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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企業失信并不是無成本的。例如,銀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企業追討債權。但目前在我國,該途徑成本較高。而且由于法律制度缺失,企業逃廢債成本很低。也就是說,企業選擇“不還”的收益仍然要大于選擇“還”的收益。因此,在失信成本較低條件下,上述結論依然成立。
一、征信系統,銀企博弈的優化解
從上文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無失信成本或失信成本較低條件下,銀行和企業之間將不會發生借貸行為。這與現實銀企借貸行為的大量存在是矛盾的。仔細分析我們會發現,通過改變某些條件,我們可以得到優化的均衡解。一種方式是企業對還款做出值得銀行信賴的承諾。實踐中,這種承諾就是擔保。企業以房產、設備等作抵押,就是提高承諾的可觀察性,從而使擔保值得信賴。這樣,銀企博弈的均衡解就變為(借,還),銀行和企業的收益為(2,1)。但是,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往往因無法提供不動產等有效擔保而被銀行拒之門外。所以,我們無法通過這種方式找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答案。
另一種方式就是改變博弈雙方的收益矩陣,從而改變企業、銀行的行為。征信系統建成后,企業失信記錄在金融機構間實現共享。這時,銀企博弈就由單次博弈變為重復博弈。這里說的重復博弈,并不是指企業與同一銀行的重復博弈,而是企業依次與不同銀行的博弈。這種狀況下,企業失信成本將提高。因為,如果企業失信,它將在與之后的銀行博弈中受到懲罰。而且失信成本將隨著博弈次數的增加而不斷提高。如圖2,失信成本提高后,在(借,不還)策略組合中,企業的收益將不再是2,而是-2。這時,如果銀行選擇“借”,在利益最大化條件下,企業將選擇“還”。也就是說,當失信成本足夠大時,銀企博弈的均衡解為(借,還),銀行和企業的收益為(2,1)。
這種方式對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意義重大。因為相對于大企業而言,中小企業規模較小,通常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加之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等因素,即使中小企業做出還款承諾,銀行也不可能相信。而征信系統實現了企業失信記錄在金融機構的共享,客觀上提高了中小企業失信成本。即使在收益最大化條件下,中小企業也會主動選擇“還”作為自己的最有策略,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小企業的行為,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二、政策建議
(一)擴大企業信用報告使用范圍
正如圖2所描述的,企業失信成本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因此征信系統所采集的企業失信記錄參與的博弈越多,企業失信成本就越高。目前,企業信用報告主要為金融機構查詢和使用,應該將企業信用報告的使用范圍逐步拓展到工程招投標、財政貼息貸款資格審查、優秀企業評選等多領域,形成“一朝失信,處處受罰”的局面,放大對企業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
(二)將企業失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大都是家族式企業,企業還款意愿和能力與高管人員個人決策高度相關。將中小企業失信記錄納入高管人員個人信用報告,可有效防范銀企借貸行為中的道德風險,強化企業還款意愿。
(三)依據企業信用狀況浮動貸款利率
以征信系統數據為依托,加強征信產品,特別是企業信用評級產品研發。對信用狀況好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要在審批時限、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對信用狀況差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應采取貸款利率上浮直至拒絕授信等懲罰措施,提高企業失信成本,從而建立有效的信用激勵和約束機制。
作者:吳豐光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