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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寧政辦發(2009)113號
【日期】2009-10-10
【生效日期】2009-10-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南京市
(寧政辦發(2009)1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商貿局、工商局、公安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共同擬定的《南京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南京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
(市商貿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物價局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2009年7月)
第一條 為加強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和《二手車交易規范》(商務部公告2006第22號)(以下簡稱《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以及對二手車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下同)、掛車和摩托車。
第四條 二手車流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反對壟斷、鼓勵競爭、促進發展、規范經營和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宏觀指導、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本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商貿、工商、公安、國稅、地稅、物價、環保、法制、發展和改革、經委、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
市商貿、工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建立二手車流通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二手車交易市場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
(二)研究分析二手車流通發展趨勢和存在問題,提出對策與建議。
(三)協調解決二手車流通工作中聯合執法檢查的有關問題。
(四)其他二手車流通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
第六條 在本市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依法注冊登記。
(二)具備有市場性質用地不少于30000平方米,固定營業交易場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示場地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三)具備配套服務功能齊全的設施,能為客戶提供辦理車輛鑒定評估、交易過戶、轉籍登記、保險、納稅等服務。
(四)具備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專業管理人員。
(五)出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手車交易市場不得從事二手車中介服務,不得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費,不得惡意競爭,隨意降低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條 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直接交易行為,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第八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銷企業設立店鋪應當符合本市城市
商業網點規劃布局發展的要求。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情況,本市主城范圍不再批準設立新的二手車交易市場。
市商貿、工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對新申請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論證。對已經開辦的二手車交易市場擅自縮小規模、改變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依法處理。
第九條 在本市設立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依法注冊登記。
(二)注冊資本金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配套設施,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銷售的車輛應當具有車輛收購合同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
(五)具備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專業管理人員。
(六)以注冊核準的企業名稱開展經營活動。
(七)以本企業的名義收購、銷售二手車,必須辦理備案手續。
(八)兌現二手車銷售合同中明確的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承諾。
(九)二手車交易市場內辦理交易手續。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手車經銷企業不得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不得以本企業的名義獨立進行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
第十條 在本市設立二手車經紀機構,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駐合法經營的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展二手車經紀活動,接受二手車交易市場管理。
(二)經紀活動必須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三)聘用二手車經紀職業人員,應當自聘用之日起20日內,向工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申領《南京市二手車經紀職業人員明示牌》。
(四)解聘二手車經紀職業人員,應當收回《南京市二手車經紀職業人員明
示牌》。
(五)二手車經紀職業人員應當掛牌上崗,接受監督。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二手車收購、銷售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二手車經紀業務。
第十一條 在本市設立二手車拍賣企業(含外商投資二手車拍賣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商貿部門批準,工商部門依法登記。
(三)按照要求對拍賣車輛進行確認,并按照法定程序拍賣。
(四)對外公告拍賣車輛信息和成交確認書必須一致。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進入拍賣程序但未拍賣成交的車輛,拍賣企業不得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拍賣成交的車輛憑拍賣成交確認書到二手車交易市場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在本市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須是獨立的中介機構,接受二手車交易市場委托,進入市場開展鑒定評估業務。
(二)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依法注冊登記。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四)有5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其中高級舊機動車價格鑒證員或高級舊機動車評估師不少于2名,舊機動車價格鑒證員或舊機動車評估師不少于3名。
(五)持有國家商務部及其他有權部門頒發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證書和省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評估機構資格證書。
(六)從事二手車價格鑒定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國家頒
發的舊機動車價格鑒定估價師或鑒定估價員職業資格證書。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七)按照規定的評估標準、程序和方法開展業務,對出具的車輛鑒定評估報告負責。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手車鑒定評估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進行鑒定評估;但屬于國有資產的,必須進行鑒定評估。
第十三條 在本市設立品牌汽車專營店開展汽車置換業務,其置換的二手車必須進入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交易。未取得二手車經營資格的品牌專營店不得收購、銷售二手車,不得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第十五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經營主體,應當實行“十統一制度”,即“統一亮照經營,統一車輛信息牌,統一經紀執業人員明示牌,統一合同文本,統一交易評估標準,統一交易流程,統一交易審驗,統一收費標準,統一制度公示,統一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市舊機動車交易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承擔下列工作:
(一)在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制訂和組織實施行業自律。
(二)配合政府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市二手車流通網絡。
(四)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發展進行調查研究。
(五)制定二手車鑒定評估地方評定標準并提出有關參考建議。
(六)受有關主管部門委托,承擔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和從業資格評定。
(七)統計匯總分析二手車流通經營的有關數據信息,并報送市商貿、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經營主體,應當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二個月內,按照《辦法》第三十三條和三十四條規定,向當地商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材料,同時通過登陸汽車貿易管理信息系統(http://qcscjss.mofcom.gov.cn)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規定填報信息數據。
第十八條 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二手車流通的管理工作。
(一)市商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依法負責對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銷企業,出具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意見,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磋商解決二手車流通環節中出現的問題,牽頭組織制定二手車交易市場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二手車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對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資質材料的匯總上報;負責外商投資申請人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經紀機構、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意見的工作。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依法對二手車交易市場設立辦理企業登記。確認市場經營主體資格和辦理經紀執業人員的執業備案,對其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二手車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確保二手車交易市場主體資格的合法性。依法對無照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非法設立、無場地、無資金和無專業人員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給予取締,堅決打擊強買強賣等違法行為,規范二手車交易行為;加強對舊機動車交易行業協會的指導工作,倡導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等自律相關措施;建立二手車流通行業長效管理與定期檢查制度,了解和掌握二手車流通的全面情況;會同公安部門建立規范、有效的二手車交易驗證蓋章工作制度。
(三)市公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加強二手車交易市場的治安管理。負責二手車違法違紀車輛的查處;對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紀人資格會同工商部門審查和發證;依照《機動車登記規定》和《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對二手車交易發生的轉移登記,審查來歷憑證、確認車輛,符合規定,準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杜絕走私、盜搶、非法拼(組)裝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對違反規定進行車輛交易,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查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市稅務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根據國家稅務和地方稅務的職責分工,加強對二手車流通征稅和發票的監督
管理,防止稅收的流失,依法查處虛假申報、違法使用發票等行為。負責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稅務登記注冊;負責《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管理;國家稅務部門負責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企業《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的監督管理。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二手車交易所使用的服務業發票的監督管理以及相關稅收征收管理。
(五)市物價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依法制定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服務費和舊機動車評估收費標準。嚴格管理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及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收費行為,推行二手車交易明碼標價和交易服務費、價格評估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加強二手車行業價格自律指導和二手車交易市場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明碼標價和亂收費等違法行為。
(六)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發展和改革、經委、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督和法制等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手車流通的管理工作。
為加強我市二手車流通行業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活動,維護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年第2號)、《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年第10號)、《二手車交易規范》(商務部公告〔2006〕22號)、《汽車貿易政策》(商務部令**年第16號)、《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第22號公告)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二手車流通行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二手車流通行業的發展應遵循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合理布局,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原則上主城區不再增設專門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規劃設置1個二手車交易市場。除主城區、雙橋區以外的其他各區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保有量(不含摩托車)應達到1萬輛以上;綦江、潼南、銅梁、大足、榮昌、璧山、梁平、豐都、墊江、忠縣、開縣、云陽、奉節等縣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保有量(不含摩托車)應達到8000輛以上;雙橋區及城口、武隆、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陽、彭水等區縣(自治縣)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保有量(不含摩托車)應達到6000輛以上。支持、鼓勵現有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到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設立分市場(分支機構),支持有條件的汽車市場經營者開展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業務,支持有條件的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二手車經銷業務。
二、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的規定,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固定的交易場地、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及供用戶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應建立嚴格的市場管理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市場選址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及本意見要求。
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條件,有固定營業場所和展示場地,其營業場所及展示場地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增加二手車經銷業務的,應有與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其二手車營業場所及展示場地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
三、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權實行公開拍賣。由市商委組織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權進行拍賣,對買受人發放同意從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的文件。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繳入當地財政,由當地財政核定劃撥必要的拍賣工作經費。買受人應當完善有關條件,依法取得相關手續后,方可營業。汽車市場經營者增加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業務應當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前,應當向市商委書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的意見。
設立二手車經銷企業(包括汽車品牌經銷商增加二手車經銷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并向市商委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市商委書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的意見。
四、二手車經營主體和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等法規政策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五、全市各級商貿流通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管理工作和信息統計上報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二手車流通行業發展情況,及時二手車流通信息。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市商委備案,市商委定期將備案情況匯總上報商務部。
六、全市各級公安部門要會同商貿、工商、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轉移登記手續和治安管理工作。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應當在原汽車注冊登記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在本市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不得出售已報廢、盜竊、搶劫、詐騙、偽造證照、偽造車牌等違法車輛及擅自更改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和調整里程表等車輛。
七、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商貿、公安、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要對交易雙方履行二手車交易示范合同文本的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的監督檢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會同商貿流通主管部門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八、全市各級國稅、地稅管理部門要會同商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做好二手車流通增值稅和服務業發票的監督管理。《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領用,必須是依法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和到稅務部門辦稅務登記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經當地商貿流通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否則不得領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國稅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做好《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印制和發放管理,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的稅務征管及監督檢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與稅收的流失。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拍賣公司、二手車經紀機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收費,必須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服務業發票,并接受地稅機關的監督管理。
九、全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商貿、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的價格管理工作,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價格行為。
為加強我市二手車流通行業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活動,維護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年第2號)、《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年第10號)、《二手車交易規范》(商務部公告〔2006〕22號)、《汽車貿易政策》(商務部令**年第16號)、《**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1997年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第22號公告)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二手車流通行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二手車流通行業的發展應遵循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合理布局,鼓勵競爭,促進發展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原則上主城區不再增設專門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規劃設置1個二手車交易市場。除主城區、雙橋區以外的其他各區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保有量(不含摩托車)應達到1萬輛以上;綦江、潼南、銅梁、大足、榮昌、璧山、梁平、豐都、墊江、忠縣、開縣、云陽、奉節等縣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保有量(不含摩托車)應達到8000輛以上;雙橋區及城口、武隆、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陽、彭水等區縣(自治縣)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保有量(不含摩托車)應達到6000輛以上。支持、鼓勵現有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到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設立分市場(分支機構),支持有條件的汽車市場經營者開展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業務,支持有條件的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二手車經銷業務。
二、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的規定,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固定的交易場地、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及供用戶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應建立嚴格的市場管理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保證良好的市場環境和交易秩序。市場選址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及本意見要求。
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條件,有固定營業場所和展示場地,其營業場所及展示場地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增加二手車經銷業務的,應有與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其二手車營業場所及展示場地應當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
三、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權實行公開拍賣。由市商委組織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權進行拍賣,對買受人發放同意從事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的文件。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繳入當地財政,由當地財政核定劃撥必要的拍賣工作經費。買受人應當完善有關條件,依法取得相關手續后,方可營業。汽車市場經營者增加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業務應當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前,應當向市商委書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的意見。
設立二手車經銷企業(包括汽車品牌經銷商增加二手車經銷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并向市商委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市商委書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發展有關規定的意見。
四、二手車經營主體和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二手車交易規范》等法規政策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五、全市各級商貿流通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管理工作和信息統計上報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二手車流通行業發展情況,及時二手車流通信息。取得營業執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市商委備案,市商委定期將備案情況匯總上報商務部。
六、全市各級公安部門要會同商貿、工商、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轉移登記手續和治安管理工作。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應當在原汽車注冊登記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禁止經銷、買賣、拍賣和經紀在本市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車輛;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不得出售已報廢、盜竊、搶劫、詐騙、偽造證照、偽造車牌等違法車輛及擅自更改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和調整里程表等車輛。
七、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商貿、公安、國稅、地稅、物價等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要對交易雙方履行二手車交易示范合同文本的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和經營主體的監督檢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會同商貿流通主管部門建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八、全市各級國稅、地稅管理部門要會同商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做好二手車流通增值稅和服務業發票的監督管理?!抖周囦N售統一發票》的領用,必須是依法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和到稅務部門辦稅務登記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經當地商貿流通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否則不得領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國稅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做好《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印制和發放管理,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的稅務征管及監督檢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與稅收的流失。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拍賣公司、二手車經紀機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收費,必須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服務業發票,并接受地稅機關的監督管理。
九、全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商貿、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做好二手車交易市場的價格管理工作,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