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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1.1相關的法律制度落實不到位
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還很不完善。立法機關的立法相對于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滯后性,這樣就導致了有些事故發生了沒有法律法規來約束;其次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很不理想,一些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不夠,甚至有的執法機關與執法對象之間存在腐敗現象,這也導致了安全法律制度的落實不到位。
1.2相關主體的安全責任沒有落實
在建設過程中相關的主體主要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相關主體和建筑業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一些主體和人員忽視法律的存在,違法違紀的情況大有發生。
1.2.1建設單位
一些建設單位沒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鄰近區域內的相關圖紙,尤其是一些管線的資料,這樣就導致施工時常常出現挖斷管線的事故發生;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推行實施強制性標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隨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隨意克扣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1.1.2施工單位
一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不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尤其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進行劃分;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的技術人員沒有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出詳盡說明;施工單位沒有在施工現場相關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施工單位沒有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鄰近區域管線等采取專項保護措施;施工單位消防意識缺乏,不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不符合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沒有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2.3勘察、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偽造勘察相關文件資料;勘察單位沒有嚴格遵守執行相關操作規程導致勘察數據資料不準確;設計單位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未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未作說明。
1.2.4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沒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也沒有報告給建設單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監理費用日益低下的前提下,監理單位難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對一些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等因素都會導致工程出現安全事故。
1.2.5政府監管不到位
我國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宏觀管理是指政府通過建立和健全建設法律法規體系,同時加強經濟手段,文化宣傳,技術支持,科技手段等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促進作用,達到整體上加強建設工程安全水平的目的。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微觀管理,是指政府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通過對建筑企業的安全行為和建設項目實體的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控制,督促和引導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宏觀政策的落實,保障建設工程的社會利益、公眾利益和安全狀況。
2采取的對策
既然工程建設領域出現了以上的一些安全問題,那么采取一定對策措施應對工程建設中出現的這些問題是當務之急。首先政府要加大制度法規的建設力度,不斷完善建設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其次是改變政績第一盲目立項建設的詬病,針對一些大型工程由政府出資,委托建設機構代建,其建設業績歸地方政府和領導,其建設責任就應由政府承擔。工程質量安全出了問題首先應追究其領導責任,應建立引咎辭職制度,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與領導掛鉤,對出了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地方,地方主要領導必須引咎辭職。再次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主體,包括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適當改變監理模式,嚴格采用獨立第三方機構來對整個建設過程實施監理。監理不受建設單位指派,直接由政府監管部門進行監管。最后政府監管組織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組織管理包括監督機構的人員管理和制度建設兩個方面。政府監察機制亟待完善政府監督檢查的內容有基于企業管理層面的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政府監管手段急需健全,經濟手段作用有限體現為政府監管部門對施工企業的經濟懲罰力度應該加大;對質量安全工作開展比較好的企業政府要實施獎勵政策。
作者:謝君單位:江漢石油管理局房產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