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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收賬款的審計要點
第一,應收賬款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有效的內部控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部門根據訂貨單,經過審核后,編制銷貨通知單。
(2)信用部門根據銷貨通知單進行資信調查并批準賒銷。
(3)倉庫根據運輸部門持有的經信用部門批準的銷貨單核發貨物。
(4)會計部門根據銷貨單開具銷貨發票,并根據銷貨發票及經批準的有關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應收賬款明細賬,并進行總分類核算。(5)出納人員在收到貨款后,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
(6)對于長期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會計部門應催收、清理貨款并及時處理壞賬。
第二,應收賬款增減變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壞賬確認標準、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包括有無虛列應收賬款、虛列企業利潤的現象,對已作壞賬處理的應收賬款應審查是否利用壞賬損失進行舞弊活動。發現應收賬款有貸方余額的應查明原因,必要時,做出分類調整。
第三,外幣應收賬款的折算是否正確。包括所選折算匯率是否前后各期一致;期末外幣應收賬款余額是否按期末市場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金額;折算差額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第四,應收賬款項目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會計報表中應收賬款項目是否根據“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賬戶的所屬各明細賬期末借方余額的合計數填列。
二、應收賬款核算的錯弊形式及審計思路
一是應收賬款入賬金額不準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存在銷售折扣與折讓的情況下,應收賬款的入賬金額應采用總價法。審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凈價法入賬從而推遲納稅或將正常銷售收入轉為營業外收入的情況,對此,審計人員應復核有關銷貨發票,看其與應收賬款、主營業務收入等賬戶記錄是否一致。
二是應收賬款記錄的內容不真實、不合理、不合法。在實際工作中,部分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賬戶虛列收入,或將未經批準的“應收票據”、“預付賬款”等賬戶的內容反映在“應收賬款”賬戶以達到多提壞賬準備金的目的。對此,審計人員應查閱“應收賬款”明細賬及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如果記賬憑證未附記賬聯或未登明細賬,則可能虛列收入,此時應函證與被審計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單位,看其“應付賬款”賬戶的數額與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的數額是否一致;必要時還需查閱相關業務的原始憑證。
三是應收賬款回收期過長,周轉速度過慢。應收賬款是變現能力較強的流動資產之一,其回收期不能過長,否則會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應收賬款遲遲不能收回的情況。因此,審計人員應審查企業是否建立定期檢查應收賬款明細賬和催收貨款的制度,是否對應收賬款進行分析,對于賬齡在1年以上的款項要查明其拖欠的原因,是否存在款項收回后某些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私分的情況。
四是壞賬準備金的計提不正確、對壞賬損失的處理不合理。我國目前普遍采用的是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因此要審查壞賬準備的計提依據,即年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賬戶余額之和是否正確,計提比例是否正確;計提壞賬準備時是否考慮了壞賬準備賬戶的期末余額;審查計提壞賬準備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同時,企業在核算壞賬損失時是否采用備抵法;不能隨意將可能收回的應收賬款確認為壞賬損失,造成企業存在大量賬外資產。
三、對“利用應收賬款虛列當期收入”的審計調整
如查閱某承包企業賬目時,發現12月份“主營業務收入”及“應收賬款”賬戶與以往各期相比,其發生額較大。調閱有關記賬憑證,發現12月25日18號憑證內容是:
借:應收賬款 105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3000
12月28日25號憑證的內容是:
借:應收賬款 70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0
12月29日30號憑證的內容是: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0
貸:應收賬款 255000
按規定只有調賬業務、年終轉賬業務及錯賬更正業務允許記賬憑證后面不附原始憑證,但在查閱上述三張記賬憑證時,發現均未附任何原始憑證。查閱有關“庫存商品”和“應收賬款”明細賬時,發現這些明細賬中也均未做登記。說明該企業存在虛構主營業務收入、利用年終虛增收入從而虛增當年利潤的現象。因此應分別情況對上述問題進行審計調整:
若上述問題在年終結賬前發現,則
借:主營業務收入 1500000
貸:應收賬款 1500000
若上述問題在次年被發現(假定所得稅率是33%),則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50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95000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學生姓名指導教師課題性質畢業設計(論文)題目設計學職號稱教師專業班級單科研位教學√生產其他
論文√
課題來源
淺談企業應收帳款的管理
開題報告(闡述課題的目的、意義、研究現狀、研究內容、進度安排、預
期結果、參考文獻等)一、論文研究的目的、意義1、研究目的:在竟爭越來越激烈的狀況下,企業正確運用賒銷,切實加強應收賬款風險管理顯得尤其重要。企業應收賬款的增多,成本等費用的偏高,信用水平的偏低使得公司應收賬款風險加劇,從而導致了企業經營管理問題,企業虧損,甚至造成企業的破產倒閉,使得企業越來越重視對應收賬款風險的管理與控制。所以可以說應收賬款是企業資金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收賬款管理直接影響到企業營運資金的周轉和經濟效益。積極有效的應收賬款管理將有利于加快企業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防范經營風險,維護投資者利益。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意識到應收賬款的重要性,應收賬款管理已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縱觀我國的研究現狀,企業應該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本論文研究目的就是對企業應收帳款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有針對性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措施。2、研究意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企業間的競爭日趨激烈,企業商業信用的國度擴展,導致大中小各種企業的應收帳款比例不斷增大,當前國內企業對應收帳款管理重視程度和力度不夠,相關信用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不規范,導致應收帳款質量低下,回收程度偏低,而應收帳款的增加和質量的降低必然導致其中一部分應收帳款的呆帳壞帳的產生,這些應收帳款的沉淀,使企業資產實際質量降低,嚴懲影響了企業資金的流轉和經濟的正常運行。作為影響企業財務狀況的重要因素之一,應收帳款的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中之重,分析應收帳款的管理方法和及其不足之處的改善方法,這些對于企業管理者和投資者,以及相關政府部門都有借鑒和參考意義,對于我國企業管理質量的提高以及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有一定的幫助。二、研究現狀國外研究現狀:西方對于應收賬款的相關研究已經有百年的歷史了,其信用控制體系已經非常完善,因此,企業對應收賬款的控制也相對比較容易。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現實的需要,西方學術界對傳統意義上應收賬款的控制研究,逐漸轉向對應收賬款后期的證券化和保理業務的研究。1.應收賬款的證券化研究成果。Zweig認為資產證券化為原始權益人提供了一種降低風險、多樣化資產組
合的手段,增加了一種融資工具。Schwarcz指出,資產證券化之所以具有如此的吸引力是因為證券化引致的交易成本節省遠遠高于其它融資工具。他還認為發起人證券化資產的投資報酬率小于其它融資方式的融資成本,因而資產證券化也是一種有成本效率的融資工具。2.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研究成果。BenJ.Sopranzetti(1998)教授從企業的融資的角度探討了應收賬款保理的問題。由于企業應收賬款的存在,減少了企業在一定時期的現金流量,應收賬款是具有一定信用的資產,那么可以通過信用評估,與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鑒定協議,把應收賬款作為金融產品進行交易,從而達到投資融資的經濟活動的目的。LannyLatham(2004)應收賬款是各種企業擁有的一項很常見且非常重要的資產,它的安全與否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可用資源、損益情況、現金流量。從企業內部管理出發,對企業應收賬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作了剖析,提出了“要加強企業應收賬款的管理,必須提高產品競爭力,注重客戶資信調查和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力度”的觀點,并對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體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Jamesc.Van.Horne(2003)教授認為整體經濟環境和公司的信貸政策是影響公司應收賬款管理水平的主要原因。整體經濟環境是不可控制的因素,而信貸政策的變量包括交易賬戶的質量、貸款期限的長短、現金折扣、季節性延遲付款、收款程序等。企業通過改變這些變量必然導致額外銷售產生的邊際利潤和應收賬款增加產生的機會成本。管理應收賬款實際上轉化為了對額外銷售產生的邊際利潤和應收賬款增加投資所要求的收益進行評估,只有兩者相等時,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收益才是最大化的。國內研究現狀:由于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問題,導致國內對應收賬款的研究起步較晚。改革開放以來,國內的企業和學術界逐漸意識到應收賬款管理的重要性。因為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完備,信用管理體系尚在探索和建立中,同時我國大部分企業應收賬款管理意識比較淡漠,管理方式比較單一,所以我國的應收賬款研究還在起步成型階段。1.關于應收賬款的現狀研究吳蓬生、張維迎、李恩柱、閆培金等學者從我國應收賬款的管理現狀出發,努力的從全方位的角度提出改進措施。這其中學者們最初的觀點看上去并不能完整的構成一個體系,但是仍具借鑒意義。2.關于應收賬款法律方面的研究吳蓬生從法律的角度提出,把應收賬款看作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一種契約,解決手段(遠期的應收賬款)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他對不良債權涉及的許多緣學科問題進行了大膽的理論探索,并做出回答。3.關于應收賬款從博弈角度的相關研究應收賬款是以信用為基礎才得以存在,其價值的實現程度由當事人雙方的博弈決定,張維迎從博弈論的角度研究應收賬款形成的原因,解決的方法是通過建立健全有效的信用制度,進行信用調查、信息跟蹤,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道關,進行控制管理。4.應收賬款風險研究李恩柱企業應收賬款的風險防范進行了研究,對應收賬款對企業產生的分析進行了系統的分析,并對應收賬款風險防范對策進行了研究,以確保企業財務的安全性。陳英新從風險的角度指出:應收賬款的風險是由于市場因素的不穩定性和債權、債務關系在清償時具有不確定性,導致了賒賬企業的應收賬款在回收時間和回收
數額上具有不確定性。我國的社會信用基礎還比較薄弱,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完備,信用管理體系尚在探索和建立之中,有關政策法規尚未出臺,我國還很難直接照搬西方國家的應收賬款的管理模式。因此,我國企業只能根據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應收賬款系統化的管理知識來制定適合自己的應收賬款管理模式。三、研究內容本文首先闡述了目前企業應收賬款管理的存在的問題,針對企業應收賬款管理存在的問題做出原因分析,并運多種措施加強企業應收賬款管理。一、企業應收賬款的概述(一)應收賬款的概念(二)應收賬款的范圍(三)應收賬款的確認二、企業應收賬款管理存在的問題(一)應收賬款拖欠嚴重,企業面臨信用危機(二)應收賬款降低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使企業效益下降(三)應收賬款增加了企業的總成本三、企業應收賬款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一)企業之間市場競爭的產物(二)實現銷售和收到款項的時間差所致(三)應收賬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四)信用政策制定不合理(五)企業防范風險意識薄弱(六)外界市場環境復雜四、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措施(一)全面核算應收帳款的成本(二)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三)加強客戶信用管理(四)加強應收賬款的風險防范,提高企業風險管理水平(五)以應收賬款轉為應收票據來降低風險(六)提高人員素質(七)應收帳款的控制結論四、進度安排1、確定畢業論文的選題,收集資料,整理資料,完成論文的任務書。2012-9-8至2012-9-262、編寫論文提綱,撰寫開題報告,進行開題,實習期間進一步查找資料,作社會調查。2012-9-27至2012-10-113、撰寫論文,完成第一稿,并交指導老師。2012-10-12至2012-11-24、修改論文,完成第二稿,并交指導老師。2012-11-3至2012-11-155、修改論文,完成第三稿,并交指導老師。2012-11-16至2012-11-29
五、預期結果
應收賬款作為企業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否能夠及時收回關系到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否正常周轉,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本文針對應收賬款管理存在的問題,找到加強企業應收賬款管理的措施。
六、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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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際保理,保理商法律風險,規避
國際保理是一種由保理商為賣方提供的集商業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的管理與追收、貿易融資及買方信用風險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國際結算與融資方式。當前,在國際買方市場逐漸形成、貿易競爭日益激烈、國際貿易結算方式呈現出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下,國際保理業務由于其特有的優勢,迎合了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從而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
我國作為外貿大國,對國際保理業務也有著巨大的需求。外匯拖欠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我國從事出口業務的企業,這些企業一直期盼能有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務來解決這一難題,而國際保理的出現對解決企業外匯拖欠問題提供了一種現實和可能的途徑。像許多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從事保理業務的保理商主要是銀行和非銀行保理公司,其中銀行的國際保理業務在國內始終處于領先地位,其業務量在我國現有的保理市場上占有絕對的份額。國際保理業務在給保理商提供新的、更廣闊的利潤空間的同時,也會給其帶來一些新的風險,如何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控制這些風險是一個重大的現實課題。
一、國際保理的概念
國際保理是國際保付的簡稱,它是18世紀80年代后期在國際貨物貿易中崛起的一種界于托收與信用證之間兼具商業和銀行雙重信用功能的結算方式。美國的《商業律師》一書中對保理業務的定義是:“在保理商和以賒銷方式銷售或提供服務的供貨商之間存在持續有效的安排,根據這一安排,保理商對通過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應提供下述服務:1、現金收購所有的應收賬款;2、保留銷售分戶賬并提供有關應收賬的其他賬務服務;3、收取應收賬款;4.承擔因債務人清償能力不足而產生的壞賬損失。同時還規定,保理商只有在提供至少兩項上述服務時才被視為是保理業務。”這一定義是基于專業實踐的考慮而作出的,與《國際保理公約》的規定相類似。概括而言,國際保理是為國際貿易賒銷方式提供的壞中集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信用風險擔保和貿易資金融通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國際保理業務一般涉及四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出口商)、債務人(進口商)、出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國際保理業務涉及的合同相應地包括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貨物(服務)銷售合同、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之間的出口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之間的相互保理合同。國際保理業務的法律基礎是債權轉讓,出口商通過出售應收賬款,即債權,從而獲取融資,保理商從出口商買斷出口商出售貨物(服務)的應收賬款,并作為新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進口商催收賬款。由于保理業務能夠很好地解決賒銷供應商而臨的資金積壓與進口商信用風險的問題,因而目前己成為國際貿易市場上的一種重要結算方式。[1]
二、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
保理商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銷售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信用風險擔保和貿易融資,銷售賬務管理是保理商利用其便利條件和專業知識提供的管理服務,不涉及責任與風險,所以保理商主要面臨著與其他服務內容相關的風險:即與貿易融資相關的出口商風險和與信用風險擔保及應收賬款收取相關的債務人風險,以及來自對應保理商的風險。
(一)來自出口商的法律風險
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和供應商簽訂保理協議和應收賬款的債權讓與是保理制度的核心和基礎,因此保理商面臨來自出口商的風險主要是應收賬款的法律風險。
保理不同于信用證的地方在于保理協議和基礎貿易合同密切相關,保理商通過購買出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獲得對買方的債權,因此,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的法律風險是在國際保理業務中應該注意的保理商法律風險,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應收賬款債權的合法性風險。在保理中,并不是供應商的各類銷售的應收賬款都是合法的,如果存在合同欺詐、違背外貿管理的強制性規范等情形,則應收賬款債權不具有合法性,會損害保理商的債權。
(2)應收賬款債權的可轉讓性風險。債權的可轉讓性是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的前提條件,由出口商將其對進口商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屬于民法中的債權轉移問題。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債權是不可轉讓的債權,那么它無法實現債權的有效索償。
(3)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中的權利抗辯風險。根據債權讓與的一般規則,債務人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亦可向新的債權人主張。如果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債務人的抗辯,如認為供應商的供貨品質或交貨時間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提出債務抵消要求,拒絕向進口保理商付款,則保理商將有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4)應收賬款債權中的權利瑕疵風險。應收賬款債權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供應商己經將應收款抵押給第二人;供應商將轉讓債權的部分或全部債權己經通過保理協議轉讓給其他保理商;債權轉讓中,沒有將實現債權所必需的附隨權利如強制收款權、起訴權、留質權、停運權、對流通票據的背書權利等進行轉讓,導致保理商不能實現債權。
(二)來自債務人的信用風險
在保理業務中,保理商更為關注的是買方購貨商即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因為購貨商是貨款的最終支付者。保理商買斷供應商應收賬款,便成為貨款債權人,保理商和債務人之間也就建立起了債權債務關系,同時也承擔了原先由供應商承擔的應收賬款難以收回的信用風險。
保理商面臨的買方購貨商信用風險具體表現為:由于信息不對稱,買方購貨商隱瞞自身的資信狀況,偽造反映其還款能力的真實數據,不及時告知可能影響自己及時還款的各種事件,導致保理商難以正確評估買方的資信狀況。融資審查時缺乏客觀性和全面性,不能合理的確定債務人的信用額度,融資判斷失誤,高估了購貨商的資信程度,最終出現買方拖欠貸款,買方拒收貨物井拒付貨款,甚至買方無力償還債務或破產的信用風險。而且保理商是在一段時間后才追收賬款。在這段時間里,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的得失,必定會引起其信用水平的升降,影明其清償能力。也許進口商的資信水平原來不錯,但在履約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使得資信水平下降,無法繼續履約,而保理商的事中監督不夠得力,難以預料買方購貨商今后還款的意愿和能力。還有,如果債務人得到貨物后逃匿,保理商如無法找到債務人,則無法收取應收賬款。[2]
(三)來自對方保理人的信用風險。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雙重保理機制是最為普遍而重要的操作方式論文開題報告。在這種保理方式中,存在著四方當事人,由兩個保理商通過保理協議共同提供保理服務。這樣,一方出口保理商不僅要而對來自供應商和債務人可能的信用風險,還要而對由另一方保理商(進口保理商)不履行義務而可能損害自身利益的風險。這種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進口商不能成功收取應收賬款或雖己成功收取賬款,但無力向出口保理商轉付相應款項。
(2)進口保理商不遵守保理協議,在收取相應的賬款后,逃匿或拒不向出口保理商轉付相應的款項。
(3)進口保理商成功收取應收賬款后,將該賬款挪用與其它經營項目而沒有及時向出口保理商轉付相應款項。這樣,在己向供貨商提供了預付款貿易融資后卻無法收到進口保理商應該轉付的賬款,出口保理商將而臨重大的損失。而進口保理商則承受著其能否從出口保理商那里收取相應的保理費的風險。[3]
三、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規避
鑒于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為有效地控制和規避法律風險,保理商在國際保理具體操作中應注意如下幾點:
(一)簽訂保理協議,加強對應收賬款債權的保護。
在保理協議中通常以如下幾類條款來保障應收賬款的安全性。
(1)供應商擔保條款。由供應商在保理協議中做出承諾,保證所出售的應收賬款的債權是合法的債權;除了己經向保理商披露的因素外,一開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礙債權可轉讓的因素;保證在出售的應收賬款債權上不存在保理商所不知道的權利抗辯風險和權利瑕疵風險;保證債權轉讓的完整性等。
(2)通知條款。應收賬款債權的讓與通知可以由供應商發給債務人,經授權也可以由保理商發給債務人,通知直接關系到保理商的利益,是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之一。在保理協議中應當對通知的方式做出詳細的規定,如規定在發票上注明該債權己經讓與保理商,進口商應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樣。
(3)協助條款。在保理協議中應規定;一旦發生進口商拒付情形,而且拒付并不是基于其與供應商之間的貿易糾紛時,保理商應該要求供應商承諾采取及時有效的行動,協助保理商追討債款。特別是因債務人所在國家法律對于保理商直接針對債務人提起訴訟設置障礙時,保理商應要求供應商承諾:不管是通過法院還是其他方式進行訴訟,都應該對保理商的訴訟進行配合,必要時保理商可以聯合供應商或使用供應商的名義進行訴訟。
(4)追索條款。保理協議應規定:如果對己保理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針對供應商提出抗辯、反索和抵消主張時,保理商將有權解除保理協議,并對其支付的預付款向供應商行使追索權。
(二)深入調研保理商法律風險,事前做好保理業務當事人的資信審查工作
資信調查是保理商控制風險的主要依據和保障業務正常運行的手段??梢哉f,做好了保理業務當事人的資信審查工作,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的防范就成功了一半了。
(1)對供應商的審查。供應商的信謄和能力,直接關系到保理商能否有效控制信用風險。因此在與供應商簽訂保理合同之前,保理商必須對供應商的信用狀況進行審查。應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看供應商是否為經營正當業務的合格法人,其產生應收賬款的業務是否在其經營范圍之內,還應審查供應商的財務狀況、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行業經驗及經營業績等,并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定供應商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從而定是否做這筆保理業務。
(2)對債務人的審查。債務人的債務狀況和償還能力將直接決定著銀行保理商能否成功地追收賬款。保理商在多大程度上承擔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取決于行保理商所核準的信用額度。因此,作為銀行保理商核定債務人的信用額度的主要根據,對債務人的資信調查顯得尤為重要。銀行保理商應該利用其廣泛的分支機構和網絡,或者利用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1)的網絡和官方及民間的商情咨詢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有關債務人的信用信息,對債務人的負債情況,債務的集中程度,銷售能力和償還能力進行嚴格的審查,從而決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務或何種保理服務。
(3)對對應保理商的審查。選擇資信狀況好、對抗風險能力強的保理商,是防范對應保理商的信用風險的關鍵。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要慎重選擇對應的保理商,事先對對應的保理商的資信狀況、風險對抗能力等作嚴格的審查。
(三)完善我國的保理業務法律體系,為保理業務風險防范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還是一塊亟待開發的沃土,我國目前沒有關于保理的專門法規。國際保理業務主要依據《國際保理公約》這一惟一的國際法及〈〈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執行,而這些法律規范還不能直接用于指導、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實施。“入世”之后,大力發展國際保理業務是國內融資市場所而臨的一項緊迫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廣闊的市場前景。針對日前我國發展保理業務的需要,應該由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際保理公約》和〈〈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盡快制訂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國際保理業務管理法規和操作細則,加強對中國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監管,積極培育和發展一批資信良好、實力雄厚的保理公司,推動我國國際保理業務快速健康發展。
注釋:
[1]白志潮:〈〈淺談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太原理工大學學報,2005年12月
[2]吳勝林 張一帆:〈〈我國國內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分析〉〉,江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2005年9月
[3]仇志剛 李恒:〈〈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及其對策〉〉,華東經濟管理,2004年2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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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弗瑞迪:〈〈保理法律與實務〉,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4]白志潮:〈〈淺談國際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太原理工大學學報,2005年12月
[5]吳勝林張一帆:〈〈我國國內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分析〉〉,江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2005年9月
[6]仇志剛李恒:〈〈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及其對策〉〉,華東經濟管理,200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