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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設備事故的區分與處理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機動設備事故的處理。
2 設備事故的劃分
2.1設備事故劃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類。固定資產原值五萬元以下的設備不設重大事故,固定資產原值十萬元以下的不設特大設備事故。
2.2 設備事故劃分標準:
序號
事 故 情 況
特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1
造成停工損失 供電中斷造成全廠停產一天以上或車間停產三天以上
造成全廠停電30分鐘以上
造成全廠(或車間)停電10-30分鐘
2
修理費用
修理費用達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40%以上
修復費用達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20-40%
修復費用達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10-20%
設備事故停修時間:指事故發生后修復投產為止時間。
設備事故的損失:僅計修理工時費,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設備事故的修復費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3 設備事故的分類
3.1 責任事故:由于操作者違反操作規程或粗心大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停車,以及維護保養不好,檢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3.2 質量事故:由于設備原設計,安裝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 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擊、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3.4 其他事故:凡不屬上述三類事故的事故。
4 設備事故的處理
4.1 發生設備事故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設備運行,以防止事故擴大,保持現場,并及時報告班長、維修人員、車間領導會同設備處、生產部共同檢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并應迅速搶修,恢復生產,如遇無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劇毒等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安全保衛部門發出警報,并采取正確措施。
4.2 事故責任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或制造假象,對事故的處理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4.3 事故情節嚴重或隱瞞事故不報告者,要給予紀律處分或保衛部門依法處理。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公司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七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公司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分廠及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公司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范和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中電梯應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并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九條對特種設備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第二十條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并結合設備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條定期檢查維護,并主動向操作工了解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設備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認真做好設備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第五章特種設備應急救援
第二十六條對特種設備公司應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采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
第三十條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采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采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
第三十一條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第三十二條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求援。
第五章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事故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第三十四條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設備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泄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設備停止運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第三十六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運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設備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并在事故現場采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志,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九條屬于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后,由分廠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事故傷亡、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四十條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設備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提出。
第一條(目的)
為了保證工程設備質量,提高工程設備投資效益,規范工程設備監理活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設備,是指各類工業工程設備和其他工業成套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設備監理,是指依法設立的工程設備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方委托,在工程設備監理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對工程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和試運行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主管和協管部門)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本市工程設備監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計劃、經濟、外經貿、建設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行業協會)
*市工程設備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市設備監理協會)是本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自律性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預先審核,組織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登記注冊,開展工程設備監理的業務培訓和交流。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市設備監理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監理原則)
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監理保險)
本市提倡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參加監理責任保險。
第二章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及人員
第八條(監理機構組成形式)
設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可以采取合伙制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條(資質條件)
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與專業范圍相關的專職從業人員。合伙制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其合伙人必須是經登記注冊的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其他形式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至少有5名經登記注冊的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
(二)有固定的承辦監理業務的場所和相應的監理技術裝備。
(三)有工程設備監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資質預審)
設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向市設備監理協會提出工程設備監理資質和專業范圍的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市設備監理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預審意見,并報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一條(資質核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收到預審意見1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核準資質的決定,并發給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核準資質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將有關工程設備監理資質情況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取得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后,方可承接工程設備監理業務。
第十二條(資質等級分類)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具體資質等級分類條件,由市設備監理協會提出,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第十三條(資質等級管理)
新設立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自核發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為暫定資質等級;1年后根據資質條件和實際業績,核定正式資質等級。
已定級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自定級之日起滿2年的,可以根據資質條件和實際業績,按照資質報批程序提出資質升級申請。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資質等級的規定,在專業范圍內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監理機構資質的變更、注銷)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需要提高資質等級、變更專業范圍或者分立、合并、歇業、解散的,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資質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雙重資質的監理機構)
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既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又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機構,應當取得雙重監理資質。
第十六條(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需要在本市承接單項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應當持當地省級以上工程設備監理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文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外國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需要在本市承接單項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年度審驗)
本市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逾期未辦理年度審驗,收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書面通知后60日內仍不申請的,其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注銷。
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整改要求。連續兩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監理工程師注冊條件)
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應當取得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市設備監理協會登記注冊。
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登記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全國或者本市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具有2年以上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經歷;
(三)在監理工作中無重大責任事故。
本市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登記注冊辦法,由市設備監理協會提出,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第三章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應當監理的工程設備)
下列工程項目中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設備,項目法人應當委托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實施監理:
(一)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二)全部由國有資產投資或者由國有資產投資控股的工程項目;
(三)市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
前款范圍內工程設備的制造和安裝調試階段必須實行監理,但監理業務涉及商業秘密的,可以按照工程設備監理合同關于保護商業秘密的約定,實施監理。其他階段必須實行監理的范圍,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本市工程設備監理技術發展水平規定。
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合同約定工程設備監理的,從其約定。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監理范圍,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監理業務的取得)
項目法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進行工程設備監理。
項目法人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但應當監理的工程設備,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監理內容)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可以從事下列監理業務:
(一)對工程設備的選擇使用提出意見;
(二)參與工程設備合同的簽訂或者修訂;
(三)審核與工程設備質量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
(四)對工程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和試運行進行質量監控;
(五)對工程設備的進度進行協調和監控;
(六)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委托方的委托)
委托方根據需要,可以委托1個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承擔全部工程設備的監理業務,也可以委托2個以上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分別承擔獨立的工程設備監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監理資質證書的提供)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接受委托之前,應當出示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及監理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如實向委托方介紹有關業務經營情況。
工程設備監理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是經登記注冊的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五條(監理合同)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承辦監理業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工程設備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監理計劃)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編制監理計劃,提交委托方認可后,方可實施監理。
第二十七條(監理配合)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對委托方負責,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代表委托方行使職責。委托方和被監理方應當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開展監理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八條(監理事項的協調)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時,發現工程設備在質量、效益和工程進度等方面有問題,應當與委托方、被監理方及時溝通和協調。
第二十九條(資料管理)
監理項目竣工后,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應當將合同、監理計劃、監理記錄和驗收報告等有關資料登記后妥善保管,并按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職業道德)
承辦監理業務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對在承辦監理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國家規定暫時不能公布的情況,依法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處罰)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
(二)提交工程設備監理資質和專業范圍的申請材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的;
(四)超越工程設備監理資質等級和專業范圍從事監理業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和注銷手續的。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行為且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在本市申請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
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收繳其工程設備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對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處罰)
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未辦理備案手續,擅自在本市承接單項監理業務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其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工程設備監理從業人員的處罰)
工程設備監理從業人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設備監理的項目負責人未取得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資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登記注冊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
第三十四條(對項目法人的處罰)
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設備未委托監理的;
(二)應當實行監理的工程設備,未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
(三)未將工程設備監理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