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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面向版權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圖書館網站因鏈接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以涉案圖書館敗訴結案,反映出司法機構對圖書館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方面態度的差異。圖書館版權侵權責任包括直接侵權、間接侵權和共同侵權。網站鏈接侵權適用間接侵權規則,深度鏈接等同于內容服務而被認定為直接侵權。對涪陵圖書館鏈接侵權案的責任分配、法律適用提出看法,探究該案對圖書館工作的啟示。
[關鍵詞]圖書館鏈接版權侵權責任
1涪陵圖書館鏈接侵權案主要案情
年2月1日原告三面向版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面向公司)與涉案作品原始著作權人劉幫華簽訂版權轉讓合同,依法受讓取得了其作品《獰皇武霸》除署名權、影視改編權以外的著作權。在年8月9日至年4月24日期間,重慶市涪陵區圖書館(以下簡稱涪陵圖書館)通過江西新余電信網站鏈接了《獰皇武霸》的內容,統計數據顯示此文的累計免費閱讀人次為37次。
原告認為被告涪陵圖書館在其網站上未經許可使用并傳播了該作品,也未支付相應的報酬,遂向其發出《敦促立即支付獰皇武霸等作品許可使用費的通知》,涪陵圖書館于同月24日收到該函件后,立即與原告取得了聯系,表明其僅是提供目錄鏈接并隨即斷開了該鏈接。
一審法院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涪陵圖書館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涪陵圖書館作為公益性文化機構,為了更好地傳播文學信息資源,發揮圖書館的知識導航作用,方便讀者查詢、閱讀相關文學作品,通過鏈接江西省新余市電信網址的形式在其網站中鏈接了《獰皇武霸》的文章內容。被告對涉案作品的使用并非是在自己的網站中直接占有、存儲文章內容,其所提供的僅僅是一個狹義的鏈接服務。且被告作為公益性文化傳播網站,并未因提供該鏈接行為直接受益。由此,一審法院認定涪陵圖書館在客觀上雖鏈接了未經過權利人許可的侵權作品,構成了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但其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即斷開了與侵權作品的鏈接,故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判定涪陵圖書館的鏈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首先應當確定其鏈接的程度,即鏈接的程度為“一般鏈接”還是“深度鏈接”。法院經過分析涪陵圖書館涉案鏈接的形式,認定涪陵圖書館的行為屬“深度鏈接”。并且認為涪陵圖書館在主觀上應當知道其行為構成侵權的可能性,但未盡到注意義務,在未審查涉案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未得到作品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直接通過網絡鏈接而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從而,二審法院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認定涪陵圖書館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認為一審判決雖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根據著作權法和民事訴訟法,于2008年8月11日做出如下判決:①撤銷一審判決;②重慶市涪陵圖書館賠償三面向版權有限公司10000元①。
原被告之間的另一著作財產權糾紛案,除了涉案作品不同外,案情基本相同,一、二審判決也雷同。此處不再贅言。
該案是涉及圖書館網站鏈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糾紛,以涉案圖書館敗訴、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結束訴訟。此案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完全不同,兩個法院對待圖書館這一公益性機構的態度也有所差異。且這一案件與其他商業性網絡服務提供商因提供鏈接服務(如百度案、雅虎案)而侵犯著作權的案件有所不同,應引起其他圖書館的警示和研究人員的重視。
本文不對此案涉及的鏈接技術方面做深入分析,而將集中對這一案件的責任分配和法律適用進行評析,由于該案涉及到著作權直接侵權、間接侵權和共同侵權的背景理論和法律規定,故筆者先就這些問題進行討論。
2版權直接侵權、間接侵權與共同侵權
2.1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
版權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通過自己的行為直接侵害他人的權利。與之相對應,間接侵權則指行為人并非通過自己的行為直接侵害他人的權利,而是通過一定的媒介侵害他人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署名權等精神權利以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性權利,直接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這些權利即為直接侵權。
在規制版權間接侵權的立法方面,一些國家已有立法先例。英國版權法在第22條到第26條明確列舉了六種“從屬侵權”行為。美國1976年版權法雖沒有列舉間接侵權行為,但經學者研究發現,該法卻規定了幫助侵權的幾種例外情形,包括非營利性圖書館只要在自助復制設備上張貼版權警告,即不對讀者使用復制設備進行侵權的行為承擔責任等…。
目前我國立法中尚沒有對間接侵權進行明確、系統的規定,學界對間接侵權的類型、認定及責任構成都存在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間接侵權是幫助侵權、二次侵權和代位侵權,以上三種侵權形式共同組成了間接侵權。還有人認為間接侵權包括兩大類型,分別是連續侵權型的間接侵權和幫助侵權型的間接侵權。至于何為幫助侵權、二次侵權和代位侵權,研究人員則基本上達成了一致。一般認為,幫助侵權指的是行為人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卻仍在客觀上實施了對直接侵權人引誘、促使、幫助等行為,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二次侵權,也稱從屬侵權,指的是某人的行為系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并且由于其行為使直接侵權的后果得以延伸和擴大。代位侵權指某人雖未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但因替代關系需對他人的侵權行為負一定責任。
版權間接侵權的司法認定方面,美國在其判例中逐漸形成的認定標準,對本國和其他國家的司法判決造成了較大影響。如在幫助侵權的認定方面,美國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Sony案中,創造性地提出了“實質性的非侵權用途”原則,即如果一種產品可以被廣泛地應用于合法的用途,即使制造商或銷售商知道該產品可能被用于侵權用途,也不能因此推斷他們具有幫助他人侵權的故意,因而不構成間接侵權。但2002年的Grokster一案,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二審法院援引“實質性非侵權用途”標準做出的裁判,認為兩被告的言行表明了他們引誘用戶進行侵犯版權的主觀意圖,應對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承擔幫助侵權責任。正如有的研究人員所指出的:Grokster案充分暴露了“實質性非侵權用途”標準的缺陷。通過該案,法院確定了網絡侵權的另一嚴格標準,即引誘侵權。
2.2共同侵權
共同侵權與單獨侵權相對應,指由兩人或多人共同實施的加害行為。學者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各持己說,總而觀之,主要有以下四種看法:其一為意思聯絡說,即認為共同行為人之間必須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方能構成共同侵權;其二為共同過錯說,認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在于數個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除包括共同故意外,也包括共同過失;其三為共同行為說,此說認為,各加害人在主觀上雖無通謀或共同過錯,但由于行為人的共同加害行為與加害結果緊密相關,仍應構成共同侵權;第四種觀點為關聯共同說,認為只要各侵權行為所致的損害后果在客觀上有關聯共同,就足以構成共同侵權,無須行為人主觀上的聯絡,也無須侵權行為時間和地點上的統一,但損害須為不可分割的。以上四種觀點又通常被歸納為主觀說和客觀說。
鑒于主觀說與客觀說的對立,出現了折中說,該學說主張從主客觀兩個方面考慮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從主觀方面講,數個加害人均需有過錯,但是無須共同的故意或意思上的聯絡,各加害人過錯的具體內容相同或者相似也構成共同侵權。從客觀方面說,各加害人的行為應當具有關聯性,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而且都是損害發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采用折中說界定共同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使連帶責任的范圍適當擴大,可以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賠償權利。但是,由于該學說在認定共同侵權行為時,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分析,在實踐中難以把握,所以也遭到了一些學者的詬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8條規定:“幫助、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于該條,多數學者認為是共同侵權的法律依據,但由于該規定同時為追究間接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所以很多學者也認為間接侵權中的二次侵權和幫助侵權實質上為共同侵權。司法實踐中也往往將間接侵權行為認定為共同侵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3本案的分析與啟示
3.1責任的承擔
3.1.1間接侵權網站鏈接而致的著作權侵權,適用間接侵權的規制。在我國出現的鏈接侵權案中,許多權利人認為鏈接是一種網絡傳播行為,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之內,所以控訴設鏈網站直接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也接受這一觀點,認為,在客觀上設鏈行為滿足了“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這一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但在近年的網絡鏈接侵權案中,司法機關糾正了這一觀點,在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案的判決中,法院認為:“從本質上看,‘試聽’和‘下載’的作品并非來自被告網站,而是來自未被禁鏈的即開放的第三方的網絡服務器,‘試聽’和‘下載’再現著第三方網站上載的作品,其傳播行為發生在用戶與上載作品網站二者之間。”①在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案的判決中,法院更加明確地指出:“網絡傳播是以數字化形式復制作品并在互聯網上向不特定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②鏈接并非對作品的復制,被鏈作品仍在被鏈第三方網站上存儲并受第三方網站的控制,所以,鏈接沒有直接侵犯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涪陵圖書館鏈接侵權一案的原告在二審上訴中明確要求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涪陵圖書館的行為構成了共同侵權,而未提出間接侵權,概因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官將間接侵權歸屬為共同侵權,所以上訴人舍棄使用“間接侵權”而用“共同侵權”。但本案二審法院在最終判決中并未以間接侵權進行裁判。
3.1.2共同侵權如前所述,在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上,有“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堅持不同理論學說的法官對同一種情形的數個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會有不同的認定。但是,不論是“主觀說”、“客觀說”還是“折中說”,學者們和司法人員都認為構成共同侵權的條件之一是數個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從本案來講,認定涉案圖書館的行為與其他侵權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顯然是不適當的。首先,其他侵權人和涉案圖書館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是同一的,而是可以分割的。如果沒有其他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存在,圖書館就不會基于其侵權行為而造成新的侵害;其次,要求圖書館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對圖書館過于苛刻。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要承擔連帶責任,讓點擊次數只有幾十次的圖書館承擔連帶責任甚至全部責任,對圖書館來講是不公平的。在本案一審過程中,被告涪陵圖書館要求追加江西省新余市電信為本案共同被告,但法院認為,江西省新余市電信不是本案必須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故對這一主張也沒有支持。
3.1.3直接侵權本案以認定涉案圖書館直接侵權而裁判結案,判決圖書館未經許可通過鏈接的形式使用了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其實質是判定圖書館提供的是內容服務而非鏈接服務。本案法院區分了一般鏈接和深度鏈接,一審法院認定涪陵圖書館提供的是一般的鏈接服務,“而不是文章內容的直接登載者”。但二審法院對此問題的看法與一審法院相左。二審法院在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構成時,認為“從顯示每一章節內容的網頁直觀的來看,以普通網絡用戶的網絡知識程度和閱讀網絡內容的習慣,網絡用戶不一定知道涪陵圖書館的網站同其他網站已建立了鏈接,其內容服務提供者已并非涪陵圖書館,從而使網絡用戶誤認為其內容仍為涪陵圖書館提供。涪陵圖書館的行為應屬‘深度鏈接’。”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涪陵圖書館的行為是未經權利人許可而使用傳播涉案作品,構成了對三面向公司著作財產權的直接侵犯。
3.2法律的適用
本案一審法院援引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原則,根據該原則,涪陵圖書館作為網絡鏈接服務提供者,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即斷開了與作品的鏈接,就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然而,原告對此存在異議,其在上訴書中認為,一審判決中“涪陵圖書館作為公益性網絡服務者,只是為讀者提供了相關文章的鏈接服務”的認定錯誤。二審法院認同了原告的上訴觀點,認為被告的行為是直接使用涉案作品,向網絡用戶提供的內容服務而非鏈接服務,屬于直接侵權。這就是二審法院沒有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而是適用《著作權法》進行裁判的原因。
3.3對圖書館的啟示
3.3.1積極考量本館的版權風險該案以涉案圖書館敗訴結案,這一判決首先應使一貫認為“公益機構可以免責”的圖書館從中得到啟示。相信圖書館做深度鏈接是基于閱讀更美觀、避免多層鏈接、挖掘使用新的網頁整合技術來為讀者提供更細致的瀏覽服務,并非故意侵權。但事與愿違,好事變壞事的裁決消息,會給圖書館一個強烈的信號:要重新考量網站的版權策略。如果本案圖書館具備全面、完整的版權策略和風險評估機制,有相關人員定期對網站內容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監管,就很容易發現涉案做法的侵權風險。對于圖書館網站而言,由于主要是提供內容服務,所以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比較多,國內一些大型的數字圖書館通過或依靠內部人員,或通過招標利用外部人力資源等途徑建立起了網站的版權策略,但大多數圖書館還沒有這方面的做法。
3.3.2注意著作權人保護著作權意識的變化該案給圖書館的另外一個啟示是:一些著作權人同司法機構實際上已經將圖書館的網站與其他商業網站同樣看待,圖書館作為網站的經營管理者,亦被看作與其他商業網絡運營商一樣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司法上同樣對待。從近幾年不斷增多的著作權人直接狀告圖書館侵權的案例可以發現,由于著作權人知識產權意識的增強、圖書館網絡服務的普遍展開,著作權人已經非常關注圖書館對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權人與圖書館的關系正悄然發生改變。
3.3.3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圖書館作為信息的集散地,知識產權是一個不可跨越的問題,是關乎我國圖書館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為妥善解決圖書館行業的知識產權風險問題,可以考慮建立長效機制和行業預警機制。長效機制方面,圖書館界可以由中國圖書館學會或各地圖書館學會牽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聯系面廣、專家聚集的優勢,成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制訂完善的、指導性的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指導處理圖書館經常遭遇的知識產權問題。該機構還可以承擔起知識產權培訓的工作,并調動專家學者開展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問題研究。行業預警機制是指由能靈敏、準確地昭示風險前兆,并能及時提供警示的機構、制度、網絡、舉措等構成的預警系統,其作用在于超前反饋、及時布置、防風險于未然。目前,在其他行業如家電業、電子產品行業,已經建立起了知識產權行業預警機制,并在解決知識產權國際爭端中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在國際國內版權利益格局逐漸形成、利益碰撞日趨激烈的情況下,建立圖書館的預警機制更顯必要。如在近幾年國際出版大鱷的漲價風潮中,我國圖書館界由于沒有提前預警并制定出抵御方案,所以一直處于不利地位。就本案而言,網站深度鏈接侵權的案例在多年前就已經出現,涉案圖書館網站深度鏈接而致侵權賠償也顯示了圖書館行業預警機制的缺失。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力量,既可以避免單個館的摸索,也可以降低單個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成本,有利于維護圖書館行業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