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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對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的監管,首先要考察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的風險。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主要從事對汽車經銷商的貸款和最終消費者的購車貸款、汽車租賃業務等資產業務,同時可以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商業票據,接受股東單位和貸款購車企業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同業拆借等辦理負債業務。其經營活動具有高負債特點。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的經營風險主要表現為三類:
一是客戶違約的信用風險。當前我國社會信用整體環境較差,公民誠信守法的意識不強,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在內的個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的資產負債狀況、信用記錄等情況的了解缺乏有效的渠道,信用審查往往只能根據個人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消費者信用狀況。對個人信用違約缺乏有力的制約和懲罰機制。
二是流動性風險。這里所謂的流動性風險,是指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因各種原因導致無力償付到期債務的可能性。流動性風險實質是其他各類風險長期積聚、潛藏的結果,最終以流動性風險形式爆發出來。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一般通過發行公司債券、商業票據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等方式獲得資金,開展購車貸款和租賃業務。一旦負債鏈條上的某一環節發生問題,就有可能發生流動性風險。
三是違規經營的風險。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作為商業性經營企業,其經營目標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在這一目標驅動下,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存在違規經營風險,如超范圍發放貸款,即發放與汽車銷售以及經銷商無關的貸款;超范圍借款或負債,即吸收無關企業的存款、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等;超范圍辦理其他資產或中間業務,如投資業務等。
當然,汽車金融服務公司還可能存在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及信譽風險等其他風險。
二、對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探討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實現風險性監管的主要方法,對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來說可遵循“資本充足、期限匹配、風險分散、撥備有余”的原則。
“資本充足”,是指為了使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具有最起碼的承擔風險和消化損失的能力,公司資本充足率應不低于8%。
“期限匹配”,是指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在資產負債期限上應保持匹配,即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相匹配、長期資產與長期負債相匹配,流動性比例應控制在80%以上,同業拆入余額不能超過資本總額。考慮到現階段尚未將非銀行金融機構列入同業借款范疇,從資本市場籌資的條件又不具備,汽車金融服務公司可以擔保方式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比例可暫不作限制,其總體負債規模可通過資本充足率指標控制。
“風險分散”,是指對單一法人機構的融資比例、風險貸款比例、表外資產比例等均應適當控制。對單一機構的融資比例(包括貸款、融資租賃和擔保等)一般應控制在資本總額的15嚦以下;問題貸款(含融資租賃)不超過貸款(含融資租賃)總額的10%;對外擔保應限制在其業務對象范圍內,且擔保比例應控制在資本總額的20%以下。
“撥備有余”,是指汽車金融服務公司要根據自身的資產風險系數和資產質量,分類提足各項準備金,提高自身抗風險能力。
三、監管重點與監管方式
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的發展將經歷從起步、規范到成熟階段,在其發展的不同階段,資產安全性、流動適度性、資本充足性、收益合理性、管理健全性、經營合規性都是監管的主要內容。當然,不同階段,監管重點應有所側重。
起步、規范階段。這一階段,公司資金來源主要依靠銀行借款,而經營管理層主觀上做大業務的欲望較強,公司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尚不成熟,公司與經銷商、銀行之間的關系及具體操作尚處于磨合期,可能存在資產質量不高、流動性不足、違規經營以及內控薄弱、設置分支機構沖動等問題。因此,監管的重點是風險控制體系、會計賬務處理系統、各種收費標準等。監管的具體內容是,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制度執行是否到位,尤其在風險控制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內、外部審計監督是否有效;業務經營是否在會計處理上得到正確反映;各項收費標準是否公開、統一;與經銷商和銀行之間的協議的內容是否在允許的范圍內,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業務發展初期,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規模有限、風險控制能力有待完善,不宜設立分支機構,其異地業務可通過異地經銷商或銀行代為受理。在監管方式上應以現場檢查為主,通過現場檢查,能夠較全面地掌握公司的業務經營和內控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規范公司行為。非現場監管的重點是其業務是否在會計賬表上得到準確的反映。新晨
在外匯管理方面,央行(外管局)對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的監管既不能完全比照中、外資銀行,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外資企業,而應針對這類公司的特點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差異性。如果政策允許汽車金融服務公司接受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包括外匯存款),而且公司股東有外國機構,公司接受股東單位的存款,就可能是國外股東(非居民)的外匯存款,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勢必涉及本外幣的轉換。如果是結匯成人民幣發放貸款或者直接貸款給經銷商用于進口支付,均對我國構成了事實上的外債,因此在監管上應將其納入外債統計監測范圍。按照現行外債管理辦法,外債結匯實行核準制,接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制約。考慮到公司的運作和央行的監管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在公司境外股東外匯存款結售匯管理上,應采取審慎原則,實行核準制,即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公司的業務規模和資金來源等狀況,核準股東外匯存款結售匯規模,這樣便于隨時進行調控。但在審核程序和外債登記上應予以簡化。
成熟階段。這一階段,其市場份額基本穩定,資金來源趨于多元化,產品不斷創新,業務的營銷能力和盈利能力不斷提高,其風險控制能力將直接影響其發展的潛力。這一階段,公司的資金一部分將來源于發債和發行商業票據,因此公司資信評估情況、信息披露和公司對負債的管理是監管的重要內容。此外,市場利率放開,業務不斷創新,對公司創新業務的風險管理也將是監管的主要內容。當然,如果公司設立了分支機構,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控制也是監管的重點。隨著數據處理的電子化,央行可通過網絡專線共享公司經營和財務數據。同時要充分發揮第三方的監督作用,包括中介約束、行業自律、客戶制約和媒體監督等。央行的監管方式應以非現場適時監控為主,輔以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以專項檢查為主。
外匯管理方面,由于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日漸成熟,汽車金融公司資金來源趨于多樣化,境外股東存款已不再是公司負債的主要來源之一。因此,對股東存款結售匯管理,可由核準制改為一定時期內核定一個周轉數額,公司在限額內可自主進行本外幣的轉換。監管重點是公司是否超限額以及外債登記等是否及時、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