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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治化是社會保障實施的法律保證,沒有法律手段就不能從根本上保證公民的社保權利,離開了法律手段,遇到問題就沒有地方討公道;
二是法治化是社會保障實施的前提條件,因為只有具備了這個條件和環境,那些有關社會保障的各種法規條文才能活起來,才可以發揮“良法”的效能;
三是法治化是社會保障實施的實踐檢驗標準,有了它便可以有效地監督和調適社會上的各種違反《社會保障法》的行為,從而有利于保障全體公民、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的社保利益不受他者(來自個體或組織)的侵害。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法治建設和行動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不同程度上法治的失信、失衡和失調情形。比如,老百姓在遇到諸如生病、工傷和養老等生活難題時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援助,甚至走上艱難的上訪之路,顯然存在著對社保法的不信任感。又比如,我國由于退休待遇在行業和區域差異上過大,這種不公平社會狀態形成的原因也非常復雜,難以在短期內合理解決。
法治化中國社會保障建設的實施策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需要各級社保組織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社保工作的法律意識,并且應適度地放棄一些行政權利,以便還利于民;
二是應大力提倡學習《社會保險法》等法規,并在公民中樹立起對法律的信仰和遵從態度;
三是盡力縮小和解決社保法實踐中的諸多失衡和失調問題,將社會保障的法律行動和民生建設實踐緊密地結合起來。
首先,社會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社會管理創新實際上就是政府職能創新,而政府職能的履行必須置于法律的規制之下,政府權力的運用必須由法律進行約束。因此,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土壤”,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堅持法治原則。其次,社會管理創新的實現,必須以轉變政府職能為前提,變原來單一的政府管理為多元化的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協同治理。而要實現這三者的共管格局,關鍵是要處理好政府、公民、社會組織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需要發揮法制的作用。通過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政府、公民、社會組織三者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合法的設定,明確三者在社會管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從根本上理順社會管理當中的各類關系,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提升社會管理效果。再次,社會管理創新的核心價值是“以人為本”,任何管理創新活動的實施都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為人民服務的目的。社會管理的對象是廣大的社會公眾,政府只有秉承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才能不斷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為社會管理創新奠定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社會管理創新必須置于民主法治的框架之下
依據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國策,社會管理創新應當納入法治國家建設這一更大的系統工程當中,最大程度地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化水平。
(一)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具體化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增進人民群眾的利益福祉,為黨和國家的可持續科學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則是“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有學者認為,社會管理創新可看做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社會管理領域的具體體現。這是因為,法治的本質就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實現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創新社會管理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就是希冀通過改變傳統的管理方式模式以便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不利于人民利益的管理弊病,暢通實現人民利益的通道,這在本質上與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
(二)社會管理創新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準繩
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民普遍遵從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這個判斷其實內涵了“有法必依、遵守法律”的意思。法律是實現法治的前提條件,而守法是實現法治的基本條件。依法治國的實現既離不開每一個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也離不開運用法律開展管理的政府自身也守法,政府要想創新社會管理也同樣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無條件地接受法律的規制。法律作為一種正確的價值準則,既是政府行為的價值指引,也是社會管理創新內含的基本價值方向。社會管理創新并不是說政府可以拋開法律而無規則地創新,而是應當在遵守法律或者說是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變革那些不合時宜、違背群眾利益的體制機制、方式方法。只有符合法律的創新,才符合法律承載的國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才不會背離創新社會管理的初衷。創新意味著要改變事物現時狀態,這難免會與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做法等不相符合,必須正確對待。不能為了創新而觸犯法律,急功近利;可行的方法是,根據實際情況盡快修改或者廢止法律,打通管理創新的法律通道,讓具有正確價值取向的創新行為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
(三)社會管理創新能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
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化將在社會管理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兩個方面產生積極的意義。社會主義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為創新社會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規范化、強制力的支持。這有助于社會管理“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的基本任務的完成。社會管理創新意味著對社會管理主體、社會管理理念與社會管理方式的改變和調整;意味著對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務、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公共安全體系、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網絡管理等方面的加強和完善。這些都會推動相關領域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與廢除。所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會管理創新將會促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這對我國法治建設無疑會起到積極地推進作用。在社會轉型時期進行法治建設,必定會遇到很多困難。社會管理創新通過轉變社會管理理念、調整社會管理格局、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帶來社會治理效應,將營造出更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進而為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的推進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民主法治視域下社會管理創新的具體展開
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系統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高文明水平、推進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經濟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強化法治觀念是夯實服務社會管理的思想基礎;另一方面,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強社會管理的有效途徑。只有依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制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真正實現最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一)創新社會管理理念保障公民權利
創新社會管理,理念先行。社會管理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對人民的管理和服務。因此,在當前形勢下,按照現代公共政府的理論,我國社會管理必須要創新與公民權利息息相關的管理理念:一是“維權即維穩”。不可否認,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層出不窮,社會不穩定因素日益增多,民眾上訪事件持續增加,而政府也陷入了越維越不穩的困境。而要破解,必須從民眾的利益訴求出發,切實維護民眾合理、合法的權利,特別是對一些侵害民眾合法權利的不法行為,要給予嚴厲打擊,這樣民眾訴求得到伸張,權益得到維護,社會管理的良好效能自然就顯現出來;二是“政務即服務”,社會管理說到底就是通過良好的管理措施,最終更好地為民眾服務。因此,從現代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出發,社會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要緊緊圍繞民眾的訴求和民眾的滿意來展開,全力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增強民眾的幸福指數,用民眾的認同度來提升政府社會管理理念的持續創新和發展。
(二)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基于當前我國社會矛盾呈急劇增大態勢,這從一個側面也要求社會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須隨之創新和跟進。具體來說,我國當務之急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力:一是提高協調利益關系的能力。社會管理從根本上講也是一個利益協調的過程,其中既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個體的私人利益,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給予個體的私人利益以尊重,并通過政府的資源建設和能力提升,努力實現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統一;二是提高正確處理矛盾的能力。這涉及到哲學意義上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問題,對于政府來說,要正確對待矛盾,不要懼怕并且要直面矛盾,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社會等手段,確保矛盾處理及時、有效;三是提高新形勢下做群眾工作的能力。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給我國政府社會管理工作指引了努力的方向,其中不僅要加強“”建設,保證與群眾骨肉相連,更重要的是通過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設,來更好地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讓群眾從心底里認同并相信政府,促進政府決策的有效貫徹落實。
(三)創新社會管理機制構建誠信體系
誠信是立國的根本。對于社會管理創新機制來說,要以“誠信中國”為主導,從政府機關先行做起,將社會管理烙上誠信的標簽,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一是從中華儒家文化出發,在政府機關中倡導“善治”理念,進一步提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涵;二是建立起政府社會管理的誠信評價體系,將行政公開、管理溝通等有機地溶入到誠信評價指標中,并且賦予與公眾密切相關的誠信指標以更大的權重,讓公眾更好地參與到政府誠信體系的構建中;三是建全政府社會管理誠信監督體系,在現有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的基礎上,重點要加強社會監督,賦予社會媒體更多、更自由、更獨立的話語權的同時,探索建立起公眾直接投訴、網絡舉報等渠道,讓監督貫穿于政府社會管理的全過程、全環節,確保監督有位、有為、有力、有效;四是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失信的處罰和賠償機制。對于政府內部來說,要對失信的公務人員給予必要的懲戒和組織處理,而對于社會公眾來說,除了讓公務人員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啟動相應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機制,用政府的公信力來切實保障公眾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時的行政救濟。
(四)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推進誠信執法
對于社會管理模式創新來說,誠信執法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維度,要以“公正執法、依法辦事,信守承諾、優質服務”為主要內容,以“切實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積極推動行政執法單位誠信建設、大力實施行政執法人員誠信建設、積極探索行政管理相對人誠信建設”等為主要任務,從教育、宣傳、制度等方面探索誠信行政執法體系的建設:一是給政府社會管理公務人員建立誠信檔案,把失信的公務人員向社會曝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促進當事人自我改進和完善;二是實施誠信機關“紅名單”制度,對在誠信執行方面做得好的單位進行表彰,以形成對其它行政機關干部的模范帶頭和引領作用;三是推進行政執法的法制化建設,將誠信政府納入法律規制當中,用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來保障政府公信力建設向縱深發展。
(五)創新社會管理通道促進公民參與
關鍵詞: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和諧法治本位;社會控制
糾紛是社會中主體基于利益的沖突或別的原因而產生的雙邊或多邊的行為上的對抗。糾紛源于社會中人的利益沖突和行為碰撞,糾紛的出現往往伴隨著對秩序的破壞。人類對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紛機制以控制社會中的糾紛,糾紛解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構總括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概念可歸納為: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運作方式相互協調而共同存在,結成一種互補并滿足社會主體多元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狀態。我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應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構成多元救濟體系;二是由協商、調解和仲裁及訴訟構成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規、行業規約、鄉規民約等構成多元糾紛解決依據;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間機構等構成多元糾紛解決系統。
二、以和諧、法治為目標
和諧、法治是構建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出發點和目標。和諧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關系為:和諧社會不斷化解矛盾發現矛盾的多元針對不同的矛盾選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保障社會和諧。法治與多元解紛解決機制的內在關聯為:法治社會法律秩序的確立權利義務邊界明確社會主體享有并熟知權利義務社會主體以權利義務為指向,根據個人利益和偏好選擇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保障法治。
和諧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糾紛能得到平衡的解決;和諧表明柔和,要求糾紛得到柔性解決;法治表明權利義務的明確,要求按照糾紛主體的權利義務化解糾紛;法治表明秩序的穩定,要求糾紛的解決必須考慮其社會影響。把握住和諧和法治的脈搏,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才會走向正軌。
三、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結構
(一)保障司法訴訟的核心地位
司法訴訟由于其強制力保障性決定了其在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地位,當糾紛主體的利益無法通過其他糾紛機制得到保護時,司法訴訟具有最終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訴訟制度也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良好的指導作用,能避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濫用和錯誤,為糾紛主體提供必要的權利救濟,保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合理運行。
(二)司法和解、調解與司法訴訟的有效鏈接
將司法和解、調解與司法訴訟有效鏈接能充分體現糾紛主體的意思自治。在訴訟過程中,糾紛主體通過相互的交換主張、提供證據、展開辯論,將認識到雙方在本訴訟中的力量對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敗訴可能,允許訴訟中選擇和解、調解能夠使糾紛主體有效的趨利避害,節約訴訟成本,實現雙贏。
(三)發揮行政性糾紛解決機制的解紛功能
行政性解紛機制是以國家行政機關和準行政機關為解紛機構,合法合理效率的解決糾紛的非訴訟解紛機制的一種表現形式。為應對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在對弱勢群體的維護、環境的保護、市場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穩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紛機制憑借其快速、專業等特征能禰補司法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等缺陷,必將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四)構建法律引導下的多元民間性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導下,建立社區和鄉村民間糾紛解決組織,聘請了解本地生活習慣,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關系,有一定法律知識和調解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有效發揮社區和鄉村民間糾紛解決組織的解紛功能,可以增加糾紛解決在最基層的機率,且能更及時有效的保護糾紛主體的利益。
第二,發展非營利性糾紛解決組織,如行業協會能有效的進行行業自律和內部協調,更專業的化解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與消費者的糾紛,產生很高的糾紛解決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紛組織能夠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紛過程中不偏不倚,體現解紛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訴訟法律援助和律師調解,發揮律師的法律專業優勢,向糾紛主體提供法律對某個糾紛解決的規范和可能處理結果,促使糾紛主體在了解相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決定,并且也不失為法治宣傳的有效路徑。
糾紛作為社會的常態,要求一國動用可用的所有資源去化解糾紛,在此過程中,一國的相關制度、規則必將得到進一步的優化,法治的進程將隨著糾紛的不斷化解得到完善,和諧的社會必將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無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步伐,是穩定社會秩序,構建法治,實現和諧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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