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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改制與金融債務逃廢
黨的十五大指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方向”。“把國有企業改革同改組、改造、加強管理結合起來。要著眼于搞好整個國有經濟,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為實現這一戰略目標,國有企業的改制工作正在各地深入開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企業改制中的許多問題正在逐漸暴露出來,特別是企業改制前、后的債務處理,成為改制過程中最為棘手的現實問題之一。
據統計,目前大多數已改制的企業程度不同地存在利用改制逃廢債務的現象,尤其是已經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更成了不少企業千方百計爭吃的“免費晚餐”。今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情況報告,該報告稱:截至2000年底,在工農中建四大銀行和交通銀行開戶的62656家改制企業,經金融債權管理機構認定的逃廢債務企業達32140家,占改制企業總數的51%;逃廢銀行貸款本息1851億元,占改制企業貸款本息的32%.到今年初,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起訴涉及的資產總額達300多億元,已經法院判決生效的為190多億元,實際受償的僅有7.5億元,而執行困難的則達160多億元;到去年底,信達、華融兩家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處置不良資產回收的現金分別僅為50余億元和5.3億元。大量逃廢債務已成為金融機構運營的“毒瘤”,形成了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信用危機。
二、企業改制過程中逃廢金融債務的主要形式
逃廢金融債務總是和企業的不規范改制聯系在一起的。當前,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方式主要有七種:
一是“假破產,真逃債”。
破產是企業逃廢債的主要形式。就像單位分房時,會盛行“假離婚”一樣,“假破產”給企業帶來的是抹去沉重債務的巨大收益。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去年在濟南開始與工商銀行辦理債權轉讓協議后,平均每兩天就收到法院的一份破產通知書。有的企業在破產前進行資產轉移,讓破產企業成為空殼;有的在破產前變更企業性質,把國有企業變成集體企業,逃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央行6月公布的報告中點名批評了北京市平谷縣“把破產作為解決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條主要出路”。這個縣在四大商業銀行開戶的改制企業148戶,涉及銀行貸款本息3億多元,其中有逃廢債行為的131戶,逃廢金額近2.5億元,也就是說幾乎80%的金融債務都逃廢了。
利用“假破產”進行逃債,最著名的例子當屬猴王集團破產案了。2000年8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自工商銀行收購猴王集團的債權以來,猴王集團立即采取“剝離重組、分塊搞活、分兵突圍”的大規模資產分離活動,一年之內集團資產大幅度縮水,尤其是去年12月的短短一個月間,資產銳減了20個億,負債反而增加。如果按目前宣布破產的資產進行清償,債權人損失慘重,債權回收率可能不會超過10%.
再比如重慶針織總廠破產案。重針拖欠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設備的租金1.95億日元,
一、二審法院均判決重針支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審判決作出后,重針即向重慶市中級法院申請破產,重針被宣告破產后東方公司共損失2.75億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針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6天前,重慶市出現一家“重慶海外實業開發總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687萬元,卻出資4000萬元購買重針。清算組未經債權人會議授權或同意,就與該公司簽訂了破產財產買賣協議書,原重針改換門庭繼續開工,債務卻全部逃廢。
世界銀行在今年3月完成的一份對中國破產問題的報告中稱,中國目前每年有近萬起企業破產案,破產已經成為逃債的代名詞。世界銀行指出,中國國企的破產過程對債權人保護不夠,作為主要債權人的銀行一般只能收回3—10%的債權。據國家經貿委1997年完成的對東北80家破產企業的調查,平均債務清償率僅為0.41%.
二是“改頭換面”。
一些企業以改造和重組的方式變更企業名稱,割斷債權債務關系,不經債權人同意,擅自改變債務承擔主體的情況越來越突出。如中國和平深圳公司在股份制規范化改造過程中,以增資擴股的方式改制為深圳市恒保股份有限公司,故意隱瞞了建行的6億元貸款,拒不承認債務。
三是“金蟬脫殼”。
用企業分離的方式,將企業的優質資產分走,另設新公司,集中原公司的有效資產和業務骨干人員,無償占用原公司的資金、品牌和銷售渠道,將劣質資產留在債務企業中,使原公司變成空殼,“母體”裂變,“懸空”債務,“大船擱淺,舢板逃生”。在這種情況下,老公司實際上已經沒有有效資產,也沒有任何業務,當然也就無法償還債務。比如猴王集團在宣告破產前,湖北宜昌市政府先后從猴王集團“剝離”出11家企業共計5.24億元資產。再如吉林省吉林市管道煤氣總公司將其價值1.25億元的資產與香港捷美公司和中國新興石油公司組建新吉美公司,同時,將所屬的安裝公司、設計院、經貿公司等重新經工商注冊登記,帶走有效資產4098萬元,工商銀行的7099萬元貸款本息被懸空。
四是“借優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債務之實”。
由于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很不完善,法律法規也不健全,這就不可避免地為某些企業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留下了空間。如有些企業在轉讓產權時,只轉讓權利,不轉讓義務,債務由空殼公司承受,或者企業被兼并時不進行債務清算,使債權人討債無門。
五是“以次充好”。
將企業一些“垃圾”資產如破舊的廠房、淘汰的機器設備等抵償給債權人。
六是“先股后租”。
即由該企業內部職工出資組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然后再對該企業實行整體租賃經營。比如山東棗莊市臺兒莊區水泥廠由現任廠長與該廠20多名職工共同出資組建了一家注冊資本僅為80萬元的“棗莊市臺莊水泥有限公司”,再由該公司與臺兒莊區水泥廠簽訂一份《租賃經營合同》,由該公司租賃該廠的全部資產,總價值3.3億元,全員接收該廠職工,同時不承擔該廠的一切債權債務和由此引起的任何連帶責任。改制后的臺兒莊區水泥廠每年只能收取120萬元的租金,眾多債權人的2億多元債權被懸空。
七是“利用政府干預,拖垮債權人”。
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銀行是國家的,企業是自己的,與其拼了血本還債,還不如讓肉爛在鍋里,而借改制之機逃廢債務對企業對地方政府則是雙贏之舉。
現實情況表明,幾乎所有的違規破產、違法操作都與地方政府的干預有關。有些地方政府在對企業實施破產時,把安置職工、確保穩定作為惟一目標,債權人的權利得到保護與否不是份內之事;某些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從本地區本單位的局部利益出發,甚至親自“披掛上陣”幫助企業以破產的形式逃廢債務。其表現形式為:由地方政府確定破產企業的收購價格、收購單位、債權人受償比例,爾后由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依照政府確定的破產方案,履行法律手續;有的地方政府先組織侵犯債權人利益的企業分立、重組,將有效資產從債務企業分離,再讓最后的“爛殼”破產。猴王集團破產案中,湖北宜昌市政府表現得最為明顯:在宣告猴王集團破產前,宜昌市有關部門就將猴王集團的11家資產較好的企業“下放”給了宜昌市所轄的區縣,同時將猴王集團所持的3家企業的股權劃轉給了宜昌市夷陵國有資產公司,有的企業在“下放”時,甚至出現了資產下放、銀行負債留給猴王集團的怪事。中國人民銀行6月公布的報告中,就指責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公開或私下干預法院獨立審判,縱容企業逃廢債務,甚至有組織地推動企業實施違規違法破產逃廢債務。
還有少數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對金融機構的行動加以限制。河南一個地區政府專門制定了以下政策:凡是債權人要起訴債務人的,必須得到政法委的紅頭文件批準,否則不得起訴。這種做法實際上剝奪了金融機構的訴權,為金融機構的債務追償制造了障礙。還有的地方由政府領導出面召開債權人會議,商討解決債務的辦法,但商討的結果往往只是抵償金融機構的一小部分債權,其余部分則要求金融機構予以減免。
除上述企業改制中的逃債情形以外,還有諸如將債務全部由政府承擔,在改制中低估資產、評估中遺漏債務,對潛在的債務不予關注,對拍賣、出售資產所得收入不按法定程序償還銀行債務等逃債現象。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遺留了不少矛盾和糾紛,影響了企業改制工作的健康發展。
企業逃廢債務導致大量壞賬的出現,其經濟風險和道德風險的蔓延危害無窮。1998年,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分別占GDP和全部財政稅收的21%和200%,上述比例已大大超過國際銀行業的警戒線。大量逾期不能償還的企業債務使銀行信譽等級下降,而銀行信貸資金大量沉淀于企業,又使銀行無法進行正常的商業化經營。這是中國金融風險一個潛在的重要隱患。這一問題若不切實解決,不僅使國有企業陷入低效或無法運轉,導致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持續擴大,直接危及國家銀行的信用基礎;同時,還會妨礙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的順利進行,并進一步阻礙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
三、企業改制過程中逃廢金融債務現象的成因
利用企業改制之機逃廢債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大類:即法律因素與非法律因素。
(一)法律因素
所謂法律因素,主要指法律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和法律規范的不健全,為不法行為者逃廢債務的行為留下了空間。
第一,法律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在我國,企業通過改制逃廢銀行債務,有其特定的制度背景。在破產法律體系較為完善的西方國家,企業想通過轉換股權結構來逃避銀行債務幾乎是不可能的。美、德等國的破產法律均以保護銀行債權人的利益為前提,主債權人銀行甚至有權召集債權人會議對危及銀行債權的企業提起破產訴訟,以保全銀行資產。
而我國自80年代中期開始制定和形成的現行破產法律體系及相關法律框架,則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為前提。銀行債權,盡管近幾年來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但在現有法律框架本身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很難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得到充分保護。這樣,本來就比較薄弱的銀行信貸管理體制更加經受不住企業花招百出的逃廢債務的手段。銀行除了能夠運用有限的法律武器來對企業提起訴訟外,只能采取收舊貸新、處理抵貸資產等消極做法與逃廢債務的企業妥協。
第二,法律規定的不健全。
比如,民法通則和公司法都規定了法人的人格制度,但沒有規定法人的人格否認制度。當某些企業濫用法人制度,實行所謂的“母體裂變”、“債務懸空”等典型的規避法律的行為時,金融機構常常對其無可奈何。惡意逃廢債務屬于違法行為,嚴重的構成犯罪。但我國現行法律對此規定不足。新刑法在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規定了“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但對情節和后果更為嚴重的惡意逃廢金融債務問題卻沒有規定罪名,“貸款詐騙罪”等其他罪名又無法套用。
(二)非法律因素
所謂非法律因素,是指不屬于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如道德因素、地方保護主義等等。
在現有的地方政府、銀行和企業的博弈模式下,改制企業往往意識到,與其償還銀行貸款,贏得銀行信任,從而繼續獲得貸款,還不如賴賬不還,照樣可以牽制銀行,爭取貸款合同的展期,或是另起爐灶,重獲銀行貸款。這種“賴賬經濟”嚴重惡化了社會信用,加大了銀行風險,擾亂了金融秩序。
四、防止企業借改制逃廢金融債務的對策
我們認為,遏制企業改制中的逃債行為,僅靠金融機構手持司法大棒滿城尾追改制企業,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制度的缺陷以及地方政府、銀行與企業間的利益沖突。只有從外部制度環境和社會信用入手,建立法律法規、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等三重防護網,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企業,才能促使銀企關系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下的經濟法律體系是社會各利益主體進行經濟交往的游戲規則。如果游戲規則本身對參與者的任何一方有明顯不公正的偏袒,那么這個規則就不能起到應有的約束和維護正義的作用。當前,有必要修改、完善有關企業改制與破產的法律制度,強化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的重要地位;對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必須納入刑法范疇去調整。
據了解,針對企業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不斷惡性蔓延的現象,人民銀行除了成立金融監察局,以加強對金融系統犯罪的遏制力度之外,正在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其中之一是與最高人民法院協調擬訂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望近期出臺;同時還建議國務院盡快審議通過《企業改制維護金融債權安全條例》。
(二)盡快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市場經濟的成熟標志是信用經濟時代的到來,它需要有完備的社會信用制度作為保障,需要有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欠債不還者之所以逍遙,是因為誠實守信者沒有得到相應的鼓勵和收益,失信者沒有得到應有的譴責和懲罰,維系信用的不能僅僅再是“三省吾身”。在正常運作的社會信用體制內,失信者是沒有發言權的。
因此,國家應盡快建立社會信用的法律制度,使整個社會信用體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整個社會應當形成誠實守信的氛圍。從企業的長遠發展來講,越重視信用,未來的機會就會越多,企業才會踏上高速發展的軌道。企業的信用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可以進行融資、理財、配置資源,信用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財富;同樣,信用也是一種社會財富,也會對經濟的發展起到相當大的積極作用。當無形的信用變成一種資本,有形的社會信用制度構成了信用賴以生存的制度條件時,市場經濟會從無序走向有序,真正的信用經濟時代就會到來。
(三)建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三位一體的金融安全防護體系
金融機構應建立以風險控制為目標、防范風險與轉化風險相結合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內部信貸資產風險預警機制,及時跟蹤貸款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改制狀況,根據監測信息,及時發現風險苗頭,采取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對策。
作為監管部門的人民銀行,應盡快建立風險監控預警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協調系統。建議以人民銀行各地分行為中心,包括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建立金融風險數據處理和信息監測預警網絡,及時分析各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的信息。必要時,有針對性地向轄內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使其及早采取措施,減少潛在損失。
地方政府也要規范自己的行為。地方政府應該認識到,銀行債權的保全,關系到銀行資產的質量,進而關系到存款人的利益,這與政府的社會穩定目標完全一致。政府應督促企業通過加強經營管理和技術創新來提高競爭力,而不是為其破壞信用、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提供保護傘。政府可以組織金融監管部門和工商、稅務等部門對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聯合進行打擊,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信用。
(四)加強對逃債企業的經濟制裁
逃債企業之所以肆無忌憚地無視金融債務,直接原因就是逃債的成本較小,在經濟處罰力度較弱的情況下,企業甚至可以免費獲得“債務豁免”。因此要強化經濟制裁手段,對逃廢金融債務的企業實行“不開立賬戶,不發放新貸款,不辦理結算”等嚴厲制裁措施,打擊逃債行為。這對具有逃債傾向的企業也將起到威懾作用。
對逃債企業的制裁依據,主要是抓新企業注冊資金的來源、原企業廠房設備的占用、原企業法定代表人重新擔任新企業主要負責人等幾條線索。對惡意逃廢金融債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擔任主要負責人的新企業,各金融機構不得對該企業發放貸款。
(五)積極穩妥地支持企業依法改制
國家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一個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不良貸款損失,保全國有資產,進行社會有效資源的再配置。目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從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共接收了1.3萬億元的不良貸款,已進入對不良貸款的處置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如何實現使損失最小化,使收入最大化,將對企業改革和國民經濟發展產生相當重要的影響。因此,資產管理公司應以推動企業改制為主要目標,和企業深化改革、加強管理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債轉股等方式降低企業的債務負擔,幫助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同時,應盡快建立完善的、全國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實現資產處置價值的最大化。
企業改制是我國當前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在改制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都是正常的,不能因噎廢食,相反我們要在改革中學習,在學習中發展,積極推動企業改制工作健康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