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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藥管理
(一)采購 藥庫管理人員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供應工作,根據每月由微機輸出各類藥品消耗動態,按時編制藥品分期采購計劃,經有關領導研究批準后方可采購,在供應政黨情況下庫存量一般為2~4個月,特別注意解決藥品緊缺與積壓兩方面矛盾,摸準用藥規律,把握藥品市場動態,掌握供求信息,嚴把質量關,不進“三無”及偽劣藥品和非藥品,暢通購藥渠道,堅持按主渠道進藥,健全外部調整網絡和內部流通體系,預見藥品前景,把握最佳購入時機,對搶救急用藥品積極組織進貨,保證醫療需要。
(二)驗收 購進、調進或退庫藥品,由藥庫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嚴格驗收。對品名、規格、數量、批準文號、生產批號、生產廠家注冊商標、有效期限、外觀質量、包裝情況、進價等項進行驗收核對,全部合格逐項填寫藥品驗收入庫記錄本,經與原始單據核對無誤,采購、保管人員雙簽字后方可入庫,交有關領導簽字辦理專帳付款。
(三)保管 藥劑人員要認真執行藥政法。對醫學專用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貴重藥品、自費藥品,必須按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保管藥品庫房建筑必須堅固、干燥、通風。易燃易爆藥品需保管入危險品庫內。防火安全設施要齊備。
庫存藥品按性質、劑型分大類、再按藥理作用系統存放,注意藥品要求溫度低溫保存藥品需冰箱內存放,需避光藥品注意放在非光照處,效其藥品及時登記,定期檢查。做好防霉、防蟲、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藥品帳、卡進行統計,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四)調配 配方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收方后執行查對制度,核對處方內容無誤后,方可調配。處方調配要細心、迅速、準確,核對雙簽字。對醫學專用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類藥品的調配必須按其有關規定審方、調配。如發現問題及時與醫師聯系更改后再調配,藥劑人員不得私自更改。對急救搶救用藥隨到隨配隨發,不得延誤。
(五)使用 門診藥房供門診病人使用,病區藥房藥品供住院病人使用。藥劑人員必須把好使用關,對醫學專用藥品、毒性藥品、精神類藥品、貴重藥品的使用,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專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統計。自費藥品要嚴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費處方。杜絕濫開方,開大方,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藥劑人員可拒絕調配。
藥劑人員應主動深入科室征求意見,介紹國內餐新藥及其藥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項、不良反應的有關資料,使臨床用藥不斷得以更新。
二、中藥管理
(一)采購 根據本院業務性質和工作范圍,參考微機輸出藥品消耗動態及不同季節用藥情況,編造采購計劃,經有關領導批準后進行采購,正常情況下庫存量限定2~4個月。
采購藥品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執行。不得購進偽劣、變質和非醫用藥品。采購人員自覺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廉潔自律,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嚴把藥品質量關。堅持從正規渠道進藥,嚴禁從私人手中購藥,確保人民用藥安全。
(二)驗收 嚴把驗收關是臨床用藥安全的重要步驟,中藥的真偽、優劣、霉變、蟲蛀、摻假問題比較突出,要求驗收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進行品名、規格、產地、質量、數量、價格等方面的驗收。中成藥需按規定驗收核對。驗收合格后按原始憑證填寫入庫單及時入帳。要求帳物相符。
(三)保管 中藥保管視藥物不同特性、采取相應的貯存方法,按藥物性質,入藥成分或帳號次序集資保管,注意室內干燥、通風、掌握好室溫與光線對藥物的影響。
不具芳香性的根莖葉花宜放木箱陰涼處,氣味芳香及貴重藥品宜密閉于瓷器內,易生蟲又不易爆曬的需熏蒸;果實、種子類需密閉于瓷罐及缸中防鼠;動物臟器及膠類藥品需保存于盛石灰裝置的瓷罐中;對毒性藥品、醫學專用藥品需專人專柜加鎖保管。
(四)調配 中藥調劑室負責全院各臨床科室所用中藥的調配,調劑人員根據本院醫師簽名處方進行調配。調配人員要嚴格按調配制度進行調配。稱量要準確,如一方多劑者分包要等量;如需“先煎”、“后下”、“烊化”、“沖服”、“包煎”等藥品應單包,并注明煎服方法。調配毒性藥品需經二人核對,調配后量具應及時清洗干凈,處方調配后經第二人核對無誤后實行雙簽字再行發出,急癥處方隨到隨配方發藥,不得延誤。
(五)使用 調配毒性中藥及精神類藥物必須遵守《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管理使用,貴重藥品都應有專人、專柜保管。建立登記、逐方銷存、定期檢查、帳物要相符。
緊缺藥品的使用只應用于配方中,不得以單味藥出售,并注意向臨床介紹其代用品性能以彌補配方上的缺藥。
三、特殊藥品的管理
特殊藥品是指醫學專用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藥品管理法》規定對上述藥品實行特殊的管理辦法。
(一)醫學專用藥品 醫學專用藥品系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信賴性且能成癮癖的藥品,醫學專用藥品只限于醫療、教學、科研需用,醫學專用藥品的采購,保管、調配、使用必須按照《醫學專用藥品管理辦法》執行,醫學專用藥品處方權由醫師以上職稱,經醫務科審批方可執行、簽字字樣由藥房備查。
藥學科對醫學專用藥品嚴格執行“五?!惫芾恚磳患渔i、專冊登記、專帳消耗、專用處方和專人負責管理??刂漆槃┒粘S昧?,片、酊劑不超過三日常用量。杜絕濫用
(三)醫療用毒性藥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系指藥理作用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用量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毒性藥品的收購、供應、使用必須按《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執行。必須建立保管、驗收、領發、使用核對制度、須有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中級以上藥師負責保管,專柜加鎖,專帳登記。毒性藥品包裝容器及存放專柜必須印有毒藥標志。
第二條林業部主管全國森林植物檢疫(以下簡稱森檢)工作??h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檢機構,由其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森檢任務。
國有林業局所屬的森檢機構負責執行本單位的森檢任務,但是,須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條森檢員應當由具有林業專業,森保專業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中等專業學校畢業、連續從事森保工作兩年以上的技術員擔任。
森檢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森檢培訓班培訓并取得成績合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發給《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森檢員執行森檢任務時,必須穿著森檢制服、佩帶森檢標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森檢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林業工作站、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貯木場、自然保護區、木材檢查站及有關車站、機場、港口、倉庫等單位,聘請兼職森檢員協助森檢機構開展工作。
兼職森檢員應當經過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森檢培訓班培訓并取得成績合格證書,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發給兼職森檢員證。
兼職森檢員不得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第五條森檢人員在執行森檢任務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照規定實施現場檢疫或者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測調查;
(二)依法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
(三)依法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森檢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證據。
第六條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
(一)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藥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產品。
第七條確定森檢對象及補充森檢對象,按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確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補充森檢對象名單應當報林業部備案,同時通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疫區、保護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改變或者撤銷,并采取嚴格的封鎖、消滅等措施,防止森檢對象傳出或者傳入。
在發生疫情的地區,森檢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森檢檢查站,開展森檢工作。
第九條地方各級森檢機構應當每隔三至五年進行一次森檢對象普查。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檢機構編制森檢對象分布至縣的資料,報林業部備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檢機構編制森檢對象分布至鄉的資料,報上一級森檢機構備查。
危險性森林病、蟲疫情數據由林業部指定的單位編制印發。
第十條屬于森檢對象、國外新傳入或者國內突發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特大疫情由林業部;其他疫情由林業部授權的單位公布。
第十一條森檢機構對新發現的森檢對象和其它危險性森林病、蟲,應當及時查清情況,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采取措施,徹底消滅,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向林業部報告。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地森檢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由森檢員或者兼職森檢員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對檢疫不合格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
產地檢疫的技術要求按照《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森檢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四條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以及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經過檢疫,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植物檢疫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按規定格式統一印制。
《植物檢疫證書》按一車(即同一運輸工具)一證核發。
第十五條省際間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或其委托的單位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森檢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檢疫要求應當根據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的分布資料和危險性森林病、蟲疫情數據提出。
第十六條出口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在省際間調運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實施檢疫。
從國外進口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再次調運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時,存放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可以憑原檢疫單證發給《植物檢疫證書》,不收檢疫費,只收證書工本費;存放時間雖未超過一個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較嚴重,可能染疫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實施檢疫。
第十七條調運檢疫時,森檢機構應當按照《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的規定受理報檢和實施檢疫,根據當地疫情普查資料、產地檢疫合格證和現場檢疫檢驗、室內檢疫檢驗結果,確認是否帶有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或者檢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險性森林病、蟲。對檢疫合格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對發現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責令托運人在指定地點進行除害處理,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對無法進行徹底除害處理的,應當停止調運,責令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毀。
第十八條森檢機構從受理調運檢疫申請之日起,應當于十五日內實施檢疫并核發檢疫單證。情況特殊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九條調運檢疫時,森檢機構對可能被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或者檢疫要求中的危險性森林病、蟲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如已被污染,托運人應按森檢機構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因實施檢疫發生的車船停留、貨物搬運、開拆、取樣、儲存、消毒處理等費用,由托運人承擔。復檢時發現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或者檢疫要求中的危險性森林病、蟲的,除害處理費用由收貨人承擔。
第二十條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時,《植物檢疫證書》(正本)應當交給交通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隨貸運寄,由收貨人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森檢機構應當進行補檢,在調運途中被發現的,向托運人收取補檢費;在調入地被發現的,向收貨人收取補檢費。
第二十二條對省際間發生的森檢技術糾紛,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林業部指定的單位或者專家認定。
第二十三條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辦理引種檢疫審批手續;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時,應當向林業部森檢管理機構或者其指定的森檢單位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引進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種植的,應當在申請辦理引種檢疫審批手續前征得分散種植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的同意。
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關的合同或者協議中訂明審批的檢疫要求。
森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引進申請后三十日內按林業部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二十四條從國外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確認的地點和措施進行種植。對可能潛伏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一年生植物必須隔離試種一個生長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離試種二年以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森林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第二十五條對森檢對象的研究,不得在該森檢對象的非疫情發生區進行。因教學、科研需要在非疫情發生區進行時,屬于林業部規定的森檢對象須經林業部批準,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森檢對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應采取嚴密措施防止擴散。
第二十六條森檢機構收取的檢疫費只能用于宣傳教育、業務培訓、檢疫工作補助、臨時工工資,購置和維修檢疫實驗用品、通訊和儀器設備等森檢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疫情調查和采取消滅措施所需的緊急防治費和補助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每年的農村造林和林木保護補助費中安排。
第二十八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檢工作的需要,建設檢疫檢驗室、除害處理設施、檢疫隔離試種苗圃等設施。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與違反森檢法規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二)在封鎖、消滅森檢對象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森檢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中獲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險性森林病、蟲傳播蔓延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森檢人員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森檢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森檢機構的上級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森檢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公民參加義務勞動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義務勞動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市政公用、水利、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義務勞動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市區內的年滿18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和年滿18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參加義務勞動;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駐哈部隊人員和大專院校師生員工,每年不少于5個勞動日;
(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個體業戶從業人員,每年不少于4個勞動日;
(三)街道居民(不含本條前二項規定人員),每年不少于2個勞動日。
鼓勵中小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義務勞動。
有挖掘、裝載、推土、貨運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體業戶,每年每臺車出義務車兩個臺班;從事專業運輸的單位,每年每臺車出義務車一個臺班。
義務勞動的范圍包括修筑江河堤防、內河治理、植樹綠化、重點公益工程建設、清理污水積雪,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益性、突擊性勞動事項。
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每年二月底前應當向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提報義務勞動計劃,經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統一編制市的義務勞動年度計劃。
承擔義務勞動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業戶,應當在每年二月底前向所在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報送所屬人員、車輛數量。
第九條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對義務勞動工作實行統一調動。
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依據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義務勞動調令組織義務勞動。
第十條單位和個體業戶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所屬人員參加義務勞動,完成出工次數和承擔的勞動任務。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體業戶因生產、經營等原因組織參加義務勞動確有困難,在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義務勞動任務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請,經所在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完成。經延期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提出委托申請,經所在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后簽訂委托合同。
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對委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參加義務勞動所用的勞動和交通工具及燃料,由義務勞動參加單位自備。
第十三條義務勞動組織工作所需的費用,由義務勞動直接受益單位給予必要的補助;不足部分,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義務勞動任務完成后,市義務勞動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對完成義務勞動任務成績顯著或者在義務勞動管理工作中貢獻突出的,由市、區義務勞動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義務勞動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取消當年參加評選區級以上文明單位資格,視情節由區或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對拒不參加防汛抗洪、植樹綠化等各項義務勞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拒不參加義務勞動的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各級義務勞動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不準利用職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