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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范圍、原則
(一)范圍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并且負有主要責任以上、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對負有主要責任以下、社會影響較小的案件由縣公安交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車籍地為我縣的營運車輛在外省、市、縣發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對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二)原則
1、維護社會穩定、正確輿論引導的原則;
2、公平、公正、公開、公道的原則;
3、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4、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的原則;
5、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及職責
縣政府委托縣安監局牽頭組織對相關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組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交通局、監察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單位以及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并邀請縣檢察院派員參加。其職責為: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或單位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與事故有關聯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調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事故調查組應為其保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勘驗、檢查現場、收集證據,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事故的重要依據。
(二)縣安監局對屬于調查范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調查處理原則,及時啟動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組織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要自事故發生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四)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五)公安機關對負有主要責任以下、社會影響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按要求及時報縣安監局備案。
四、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一)事故調查組要在事故調查報告完成后,報縣人民政府批復結案。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進行。
1.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安監部門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經濟處罰;
2.對事故發生負有其他責任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由縣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
3.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其他責任追究;
4.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由本單位按照事故報告的批復進行;
5.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以上處理結果報縣安監局、監察局。
(一)目的
為了有效處置群死群傷及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強化我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搶救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防止重大交通堵塞,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目的,做到組織指揮統一、趕赴現場迅速、信息反饋及時、救援措施有力、工作有條不紊。
(三)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規定編制本預案。
(四)適用范圍
主要適用于轄區內發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置。
二、組織指揮
成立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區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分局局長任副組長,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市公安局分局、消防大隊、交警大隊、區衛生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安監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分局,由副局長王智任辦公室主任。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建立聯警處置措施。各鄉鎮辦事處、各部門要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小組成員落實到人,由專人負責,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定期召開會議,保持聯系渠道暢通。遇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呼之即來,來之能戰,把交通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大限度。
(二)建立交通事故聯警制度。實行110、122、119三警聯動,遇有報警三警種要快速反應,互相連通,并訊速趕赴交通事故現場,迅速組織搶救傷員,并立即送往醫院搶救,遇有火災,消防隊員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撲火,把財產損失降到最低,因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交通民警應立即采取果斷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三)加強現場保衛,確保財產安全。遇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的翻車及不能立即運走的貨物,交通民警應與治安民警一起組織現場保衛,劃定保衛界線,保護好交通事故的現場財產,以免被盜或丟失,遇有必須立即轉移的貨物應立即轉移。屬于危險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等特殊貨物,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采取果斷應急措施,疏散圍觀群眾,確保安全。
四、應急響應
(一)建立逐級匯報制度。凡轄區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執勤民警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情況,對于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值班民警的責任。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措施是一項極其艱巨復雜的任務,各警種、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務必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并加強各警種及醫務人員之間的相互配合,嚴格按照部署和分工開展工作。
(三)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醫務搶救人員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要堅守工作崗位,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盡職盡責,要發揚連續作戰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同時要充分做好安全防范的準備工作。
(四)所有參戰人員要嚴格依法辦事,嚴守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反應迅速,措施有力,力求把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點,對在事故處理中消極怠慢不負責任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分級響應和程序
應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啟動I級響應。應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啟動II級響應。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應對一般性道路交通事故,啟動III級響應。由市公安局分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六)信息共享和處理
1.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和處理的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特大、重大事故,可直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
(七)指揮和協調
1.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獲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報告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并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2.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和涉及的有關方面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3.派出應急專家組趕赴現場,參加現場指揮部的有關工作。
4.必要時派應急救援隊伍前往支援。支援隊伍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5.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對相關系統職能部門進行協調。
(八)緊急處置
重大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接報后必須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件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5.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8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分別報送區人民政府和安監、監察、檢察、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并及時上報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
6.重大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件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九)事故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
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組織專家成立事故調查組,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后果評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開展事故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
五、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理
1.應急結束后,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情況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2.應急結束后,各鄉鎮辦事處、有關部門應及時做出書面報告。
3.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得出經驗教訓,總結并提出改進建議,特大事故的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各項規定。
(二)社會救助
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社會救助,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與社會救助聯系,明確獲得社會救助的要求及程序,并監督社會救助資金的流向或發放工作。
(三)保險
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指定專人負責為事件影響人員以及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保險業務聯系工作,與保險機構銜接,明確保險的工作程序和內容。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辦組織專家工作組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工作,并寫出事件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區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領導小組負責將已發生事故的調查報告和經驗總結及改進建議適時予以通報。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查明的事實;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得出事故結論;
4.提供各種必要的附件;
5.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6.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一、充分認識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過各級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事故多發。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對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建立事故預防推動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促進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交通安全監管責任、防范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來抓,確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真正落到實處,推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為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二、調查處理的范圍和原則
(一)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其中,經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市政府按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由于人員傷亡數量變化超出調查處理權限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進行責任調查處理。事故處理意見報市安監局備案。對影響惡劣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二)原則。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施現場處理、傷員救治、責任人控制、保險賠償、社會穩定、輿論引導和交通疏導等工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職責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牽頭,市安監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監察局、總工會等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有關人員組成,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及相關部門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委會確定,一般由市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市安監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監察局、總工會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有關負責人擔任。
(二)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工作組的組成及職責。事故調查組下設4個工作組,由市有關部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有關人員組成。
1.技術原因調查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派員參加。負責事故現場勘察和肇事車輛的技術鑒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術層面原因,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提出事故技術鑒定和責任認定意見,并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2.管理原因調查組。由市監察局牽頭,市安監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總工會派員參加。負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其他責任追究等建議,并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3.協調組。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牽頭,當地公安、安監、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及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負責人員搶救、現場維護、家屬安撫、社會穩定等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協助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事故調查組。
4.綜合組。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派員參加。負責事故調查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匯總調查材料,報送事故調查進展情況,并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調查組的權利和義務。
1.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情況并調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2.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許可不得離開事故發生地,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事故調查組要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