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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科技時代;民商法;創新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1-110-01
高科技時代的到來改善了諸多領域與行業的內部結構與外部實施,民商法作為經濟領域內約束行為的法律文獻也難以避免的要進行創新與完善。在這個問題上,民商法要始終以一顆開放、謹慎的心態去面對發生的新問題,將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分析并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予以消除。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創新要堅持傳統民商法平等自治、全面具體的基本原則,同時還要添加進重視生產與安全的原則。本論文將通過對現階段民商法的現狀進行分析,提出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創新措施。
一、現階段民商法發展現狀
民商法是由民法和商法兩部分組成的,民法是在上世紀50年代設立的,商法是在上世紀70年代設立的,兩者共同構成了民商法的主要內容,在維護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我們將分開介紹兩者的發展現狀。
(一)民法的發展現狀
民法自上世紀50年代設立以來,在推動我國商業貿易、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極大推動作用。在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后,民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其一,民法由最初的不健全、不完善的法律體系已經發展成為具有一定規模,涵蓋各種民商關系與行為的健全法律文獻。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民法也在不斷的完善與壯大,將各種新興民商關系行為及時記錄在案,切實的做到有據可查。其二,我國制定的民法可以基本反映市場經濟需求的情況。我們在新制定的或者修改以前制定的法規中都充分考慮了市場經濟需求因素。我國民法雖然具有很多優點,但在現階段也存在這明顯的缺陷。其一,現階段的民法缺少成型的文獻---民法典。另外,現階段的民法在內容上也存在缺少協調性、趨向行政化、過于形式化等問題,這都是我們需要解決與完善的。
(二)商法的發展現狀
上世紀7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浪潮的不斷推進,我國的商業貿易行為激增,商法在這個時期應運而生。商法的出現是為了約束商業關系與行為,提供一個良好的貿易環境與經濟秩序。我國的商法制定的較晚,現階段還處在起步階段,還具備很大的發展與完善空間。從整體上看,現階段的商法具有以下特點:其一,政府干預過大。在商法的制定與頒布方面,政府干預力度過大。這使得商法體現出明顯的公共利益與領導階層意愿。其二,商法內容存在明顯不足。我國商法內容上的制定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存在理論基礎薄弱、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二、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創新
(一)擴大調整對象
在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調整對象由現實中的經濟實體逐漸遍及網絡、新聞等領域內的虛擬主體。要想對切實有效的對各類經濟主體進行調整,民商法就要逐漸擴大自身的調整對象范圍,既包括現實主體也包括虛擬主體。承認網絡等領域中的虛擬主體是民商法擴大調整對象范圍的創新舉措。網絡等領域中的虛擬主體已經占據了經濟主體的半壁江山,是現實經濟主體在網絡領域的另一表現方式,并且包含著大量的經濟數據與關系,我們不得不對這個問題給與足夠的重視與關注。除此之外,民商法調整對象的擴大不要局限于虛擬主體,經濟數據、經濟關系、利益沖突、盈利方式都是我們需要調整與控制的問題。
(二)改革制度
調整對象的改變勢必會帶來制度的改變,民商法在擴大調整對象范圍時也要對相應的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雖然在網絡等虛擬領域內的人由實際的“個體人”轉變為“電子人”,但也要接受民商法的管理與控制。為了有效的消除“個體人”與“電子人”在問題上的差異,民商法要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解決。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可以為每一個“電子人”設計一個唯一的身份標識,從而承擔相應的民法責任與義務。通過上述措施不僅可以利于民商法的實施、追查責任人,還可以切實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擴大法權內容
隨著高科技時代的到來,民商法的法權內容也要進行必要的擴大調整。商業貿易當事人和民事調查活動都已發生了顯著變化,當事人溝通方式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下面對面的溝通方式,虛擬空間無紙化的溝通成為新型高科技溝通方式。傳統意義下民商法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行為都已發生改變,主要體現在“域名權保護”和“版權保護”、“信息控制權保護”三個方面。我們不得不承認保護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和基本權益不受侵犯已經成為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創新的主要舉措與任務。
(四)民商法實施原則上的創新
隨著高科技時代的到來,我們要對民商法的實施原則進行必要的修改與完善。高科技時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創新要堅持傳統民商法平等自治、全面具體的基本原則,同時還要添加進從平等出發、追求效益與安全的原則。添加從平等處罰的原則可以為經濟主體提供一個良好發展的平臺,平等的進行協商與享用經濟資源。網銀支付、個人信息認證、電子交易等方面需要民商法具有追求效益與安全的實施原則。民商法要承擔起保護商戶與消費者個人信息,交易安全的重任。
三、結語
高科技時代背景下的民商法改革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來實現。希望上述內容能對高科技時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創新起到一定的幫助與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蔡廣元.當代經濟下我國民商法的發展初探[J].現代交際, 2013,6(360).
論文關鍵詞 十 民商法 法制建設
民商法、經濟法以及社會法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三個重要部分。其中,民商法是該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制度,它體現了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本質要求,對市場經濟的調節規范起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民商法體系還處于初步建立時期,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其呈現多元化的態勢,所以民商法也應該不斷發展完善,以適應時展的需要。十中關于法律問題的提出對民商法的建設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現今我國民商法得到了快速發展。
一、民商法的內涵及涵蓋范圍
民商法就是指國家通過其權力的行使來引導、規范、促進民商活動發展,鼓勵其積極向上、穩定發展,以期建立一個公正、平等、文明的市場競爭環境的法律。民商法就是通過賦予市場主體權利和義務,從而對市場經濟中的主體關系進行調整。民商法律的本質是私法,是權利法,其核心是自由平等,以保護個人的權利為本位,對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及財產關系進行調整,以達到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發展,為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中國家的硬性規定也在增加,公法性成分也有所滲入。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對民商交易的主體、行為、權責等的規定,包括物權法、公司法、合同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
民商法是用于約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各個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其主要的任務是規范、調整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各種必需因素的。例如:在一定的范圍內,民商法可以用于規范市場交易活動主體的資質,賦予其進行市場活動的權利和義務;民商法還可以用于約束市場交易中發生的財產關系,確保交易安全進行;民商法可用于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保證交易環境的秩序性。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十之前民商法的發展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十前民商法的發展狀況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我國初步建立了市場主體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等多項民商法律制度,然而從立法現狀的方面來考慮,我國仍存在著民商法規范供應不足的情況;從數量、質量、系統化等方面來說,民商法理論和實踐仍難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協調發展。其具體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1.民商法立法體系不健全。其中很多基本規范都沒有系統化,比較簡單松散,而且司法解釋很多情況下都高于法律條文。
2.民商法立法內容不完整。在民商法規范中遺漏的內容很多,而且有多處空白,且很多立法內容都較為陳舊,不能滿足現代社會實踐應用的需要。
3.相關法律部門沒有對其提供相應的支持,使得部分民商法難以有效實施。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使民商法的建設工作刻不容緩。
(二)十前民商法律存在的問題
現有民商法立法很多,看上去分散應急的發覺明顯,立法缺乏系統性。以致于我國的民商法律中出現多種法規內容重復并存,缺少核心立法規范對其他法規進行約束的局面,這是我國民商法一個致命的缺點。
1.民商法內容簡單不夠系統。要頒布一個重要的民事立法,不僅要符合行政法規和相關部門的規章制度,還需要讓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做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立法做出具有立法性的司法解釋能夠讓原本簡單的民商法變得充實,但是如果司法解釋過多,也可能使一些現行的法律失去存在的價值。而且部分司法解釋中過分強調“司法立法”和“司法改法”。即使司法解釋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空白,但還是有大量的法律空白存在著。而且,上述情況對法律的權威性的實際運用都有不利影響。例如:《民法通則》中沒有對取得物權的方式和時效進行規定等。
2.民商法制度滯后于社會發展。我國的民商法是在改造傳統法律的基礎上,借鑒外國民法典得到的,而且,我國現行的很多民商法都是19世紀改革開放時期制定的,其中有部分還具有計劃體制特征。但是,我國目前的社會體制和經濟運行模式已然有了很大的變化,舊的民商法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傳統的民商法律開始呈現老化趨勢,無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
3.民商法立法體系過于散亂。民商法主要是用于協調民商事務、行為的,但是民商行為具有復雜多樣的特點,但是我國改革開放時期制定的民商法律內容不全且缺乏系統性,所以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就會發生很多矛盾。為此,國家行政部門在處理民商行為遇到問題時,就會根據實際情況去擬訂一些細則完善法律法規,以填補民商法的漏洞。但是,由于這樣的處理方式缺乏統一的協調、規劃,就會導致沖突、重復等現象發生,這就會使得立法體系混亂,比如,可能出現一法多立的情況。
4.存在執法不嚴的情況。雖然民商法已經得到了初步的建立,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卻存在著執法不嚴的情況。實際操作時,很多執法人員都不以民商法的具體規定為依據,而是根據自身的主觀意愿對民商主體的交易行為進行處理。這就導致了執法不嚴現象的發生,這嚴重危害了民商法的權威性,大大降低了民商法存在的價值。
三、我國民商法轉型工作的進行
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社會的轉型,使我國民商法發展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同時也面臨著發展的機遇。為了加快民商法的進步發展,應該做好民商法的轉型工作:首先,從注重立法轉向注重司法解釋。民商法相關法律初步建立后,就將研究重心轉為司法和學理解釋,主要研究對法律體系的適用性問題和理解性。其次,將制度性研究從分散性轉向體系化。即從具體的法律法規中,提煉出能夠普遍適用的民商問題的處理理念、方法和規則,以便提升它的理論高度。再次,研究方法要從單一化轉向多元化。在進行研究時要注意借鑒經濟法、社會法、哲學等研究方法。最后,民商法從傳統轉向現代化。傳統的民商法已不能適應現展需要,企業社會責任、網絡交易等新問題應該被民商法所重視。所以,要促進現代民商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四、十后我國民商法的變化及發展
(一)民商法變化發展的影響因素
十的召開,進一步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也即將實現根本性轉變;“依法治國”治國方針的實施也使法制觀念深入人心;“科教興國”戰略的施行也促進了科技的飛速發展,也從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發展,以上這些改變都十分有利于民商法的發展。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成熟,為民商法的發展提供了基礎。十召開后,我國經濟體制實現了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這使得社會上經濟關系變得日益復雜,更需要民商法的運用去調節經濟主體的交易矛盾,同時,經濟的發展為民商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商品交易的頻繁和交易規模的擴大從客觀上要求民商法的法規更加科學合理,能夠與實際經濟發展狀況適應。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無疑為民商法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2.依法治國治國方針的全面實施為民商法的發展提供了政策保證。黨的政策對民商法的發展都會產生很大影響。民商法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法制的支持。“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貫徹是當今民商法繁榮的重要保證。“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得以貫徹,這一定會對民商法律的立法工作、司法以及執法工作都產生有利的影響。同時,社會也會形成遵紀守法的風尚,民商法也會有更廣泛的群眾基礎。
3.“科教興國”戰略的全面實施,為民商法的全面發展擴展了空間。“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我國必然要進入科技發達的知識經濟時期,科技的發展,使電子網絡交易層出不窮,民商法就急需對相關規定進行補充。與此同時,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也為民商法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技術知識和更廣闊的空間。
(二)十后民商法的發展情況
十后“依法治國”、“科教興國”等戰略的實施貫徹有力推動了民商法的發展和繁榮,其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1.民商法發展不斷與世界經濟發展接軌。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商法取得了巨大的發展,這一點已經在國家行政機關機構改革中得到了驗證:商務部的成立,一方面標志著我國政府順應時代潮流、統一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決心,另一方面,也預示著我國的商事活動將進一步與世界接軌。特別在十后“依法治國”、“科教興國”等戰略的實施貫徹,這就要求必須加強與之有關的法制建設,因為只有良好的法制約束才可能保障市場的健康發展。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發展,世界各國在經濟上相互依存,而傳統民商法明顯無法跟上世界經濟發展的腳步。因而,民商法的發展與世界經濟的接軌也是擺在我們面前刻不容緩的事情。
2.民商法理論研究向更深更廣方向發展。國家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大,使得法律研究的步伐也不斷加快,民商法作為法律的一種也呈現出繁榮的發展局面。一大批法學研究學者的產生為民商法律的研究注入了活力,科研力量的壯大,對法律研究的重視使民商法不斷得以發展完善。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理論研究范圍的進一步加寬、理論研究沿著縱深方向前進、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不斷多樣化和民商法研究風氣的好轉。民商法研究進程不斷加快,使得民商法進入了全面發展的階段。
3.民商法在經濟市場中發揮的作用重要。現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內容的不斷完整,使民商法的觀念和精神深入人心,并在不知不覺中改變著人的行為方式,經濟主體會不自覺的遵守民商法規,且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權益。即將進入市場的經濟主體也會主動學習民商法,利用民商法參與市場的競爭與合作,謀求自身的發展。所以,民商法會真正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工具和經濟生活的“”,體現其真正的價值。
論文關鍵詞 民法 商法 民商法
現階段,我國的經濟發展步伐持續在平穩中前進,科技領域較過去相比已得到更大力度的開發,信息技術也開始逐漸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之中。這種時代變化對我國現行民商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故我國的民商法應跟緊時代步伐,積極創新和完善以適應全新的時代格局,只有這樣才能更加充分的發揮出民商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鑒于此,本文探討當下民商法現狀,并對其未來發展趨勢作出展望具有積極意義。
一、新時代下我國的民商法現狀
(一)民法現狀
自民事立法以后,多年以來我國在民法方面的成就備受矚目,在推動經濟發展方面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發展至今,我國民法在現階段所取得的成就如下:第一,立法已具有一定規模。多年來,大量法律、法規的制定使得新時期我國的民法已初步形成體系,反映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時代氣息,而且在民商事關系處理方面,可以說基本上都能在民法中做到有據可循;第二,對于現階段的市場經濟需求,我國的民法已能夠基本反映,這不僅體現在一些新制定法規中,對于已有法律的修改也能有所體現;第三,現階段我國的民法吸取過去的經驗教訓加大了保護民事權的力度。例如《民法通則》,它除了在基本原則中對民事權利保護進行明確規定之外,也對民事責任等進行了專門規定;第四,現階段,對民法理論的研究,我國已在原有基礎上獲得重大進展,如《民商法從論》等書籍的問世。
雖然,新時代下我國的民法典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其現狀中還存在有一些不足等待著我們的完善和發展。首先,我國的民法至今沒有形成典制,即沒有民法典。民法典作為民法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能使民法法典化,這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民法體系。其次,從內容上來看,民法也存在不足,具體表現有五:一是法規制定還有待完善,內容還應更進一步充實;二是一些法律法規不夠科學;三是民法過于傾向行政化;四是部分民法內容間協調性不足;五是有些民事立法受大量司法解釋限制,不能真正發揮它們的作用。對于上述這些不足現狀,在民法今后的發展道路中有待完善。
(二)商法現狀
上世紀70年代,我國商業行為開始激增,商法便是由那是開始制定并實施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商法比較年輕,從整體上來看還處在起步階段,但是這也意味著現階段我國的商法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處在一個快速的發展時期。目前,我國的商法體制與民法關系密切,這也是為什么我們將民法與商法統稱為民商法的原因之一,故“民商合一”是現階段我國在商法方面實行的主要體系。目前,在商法的頒布和制定方面,政府職權涉入較多,使得商法中存在著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規,表明現階段我國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公法屬性,如商業賬簿制度等。不僅如此,現階段我國的商法受一些因素影響在制定中還存在不足,因此現階段商法呈現出“修正式”,即對于發現的商法不足,及時更正、及時修改。而對于現階段商法中存在的不足,可主要概括成以下幾點:第一,新時期商法制度還有待完善;第二,理論基礎部分還應當作進一步深化。此外,由于民法、商法關系密切,因此對兩者關系現狀現進一步闡述。
(三)民商合一
法學界有這樣一個觀點,認為我國的商法需以“民商合一”的體制存在,這主要是由于商法建設不足,起步較晚,學者基于理論與實務上提出了這種觀點。但是也有一部分學者不支持這種觀點,他們認為我國的民法和商法應獨立開來,形式和機制方面均采用分立模式,這也是現階段民商法在我國存在的現狀。
本人認為,上述觀點探討的歸根結底是民法與商法關系問題,從體制上來看,現階段我國的民法、商法體制還處在合一的階段,這主要是由于縱觀我國立法史,立法者常頒布私法制度用來維護私有權,其條例內容并沒有明確區分民事和商事。現階段,民商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可是從司法實務上來看,規范社會、穩定經濟的是民法,商法在這一方面的地位及重要性則要不及民法。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固有的原則、制度具有很深的影響力,在實際內容方面,它也幾乎涵蓋了民商事立法內容,故經濟活動中,現階段我國還要有較長的一段時間持續性使用“民商合一”體制,商法制度的獨立性還有待進一步形成。
雖然現階段我國實行“民商合一”,但是不難看出,在我國完善法制化建設期間,商法確實也以自己的形式被人所知曉。鑒于此,本文認為現階段“民法合一”的體制下,商法呈現出了一種脫離民法的傾向或狀態,自由發展空間與先前相比也有所擴大,并且日趨朝著法典化的方向邁進。但是目前,對于商法的明確范圍,學者們還存有疑問,可是無論怎樣,現階段我國的商法、民法均處在一個持續性的發展、完善階段是毫無疑問的。
二、 對民商法未來發展的個人展望
(一)對民法發展的個人展望
民法在我國歷經的時間較長,經過了多年的完善和發展,新時代下的它該有什么樣的未來,本人對此進行的深入思考,現總結幾點作為民法未來發展的個人展望。
1. 更加充分的體現出和平的理念。經過多次世界性的戰爭和災難之后,新時期的人類更向往和平,恐懼災難,憎恨戰爭。民法在絕大多數國家之中,主要用來約束人們的日常生活,它可以從側面展現出一個人的本性,從這一點上來看,可以世界各國的民法都具有內在一致性,可用作人類交流,故本人希望今后的民法能在內容上多多體現出和平理念,并以此為媒介在世界范圍內弘揚中國文化。
2. 加深對人權的注重和保護。民法是保護人權的基石,正如我國《憲法》中的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在民法法則中也應當有所充分體現。從目前來看,我國的人權保護事業同過去相比已經有了日新月異的發展,人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但是男女差別對待等一些社會現象還偶有存在,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去解決、去完善。而這些都可以通過民法來實現,同時這一過程也是完善民法發展的一個階段和過程。
3.更多的展現社會正義、民主和福祉。正義、民主和社會福祉是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所力求的,為了實現這些內容,達到社會團結、人民幸福的目的,我們可以通過實踐和探索來一步步完成,最好以民法的形式做保證。例如:社會福祉方面,可以依靠民法制度設計,讓百姓合理享有住房權等。
上述觀點是本人從大方向角度對民法今后發展方向上的展望,現在將目標放到我國本土上來,我覺得在未來,我國的民法發展將更具特色化。因為民法最早起源于國外,屬于我國繼受而來的法律,它在我國的應用是為了解決我國的民事問題,故今后的民法完善工作中,西方法律內容可以酌情借鑒,更重要的是以我國為中心進行研究和創新,以形成更具中國特色的、更適合中國國情的、更滿足國人需求的民法體系。
(二)對商法發展的個人展望
本人對于新時期商法發展的最大展望是希望商法法典化更加完善,并且在現有單行法之上做更進一步的發展。這主要是由于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持續發展,與各國間的經濟交流也日益增多,這一種發展去向符合新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其具體原因如下:首先,商法依賴于市場經濟,雖然有觀點認為民法是市場經濟的根本,但是商業發展及其格局的變化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商法的法典化提供了可能;其次,商法法典化能夠推進社會秩序和諧,加強權力保障,隨著市場經濟格局的變更,相信商法法典化在未來會成為一種趨勢。
為實現上述展望,在今后我們應該關注兩個問題并盡力解決,以便促進商法向著目標方向發展:一是關注商法觀念;二是關注商法制度。在商法觀念方面,想要使商法獨立法典化,其觀念首先應該獨立化,即對于商法的評價不再以民法為基準,從而推進其形成自己的理念。在商法制度方面,主要關注其整合問題,特別是商法制度的結構及整體運行情況,把其中不符合商法價值的內容剔除,以推進商法發展。
三、 新時代下的民商法創新
首先,價值體系方面。當今時代屬于高科技時代,社會整體正朝著信息化的方向發展,這使得人們對基于網絡傳輸的信息的安全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而這一點正是民商法所應該體現的。網絡具有虛擬性,這導致民商法在對其進行保護或制約是會有一些潛在的問題很難被發現和處理,故新時期民商法應該利用高科技,明確的掌握網絡事宜并展開規定,從而保證基于計算機系統的民商活動,以促進網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