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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融資租賃的定義
《準則》第五條指出,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筆者認為,定義中所說的“全部”二字的使用有明顯的不妥之處。《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第四條之(一)將“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作為銷售商品收入的必備條件之一。一般而言,商品銷售要比資產租賃在“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上程度更甚,但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也僅使用了“主要”二字,而非“全部”,何況是資產租賃呢?因此,筆者建議將“全部”換成“大部分”或“主要”更為合理。另外,在融資租賃業務實踐中,承租方往往只對租賃資產余值做部分擔保,出租方則要承擔租未擔保租賃資產余值減值的風險。因此,使用“大部分”或“主要”字眼更符合實際。
二、關于融資租賃的確認標準
《準則》第六條之(三)指出,“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是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的,也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筆者認為,這里應明確闡明“租賃資產使用壽命”是指該資產全新時的可使用壽命、還是以租賃日為起點的尚可使用壽命。結合舊《準則》的觀點,筆者認為這里應是指“以租賃日為起點的尚可使用壽命”。
《準則》第六條之(四)指出,“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租賃,可以認定為融資租賃。由于最低租賃付款額與最低租賃收款額并不一定相等,即使相等、也可能由于租賃雙方使用了不同的折現率,導致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也不一定相等。這樣,必然會出現要么只有“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要么只有“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情形。一旦出現這種情形,是允許雙方都將該租賃確認為融資租賃、還是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一方將該租賃確認為融資租賃?《準則》并未明確。筆者認為,會計核算是為會計主體服務的。在判定經濟業務類型時,應以該經濟業務對會計主體所產生的經濟實質作為判斷依據。因此,租賃雙方在判定租賃業務類型時,無須考慮該經濟業務會對交易的另一方產生什么結果,不應受對方判定結果的影響。所以,《準則》第六條之(四)應體現以下觀點,即“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承租人應將該租賃業務認定為融資租賃;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出租人應將該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
三、關于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
《準則》第十八條指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筆者認為,初始直接費用是出租方在租賃開始日因出租資產而發生的輔助費用,是為獲取租賃收益而發生的代價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擔的一項開支。若將初始直接費用計入“應收融資租賃款”,就意味著該筆支出可以從承租人或其他第三方收取,但這與事實不符。因此,不應將初始直接費用計入“應收融資租賃款”。
四、關于租賃資產公允價與其原賬面價值差額的處理
《準則》第十三條指出,“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可見,租賃準則與債務重組準則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一樣,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將公允價值作為出租人對外交易的計價基礎。那么,對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其原賬面價值間的差額如何處理呢?準則并未明確。參照其他新準則的做法,筆者建議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其原賬面價值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
五、關于未實現融資租賃收益的確認
《準則》第十八條指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由于本文第“三”部分所述原因,筆者先將第十八條修改如下文:“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顯然,這里講的現值就是以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率所計算的現值。而租賃內含利率又是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為現值、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為各期現金流量、按年金現值及復利現值的計算公式倒擠出來的。因此,第十八條的內容也可按下文進行陳述:“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租賃資產公允值與初始費用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其原賬面價值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修改后的條文與原條文相比,既體現了對《準則》前文相關內容的繼承、避免了重復,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有助于初學者迅速掌握租賃日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關鍵字:會計準則租賃上市公司
一、租賃準則實施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在融資租賃情況下,租賃準則規定承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兩者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新舊租賃租賃準則的最大區別在于用公允價值替代賬面價值。采用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計量,減少了上市公司在執行會計準則時的選擇余地。未確認融資費用可以在租賃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分攤。原租賃準則規定除了采用實際利率法之外,還可以采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攤銷。用實際利率法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攤銷,符合資金時間價值的原理。同時,租賃準則對攤銷方法的單一規定,避免了承租人利用不同的攤銷方法人為調節利潤的行為。而在租賃活動過程中承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記入租賃資產的價值,初始直接費用資本化,能夠從承租人角度反映企業租賃資產的真實價值。同時,由于融資租入的資產要在較長的時期內為承租企業所使用,為取得這種資產所耗費的費用理應在融資租賃期限內攤銷。
此外,租賃準則還規定承租人應當采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同時規定,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折舊年限為租賃資產的可使用年限;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折舊年限為租賃期與租賃資產的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者。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上市公司通過對租賃資產采用不合理的折舊政策與折舊年限來調節利潤的現象。如果上市公司作為出租人,其租賃收入的會計處理更為嚴格,與舊準則將初始直接費用作為當期費用處理相比更為科學。另外,新租賃準則的方法對未實現收益的分配更為合理,避免了出租人利用不同的分配方法人為調節利潤的行為。
二、上市公司在執行租賃準則面臨的技術性問題
1.融資租賃的第二條判定標準:“……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這里的“遠低于”,一般是指購價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的5%(含5%)。
2.融資租賃的第三條判定標準:“……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通常為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新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超過75%),則該條標準不適用。
3.融資租賃的第四條判定標準:“……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通常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占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90%以上(含90%),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占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90%以上(含90%)。但是如果租賃資產在開始租賃前已使用年限超過該資產全時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超過75%),則該條標準不適用。
4.作為承租人的上市公司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時,應根據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不同,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對未確認融資費用進行分攤:①租賃資產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且以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率,此時應以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作為分攤率;②租賃資產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且以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為折現率,此時應以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分攤率;③租賃資產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作為入賬價值,且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折現率,此時應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分攤率;④租賃資產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應當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融資費用分攤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折現率。
5.如果未擔保余值減少或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出租人應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并根據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認后期的融資收入。這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未擔保余值調整日,使后期租賃收款額(包括擔保余值)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投資凈額的折現率。
各位老師、同學:
大家好!我是88。我所選畢業論文題目是《新租賃準則的主要變化及其應用研究》,下面我將針對我所寫論文的選題背景、研究意義、研究思路以及論文主要內容做一個簡單的闡述。
我之所以選擇本課題是因為現在很多公司都有涉及到租賃相關業務,作為一名會計專業學生,以及未來的一名會計工作人員,我想通過研究新租賃準則的主要變化與影響,從而探究新租賃準則下企業會計人員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財務報表的填制,為將來工作中遇到租賃業務提前做好準備。
新CAS21租賃準則對原有租賃準則進行了較大改動,對于租賃的識別、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會計處理、出租人的會計處理,售后租回交易,列報,銜接都做了較為系統的規定。上述一系列的變動直接影響企業的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和財務報表的制定,進而影響企業的財務指標和企業經營管理的決策,因此,不再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看似微小,可實際上會導致企業財務指標的巨大變化,使得財務風險增加,如果沒有正確的去應對這些變化,將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日常經營和對外融資,因此,對新租賃準則中的主要變化和應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當前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就是要經濟全球化,這就迫切要求會計標準走向統一,而我國的會計準則正在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所以在這種形勢下系統全面的研究國際租賃準則與我國租賃準則之間的聯系,并且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前提下,合理的借鑒國際準則的改進經驗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本課題的研究從理論意義上講,能夠充分展現新租賃準則的進步,深入發現我國租賃準則與國際租賃準則的聯系;從實踐意義上講,可以對新租賃準則在實際應用中將要面臨的問題提出妥善的建議和辦法,從而使得我國的租賃行業更加的規范化,使相關企業的租賃業務有更好的會計處理方法。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對CAS21的頒布背景進行闡述,然后在此背景下將國際租賃準則與國內新租賃準則的主要變化內容聯系起來,著重針對國內外租賃準則對會計處理的影響進行研究,找出新舊租賃準則帶給企業的變化,再通過東方航空和海瀾之家為例,以CAS21為實施條件研究新租賃準則在會計實務中的應用,最后總結新準則在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具體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