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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買賣中,消費者往往屬于弱勢群體,近幾年有關消費者維權的新聞越來越多,社會各界也開始關注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的是在經濟法中,擁有絕對主體地位的人群是消費者,他們是受法律保護的群體。然而現實中商家卻往往容易忽略這件事,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在此情況下,從經濟法入手尋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途徑變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1.法律制度不夠規范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規都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略有涉及,但由于內容過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難應用于實際情況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夠應對消費者可能遇到的權益問題,然而這顯然無法滿足逐年增加的消費者權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費者維權這條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夠完善法律法規,增加更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制度。
2.執法機構缺乏力度
關于消費者維權,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執法必嚴。然而現實中相關執法部門卻不能做到這點,甚至無視包庇違法犯罪行為。許多地方政府在面對規模龐大且極具專業性的違法活動時,不但不嚴厲打擊,甚至會徇私舞弊;而個別政府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將本該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件僅以行政處罰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會利用權力之便,封鎖本地市場,對本土產品繼續地區保護,直接影響商品流通。
3.缺乏解決消費糾紛的救濟機制
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矛盾,市場交易中在所難免會出現消費糾紛。只有當該糾紛涉及較大金額的消費或者損失嚴重,消費者才會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尋求解決辦法。然而實際市場交易中,許多消費糾紛涉及的資金都比較小,摩擦也不太大,這時很多消費者習慣息事寧人,不通過法律的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正是因為消費者的縱容導致商家越來越無所忌憚,假貨偽劣產品越來越多,這既損害了消費者本身的權益,也助長了社會不良風氣,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4.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
消費者在商品交易的過程中,始終以弱勢群體的角色存在著。究其原因不外乎兩點:第一是因為消費者在購買某件商品時,并沒有對其進行全面的了解,導致的結果就是買回去以后發現并不適用。第二由于相關職能部門并沒有嚴格把控市場,導致市場中出現很多假貨偽劣產品,而消費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購買回家。二者都會造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二、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強化措施
1.完善市場規制法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想更好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個完善的競爭法規目標,對相關法規進行補充,完善立法目的、適應范圍等方面的法律依據,補充不夠完善的法律條例。其次建立一個完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懲罰懲戒時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確懲罰賠償的性質,區分其與物質損害、精神損害之間的不同與不可替代性;同時將賠償制度中消費者應獲賠償保護的范圍擴大,賠償資金標準提高。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或者商家有重大過失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都可以再法律范圍內得到幫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執法機構
建立一個健全公正的執法機構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一步,需嚴格要求執法人員,保證執法人員剛正不阿,既具備專業的職業技能又有責任心與素養,只有執法人員紀律分明德才兼備,執法部門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嚴厲懲治玩忽職守的官員,責問其上級領導,責任到人,加強執法力度,加重懲治強度。在整頓紀律,健全執法機構時,不僅要問責執法機構,還要對其他例如衛生行政、工商管理等關乎消費者權益的部門進行批評整頓,警醒各部門,確保各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拓寬司法救濟渠道
許多消費者在其權益遭受侵犯時,雖有心維權,但卻沒有合適的維權渠道,因此,拓寬維權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團體或個人可展開公益訴訟活動,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他們的幫助,他們則以人的身份為被害人進行訴訟。這樣做能夠有效的維護消費者,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持經濟秩序,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其次相關部門可以適當降低消費者維權訴訟費,實現小額訴訟。這樣消費者既不用擔心高昂的訴訟費又可以很好的維護權益,且這種小額訴訟的方式靈活性非常大,即可口頭約定也可書寫成文;審理程序也大大簡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進行判決。
4.改進消費者弱勢地位
改變消費者處于市場交易中弱勢的地位是一件非常龐大的任務,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還需要整個社會的監督以及經營者的自我監督。首先政府需要加強對監管范圍內所有商家的活動的監督。以食品為例,要監督檢查食品是否處于保質期內,進貨渠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確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整個社會要形成一股監督市場的風氣,對商家報價進行比較,堅決抵制商家直接惡意競爭的行為,使銷售市場能夠井然有序的運行。最后對于經營者來說,為了維護經營者的品牌質量,應該嚴格把控自身服務場所、價格以及質量等可能影響聲譽的因素,避免因為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而影響自身聲譽。只有加強各方面的監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一)執法機構執法力度不足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實施法律,通過法律的實施才能夠使所制定法律的價值作用得到有效實現。但是,現狀下,基于我國經濟法的執法管理機構在執法方面卻存在力度不足的問題。比如: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較低,沒有高水平的執法能力,無法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進而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又比如:包容違法犯罪行為的現象存在。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的利益,對于嚴重的刑事案件便會給予相應的處理,只是為了應付上級而采取形式處理方法,這樣顯然弱化了執法機構的職能作用,進一步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消費糾紛方面缺乏有效的解決方法
在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他們的自我維權意識并不強烈。由于受教育程度、認知程度的不足以及經濟條件的制約,導致消費者很少通過法律程序進行權益的維護?;谑袌鼋逃^程中,消費糾紛是很難避免的。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比如精神方面的損害、金錢方面的損害以及時間成本方面的損害,這些損害一旦過于嚴重,消費者便需要通過法律進行維權。但是,現狀下在這一方面卻缺乏有效的解決措施,從而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具完善性,進一步造成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問題的呈現。
二、經濟法視野下加強消費者保護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構建系統化的市場規制法
要想構建系統化的市場規制法,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完善。一方面,需對競爭法規目標進行完善。對于立法部門來說,需要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在相關法規的內容、范圍及目的等方面充分完善,對一般性條款合理增加。另一方面,需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構建。要想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便需要使法律體現出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充分發揮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使消費者能夠有效地行使本該擁有的權利。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需充分做好兩點:其一,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性質加以明確;其二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疇進行擴大,并提升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賠償標準。
(二)對有效性強的執法機構加以完善
一方面,對于政府執法機構來說,便需要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對相關執法制度進行構建,同時通過培訓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得到有效提升,以此使執法人員全身投入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官員瀆職的行為,需采取有針對性的懲罰措施,追求瀆職官員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對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部門需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確,比如物價管理以及工商管理等。在各個部門協同作用下,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三)支持消費者訴訟,開辟司法救濟途徑
在消費者訴訟的支持方面,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比如需要構建完善的消費者訴訟費用支援制度。需要基于立法的視角對有利于消費者的規定進行構建,例如貸款制度等。對消費者提供證據支持。在得到法官認同的前提下,消費者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對自己的舉證的正確性加以證明,進一步起到維護自身權益的作用。除此之外,還需要開辟司法經濟途徑,比如消費公益訴訟的實施,通過實施使消費者以及經濟秩序的公眾利益得到有效維護,以此使消費者自身無興趣或者沒有能力進行訴訟的情況實現有效避免,進一步使消費者權益損害程度增大的現象得到有效防范。
三、結語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消費者權益 經濟法
電子商務是現代商務快速發展的產物,從根本上改變了商務模式、消費方式,提高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加速了商業社會的形成,是不可阻擋的商業潮流,然而,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如電子商務存在著虛擬性特征,侵權事件時有發生,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是個不小挑戰,因此必須依靠法律,在法律框架下發展電子商務,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損害問題的表現
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消費者權益侵害手段也是多樣的,具有高科技性、智能性、隱蔽性等特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表現主要有如下幾項: 虛假廣告和網絡欺詐問題。這是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經常碰到的問題,網絡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為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而的關于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信息內容,如夸大產品性能和功效、虛假價格、虛假服務承諾等,以騙取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的信任,從而成為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潛在客戶。消費行為的做出是建立在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相關信息了解的基礎上的。在傳統的消費活動中,消費者可以直接面對經營者,充分了解經營者及其商品或服務,通過觀察、比較來做出購買與否的決定。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切都虛擬化了,消費者在接觸不到經營者和商品的情況下,只能通過供應商的宣傳來了解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這就為經營者夸大其詞或虛假的廣告提供了可能。消費者也很難判別廣告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就難以得到保障。虛假廣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消費者交易安全問題。這是核心侵權行為。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消費存在著不可避免的風險,而且交易安全也是消費者普遍關注的問題,是投訴率最高的問題之一。網絡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性,網絡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通常由消費者通過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電子貨幣的加入為不法分子打開了一道方便之門,使B2C的風險高于生活中即時清結的消費交易。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經營者或其他金融機構收集后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在電子商務中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讓一些不良商家想到了利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牟利的策略,嚴重侵犯了消費者隱私權。網絡隱私權是指在互聯網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數據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使用和支配的權利。個人數據是由有關個人的一組信息組成的數據,對于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者通過數據用戶所擁有的該信息的其他信息)識別出來。在發達國家,隱私的范圍較廣,一般諸如個人年齡、工資、信用狀況\財產狀況、身體狀況、就業情況、家庭情況、愛好習慣等等都包括在內。而在發展中國家,某些個人信息,則不被認為是隱私,其隱私的范圍較狹窄。然而在市場經濟社會,個人信息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無疑具有重大的經濟價值,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越來越重要,并且很容易被收集、傳播而受到侵害,因而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容置疑。所以我們這里所講的隱私權的保護,是包括個人信息在內的廣義的隱私權。在網絡環境下,個人資料不僅可以用于經營者自己的商業目的,而且有時被作為“產品信息”進行買賣。這種將個人資料商品化的行為,是對個人信息最嚴重的一種侵害行為。另外,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與合作伙伴共享信息,都是一種變相侵害個人隱私權的行為。
消費者的損害求償權問題。這是維權熱點而且維權成本居高不下。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第一,侵權對象認定困難。經營者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時會提供多個網站或網絡名稱,而且有些網站是沒有進行注冊登記的,這就導致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后,消費者和監管部門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使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第二,侵權取證困難。由于電子數據易于修改,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在發現侵權行為被追查時,往往利用技術手段修改或毀滅侵權證據,使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對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難以確定,甚至根本無從取證。第三,侵權責任認定困難。電子商務涉及多個環節,消費者權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個環節造成的,各個環節之間的扯皮推諉使侵權責任的認定難度增加。第四,司法管轄認定困難。電子商務打破了地域時空限制,消費者可以與任何國家的任一商務網站進行電子交易,并無視這個國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異,然而一旦發生糾紛,就會涉及到各國的涉外管轄權問題,而這種跨國糾紛的解決是要花費很高成本的,這就使得消費者的求償權更難以實現。
以上是電子商務環境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表現,實際上,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侵害消費者權益還有更多的表現。
二、用經濟法為消費者權益保駕護航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這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沒有法律進行規范,市場經濟就會無序發展,市場秩序就會混亂,電子商務是網絡技術與市場相結合的產物,是市場經濟在網絡環境下的延伸,要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必須拿起經濟法的武器,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做堅決的斗爭。
要維護消費者隱私權必須確立經濟法框架的公平理念。隱私權、信息自決權同屬于民法范疇。從個人數據的內容來說,其與隱私在很大方面都有相似性。但是從個人數據的發展狀態和保護的層面上看,以經濟法公平論作為消費者個人數據的理論基礎更為適宜。網絡對個人數據的收集和利用并不是針對個人的行為,而是涉及一個巨大的群體性的動作。個人數據受到侵犯所造成的損失并非是個人的損失,而是消費者整個群體的利益受到侵害。這種侵害實質是由網絡技術上的不平等造成的,市場無法自覺的調節這種不平等,在這個方面市場就處于失控的狀態。而經濟法產生的目的就是為了矯正市場自我調節的失靈,糾正不平等,實現實質公平。我們應該認識到德國選擇人格權,美國選擇隱私權,均是出于對本國法律傳統的尊重。我國的隱私權權利和制度并沒有像美國那樣得到長足的發展,擁有深入的理論研究。也不存在與德國相似的法律傳統和濃厚的政治色彩。完全把隱私權理論生搬硬套在我國個人數據保護的理論基礎上是欠妥當的。我國應該立足于中國法律體制,尊重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確立以經濟法公平論為個人數據保護的權利基礎。發揮經濟法矯正市場機制失靈的特點,對個人數據進行法律上的有效規制,保護并促進網絡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平等地位,真正實現實質上的平等。
增強經濟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執法力度。我國有關保障電子商務安全的法規已有一些,但近年來有關電子商務的糾紛和網絡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訴訟法)中缺乏有關訴訟程序和證據采集、證據應用的規定,而證據在計算機犯罪中是至為重要的;二是我國對電子商務中的違法者打擊力度不夠.導致了人們對法律法規的淡漠與輕視。因此,電子商務立法要注意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加強執法力度。
確立個人數據保護原則。目前全球都在采取措施對個人數據進行保護,如在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中提出了有關保護用戶數據的兩條基本原則:第一,對用戶的保護,尤其是在個人隱私、保密、匿名和內容控制方面,應當通過政策加以保證,這些政策必須以自由選擇、個人行使權利和產業為主的解決方案為依據,而且應該遵守相應的法律。第二,商業界應該為用戶提供可用的手段,使他們有權在個人隱私、保密、內容控制和適當環境下匿名等方面進行選擇。在有關因特網個人數據保護的問題上,該行動計劃還強調政府應當認識到因特網是一種提供新的機遇和挑戰的新媒體,法規體系和自律系統必須靈活,承認通過采用強化個人數據的技術來實施有效自律的合法性和適用性,教育公眾正確使用個人隱私保護技術。
建立網上信用體制。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毫無疑問,信用是最大的資產。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網絡經濟與市場經濟相比是一種更為開放、更為靈活的經濟模式,其帶來更多的商機的同時,也必然帶來更高的風險,而面對種種風險與不確定因素,需要我們建立一個完善的信用體系。法律體系有事后解決的作用,而信用體系卻往往能進行事前預防,況且法律解決機制畢竟是需要耗費較高訴訟成本的途徑。所以在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中,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其緊迫性與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用經濟法規范電子商務,必須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風險控制和規避工作,要在經濟法的框架下,加強網絡技術建設,用高科技規范電子商務發展,要在公眾普及網絡安全教育。網絡安全教育包括網絡安全一般知識、網絡安全現狀、常用網絡安全防護等,網絡安全教育迫在眉睫,目前國外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網絡攻擊有增無減,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巨大威脅,每個消費者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時必須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基本的網絡防護技巧,才能避開“釣魚網站”等不法網站的侵害。經濟法不是萬能的,經濟法進行規范電子商務必須與消費者的網絡安全意識和網絡安全知識相結合才能夠真正凈化電子商務環境。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維權的成本比較高,這是因為電子商務的虛擬性決定的,要降低維權成本,消費者個人還必須有幾本的法律素養和經濟法知識,繼而確定維權步驟,一般來講,較高法學素養的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進行網絡交易要安全得到,因此,迫切需要將法制宣傳活動引向深入,要借助“六五普法”等平臺,廣泛傳播經濟法律法規如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物權法等,讓消費者在網絡消費過程中安全消費、放心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