就是市場體系。與城市相比較,在農村地區沒有更好發展和完善金融市場,在農村更多是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兩大體系,沒有股票等資本市場,為此農民難以獲取股票等收入。
(三)農地產權虛置
依靠土地財產性收入主要是通過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獲得收入。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是最大的財產。由于我國農地產權主體虛置,農民只享有土地經營權而未所有權,因此,農民對自己耕種的土地就難以擁有話語權,也難以使土地使用權作為權益性資產介入再生產投資。例如失地農民,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過程中,由于農地產權虛置,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結果使大多數農民土地被政府和不法商人低價侵占。造成火地農民未能合理得到土地財產補償。
二、彌補條件:建設服務型政府
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內涵,“是從社會中分化出來的一種結構,是由一批專門從事管理、幾乎專門從事管理或主要從事管理的人組成的一種機構,”歸根到底是為生產服務的。現如今,為更好解決以上影響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問題,就迫切需要在理財教育投資、完善鄉鎮金融市場、制定公共規則等方面為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創造條件。
(一)加強理財投資教育
擁有財富未能獲得財產性收入,條件是還需具備一定理財的理論水平。之所以城市居民財產性收入比農民高,理由是城市居民理財水平要比農民高。理財知識是一種具有很強正外部性的準公共產品。因此,這需要政府在理財教育方面花大力氣多投資,通過各種報刊、課堂等宣傳方式加強對農民投資理財教育,以便逐步解放農民思想,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引發農民投資消費,引導農民從單純存款轉向多項投資。只有這樣,才可以使農民能通過證券、儲蓄、股票等多渠道獲得利息、股息、分紅等收入。
(二)發展鄉鎮金融市場
我國金融中介的發展對農民收入的增加有促進作用,我國金融部門具有公共部門性質,因為它們的行為大部分是屬于政府行為,所以應該將它們作為政府部門來看待。要提高農民參與金融投資的積極性,關鍵是要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在這里也就要充分發揮鄉鎮政府在發展和完善鄉鎮金融市場中的職責,一方面加強向低收入群眾供給金融服務,推行惠及窮人的金融發展之路、開放和搞活農村金融市場。改善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當地實際情況,以農民需求為準則發展和完善各類金融市場,Greenwood和BoyanJovanovieh分析認為,享受金融服務需要一定的成本,不同收入階層因收入的不同享受到不同的金融服務。只有這樣,才能讓農民近距離接觸資本市場、期貨市場等金融部門,使農民在參與融資活動中獲取財產性收入。
(三)完善農村土地制度
制度是約束人類行為的規則,是政府向社會提供的一種特殊公共產品。從狹義上講,政府規則僅包含直接規則,即行政部門用法律手段直接介入經濟活動。政府為解決土地補償問題,為防止農地交易中土地權益屢受侵犯現象,使農民通過農地交易分享到合理的補償,就應創新農村土地流轉規則,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另一方面,在農村還需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推進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對于種地農民,允許農民可以把承包土地轉化為資本形式進入再生產過程,使農民收益不單純依靠勞動經營獲取,也可以參與分紅,真正讓農民通過土地獲取更多財產性收入;同時,政府在農村民間借款習慣方面也需制定相應規則,盡可能規范民間金融,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地位和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