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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前提下,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作出宣告,并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產是商品經濟社會中競爭機制的體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少企業因各種原因嚴重虧損,在競爭中失去生存能力,因而被法院宣告破產。制訂相關的破產法及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本意是通過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依法清理、處分,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在目前審理破產案件的過程中,有部分企業以破產為借口,鉆我國破產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漏洞,損害國家、集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不僅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與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企業利用破產逃債的方式有很多種,本文主要針對企業在改制重組中的破產逃債問題產生的原因、方式及預防對策作如下剖析。
一、破產逃債行為存在的原因
1、地方保護主義。在破產案件的審理中,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種考慮或迫于某種壓力,不顧債權人地位平等原則,對異地債權人有意刁難,對本地債權人故意偏坦,給破產逃債創造了機會,從而損害異地債權人的利益。
2、部門保護主義。一些企業債務負擔比較重,因此政府有關部門為減輕本地或本系統的下屬企業對本地財政的壓力、就業壓力,指使企業采取以假破產的辦法來逃避債務。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的破產法,對申請破產的企業進行清算,而清算組的成員來源于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他的相關部門,則更容易在破產過程中出現欺詐的行為。
3、行政干預。目前我國審理的企業破產案件,尤其是涉及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往往都有行政行為的因素在里面。有的企業并沒有達到破產的要求,企業也并不想破產,而當地政府為了自身的利益,而要求企業做假帳申請破產,而有些企業已達到了破產的要求,而上級主管部門卻不允許它們申請破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破產法律規定存在漏洞。(1)我國現行的《破產法》第三十五條雖然規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實施的一些隱匿、私分、無償轉讓企業財產等行為認定無效,清算組可以申請法院追回財產。規定是為了防止企業以轉移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實踐中企業采取的逃債行為較難掌握,有的企業將財產轉移行為的時間提前在申請破產的前六個月,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法院就無法認定,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保護。(2)破產法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不夠。如在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償順序中,首先用于安置職工,而安置職工的費用,應當是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而我國的破產法律卻將其轉嫁給債權人,由其承擔了本應由國家承擔的責任,減少了債權人應得的利益。(3)在企業破產過程中,政府機關干預企業經營,參與破產程序。雖我國的破產法中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可以申請企業破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據此即使企業已達到破產的條件,如上級主管部門不同意該企業破產,債務人也不向法院申請破產。另外,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如未安置好企業職工的,就不能破產。因而債務人沒有權利主動要求破產,完全取決于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1、利用企業分立,設立全資、控股或參股子公司等企業公司制改造等方法將優質資產轉移至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破產企業,破產企業除了債務以外,無其它任何資產,宣告破產后,債權人也得不清償。
2、利用產權交易,只轉讓權利,不轉讓義務,債務由破產企業承擔。
3、控股公司虛設公司逃避債務。控股公司設立子公司時,資本不實,或在設立子公司后抽逃資金,以子公司名義與第三人交易,而子公司并無財產,所有的收益及資產均在控股公司,以子公司破產來應付債權人。
4、公司將財產私分給股東,而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以少量的資產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5、在企業改制重組中低估資產,特別是隱瞞、虛報、不報無形資產,評估中遺漏債務,減少企業的財產,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三、企業改制重組中的逃債現象產生的原因
破產企業利用改制重組的機會逃避債務,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總結一下,主要存在法律及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法制建設方面的原因
我國的法制化建設發展較快,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也較多,但是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的連接仍存在不配套之處,使破產制度與企業法律制度不協調。我國現行的國有企業法中對國有企業的自主權問題未作具體的規定,國有企業并未享受真正的自主權,職工也未享受應有的自主權。國有企業法也并沒有真正解決國有企業與政府的關系,以至于政府常利用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的經營,有時為了地方或某些利益,要求破產或不破產,國有企業的領導與職工對企業的破產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的不完善,企業破產后,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政府往往無法解決,政府只考慮社會的穩定因素,而采取用假破產的方法來逃避債務,以減輕政府的工作壓力。故我國現有的破產法規規定企業破產要先安置好職工,而企業破產還債的清償順序也是先支付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本人認為,職工的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而不應由債權人來承擔。
(二)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一些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講商業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欠債不還,逃避法律義務,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救濟企業改制重組中逃債現象的對策
企業改制重組是我國當前企業改革中的一項重大事項,是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戰略目標,如何遏制企業改制重組中出現的逃債現象,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關系到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為企業重組開創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筆者認為,可以從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強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
雖然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由于立法速度過快,及立法的滯后性,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之處也逐漸增多,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也損害發法律的整體效力。因此,建議立法部門在加快立法速度的同時,也加強法律的研究,將法律作為一個系統來研究,既要考慮部門法內部的協調性,也要考慮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和協調性,使法律作為一個體系發揮出最大的社會規范作用。
1、建全破產管理人和檢查人制度。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清算組由人民法院從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政府部門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政府部門往往把社會穩定置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之上,將破產企業的經濟包袱轉嫁給債權人,故政府部門有可能使破產企業的財產在清理過程中人為的制造流失,損害國家及其它債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產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除可以隨即進行破產宣告成立清算組的外,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成員可從上級主管部門或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筆者建議昌否可以在清算組中加債權人代表,另一方面,并不是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時才產生監管組,而成立破產清算事務所,使其成為專門針對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的監察機構,以保障破產管理人正確行使職權,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2、建立債務公示制度和強制破產制度。破產制度是在債務人財產狀況惡化,不能清償全體債權人時,由國家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的管理與換價,對債權人進行公平的清償為目的的制度。我國的破產法中雖對破產的條件和債務人申請破產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實施的一些轉移財產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無效,但在實踐中,債權人很難掌握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而債務人完全可以把轉移財產的行為時間大為提前,故建議是否有關部門在債務人負債達到資產的一定比例時,向公眾公開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使得債權人可以隨時掌握債務人的資產動向,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可以采取強制申請破產,使債務人無法利用破產來達到逃債的目的。
3、加強對企業利用破產逃債行為的打擊利度。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刑法、公司法等法律都對導致企業破產的人員追究破產責任,對其分別給予黨紀政紀、刑事處分、經濟制裁,懲治對企業不負責任的管理者,及導致企業破產的違法行為,但對利用破產達到逃避債務目的的行為,并未作出法律規定,故本人認為,對以非法欺詐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破壞破產程序的公平進行,情節嚴重的,應構成犯罪,可以借鑒國外的刑事法律,規定“欺詐破產罪,過失破產罪,破產賄賂罪,瀆職破產罪”等新罪名,震攝希望以破產逃債的不良分子。
4、加快與破產有關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與制度建設。破產程序的正常運作,需要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一方面通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另一方面也應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大環境。我國應加快社會保障與社會救濟法律制度,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為破產企業職工提供一個基本的社會保障,維護社會的穩定,減輕政府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壓力。
(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這就要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及司法部門,要認真落實企業的債務問題,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嚴格依照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有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條款,處理企業在改制重組中的債務承擔問題,尤其是將優質資產轉讓給第三人的企業,債務人在承擔清償責任的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原企業的資產管理人(出資人)、接收優質資產的企業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防止債務利用“空殼企業”規避法律,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除上述從法律規范來調整破產的程序,另一方面,我們應建立一個誠實信用的社會大環境,強化企業的商業道德意識,必竟市場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對個體來講是逃避了債務,對自己有利,但如每一個個體都喪失信益,這個市場主體也必將無法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