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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商業存在;貿易壁壘
與傳統中醫的診療服務不同,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更具有“簡、便、驗、廉”的特點和優勢,容易為東道國成員所接受,因此,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是中醫藥服務貿易快速發展的主要途徑之一。但是,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在市場準入方面遭遇了諸多貿易壁壘。
一、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概述
(一)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模式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四種: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中,其服務提供模式往往不是單一的。在全球化和信息時代,商業存在日益成為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主力軍,成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在海外得以長久存在的主要戰略支撐。
(二)市場準入面臨的非關稅壁壘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是指一國允許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進入本國的條件、門檻和制度。由于服務貿易的無形性,一國為保護本國的服務市場,通常會采取一些非關稅壁壘措施,消除或降低對本國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的限制。
(三)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發展現狀
隨著生活水平提高,民眾對養生保健開始越來越關注,再加上國際上“回歸自然”浪潮的興起,中醫養生保健在世界范圍內正備受矚目。現階段,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在商業存在模式下有以下特點:1.服務機構數量有限: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機構是傳播中醫保健服務的有生力量,但是目前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數量有限,能夠走出國門的中國養生保健服務機構更少。規模相對較大,如瑞士蓮福中醫藥集團,在瑞士和美國開設了21家連鎖醫療中心,開展針灸,推拿服務,并創建“聯中藥廠”為其所屬診所提供重要保健品和養生藥茶。這樣的機構并不多見。2.從業人員輸出規模小:近年來,世界中醫學聯合會和瑞士中醫集團、洛桑中醫診所、歐洲中醫基金會以及阿曼蘇丹國開展中醫醫療、保健、教育等開展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建立了一些長期合作關系的中醫人才派出渠道。總體上,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從業人員輸出規模較小。
二、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壁壘問題
服務貿易的無形性和不可儲存性決定了其壁壘表現形式只能是非關稅壁壘,一方面是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機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對從業人員資質及其跨國執業方面的法律規制。
(一)市場準入壁壘
以澳大利亞為例,目前澳大利亞有5000多家診所,其中中醫診所比較少。中醫保健、針灸等是西醫從業人員的輔助治療方式,目前有3000個西醫診所內設立針灸治療項目。澳洲政府近年來通過語言、專業對中醫、針灸師開始啟動注冊,限制了相關保健醫師從業資格,影響了一些中醫診所的正常營業。
(二)從業人員市場準入壁壘
1.澳大利亞對中醫養生從業人員市場準入限制:作為“補充醫學”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近年來在澳大利亞受到了一定限制。據統計,澳大利亞約有4500名針灸、中醫師,雖然中醫針灸服務在澳洲已經被廣泛認可,但是自2012年7月1日開始,澳洲通過對境內的中醫、針灸師頒發許可證來限制醫師的行醫范圍和對象,這使得近90%中醫難以在澳洲獨立行醫。澳洲醫學會對上千名會員統計,目前通過注冊者僅為13%,有條件注冊者為87%,其中限制注冊者為25%。對中醫、針灸師的法律限制將阻礙中醫養生保健從業人員在當地醫院、診所的執業。2.美國對中醫養生從業人員的市場準入限制: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在美國是補充和替代醫學(以下簡稱CAM)。近年來,美國接受CAM治療人數正逐年增加。據調查1997-2002年5年間,CAM療法呈穩步增長趨勢,最長用的有肌肉松解療法(14.2%)和按摩療法(7.4%)。隨著中醫保健在美國市場的不斷升溫,美國各州開始針對中醫保健醫師的從業資格進行一定考核。目前美國50個州中有44個州對針灸師通過按期完成繼續教育學分的方式頒發針灸執照。美國成立的東方醫學資格認定委員會,對相關中醫保健從業人員資格進行認定管理。這些管理活動對中醫養生保健從業人員構成了間接限制。
三、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壁壘在GATS框架下的分析
在GATS框架下,服務貿易的兩道關卡是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兩者聯系緊密,市場準入是適用國民待遇的前提,國民待遇又是市場準入的保證。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主要是“開業權”和服務提供者資格的問題。
(一)市場準入
在商業存在服務模式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限制服務機構設置和限制服務提供者資格及流動等。前者主要表現為設置較高的門檻或限制開業權等。這種壁壘涉及到養生保健服務提供商在本國的存在及允許參與的程度;中醫養生保健外籍雇員市場準入方面的壁壘主要為對從業人員入境手續和就業許可方面的限制等。為了減少貿易壁壘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GATS限制成員方在服務貿易中設置市場準入方面設立壁壘。市場準入在GATS并非一般性義務,而是根據承諾表承擔特定的義務。具體到健康保健服務領域,一成員方在市場準入方面所做的承諾,涉及到該成員方是否允許其他成員的健康保健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服務市場及進入程度問題。合法管理與市場準入壁壘有時候難以區分,構成市場準入的主要障礙。非關稅壁壘通常規定在各國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性法規之中,并且經常以合法管理的名義出現。以澳大利亞為例,對中醫保健服務人員進行從業資格管理,影響到了從業人員的正常執業。看似合法的管理措施,使得近90%中醫難以在澳洲獨立行醫。如此大比例中醫保健從業人員的失業,也很難說不是澳洲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從業人員設置的貿易壁壘。
(二)國民待遇
與市場準入相同,國民待遇也不屬于GATS成員國的普遍義務,而是特定義務。各成員國須在自己承諾開放的健康保健服務部門中給予外國保健服務和保健服務提供者以國民待遇。國民待遇方面的壁壘主要體現為服務主體進入一國市場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領域,表現為對保健服務從業人員的歧視性措施。例如,征收更高的稅費,以及對外籍保健從業人員要求更高級別的專業證書等。
四、減少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壁壘的對策
(一)加強國際談判減少壁壘
推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減少貿易壁壘是關鍵。具體來說,一方面可以在GATS框架下,擴大各國具體承諾義務來限制健康保健領域壁壘,另一方面也可以尋求國際法方面的保護,通過國際條約保護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1.通過談判擴大成員方具體承諾:按照GATS的規定,一個成員對市場進入的具體承諾,均需經過談判,逐項列入“具體承諾表”中。具體承諾是成員方按不同的服務提供方式,就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及其他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在服務部門或分部門的適用范圍和條件所做的承諾。例如,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主體資格的認定方面,鑒于實踐操作中承認服務提供者資格的復雜性,如涉及保健機構從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等問題,GATS規定可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解決或成員自行單方面宣布完成。因此,在GATS框架下,加強成員各方之間的雙邊或者多邊談判,有助于確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主體資格的統一標準,擴大各成員方在中醫養生保健主體市場準入方面的承諾義務。2.通過談判加強國際立法:中醫養生健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需要在國際法律層面予以支持和保護,可以通過簽署多邊國際條約、諸邊國際條約或雙邊國際條約實現。中國作為經濟和政治大國,與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存在著密切的貿易和投資關系,簽訂了大量的雙邊、諸邊貿易和投資條約。我國各主要相關部門有必要在國際重要談判和條約中,有意識地通過條件互換或其他形式,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進入其他國家開辟合法通道。
(二)積極推進中醫養生保健國際服務標準建設
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減少各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壁壘,需要有一個國際通行的服務標準。“明確、統一、確定、可驗證”的服務標準,成為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核心問題之一。在我國國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三級標準體系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企業應團結一致,推動有關國際標準的出臺。此外,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在世界范圍內有著廣泛的影響,中國中醫養生保健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參與中醫養生保健國際標準體系的制定,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標準建立國際標準,消除分歧。“一帶一路”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國際談判和標準制定帶來了契機。在中國與澳大利亞、匈牙利等國的雙邊談判中,簽訂了新的中醫藥合作協議;通過各國談判協商,國際標準化組織《一次性使用無菌針灸針》的國際標準。中醫養生保健國家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應積極參與到各國及區域間的雙邊及諸邊談判中去,為確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標準努力。
綜上所述,在商業存在模式下,解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法律問題,需要中醫藥界和法律界、政府和民間、外交和經濟部門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楊逢柱 王 芳 單位:北京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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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由于更年期的婦女缺乏保健的知識
通常情況下造成情緒不穩,如心理情緒產生波動、失眠、自我難以調節癥狀,加重了更年期綜合征的到來,形成惡性循環。因此,婦女在這之前,最好進行一些心理咨詢或去醫院或相關門診進行問診,可以采取適當的藥物治療,例如,激素的定量使用,對該病的預防有積極的作用;保持積極的上進心,能很大程度的增強婦女的機體的免疫力。此外,良好的心情會促使神經分泌系統、免疫系統進行密切的協作以及緊密的協調,從而使機體處于一種健康的、穩定的最佳狀態,還能有效的降低和克服婦女更年期的綜合癥[2]。
1.2婦女在經期期間對鈣物質的的補充和吸收顯得十分的重要
尤其是婦女在絕經前、后,每天對鈣的吸收平均量為1200~1500mg,外加還要補充維生素D,因為維生素D能夠促進鈣和磷的吸收,促使鈣物質能在骨骼內快速的沉著。還有要適量的補充相關的激素,尤其是女性激素,它能更好的調整女性在過渡時期激素的分泌量,從而能延緩骨質疏松癥的發生發展,還能降低心血管方面的疾病,對婦女更年期的綜合癥也有改善性。
1.3對婦女圍絕經期間的保健與護理
首先,正確的使用藥物干預。從流行病學、臨床實驗、動物實驗等方面講大豆異黃酮能夠改善絕經后女性出現的潮熱癥狀,還能防止血管粥樣硬化的癥狀以及防止骨質疏松的出現,從而降低了乳腺癌的發現率,因此要建議女性尤其是更年期的婦女要及時的使用大豆異黃酮進行治療借助依賴性癥狀以及相關的疾患[3]。其次,婦女在更年期的時候易出現三大腫瘤:卵巢癌、子宮頸癌、子宮內膜癌;更年期屬于高發階段,因此要更加的重視,盡早的做好婦科腫瘤的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婦女應每隔3~6個月做1次婦科檢查,對疾病的篩查工作一定要做到無病早防,有病早治療。假若月經周期除了出現了紊亂之處,還出現了經期的延長以及經量的增加,那么就應該及時的就診,防止失血過多,從而出現貧血癥狀。
2婦幼衛生工作的相關特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自己的保健意識也逐漸的增強,保健的需要也在慢慢的改變,人們對自身的健康觀念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不僅僅要求減少疾病的發生,而且還要追求生命的高質量。因此,對婦幼衛生保健必須要以人為中心,以家庭為小單位,從維護生理健康島社區以及家庭健康的促進來更新人們的思想,從而更好的調整婦幼衛生服務的思路,不斷的拓寬服務的范圍。對婦幼衛生展開保健服務要根據其婦幼衛生的工作特點,開展以下相關的工作:在社區建立相關的婦女早孕的保健卡,主要是包括產前、產時、產后的相關保健服務;對高危妊娠的轉診以及篩查;對育齡的夫婦要進行相關計劃生育的指導。其中尤其是要注意對危重癥的兒童和婦女要建立婦幼衛生的急救站,及時的將危重癥的患者進行急救或者是急轉診治,從而有效的降低5歲以下的兒童和孕產婦的死亡率。幫助以及指導母親堅持6個月的母乳喂養。對兒童的管理和服務要從孩子的出生到成年,制定一套完整的服務系統;加強對兒童急性的消化道和呼吸道疾病的管理;給兒童要做好定期的體檢、免疫等工作。對于下崗的職工,因為有失落感,在更年期的時候更容易出現焦慮、煩躁等癥狀,這就要求服務人員對其患者要加強思想的開導并給予相關藥物的輔助治療,幫助更年期的婦女高興的度過更年期。日常生活中和要加強婦女、兒童多發病、常見病以及相關的慢性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日常生活中要加強對婦幼衛生保健活動的宣傳,引導人們不斷的改變自己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的方式,在人們的心中樹立健康的觀念,降低疾病的發生。
3加強人員素質和基礎設施的建設
婦幼衛生工作是關系到我們民族的昌盛以及每個家庭的幸福生活,所以醫院應該加強對婦幼衛生工作的重視。在醫院配備必須的產科、兒科的醫療器械以及專業用車。在專業醫護人員方面,不僅保障基層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而且還要加強對基層婦幼衛生人員的業務培訓,要求每年對基層婦女衛生人員的專業培訓達到100%,其合格率要達到96%以上。另外,還要建立吸引人才的機制,提供學習的機會和晉升的機會,改善工作的環境,最終形成合理的、嚴格的、科學的工作環境,保證婦幼衛生工作順利的進行。
關鍵詞:保險生態;產權制度;調節機制;法制環境
一、保險生態概念概述
根據保險業固有的運行規律、組成成分及本質屬性,筆者將“保險生態”定義為:各種保險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及內部其他組織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復雜聯系、有序競爭、良性協作的動態平衡系統。
基于以上定義,可進一步解析保險生態的基本特征:首先,保險生態是經歷了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發展演進過程的動態系統;其二,保險生態的秩序結構是從競爭中形成的,競爭的最主要特征是優勝劣汰;其三,保險生態是在一定政治、經濟、文化、法制環境下形成的,具有鮮明的制度結構特征;其四,保險生態也是一個具有自我調節功能的體系;最后,保險生態的自我調節能力是有限的,外力影響超過限度就會破壞保險生態平衡。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個有效的保險生態系統一定在保險環境、保險組織、調節機制這三方面具有顯著的生態特征,對我國保險生態問題的研究也應從這三方面展開。
二、我國保險生態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保險生態中最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產權的制度性缺陷,阻礙和扭曲了保險生態組織的健康成長。
具體表現為:
1.產權不明晰。
模糊的產權將導致交易過程的磨擦和障礙,必然提高保險市場交易費用,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同時還會降低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與創新的主動性。產權不清晰是目前國有保險公司競爭力不足、市場創新動力缺乏的根本原因。
2.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我國保險機構尤其是國有公司由于產權制度的缺陷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未完全形成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運作模式,內控系統、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長期低效運行。近年來,一些原國有獨資公司經股份制改造與上市,股權結構有所改善,但國有產權仍占控制地位,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仍比較突出;而一些股份制公司雖較早實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但主要股東多是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單一加上國有股東行使股權積極性的缺乏,使股份制保險公司同樣存在治理結構上的缺陷。
3.尋租腐敗現象嚴重。
在我國,由于國有保險公司經理層的任職及薪酬與經營業績無關,因此當兩個目標沖突時,經理層將傾向于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國有保險公司產權主體的虛置,也使各種監督與激勵機制難以建立,客觀上鼓勵了經理層的設租、尋租行為。
產權制度的上述缺陷,嚴重阻礙和扭曲了我國保險生態組織的健康成長:一是沒有長期發展戰略,短期行為居多,在規模和效益間左右徘徊;二是一些新進入市場的主體為迅速擴大規模,搶占市場份額,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償付能力嚴重不足;三是經營目的異化,不僅追求利潤,更主要的是為了融資,由內部人控制所產生的道德風險嚴重。
(二)違背市場規律的人為干預,破壞了保險生態的自我調節機制。
自然生態的自我調節能力具有一定限度,即“生態閾限”。與自然生態一樣,保險生態的自調能力也是有限的。外力影響一旦超越了“生態閾限”,或完全取代自調機制,保險生態就會失衡。
1.保險主體批設的數量和速度超過了保險生態閾限。
2005年末,全國共有保險法人機構93家,其中保險集團公司6家,保險公司82家(包括外資公司4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家)。一些新設機構為了生存,采取高回扣、高手續費等形式變相降價進行惡性競爭,使一些險種價格低于成本價,造成全行業經營效益、盈利水平的低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保監會共批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1887家。其中,處于經營狀態的1800家,2005年,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共290.61億元,累計虧損競達775萬元。
2.退出機制的缺失破壞了優勝劣汰法則。
只發“出生證”,不發“死亡證”的國家信用擔保機制違背了優勝劣汰的規則,使得經營不善乃至嚴重資不抵債的保險機構無法及時退出市場,干擾了保險生態主體的“進化”,從而惡化了整個保險生態。
3.對資金運用的限制影響了保險主體的抗風險能力。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政府債卷、金融債卷、買入返售、一定比例AA級以上企業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等。投資渠道的狹窄,使資金運用回報率低下,投資風險過于集中,對公司負債管理,產品創新,費率調整形成了不利影響,削弱了保險生態的抗風險能力。
4.保險監管體制的薄弱環節制約了保險生態的良性發展。
一是市場準入機制與退出機制不對稱。我國保險市場準入機制相對健全,但對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生存的主體,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自我國全面恢復保險業務以來,至今尚無一家保險公司退出市場,整個保險市場一直處于只進不出的局面。
二是嚴格的經營行為監管與寬松的償付能力監管不對稱。從當前保險發達國家發展趨勢看,許多國家逐步放松了對保險產品和費率的監管,更側重于償付能力監管。
三是強調規模的力度與強調效益的力度不對稱。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保險業還處于初級階段。將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與發達國家相比得出保險潛力巨大的結論,屬于認識誤區。中國有8億農民,他們生活剛達溫飽,哪有多余的錢買保險。定位不準確,過分強調速度、夸大潛力,強調做大,忽略做強,必然是揠苗助長,人為破壞保險生態,后果難以想象。
四是強調社會管理職能與損失補償職能不對稱。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分散風險和經濟補償或給付;社會管理只是一個派生職能。在市場經濟中,商業保險公司以贏利為目的,如果過分強調社會管理職能而忽略基本職能,用行政的方法要求商業保險公司代替政府承擔一些風險較大的業務,只會造成保險公司經營狀況惡化,影響保險生態的自然發展。
(三)外部環境的先天性缺陷,危害了保險生態的平衡和優化。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國有關保險機構的破產法規嚴重缺乏。保險企業和一般工商企業一樣,也存在著經營失敗,需要建立破產、清算、兼并、重組等法律程序。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法規,經營失敗的保險機構遲遲得不到有效的處置,從而導致了社會風險越來越大,惡化了保險生態。
其次,在誠信環境方面,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以欺詐手段騙取賠款的案件不斷發生,并呈上升趨勢。保險詐騙之風的蔓延,不僅使保險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也使保險聲譽受到嚴重影響。
第三,在市場環境方面,隨著保險主體的過快增加,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不斷加劇,保險已經偏離了大數法則的基本原理,演變成一種賭博。有的地區企財險費率由千分之幾降到了十萬分之幾,行政用車的費率折扣低至1.8折,市場環境呈現出惡化的趨勢。
第四,在制度環境方面,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直接或間接的行政干預、執法不力等現象屢有發生,嚴重干擾了保險生態的自然發展。
三、改善我國保險生態的建議
改善保險生態,必須從我國保險業在生態組織、生態調節、生態環境這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入手,采取多項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改革產權制度,突出股東在保險生態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1.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
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入股,或發行股票公開上市等方式都可實現保險公司產權結構的多元化。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不是單純主體形式上的改變,其目的是通過在產權主體間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借助于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有效的監督與激勵機制、健全的公司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分配機制,才能約束與激勵保險公司各層人朝著與委托人利益一致的方向努力,提高國有產權的使用效率。
2.有序降低國有股份比例。
引入其他投資主體,形成對國有控股方的牽制,解決國有股一股獨大、產權主體虛置的問題,并利用其他投資主體的硬預算約束解決國有產權軟預算約束的問題。有序、適當的降低國有股權比重,將從總體上提高國有產權主體人格化程度,以及在保護產權利益方面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完善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
在內部治理結構方面,要強化保險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理層的職能,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獨立董事,實現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約束和監督,最大限度保護股東和公司利益。
在外部治理結構方面,首先,要建立充分競爭、公平有序的保險生態環境,減少行政干預,促進與維護公平競爭,引導保險市場向健康的市場結構轉化;其次,建立充分競爭的經理人市場,對那些努力經營、以股東利益最大化和公司價值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并取得成功的經理人,通過人力資本價格的上升加以獎勵,提高社會地位;相反,則給予懲罰。
(二)建立退出機制,促進保險主體的優勝劣汰。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建立嚴格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堅決淘汰經營不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以激勵其他從業主體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績效,從而凈化保險市場,防止行業性風險的整體爆發。
其次,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經營失敗的保險公司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和單位成本退出市場,如增資擴股、發行債券、兼并收購等方式,避免對社會造成太大的負面影響,將相關經濟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最后,完善國內保險業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讓保險保障基金能夠充分發揮其實用性維護保障的作用,確保保單持有人的權益不受侵犯。
(三)培育高質量的市場主體,推動保險生態“物種”的進化。
1.允許各種資本進入保險市場。
允許更多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進入保險市場。這些資本具有產權明晰、產權界定較國有產權充分的優點,允許其參股國有保險公司,可以改善國有產權不清晰、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有助于提高國有公司乃至整個行業的經營效率與資源配置效率。
2.大力發展保險中介公司。
首先,轉變觀念,逐步將應由保險中介承辦的業務剝離出來,交由經紀公司、公估公司和公司開展,擴大保險中介發展空間;其次,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公司專業化優勢,鼓勵其更深入的參與投保企業風險管理,提升其在保險領域中的作用;最后,加強社會媒體宣傳,提高保險中介公司的社會形象。
3.培育與完善再保險市場主體。
一是允許國內各保險集團出資,獨資組建或與境外再保險公司、國內再保險機構合資成立專業再保險子公司;二是鼓勵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投資組建再保險公司,從而逐步形成一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有序競爭的再保險市場。
4.豐富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不同組織形式有各自的適用性與局限性。允許多種組織形式存在,不僅可擴大保險市場承保能力,提高保險業對經濟與社會的滲透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保險從業主體的市場競爭能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使保險公司在充分競爭中進行市場創新。
(四)著眼風險控制,實現由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的過渡。
必須實行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引導保險公司把風險控制放在首位,努力提升風險控制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業務科學管理能力、費用控制能力等;必須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經營風險的早期預警;必須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的監管體制和科學的監管技術手段,并與中國保險市場特點相結合,從而形成符合國情的科學、有效、合理、適度的保險監管體制。
(五)拓寬投資渠道,提高對保險生態風險“滯后性”的抵御能力。
1.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
從中國宏觀經濟走勢分析,我國資本市場將會逐漸走出低谷走向規范。近年來,證券投資基金已為保險資金帶來了較為滿意的回報。
2.放寬貸款渠道,允許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不動產建設周期長的投資特點與保險公司長期負債資金的特點剛好吻合,同時,因貸款利率比重定期隨市場利率波動而調整,抵押貸款可幫助保險投資抵御通貨膨脹風險,避免保險公司的長期投資因通貨膨脹而受損失。抵押貸款業務具有以上安全性、收益性與長期性的特點,應成為今后國內保險公司主要投資領域之一。
3.允許保險資金進入股票一級市場和可轉債市場。
我國股票一級市場的平均收益率在5%左右,遠高于銀行存款水平。可轉債因有債券利息保底,其所含期權又隱含著未來獲利的機會,因此,股票一級市場與可轉債市場都是比較適合保險資金投資的渠道。
4.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二級市場。
隨著保險公司投資技術的提高、經驗的積累與人才儲備的加強,可考慮允許保險資金以適宜比例進行股票二級市場投資,既扶持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也為自身積累投資經驗。
5.允許保險公司以一定比例參與國家基礎設施投資。
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規模大,與保險公司長期負債的特點正相吻合,且有政府信用支撐,風險小而收益穩定。允許保險公司以一定比例的資金參與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如電廠、高速公路、港口、石油儲備等,可實現保險公司與政府的雙贏。鑒于目前保險公司直接投資實業在中國還有一定的法律障礙,可先考慮保險公司定向發放債券或信托憑證的方式。
(六)健全法制體系,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1.修訂《保險法》,為保險業構建良好的基本法律保障平臺。切實解決阻礙保險業發展的深層次問題。
2.盡快建立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
建立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是非常現實而迫切的問題。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對于正確運用《保險法》,規范保險業務經營和管理,改善保險業當前的法制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充分有效的運用相關法律法規。
除《保險法》外,保險經營與管理還要遵循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這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變化,無疑對規范保險業的發展具有相當的促進作用。
4.加強法律理論與實務研究,解決普遍性的法律適用問題。
必須通過研究相關法律的理論及實務問題,促使各類保險法律關系主體正確適用法律,達到推動保險業務規范和發展的目的;同時,在研究和實踐中,及時發現和總結法律適用中比較普遍的、爭議較大的現象及新生的保險現象,通過與主管機構、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制定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從而實現保險法制的持續完善。
5.嘗試建立保險糾紛案件的協商、調解機制。
近些年保險糾紛訴訟案大幅增加、保險公司敗訴的報道屢見報端,在消費者中形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成為制約保險業發展的不利因素。對此,建議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建立保險糾紛案件協商調解機制,例如,在行業協會下設立保險糾紛案件調解委員會,設計一種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愿、對保險人適當強制的案件聽證制度。通過該制度,充分發揮民間調解作用,減少保險糾紛案件及其所產生的負面社會影響,從而為保險業發展創造更為健康、和諧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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