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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開啟了傳媒業、電信業發展的新紀元,電信業、廣播電視業、出版業等幾大產業(后文簡稱幾大產業)相互滲透,產業邊界全面消解,它們相互交融而形成一個被稱為“大媒體產業”的全新產業體系。在產業分立時代,基于其時的產業架構、市場結構,幾大產業曾形成了大相徑庭的縱向規制體系,規制緣由、規制目標、規制重心各不相同,但在媒介融合下,幾大產業原有的產業架構、市場結構被徹底顛覆,傳統的分業規制模式面臨根本性挑戰。世界各國競相在幾大產業推進規制融合,在20世紀80年代的放松規制浪潮之后,幾大產業的規制問題再次成為焦點。美國最先在電信業、廣播電視業拉開規制融合的帷幕,其實踐一直是世界的風向標。美國規制融合模式有何特色?其基本邏輯何在?中國三網融合試點正轉向全面推進,且新的融合性規制機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醞釀多時已正式成立,應對融合的規制變革正處在重要關口,美國規制融合經驗有何啟示?
一、美國規制融合實踐的基本歷程
美國是媒介融合這一產業革命的發祥地,最先從規制上進行回應,1996年2月即頒布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新電信法案,在世界吹響規制融合的號角。《1996年電信法》第一次對《1934年通信法》進行了全面修訂,被認為是“對美國開辟未來的極為革命的法律”①,它從兩個方面奠定了規制融合的基本政策框架:一是解除了電信業與有線電視業之間的交叉準入禁令,電信公司可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有線電視公司也可提供電話服務,兩者允許互持股份;二是將通信服務區分為信息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電信服務(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對信息服務免于規制(或輕度規制),對電信服務嚴格規制。允許交叉進入,意味著美國有線電視業、電信業不再存在規制邊界(由規制設定的產業邊界);而設置信息服務類別,所有的融合性業務,不管基于何種技術平臺,均被納入其中,可免于不一致規制。此外,《1996年電信法》還允許市話公司和長話公司相互進入(1982年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被肢解,美國電信市場長話、市話分離),美國電信業內因規制而形成的市場樊籬也被拆除。
在《1996年電信法》頒布之前,克林頓政府曾對通信法提出了一種備受矚目的修訂思路。即在通信法中專辟第七章(Title Ⅶ),對寬帶服務及使用寬帶設施的其他服務施加統一規制,所有“雙向、寬帶、交互、交換、數字傳輸服務”②都被納入這一章的規制范疇,無論其使用何種技術平臺,而不使用屬于第七章的寬帶設施的服務,仍歸屬第二章(Title Ⅰ)有線電話規制、第六章(Title Ⅵ)有線電視規制。但是,這一主張遭受了美國有線電視運營商、電信運營商及各州公共事業委員會(PUC)的一致反對而未果。盡管如此,在如何應對融合上,克林頓政府提案中將寬帶服務與電信服務、有線電視服務分別規制的基本思想,在《1996年電信法》中還是得到了一定的體現,寬帶服務大多被認定為信息服務,與電信服務、有線電視服務最終區別開來。當然,《1996年電信法》與克林頓政府提案存在根本區別,前者是將寬帶服務歸入信息服務免加規制,而后者設想的第七章則對寬帶設施提出了三個基本要求③:開放接入、互聯互通、普遍服務。
《1996年電信法》是美國進行規制融合的根本大法,但并非具體細則。一項業務是否屬于信息服務,時常飽受爭議。因此,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出臺了許多規則(這些規制若受到質疑需經法院裁決),其中重要的規則主要包括:第一,2002年聯邦通信委員會《宣言性裁決》,將基于有線電視平臺的寬帶接入業務認定為信息服務(該裁決曾引起許多質疑,2005年8月美國最高法院進行了終裁,認定聯邦通信委員會的裁決合法)。第二,2004年2月與4月聯邦通信委員會對互聯網電話(VoIP)爭議進行了兩次裁定,將電腦到電腦(PC to PC)互聯網電話界定為信息服務,而將與公共交換電話網(PSTN)互聯的互聯網電話歸入電信服務,并于2005年6月與9月先后出臺規則,規定后者的提供商必須提供緊急呼叫服務(E911)和執法監聽服務(CELEA)。第三,在交互式網絡電視(IPTV)上,2006年12月聯邦通信委員會出臺規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則,禁止本地特許機構不合理拒絕競爭性視頻特許的申請(主要指電信公司的視頻業務申請);之后又進一步規定,電信運營商基于全光纖網絡的交互式網絡電視按數據業務管制,電信運營商勿需挨家申請“本地特許”。
從《1996年電信法》開始,美國一直致力于在融合環境下重新定義普遍服務的內容。《1996年電信法》將普遍服務確定為國家通信系統的基石,普遍服務不再僅限于傳統的電話服務,而被擴展到先進電信服務(advanced services),普遍服務的范圍由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根據電信和信息技術及業務的發展定期制定,具有動態性。1997年聯邦通信委員會依據新電信法頒布普遍服務法令,電信普遍服務范圍擴展到信息服務。2005年美國開始討論修改電信法,將寬帶互聯網接入業務納入普遍服務目標(其間美國參議院戈登·史密斯、康拉德·伯恩斯先后提出《21世紀普遍服務法案》、《2006年互聯網和普遍服務法案》)。經過長時期準備和充分醞釀,2011年10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通過反復討論修改的普遍服務基金和運營商間補償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將電信普遍服務的重點轉向寬帶互聯網,設立“連接美國基金”(CAF,Connect America Fund),取代原“高成本地區基金”(high-cost support fund),同時在其下建立專門的“移動基金”(Mobility Fund),以加速推進移動寬帶服務的普及。
回顧美國規制融合實踐的基本歷程,可以發現,美國推進規制融合的基本思路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如何在有線電視業與電信業之間實現公平進入;二是如何對融合性業務實施規制;三是如何在交互融合的產業體系下實行原特定產業的某些規制理念(如普遍服務)。美國的規制融合實踐在世界起步最早,至今雖仍遠未成熟,但經過近20年的實踐,現已形成了一種極具有代 表性的規制融合模式。
二、美國規制融合模式的主要特色
美國在《1934年通信法》中建立起了獨具特色的分類規制體系。該法定義了電信服務、無線通信服務(mobile radio service)、廣播電視服務(broadcasting service)、有線電視服務(cable service)等基本的服務類別,每一服務類別的規制內容、規制程度各不相同。對特定業務如何實施規制,先必須將其歸入一定的服務類別。在規制融合實踐中,美國繼承了分類規制的基本傳統,在分類規制體系下為電信業、廣播電視業構建起統一的規制框架,從橫向分層組織規制。美國的分類規制在傳統規制時期獨具一格,承襲這一傳統的規制融合模式亦可謂獨步天下。
1. 承襲分類規制實現融合規制
從在電信業、廣播電視業實施全面規制開始,美國就將其納入到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內,由統一的規制機構聯邦通信委員會實施規制。在目前幾大產業規制融合的探討中,這一點一直為人所津津樂道。其實,這并不表明,美國其時就已對這些產業進行融合規制。在美國傳統規制中,每一服務類別嚴格對應于相應的行業,不同服務的類別,規制內容千差萬別,并且對應不同類別的服務規制,聯邦通信委員會分別建立了相應的分支機構。雖有統一的法律框架,統一的規制機構,但實質是通過分類規制實施分業規制。
雖然如此,美國的規制融合實踐,最終還是在分類規制體系下為電信業、廣播電視業搭建起了統一規制框架。這是美國規制融合模式最具特色之處。在傳統規制時期,美國通信法所定義的電信服務、無線通信服務、有線電視服務等基本服務類別,分別代表相應的行業,兩兩之間不存在任何交集,從而也無多少關聯。而在《1996年電信法》中,美國在沿用這些傳統服務類別定義相應行業之外,新增的信息服務類別不再與特定的傳統產業范疇相對應,任何技術平臺所提供的非傳統業務,均可能納入這一服務類別,盡管各服務類別之間也不應存在交集(否則通信法無法實行),相互之間不應發生關聯,但實際上,如按傳統規制邏輯,納入信息服務的業務,本應按其技術平臺被歸入相應的傳統服務類別,信息服務類別實質上充當了傳統服務類別之間的橋梁。這就意味著,通過信息服務類別,美國真正將電信業、廣播電視業納入一個統一的規制框架。此外,美國《1996年電信法》允許電信業、有線電視業相互進入,其所定義的傳統服務類別,也已不再具有之前所代表的嚴格的分業規制意涵。
傳統分業規制在媒介融合下所遭遇的致命挑戰,是不同技術平臺提供的相同或類似業務將遭受不一致規制,應對這一挑戰是在幾大產業實施融合規制的首要任務。美國實現一致性規制的基本特色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將各種新興的融合性業務集中歸入信息服務,對它們不施加規制,或者僅輕度規制,以使這樣的業務不至于按技術平臺落入傳統服務類別而引致規制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如果新業務歸入信息服務免于規制后,與類似的受規制的傳統業務之間產生了規制不一致,則主要考慮如何放松傳統業務的規制④,而不是為消除規制不一致而將傳統服務的規制“強”加于新業務之上。
在媒介融合下,雖應對具有類似經濟特征的業務實現一致性規制,但從分業規制轉向融合規制的過程中,又可能仍需對幾大產業區別對待,而暫時對其間的某些類似業務在規制程度上體現一定差異。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媒介融合之初,為促進公平競爭對市場地位懸殊的運營商推行不對稱規制;二是媒介融合是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部分傳統業務將在長時期內一直具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基于不同平臺的類似業務可能處于不同的細分市場。美國分類規制體系在規制融合中的最大意義就是實現這一規制訴求,其服務類別,不僅在電信業、有線電視業之間實現了不對稱規制;而且也對媒介融合過程中的不同細分市場施加了不同程度的規制。
如何在幾大產業實施融合規制,對類似業務既實現一致性規制,又在需要時令其規制程度有所差異,美國與歐盟的實踐形成了鮮明對比。歐盟規制融合最為引人注目之處,是重新搭建融合性的規制框架,從橫向分層組織規制,先在各層級(網絡、內容、服務等)分別實施統一規制(一致性規制),之后再在一定層級實行分類規制(這里對“類”的定義與美國對“類”的定義截然不同)。如在內容層級,將視聽媒體服務納入統一的規制體系后,再分成線、非線,對一些業務實現不同程度的規制。而美國則是承襲傳統分類規制體系,在分業規制形式下實現融合規制,其分類規制體系所定義的服務類別,從一開始即體現了某些業務間所受規制程度的差異,類似業務的一致性規制主要通過新增的信息服務類別而實現。
2. 秉承分類規制實現分層規制
美國在電信業、廣播電視業的傳統規制通過服務分類組織規制。《1934年通信法》定義了多種基本服務類別,每一章節對一定服務類別專加規制。其時一種服務類別代表一個縱向一體化的產業,一定服務類別的規制,名為對“服務”施加規制,但實為對提供服務的網絡技術平臺實施規制。這樣的組織規制方式,實質是遵循縱向一體的產業架構,從縱向組織規制,因此被形象的比喻為“豎井”模式(Silo Model),一種服務類別被視為一個“豎井”。
按組織規制的上述邏輯,當有新產業問世,對其施加規制的方法是在通信法中定義一種新服務類別,專辟一章加以規制,可以說是在“豎井”之外再添一新“豎井”。有線電視業新問世時就是被這樣處理的,美國在通信法中定義了有線電視服務,通過第六章實施規制。后來克林頓政府提議的“第七章”也希望對寬帶服務按這一邏輯組織規制。
在規制組織上,美國規制融合模式的主要特色在于:一方面秉承了通過服務分類組織規制的傳統,但另一方面又悄然顛覆了傳統規制從縱向組織規制的范式。對傳統業務之外的新興業務,《1996年電信法》似乎視之為一個產業,而對應定義了信息服務類別,但其實這并未沿襲組織規制的傳統邏輯。既然各種不同形式的融合性業務,一旦被認定為信息服務,均可免于規制,而無論其技術平臺是否遭受規制,受何種形式的規制,這就意味著,一種業 務如何實施規制,不再完全由其技術平臺決定,服務規制與網絡規制已經分離開來。信息服務類別已不代表特定的縱向一體化產業,再非“豎井”之外的新“豎井”。通過信息服務類別,美國已開始從橫向分層組織規制,在組織規制的范式上對媒介融合下的新產業架構進行了回應。美國在規制融合中的組織規制方式,與其傳統規制中的組織規制方式可謂形似而神不似,這一點是美國規制融合模式的引人矚目之處。
其實,《1996年電信法》中的分層規制范式,主要繼承了之前第二次計算機調查在電信業所采用的增值業務/基礎業務兩分法的理念。此次調查認為,基礎業務潛存于增值業務之下,而增值業務則“騎”(rides)在基礎業務之上⑤,故而基礎業務被嚴格規制,增值業務可免于規制。不少研究者(Robert Cannon、Douglas Sicker、Kevin Werbach)因此認為,第二次計算機調查分離了基礎傳輸網絡與其所提供的業務,實則已采用初步的橫向分層規制理念。⑥之前第一次計算機調查希望在電信業務、數據通信業務之間劃一條清晰的不變的分界線,是典型的縱向分業規制邏輯,但最終失敗。美國轉而在電信業中通過增值業務/基礎業務兩分法,進行了橫向分層規制的初步實踐,在分類規制框架下,這種嘗試在不經意間開創了一種影響深遠的新規制范式。
當然,第二次計算機調查分離增值業務與基礎業務的方法,對分層規制的最初實踐尚是局部的,僅僅限于電信業。《1996年電信法》區分信息服務與電信服務,美國在電信業、廣播電視業組織規制的范式才真正全面發生質的變化,開始對兩大產業從橫向分層組織規制。從以后的實踐來看,信息服務常被視為一個“百寶箱”,任何融合性業務,無論其基于何種技術平臺,都被納入其中,進而服務、網絡實現分離規制。
雖最早在局部進行分層規制實驗,可在后來的規制融合實踐中,美國的分層規制是極不徹底的。在世界規制融合實踐中,歐盟的分層規制模式引人奪目,其在搭建起電子通信規制框架、出臺《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后,將網絡規制與內容規制完全分離開來,從橫向組織規制,分層設計規則。但美國的《1996年電信法》,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依舊保留了不同服務、不同技術平臺之間存在已久的縱向法律區隔,仍然假設不同的服務使用不同技術,經由不同網絡傳輸,而并未“全面體現融合的寬帶世界(不同的網絡設施能在互聯網平臺上傳輸類似的服務)”⑦。誠如約翰·中畑(John Nakahata)所言,對于協調各種信息平臺規制的多樣性的通信法改革,《1996年電信法》還僅是一個開始。⑧受歐盟分層規制實踐的影響,美國微波通信公司(MCI)曾提出一個提案,建議美國實施更為徹底的分層規制,從物理網絡層、內容層、應用層、邏輯層等層級分層組織規制,但這一提案飽受批評而未獲采納。
研究者們一度將互聯網的誕生主要歸功于增值業務/基礎業務兩分法。但當幾大產業基于互聯網進一步走向融合后,沿襲分類規制的傳統,美國的規制變革在分層規制的實踐上僅邁出了較小的步伐。
三、美國規制融合模式的基本邏輯
解讀美國規制融合模式,必須深入理解其背后基本的政策邏輯。這一點必須回答彼此關聯的三個問題:美國在規制融合實踐中奉行什么樣的規制哲學?其規制融合政策的基本目的何在?美國為什么形成了這樣的規制融合模式?
美國是極度崇尚市場自由的國家。即使是在電信業、廣播電視業施加全面規制之際,其別具一格的規制模式就已折射出這樣的取向。其時美國并未實施頗為盛行的國有化模式,走上公營壟斷之路,而是推行特許模式,通過市場準入特許獲取微觀經濟干預的權力,對特許的私營壟斷(包括寡頭壟斷)施加嚴格規制。這種“胡蘿卜加大棒”式的規制模式,最終保留了一定的市場形式及相應的市場要素,完全的市場雖不復存在,但并非如國有化模式對市場進行全面替代。特別是在廣播電視業,這一模式更是在無線廣播電視業內,及其與有線電視業之間推進了相當程度的競爭。因國有化部門的內部競爭難以獲得,旨在引入競爭的放松規制與私有化之間存在天然的互補性⑨,特許模式令美國在日后推進競爭的規制變革中占盡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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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產業的蓬勃發展不僅需要完備的市場機制作為引導,同時還要依靠完善的政策法規作為保障。總結世界各國媒介規制的成功經驗,無不是在科學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內有序地開展規制活動。但是反觀我國媒介規制的相關政策法規,多是行政性的命令,而鮮有具體詳盡的法律條文。更有甚者,憑借某個黨政部門或是相關部門領導的批條或電話,就批評責難某一媒介機構或是媒介從業者,甚至給予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這種缺乏規范性和權威性的媒介規制,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僅導致媒介監督政府的職能無法實現,而且還會降低媒介機構的運轉效率。另外,從具體內容來看,我國媒介規制更多的是限制性的義務,而非保障性的權利。例如,公民的四項基本權利(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以及媒介的采訪權、報道權至今仍無法得到相關法規的保障,甚至媒介從業者的人身安全還要遭受威脅。
一、不獨立的規制主體
能否建立獨立的媒介規制主體是解決政監不分、政企不分、監管職能不清等問題的根本途徑,也關乎完善的媒介規制體系能否建立。我國的媒介規制主體并不獨立,而是隸屬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機構要有效地監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行為;另一方面,媒介機構又要接受行政機關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機構的監督權已經被架空,即使能夠擁有部分監督權,監督的深度和廣度也頗受質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給予媒介機構全額的資助,其生存和發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便不顧自己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將經濟利益作為最終目的,導致虛假新聞、低俗新聞和炒作新聞等不良現象屢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機構迎合少數受眾的需求,而極力突出報道暴力信息。此種行為不僅降低媒介機構的美譽度和信任度,長久看來還會失去大部分受眾的關注。媒介機構與政府曖昧不清的關系,導致媒介機構以及從業者可能會運用自身的影響力作為籌碼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具體來說,為謀取特殊的政治或經濟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團利益的言論,或者虛假信息以及軟性廣告信息,甚至收受賄賂或進行有償新聞等。毋庸贅言,媒介尋租不僅削弱了媒介機構的監督權,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劇下降。
三、未來我國媒介規制的路徑選擇
通過上文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媒介規制存在諸多問題,下文筆者將探討未來的路徑選擇。
(一)創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機構“從過去聚焦經濟擴展到強化公共服務與維護社會公平等更為廣闊的領域,并實現經濟、社會和公共服務等多項職能之間的平衡;側重點不再是‘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而是要明確在應該管理的領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據我國的國情,媒介機構不可能完全私有化。從長遠來看,可以建立一個涵蓋整個媒介領域的產業部門,包括新聞、出版和文化娛樂等,制定相互協調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如此,不僅有利于從管理體制和政策規劃上打破行業壁壘和條塊分割,而且還可以避免部門所有制和地方保護主義。政府應該投放更多的精力激發媒介機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并為其營造良好的制度與政策環境。回歸政府社會管理者、資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職能定位。
(二)明確界定媒介產權現代企業制度表現出優越的財產權利結構,使其成為實現媒介產權權責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產權改革應該在保留部分媒介機構“事業單位”性質的前提下,逐步發展股份制的媒介機構。在保持國家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許其他資本進入。媒介機構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僅能使國家資產、集體資產和個人資產各有其主,而且能夠實現經營責任明確,出資者享有與其投入資本額相應的所有者權益。當媒介機構經營不善時,出資者只承擔與其投入額相應的有限責任。但是在媒介集團推行公司化改制過程中,必須明確媒介集團與政府之間的產權關系。作為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媒介集團應該擁有對國有資產的獨立支配權和經營權。同時,還要明晰媒介集團與其下屬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合法的范圍內,自主經營、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資產主體的隨意干涉。
(三)健全相關政策法規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識形態的局限目前無法突破,也就是說針對新聞傳播活動基本原則的立法暫時無法實現,那么就應該加快制定具體規范和管理各類媒介活動的法規。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明確媒介規制的范圍、主體、方式和監督救濟機制等。具體來說,“要對現行的媒介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規定進行清理,對于那些與法律、法規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觸的,應盡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特別要提出,強制性的行政權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論自由等較為重要和敏感的憲法權利,政府過度的直接干預不僅會招致媒介機構和社會的不滿與批評,而且還會導致規制失效。
(四)建立獨立規制主體在規制主體方面,國外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以廣播電影電視為例,美國對廣播電視媒介進行規制的機構主要由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公共廣播社團和廣播管理委員會來完成。英國公共廣播電視是其主流媒介,由政府控制,國家有權在需要時征用通訊工具。德國的公共與商業廣播電視媒介,分別由不同的機構對其之進行規制。美英德等國家的媒介規制經驗表明:政府不直接規制媒介機構,而是通過相對獨立的機構完成媒介 規制。我國應該建立專門的獨立的規制主體,通過法律明確其法定權利,從而保證媒介規制的公平性和權威性。
【關鍵詞】傳媒;改革;“語法問題”
【中圖分類號】G206【文獻標識碼】A
第八屆中國新聞傳播學科研究生學術年會2008年底在復旦大學新聞學院舉行。年會共收到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傳媒大學、香港中文大學、美國雪城大學、日本早稻田大學等海內外知名高校研究生的投稿近200篇,入選論文或摘要55篇。年會以“變革與傳播:中國傳媒三十年”為主題,旨在回顧30年來的傳媒改革,探索深化改革之路。會議主要從新聞學的內在規律出發,對改革進程中遇到的傳媒體制、國際環境、消費文化等“語法問題”進行檢視。為迎接2009年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八十周年院慶,年會特設了“研究•視域•變遷”等專場,省察了傳媒改革進程中新聞傳播研究的進展以及新聞傳播學科體系的形成與發展。
一、自由與法制:傳媒體制改革的重要主題
“新聞自由和新聞立法是研究新聞改革最重要的主題。”(孫旭培,2008)本次年會再次強調了傳媒體制改革過程中自由與法制的核心作用,深入闡發了現有體制下傳媒表達的困境,并在此基礎上思考了推進傳媒體制改革的方法。
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與信息傳播學院特聘教授、原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所長孫旭培教授作了主題演講。他認為,如今改革達到新的階段,要再次重申新聞立法,以此來漸進地實現更大程度的新聞自由。他引述了《人民日報》2008年11月3日的評論:“應加快新聞領域立法工作,繼續完善與新聞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做好新聞工作、提高輿論引導能力提供法律保障。”(華清,2008)他認為,這預示著新聞立法將是今后進一步推進新聞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孫旭培,2008)
在此基礎上,孫旭培教授提出了從自由和立法角度研究新聞改革的13個研究議題:新聞自由權的具體研究、新聞自由的維度和尺度、宣傳本位與報道本位、社會穩定與意見多元、新聞法治與社會效益、突發事件與新聞自由度、第二第三國際與新聞自由、清末與民國兩個時期的新聞自由、新聞自由的急進還是漸進、媒介批評的法律規定、憲法中的言論出版自由與媒體創辦、新聞評議會制度、對新聞自由的法律救濟。他希望與會研究生秉承專業精神,能對以上議題規范地進行學術研究。(孫旭培,2008)
華中科技大學博士生盧家銀、崔明伍(2008)在入選論文《新聞媒體在利益表達中的困境》中,通過分析新聞媒體在公眾利益表達過程中遭遇的困境,為新聞立法提供了現實論證。他們認為,新聞媒體在現有體制下既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又是人民的“喉舌”,這在部分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將造成“喉舌”之困――媒體究竟應遵照政府的宣傳策略,還是應該直接表達民意。同時,市場也干預著傳媒的表達。因此,在多元利益的情況下,需要首先建立解決言論糾紛的憲法訴訟制度,為公眾利益表達提供司法保障;同時,建立公眾媒體等各類媒體,將多元利益在傳媒中分割開來,以保障每一方的表達權利。
復旦大學碩士生陰良(2008)也對當下傳媒表達的困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與盧家銀、崔明伍的研究不同的是,陰良選取外國媒體駐華記者這一特殊的群體進行研究,訪談了16個來自不同國家、媒體的外國駐華記者,發現外國駐華媒體受到更復雜的社會控制;同時,研究立足于“人”,而不是直接分析“傳媒”,因此,在組織、行業、社會這三個層面外,還特別強調了個體層面的因素,提出了“傘兵記者”(parachute journalists)與長期駐華記者(resident journalist)這兩種不同的派遣方式造成了個體認知差異,并最終影響記者的表達。
清華大學博士生唐建英研究了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提出了可供國內參考的依據“線”和“非線”這兩種不同服務性質來區分內容規制程度的新思路。文章分析了歐盟新媒體內容規制政策的演進過程,闡述了《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出臺過程中公共利益與產業利益的沖突,以及統一監管與分層監管規制原則的確立。文章指出,歐盟的“規制模式的探索無疑是超前的,其效果還有待在以后的政策實施中來評估”(唐建英,2008)。但目前新媒體的內容規制也是我國政府公共政策和傳媒業面臨的重要課題,因此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二、開放與霸權:傳媒全球化進程的現狀分析
傳媒改革的進程與國家的開放程度是緊密聯系的。30年來,中國媒體的國際環境發生了怎樣的變化?在奧運會、世博會等“焦點時刻”,中國傳媒應該如何把握機遇走向世界?
本次年會入選論文中,有2篇在海外高校就讀的中國研究生撰寫的文章。文章通過介紹、闡述、分析海外媒體,直接或間接地揭示了中國媒體當下的國際環境。
美國雪城大學(Syracuse University)碩士生侯靜慧、馬瑜晶(2008)對1978年至2006年《紐約時報》關于中國報道進行了內容分析。研究采取了分層抽樣的方法,“年份”為抽樣“層”(strata),每層中隨機抽取10篇新聞報道,得樣本290篇。研究用GDP和進出口總額來測量經濟實力,其乘積作為自變量;報道量(quantity)與報道效價(valence)作為因變量。研究發現: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報道的數量顯著增加,而其中負面報道的比重也隨之增大。結合霸權理論,研究認為這種負面報道增多的現象是因為西方國家的權力階級需要綜合利用大眾媒介中文化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各類信息,以求保證民眾的思想與現有社會秩序達到一致,即實現“媒介霸權”(media hegemony)。
日本早稻田大學的碩士生畢佳穎(2008),結合美國互聯網的政治表現,分析了“個體內容出版者”(individuation content publication)對政治的多元影響。文章認為,“hegemon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also powered in a soft way(美國霸權以一種柔化的方式得到強化)”,即將“媒介霸權”隱藏在個體政治背后,通過技術控制以加強自身的權威性。文章對中國互聯網的發展趨勢進行了展望,中國會不會走“美國道路”,互聯網的發展會對目前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產生怎樣的影響,文章希望能在今后的實踐中給出解答。
同樣關注霸權問題的還有同濟大學的碩士生肖云帆(2008)。她分析了美國、英國、加拿大、俄羅斯、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等不同國家地區的10種有代表性的英文報刊雜志關于2000年德國漢諾威世博會(Hanover World Expo 2000)”、“2005年日本愛知世博會(Aichi World Expo 2005)”和“2010年中國上海世博會(Shanghai World Expo 2010)”籌備情況的報道,比較了報道側重點的不同:西方主流媒體報道上海世博會時,側重于宏觀的經濟與產業、商業的報道,也有部分政治主題的負面報道,幾乎沒有文化和科技領域的報道,而對愛知和漢諾威世博會的報道則有顯著差異。與侯靜慧等人不同,肖云帆提出了積極應對西方“媒介霸權”、改善國家媒介形象的傳媒策略,包括提供多元議題、綜合運用多媒體、整合傳播模式等。
北京大學碩士生劉暢與中國傳媒大學碩士生鄭宇鈞,以《筑夢2008》為個案,從修辭學角度研究了紀錄片跨國界意義共享的策略。文章指出,“北京奧運的紀錄片要在‘全球化’的普世價值和‘本土化’的民族特質中尋求一個平衡點,這個平衡點就是‘球土化’策略(glocalization)”,即展現“全球化了的”本土與“本土化了”的全球,以達到跨國界的意義共享。(劉暢 鄭宇鈞,2008)文章分別從本體修辭、積極修辭、非常規修辭等角度研究了“球土化”策略具體的表現形式,為中國今后的紀錄片制作提供可參考的發展方向。
復旦大學碩士生呂芳雅(2008)運用戰略管理和產業經濟學的理論對中國電影產業如何“走出去”進行了研究。文章分析了好萊塢模式與日韓模式等可借鑒的運營模式,對今后中國電影產業的發展提出了幾點建議:關注泛亞市場,而不單是西方市場;加快建立自己的海外發行渠道;進行制度調整,等等。
三、商業化與大眾化:傳媒文化觀念的變遷
《文化癥候與文學期刊的影視趣味》(周根紅,2008),闡述了純文學期刊《收獲》1990-2008的歷史演變。隨著《收獲》逐漸成為影視文化風尚的引領者,并推出了關于影視明星的《一個人的電影》專欄,周根紅認為,《收獲》已逐漸失去純文學理念,成為大眾文化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生產影視文學與大眾傳媒緊密勾連。作者對“影像霸權”的形成表示了憂慮,并表達了對純文學期刊原有的獨立性與先鋒性的向往。
《女足的媒介再現:“適時而現”的鏗鏘玫瑰》(褚悅聞,2008)探索了商業化與高度社會性別化的話語機制對中國女足媒介再現的影響。研究運用內容分析的方法,對奧運年2004年1月-9月間267天《東方體育日報》的報道篇數、照片數量、頭版報道等相關參數進行統計,發現:在沒有重大賽事的情況下,女足再現為“玫瑰”;而涉及奧運盛事,女足則彰顯“鏗鏘”,被賦予男足未能擔負的民族精神和使命,其在艱苦環境中奮力進取的風貌受到媒介的反復強化。文章分析了現象背后的深層原因:彈性的、分層的、有目標的媒介再現,是媒介以爭取收視率的新聞娛樂模式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操作;在商品化的媒介中出現的女性,乃適應商品化的、被重新社會化的、被再創造的公式化形象;性別是一種社會范疇,體育活動的社會性別化,區隔并規定了女性氣質和霸權的男性氣質特征的客體和行為;團體性的體育項目承擔起了建構民族認同的文化意義。
在商業化環境下,受眾的消費習慣和認知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這又反過來促進了商業化媒體的定位轉變。清華大學碩士生李華穎(2008)對消費者購買暢銷書的原因進行了問卷調查。基于知覺價值理論與計劃行為理論調整和修正過的模型,研究發現:知覺品質越高,主觀規范越高,知覺行為控制越高,就越可能購買暢銷書;而知覺犧牲并未起到較大的影響力。因此,作者認為,暢銷書作為大眾文化的產物,不易因消費者成本影響人的購買行為,“暢銷”本身對書本的功能、品質或品牌等的肯定讓消費者不計太多代價地購買。這一研究也暗示了未來暢銷書定位與定價的發展趨勢。
在年會的新聞沙龍環節,同一話題在網絡傳媒領域中也得到了討論。《從中國老年網站的建設看虛擬社區的發展――以中國的老小孩網站為例》作者、香港中文大學博士生吳歡,通過對“老小孩”網站的個案研究,探討了商業網站通過共建成員的精神認同獲得商業收益的方式。吳歡特別強調了成員的個體認同與社區認同之間的互動、網下社區和網上社區的相互支持。她認為,虛擬社區,尤其是老年群體的虛擬社區不可能脫離現實世界,要通過與現實社區相互作用,促進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吳歡,2008)老小孩網站創辦人、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師張志安博士介紹了“老小孩”的運營方式,也指出了通過上網給老年人精神慰藉的創辦理念。
四、繼承與創新:新聞傳播學科理論體系的構建
傳媒改革從“語詞革命”向“語法革命”轉變,為新聞傳播學理論創新提供了新的內容。在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童兵教授的主題演講中,他以研究生的學術研究為視角,總結了30年傳媒改革帶來的新聞學科的發展。他強調,研究生群體的學術研究與我國新聞傳播理論的發展是高度一致的,從老一輩的學科領軍人闡發新聞學基本原理、建構新聞學理論框架、走出新聞史學研究新路徑,到80年代繼往開來的中堅提升新聞學科的科學性,再到90年代開拓學科新領域,到新世紀夯實基礎理論、開創新媒體研究,研究生群體始終積極參與了新聞學科改革與發展的歷程,積累了豐厚的學術研究成果。童兵教授希望,今后研究生在研究過程中,要注意構建新聞傳播學理論體系,產出更多標志性成果,廣泛開展中外合作研究,走好傳播學本土化之路,培育新聞傳播學大師和新聞傳播學中國學派,研制中長期(2009-2020)中國新聞傳播學研究規劃。(童兵,2008)
復旦大學碩士生滕育棟(2008),則從微觀層面著手,思考了30年來新聞思想的轉變。他以《我們對于新聞學的基本觀點》一文為切入點,通過考察1978年以來公開出版的新聞史著作對其描述、評價話語的變遷,揭示了三種不同的新聞史著寫作方式:服從宣傳需要的歷史寫作,突出文獻新聞學理意義的寫作,作為新聞改革歷史基礎的寫作,闡發了其背后的新聞思想。作者強調了新聞理論的發展在中國新聞史的寫作中的推動作用,認為中國新聞史的寫作能為我國新聞理論的發展提供許多寶貴的思想資源,希望更多的人回歸到新聞史研究中。
蘇州大學碩士生張震(2008)梳理了30年學界對于新聞客觀性的看法變遷。從新聞客觀性的來源、內涵、主觀態度、宏觀操作方式、微觀操作方式等角度進行了梳理,指出了今后研究的議題與趨勢。南京大學碩士生溫海玲(2008)對1988-2007年組織傳播研究論文進行了歷時性分析,根據其研究走向:“學科介紹原理闡釋應用分析學科建設”分析了每一時段的歷史特征,并提出了加強組織傳播學科建設的想法。蘭州大學碩士生華汝國(2008)綜述2005-2007年我國網絡傳播研究情況,歸納了其中所體現的研究熱點及形成的重要觀點,并進行了評價。
此外,本屆年會論文還對往屆年會的學術成果進行了繼承與創新。本屆年會入選論文《瘦身減肥廣告中性別因素對第三人效應的影響》(梁靜、黃艷姍、艾依璇,2008)與上屆年會入選論文《不同媒介素養的大學生第三人效果研究》(周海晏、王帆、邢榮、馬、王祥穎,2007)同樣是對“第三人效果”(third person effect)的研究,但側重有所不同。上屆論文的主要價值在于將媒介素養的概念引入了第三人效果的研究,并測量出不同媒介素養的大學生存在第三人效果差異。而梁靜等人將媒介素養中的廣告關注度作為中介變量,用以詮釋性別因素與第三人效應之間的關系,在一定意義上是對上屆論文研究的深化與補充。
注釋:
[1]語法革命,是指“在現有要素和功能基本不變的情況下,通過規則的改變、關系的改變以及制度、機制、運動模式、盈利模式、與受眾關系、技術要素層面的改變,形成新的發展機會”。(喻國明,2008)對于傳媒改革而言,要從要素擴增到結構重組、規則改變和發展模式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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