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金融市場建設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創建策略
大連保稅區于1992年5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設立,由海關實行封閉監管,是中國東北地區唯一的保稅區,也是目前中國大陸開放程序最高、政策最優惠的綜合性經濟區域之一。其基本功能是開展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加工、商品展示。大連保稅區有其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優勢,寬松的貿易政策。保稅區周圍環繞著六大港口碼頭,以大窯灣港為依托,充分發揮區位優勢,積極建立一個與國際市場接軌、高度開放的自由貿易區;保稅區公路與沈大高速公路相連,從大連市內到保稅區有輕軌列車,交通十分便利;保稅區距離最近的鐵路貨運站僅2公里,與東北鐵道動脈相連,并貫通全國六大鐵路干線,客貨運輸可達全國各地。大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合署辦公,作為大連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統一對大連保稅區合大連出口加工區行使管理職能。大連保稅區比照國際慣例,實行“境內關外”管理模式,享受免稅、保稅等優惠政策;境內外的經濟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在保稅區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港澳臺資以及內資等企業;企業類別包括貿易公司、加工企業、倉儲企業、物流分撥企業、商業服務企業及金融機構等。區內水、電、氣等各項基礎設施配套完善。
大連保稅區已經根據保稅區的特殊功能和依據地方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成為大連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保稅區經濟發展已具規模,形成了以電子、機械、塑料家用電器為主的加工產業,以汽車為主體的國際貿易大市場,進口汽車市場規模在不斷擴大,信息服務不斷創新。同時形成了以其配套服務的倉儲物流體系。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大連保稅區促進了大連地區投資環境的進一步優化,最大限度的移用了外國資金和技術發展外向型經濟,已經成為大連開放型經濟新的增長點和拉動東北經濟外向型發展的重要載體。
大連保稅區配套金融市場現狀分析
與大連保稅區取得的成就相比,大連保稅區尚未形成與之職能配套的金融市場。所謂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在貨幣發行國境外進行的該國貨幣存儲和貸方的市場,是外國貸款者、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信貸業務活動的場所。它為國際金融活動開拓了新的空間,并帶來了巨大的活力。開辦離岸金融市場更是推動我國銀行跨國經營的現實途徑。國際實踐表明,成功的離岸金融市場對推動國內金融深化、塑造利用外資新格局、促進國內金融市場于國際金融市場接軌具有巨大作用。大連是目前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及境外公司和金融機構設立常駐機構比較集中的5個城市之一。大連要成為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的過渡,開辦離岸金融業務,建設離岸金融市場,不僅為大連開拓了一條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的重要通道,而且進一步拓寬了貨幣市場空間,健全了市場構架,增強了大連金融市場的功能輻射,有助于大連東北亞地區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
在當前大連保稅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新形勢下,保稅區經濟建設需要投入巨額資金,這就需要吸收大量的外資來補充保稅區內資金的不足,培育和發展保稅區金融與國際金融業的接軌,運用現代化手段,進行多樣化籌資,也是當前吸引外資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縱觀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建立一個與保稅區相適應的規范化的離岸金融市場,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是吸引外資的重要途徑。大連等沿海地區設立保稅區其目的就是為了通過實行特殊的政策,采取特別的措施,創造一個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促進外資大量流入我國。其具體途徑是通過獨資或合資企業所從事的對外貿易和轉口貿易,在保證其自身外匯平衡的前提下,為我國提供更多的外匯資金,同時由于這些企業具有充足的外匯,因而有能力真正面向國際市場,參加國際競爭,最終實現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的轉換。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對保稅區向自由貿易區的形成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可以給從事轉口貿易的買賣雙方提供外匯資金的開戶、調撥、貿易融資、擔保和抵押等便利,這樣就能吸引大量外商來保稅區從事轉口貿易,達到大量吸引外資的目的。
大連保稅區實行“境內關外”管理模式,享受免稅、保稅等優惠政策,已經具有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特殊優勢:政策優勢,大連保稅區是在海關監管下享受國家特殊優惠政策的綜合性對外開放區域,具有“境內關外”優勢。特別是其自由貿易區屬性使得按照國際慣例運作離岸金融市場成為可能;隔離優勢:大連保稅區作為全封閉區域可有效保證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監管優勢:大連保稅區內具備完善的海關、銀行監管體系,可有效保證離岸金融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客戶優勢:大連保稅區離岸貿易的發展,為離岸金融業務提供了重要的市場。有專家認為,離岸金融帳戶在性質上屬于境外帳戶,在保稅區中試驗,為現有政策許可范圍。因而在保稅區內注冊的企業,可開設離岸帳戶。
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模式選擇
國際上離岸金融市場大致可以分為四種類型:避稅港型離岸金融市場,該類型的金融市場在自身經濟規模極小的小型國家或地區,起一個“記帳中心”的作用,其產生的投資效應、就業效應和國民收入效應很低,但在硬件方面的投入成本卻不低,對軟件的要求很高,既可以產生資金滲透,又可成為“洗錢中心”,該類型的市場以加勒比海地區開曼和巴哈馬的離岸經濟為代表。內外一體型離岸金融市場,該類型的金融市場需要金融業具有高度的經營自由,境內市場幾乎完全開放,對所在地的經濟、金融發展基礎和管理水平又較高的要求。該類型的市場以倫敦和香港的離岸經濟為代表。內外一體型離岸金融市場模式代表著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方向。內外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該類型的市場是由政策誘導、推動,專門為非居民交易所創設。一方面便于金融管理當局對在岸業務、離岸業務分別加以監管,另一方面可以較為有效地阻擋國際金融市場對國內金融市場地沖擊。該類型的市場以紐約、新加坡和東京的離岸經濟為代表。分離—滲透型離岸金融市場,該類型市場模式是將境內金融業務和離岸金融業務分帳處理的前提下,根據經濟發展中的引資需要,允許一定比例的離岸帳戶資金流入。
我國幅員遼闊、經濟規模巨大、離岸經濟金融稅制齊全、法制環境嚴格規范,采用避稅港型模式顯然是不合適的。同時我國的經濟、金融現狀,尚不具備內外一體型離岸金融市場模式所要求的條件。根據我國現實國情和大連目前的金融實力,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模式的設定應實施以內外分離為基礎、適度滲透的離岸金融市場模式,即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要專門開設離岸業務帳戶,將離岸業務與在岸業務嚴格分離。同時在將境內業務和離岸金融業務分帳處理的前提下,根據經濟發展中的引資需要,允許一定比例的離岸帳戶資金流入。這是因為,如果實施嚴格的內外分離模式,從政策上杜絕國際離岸資金向國內市場滲透,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的意義和必要性將大打折扣。通過離岸金融市場引進國內經濟建設所必須的一部分建設資金,無論從成本還是效率上看無疑是引進外資戰略中的一個必要和可行的部分。分離—滲透型離岸金融市場既便于保持我國金融政策的獨立性,又便于擴大利用外資。因此,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的理想模式應該是以內外分離模式為基礎、適度滲透的離岸金融市場模式
滲透的具體模式應采用如下方式:在滲透的方向上,宜采用只允許倆看資金向國內滲透,不允許國內資金向國外滲透,即只允許(OUT-IN)交易;在滲透的渠道上,初期可允許離岸資金貸款給國內企業這種間接融資方式,在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成熟之后,可逐步放開讓境內企業到離岸市場發行債券、股票等直接融資方式;在滲透的管理上,要從政策設計到實際操作的各個環節上均做到“管理有效、管理及時、管理可控”;在滲透的規模上,要做到“適度滲透”,防止規模過渡、失控給國內市場造成動蕩。適度或者最佳的滲透規模在理論上要符合一下幾點:滲透規模以滿足國內經濟建設對外資的要求為準;以不沖擊國內物價水平、稅率水平和匯率水平為宜。當然,滲透的比例一定要嚴格控制,且何時采取這一模式還需視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運作發展情況和我國國情及國家政策而定。
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創建策略
目前上海、深圳已經開展離岸銀行業務,天津保稅區正積極向國家申請。而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尚處于研究論證階段,為加快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的創建步伐,建議由大連保稅區管委會會同各有關方面組成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籌建小組,開展離岸金融市場的創建運作。
積極申請爭取大連保稅區成為離岸金融業務試點
積極向國家申請,爭取使大連保稅區成為我國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區域,爭取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市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連辦事處、大連市金融辦公室的認同和支持,加大力度,共同向國家提出申請,力爭使大連保稅區成為我國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區域。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后,各保稅區都在爭建自由貿易區的形式下,大連保稅區一旦成為我國首批自由貿易區,國家就會給予相關的金融政策,那么在自由貿易區開辦離岸金融業務即屬正常。
創造條件完善離岸金融市場軟硬件環境建設
積極創造條件,完善離岸金融市場發展所需軟件和硬件環境建立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運作、監管體系。作為一個完全分離型的離岸金融市場,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的啟動,離不開有關政策的扶持和推動。這些政策主要包括三類:第一,放寬限制。如取消外匯管制,允許離岸帳戶內交易貨幣實行自由兌換;除對資本充足率進行要求外,對從事離岸業務的銀行沒有流動性要求;放寬利率波動的幅度,允許其隨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在較大的范圍內上下波動;不進行現場監管,只進行非現場監管;允許資本自由流動,對貿易、非貿易和資本收支不加限制。第二,降低經營成本實施寬松的稅收制度。如減征或免征離岸交易營業稅、印花稅、利息稅、資本利得稅和股息預提稅等;收取較低的(個人、公司)所得稅。第三,既放寬限制,又降低成本。如免繳存款準備金等;建設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交易網絡,盡早開通與國際性數據通信系統和全球銀行電訊協會的聯網,完善各項硬件設施及配套設施,提高金融通訊和金融業務電子化、自動化水平。
積極吸引和鼓勵中外大銀行前來加盟
因為離岸金融市場主要是銀行間市場,約80%以上的業務是銀行間同業往來。大批的商業銀行,尤其是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商業銀行在全球各大離岸金融市場設立分支機構,從事離岸業務(見表1)。
由此可見,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的創建發展,離不開中外符合準入條件的商業銀行的積極參與。因此,大連保稅區離岸金融市場籌建小組應千方百計吸引和鼓勵中外大銀行前來加盟,尤其應想方設法吸引海外各大國際銀行及跨國金融財團加盟。此外,還應積極吸引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加盟來促進離岸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摘要:中國大陸離岸金融市場的全面建設具有必要性。中國建立離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選擇,應當是在逐步實現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展離岸金融試點的地區和機構,最終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中國大陸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并逐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有關的策略選擇具體涵蓋外匯管制、業務發展、市場選擇和法制建設四個問題。
關鍵詞:離岸金融策略選擇
離岸金融從20世紀70年代產生至今,已經在國際金融舞臺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績與地位。時至今日,倫敦、紐約、東京、香港等大型國際金融中心,均同時擁有在岸和離岸市場;而建設一個不能經營離岸業務的“主流”國際金融中心,則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然而,目前在中國,離岸金融仍然屬于邊緣化的新生事物,面臨著曲高和寡、叫好不叫座的困境。盡管離岸金融試點從深圳擴展到上海和天津,盡管各地媒體和學術界對于誰應當建立離岸金融中心一度爭論得不亦樂乎(當然一般是論證應在本地建立離岸金融中心),但是至少就目前看來,離岸金融中心建設的正式啟動還是比較遙遠的事情。然而,回避不是辦法。如果我們不想再做聲名狼藉的“世界工廠”,讓發達國家一邊罵我們傾銷一邊享受我們廉價地犧牲本國自然資源和勞動力制造并出口的商品;如果我們不想再做國際金融游戲規則的消極接受者,將自己綁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之下,把低回報的美國國債當作寶貝似的一個勁兒地購買,以致不得不成為向美國經濟輸血最多的、號稱“全球外匯儲備最多”的國家;如果我們不想再將購買美國的房地產和投行債券這些被斥為“毒垃圾”的金融工具作為投資增值的主要手段,以致上百億美元的投資在次貸危機中血本無歸;如果我們不想再位于國際金融系統產業鏈的底層,不斷將本國勞動人民在制造與貿易行業用血汗積累起來的財富輕易地送到霸權主導的國際金融系統產業鏈頂端,并任由后者通過匯率安排、金融危機等多種手段掠奪我們的財富……那么,我們就必須全面參與國際金融競爭并爭取國際金融秩序的話語權,我們就必須建立中國大陸自己的一流國際金融中心。而在這一競爭過程中,中國大陸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是頗為關鍵的一環。
在闡明了必要性的前提下,策略選擇的問題,即以何種方式推進大陸離岸金融市場建設的問題,就變得非常關鍵了。具體來說,有關的策略選擇應當涵蓋外匯管制、業務發展、市場選擇和法制建設四個問題,而這四個問題正是未來大陸離岸金融市場建設必須突破的重點和難點所在。
一、外匯管制策略
所謂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通過法律、法令、條例等形式對外匯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匯入和匯出、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方式及總兌換比價所進行的限制。外匯管制的目標,一般是維持本國收支平衡、保持匯率秩序、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本國競爭力等。外匯管制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貿易與非貿易外匯、資本輸出入、非居民存款帳戶、黃金輸出入、匯率調整及動作等等。
目前一般存在三種外匯管理體制類型。第一種是嚴格外匯管制,即對所有外匯收支活動都實行管制,多數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采取這種方式。第二種是部分外匯管制形式,即對外匯收支的經常項目不實行管制,準許自由兌換外幣和匯出匯入外匯,但對資本項目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少數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采取這種方式。第三種是名義上不實行外匯管制,即原則上對居民和非居民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不加限制,允許貨幣自由兌換,但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實施間接的或變相的限制措施。
外匯管制的方法可分為直接管制方法和間接管制方法。前者是指外匯管制機構明文規定外匯的買賣方式、數量以及匯率,并對各種外匯業務實行直接、強制的管理和控制。后者則是指國家通過諸如許可證制度、進口配額制度、外匯平準基金制度(主要通過央行實施)、互惠信貸協定網絡制度(主要在發達國家央行之間運用)等形式,間接影響外匯業務,從而達到外匯管制的目的。從另一角度上看,外匯管理的方法又可分為數量管制、匯價管制和綜合管制三種,即從外匯業務的數量上、或從匯價上、或從兩者的結合上實行外匯管理。
在國際層面上,調整外匯管制問題的規范主要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該條第2款(a)規定,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批準,成員國不可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支付或轉移進行限制或實行歧視性匯兌安排或多重貨幣做法,但是,這一規定僅適用于為經常性國際交易所進行的付款和轉移。而該條第2款(b)規定,包含任何一個會員國貨幣的匯兌合同,如果與該成員國外匯管制條例相抵觸時,在任何會員國境內均屬于不能強制執行的合同,該成員國的外匯管制條例的存續與實行必須與本協定相一致。這實際上就賦予了成員國外匯管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14條對成員國實施有關外匯管制的國際義務做了過渡安排。依據這一條款,成員國可以通知IMF保留某些限制并根據情況調整;成員國不能恢復已經取消的限制或實行新的限制;成員國與IMF應每年進行磋商以決定是否繼續實行限制;但成員國不能出于非國際收支方面的原因實施限制措施。
可見,就目前的國際規范而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僅要求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不把放松對資本項目的管制作為成員國的義務,IMF僅可在特定環境下要求國家加強資本控制。這一標準盡管較低,但有利于在絕大多數國家內部推行和實施,因此,中國目前的外匯管制狀況,也是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要求的。然而這里的問題在于,若要推行離岸金融業務乃至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這樣的低標準顯然是不夠的,不解決外匯管制的問題,就無法順利地建立中國大陸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
那么,我們應該在外匯管制的問題上作何策略選擇呢?
目前的外匯管制問題的焦點,還是在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問題上。
所謂資本項目,是指一國在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負債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貸款、證券等。1996年,中國大陸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而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一直處于逐步推進過程中。目前,在IHF所劃分的43個資本項目中,在中國有將近一半的資本項目交易不受限制或較少受限制,40%以上的資本項目交易受較多限制,10%以上的資本項目交易受嚴格管制。也就是說,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尚未實現完全的可自由兌換。
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兌換,是中國政府的一個長期策略,也是實現離岸金融市場建設的關鍵一步。因為離岸金融徹底的國際性,必然要求交易貨幣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如果市場所在國的本幣不能實現可自由兌換,那么該離岸金融市場很難就建立起來,即使建立起來了,在激烈的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也很難占到優勢。
但關鍵在于,是否因為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兌換是一個長期的步驟,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市場建設也就只能繼續等待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相反,我們可以選擇一些短期的策略,從而既能夠立即推進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市場建設,又能夠與逐步完全取消外匯管制的長遠規劃相適應。
在短期策略上,我們可以在維持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不可完全自由兌換的前提下,作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就是將本幣——人民幣排除在交易貨幣之外,而僅選擇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作為離岸金融交易的貨幣。第二種選擇,就是允許本幣作為離岸金融業務的交易貨幣,但交易對象僅限于本國金融機構一一即居民,本幣離岸金融交易暫時不對非居民開放。
就第一種短期策略而言,目前來講是比較可行的。因為,很多發展中國家在建立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的時候,都采用了這一做法,即將尚未實現可自由兌換的本幣排除在離岸金融交易貨幣范圍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絕非長久之計。很多發展中國家盡管采用這種做法建立起了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但是其競爭力卻因此大打折扣,難以抗衡本幣業務充分開展的紐約、東京離岸金融市場,而目前離岸金融市場交易貨幣本幣化的趨勢已經比較明顯,就連禁止本幣交易的鼻祖一一英國倫敦,也已經開始變相地從事本幣交易業務。因此,這一策略至多只能作為過渡措施采用,一旦本國離岸金融市場順利建立、本幣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條件基本具備,就應當轉換策略,使本幣與其他自由貨幣一樣成為離岸金融交易貨幣。
而就第二種策略選擇來說,這一做法既可以放開本幣業務,又可以避開資本項目可兌換問題,還可以保護本國金融機構的業務份額。盡管這樣做看似比較靈活,但無論在法律上還是經濟上都會遇到較多障礙。尤其是中國已經加入了WTO,依據GATS和自己的入世承諾,將賦予外資金融機構以國民待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頒布,表明中國積極地履行了對WTO的義務;但若放開離岸金融業務,又不允許非居民從事本幣離岸金融交易,顯然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更何況,離岸金融交易的主力,歷來就是非居民,居民從事的離岸金融交易在市場上所占份額不大,如果通過行政手段強行將本幣業務局限在居民范圍內,不僅違背離岸金融的運行規律,而且有喧賓奪主之嫌。因此,此種策略一定要慎用,如果非用不可的話,也必須在充分研究有關法律機制以及經濟得失的基礎上實行。較有可能被主管部門采用的貫徹這一短期策略的具體做法,應該是推行本幣離岸業務的“試點”,而從事試點的單位自然是由主管部門指定本國金融機構。
總之,在外匯管制的策略選擇上,短期內我國可以暫時維持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管制,同時將本幣業務排除在允許的離岸金融業務范圍之外,或者先由本國金融機構試點辦理本幣業務;而從長遠來看,我國應當取消外匯管制,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使人民幣成為中國離岸金融市場上的交易貨幣。
二、業務發展策略
在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上,也有一個策略選擇的問題。就是說,未來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市場,是將業務范圍限制在傳統的離岸貨幣業務上呢,還是將業務范圍擴展到離岸證券業務乃至其他衍生業務上?
前面在討論離岸金融監管法的時候已經指出過,多數國家和地區在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時候,都并未將離岸金融業務范圍限制在傳統的貨幣業務上,僅有少數國家(如日本)將離岸金融業務范圍限定在存貸款業務上。顯然,若要充分發揮離岸金融市場的籌資融資作用,將業務范圍限定在存貸款上是不明智的。對于中國這樣的處在發展中的經濟大國而言,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就是為了有效地吸引和利用資金,而不是像日本當年那樣為了回流海外日元而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因此,我們不可能作繭自縛,將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限制在存貸款業務上。
盡管在目前的離岸金融業務試點中,我國確實僅開展了部分離岸貨幣業務的試點,試點單位也僅限于部分銀行,但這畢竟不同于正式的實施離岸金融市場建設。試點的業務范圍絕不等同于未來中國大陸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范圍。更何況,目前中國金融改革開放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實際上已經觸及離岸證券業務的范疇。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機制。盡管QFII和QDII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離岸金融,但兩者一個是非居民投資中國證券市場,一個是居民投資海外證券市場,都具有較強的國際性,一旦內地的離岸金融市場啟動,有關的機構就可以順勢將這兩種業務整合并移植到離岸金融市場這一個平臺上。更重要的是,這兩款涉外證券投資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經說明中國金融改革的目標不僅僅限于貨幣業務。由此可以看出,盡管目前的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局限于傳統的銀行存貸款業務,但是未來的離岸金融市場上,業務范圍應當既包括離岸貨幣業務,也包括離岸證券業務。
但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若允許開展離岸證券業務,那么應如何具體規定離岸金融業務的范圍?也就是說,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貨幣和證券業務,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離岸業務是否可以開展?從國際上的做法來看,有的國家允許市場主體從事離岸債券、離岸股票和離岸票據業務,但是沒有將更多的金融衍生產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國家則允許所有的金融產品、包括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進行交易。從中國的國情來考慮,我認為應該采取第一種做法,即將債券、股票、期貨等傳統的證券業務列入離岸業務范圍,而不將其他金融衍生產品列入離岸金融范圍。這首先是因為,一般只有虛擬業務型離岸金融市場和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才可能在最廣泛的程度上規定離岸業務范圍,而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一般采取適中的業務范圍,中國大陸沒有可能選擇前兩種市場模式,采取適中的業務范圍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其次,離岸金融衍生產品在全部離岸業務中所占的份額一般比較少,將其排除不會影響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質量。再次,金融衍生產品發展迅速、機制復雜、風險較大,即使在監管相對較嚴格的在岸市場上都很難加以規制,如果在監管相對寬松的離岸市場上開展此類業務,更容易因監管法制的失位而導致風險。最后,考慮到中國大陸金融市場開放的進度,目前多數金融衍生產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場上都不能經營,要將想這些產品搬到離岸金融市場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總之,在業務發展策略的選擇上,我國未來的離岸金融市場應同時發展離岸貨幣業務和離岸證券業務,但其中的離岸證券業務應僅包括傳統的證券業務,而不包括諸多金融衍生產品業務。
三、市場選擇策略
廣義上講,市場選擇策略應該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選擇何種離岸金融市場模式,二是選擇何處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論,這里主要討論市場模式選擇問題。
離岸金融市場的模式選擇,乃是市場所在國實行監管的前提和基礎。目前存在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和虛擬業務型三種類型的離岸金融市場模式,其中內外業務分離型為當今的主流模式。
顯然,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模式更能適應我國的需要。首先,這種市場模式適應于由國家政策推動而建立的離岸金融市場,美國和日本在建立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均采取了這種模式,這與我國的情況是類似的;也就是說,中國大陸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需要、也必須依靠國家政策的推動,這跟英國、香港這樣的具有長期金融傳統的國家和地區自發建立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的情況是根本不同的。其次,盡管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是基于國家政策推動,但是我們的國家政策絕不是通過提供避稅便利吸引離岸資金入賬和離岸公司注冊來獲得收費,而是要真正地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建立真正的、具有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因此,虛擬業務型離岸金融市場絕非我國的選擇。再次,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模式通過隔離在岸賬戶與離岸帳戶,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內外業務滲透而帶來的風險,起到保護國家金融秩序的作用。最后,考慮到我國的外匯管制仍然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維持,那么在離岸金融業務中實行內外業務的分離就是不二選擇了。
很多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雖然是內外業務分離型的,但也允許離岸帳戶與在岸帳戶一定程度的滲透,而過分嚴格的內外分離會使創建離岸金融市場的意義打折扣。因此,我國在建立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也需要考慮內外業務滲透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基于我國的具體情況,我認為,在市場建立初期,內外業務的滲透絕對是要禁止的,因為前期建設中的主要問題是開展離岸業務、順利建成離岸市場而不是擴展滲透業務,且由于滲透業務監管上的難度更大、所帶來的風險較高,若貿然推進,不僅得不到預期效果,反而很容易引發風險并導致損失,可謂得不償失。在離岸市場已經建立、市場秩序已經穩定、離岸業務順利鋪開、監管法制比較成熟的基礎上,我國可以考慮逐步地允許一定程度的內外業務滲透,從而最大限度地拓展業務、利用資金。
具體到內外業務滲透的制度設計上,我認為可以采取循序漸進的做法。首先,在一開始的時候,應當只允許離岸資金向國內滲漏,而不允許國內資金向離岸滲漏,這樣可以控制因國內流動性過剩而可能導致的離岸金融市場泡沫;其次,在有關的金融制度構建比較成熟、尤其是金融監管法制比較完備之后,可以進一步允許離岸與在岸業務的雙向滲透;.再次,滲透的規模總的來說是不斷擴大的,但是也不能就此認為其規模不可以縮減,滲透規模應當是靈活而適度的,從而既滿足國內經濟建設的需求,又不沖擊國內物價水平,也不妨礙國家貨幣政策的實施;最后,在允許滲透的同時,必須加強對離岸帳戶與在岸帳戶滲漏關系的監管,有關的監管措施應當有效和及時,且在設計有關的法制的時候,應當確保監管當局能夠隨著離岸業務滲透的進展對監管措施做出相應的調整。
四、法制建設策略
完整意義上的離岸金融法一般包括三大部分:離岸金融法基本原則、離岸金融交易法、離岸金融監管法。那么,相應地,作為市場所在國的中國,在建設本國離岸金融市場、對發生于其境內離岸市場上的離岸金融關系進行規制與協調的過程中,也需要依靠這三部分的法律制度作為規范交易和監管的標準。只不過,在具體推行上述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可以依據情況的需要,選擇不同的策略。
理論上講,最理想的立法方式,就是制定一部《離岸金融法》,全面調整離岸金融交易關系與離岸金融監管關系,明確有關法律原則。至于一些相關的細節問題以及經常發生變化的問題,則可以由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以及規章來處理。但是,這種法制狀態是很難一步到位的。首先,在開放離岸金融業務并建設本國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國家很可能會采取逐步的、漸進的方式,比如先放開離岸貨幣業務再放開離岸證券業務,有關的法制建設只有跟著市場建設形勢逐步開展,而不可能一步到位。其次,在建立離岸金融市場之初,國家可能有一段對外資金融機構實行業務限制的過渡期,立法機關或主管機構也可以先制定一些層級較低的、暫時適用的法律法規,待到內外資一視同仁的時機成熟,再在清理相關法規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離岸金融法》。盡管可能必須經歷一個過渡階段,但只要立法的長期策略是制定統一的《離岸金融法》,那么法律規制的最優效果仍然可以實現;而且,我們可以通過這一逐步法典化的過程,根據現實中的問題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有關法律制度,從而使最終制定的《離岸金融法》具備并保持先進性。
當然,除了上述方式之外,還有兩種選擇。一是將離岸金融交易法和離岸金融監管法分開,各自制定法律,這種做法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相比之下比較浪費立法資源,且可能導致離岸金融法的基本原則被分割;另一種就是不集中制定離岸金融交易法和離岸金融監管法,而將它們分散到合同法、稅法、外匯法、證券法、銀行法等既有法律中去,也就是說主要靠修訂原有法律完成對離岸金融關系的規制。我認為這種選擇不能完全體現離岸金融法的性質,也不利于法律的明確性,容易出現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何況由于離岸金融的特殊性,即使主要采取修訂原有立法的方式也不能避免在某些問題上另立新法,實際上根本不能節省立法資源;更為關鍵的是,對于離岸金融關系這個快速發展的新興事物,如果沒有規定統一的、普遍的、抽象的法律原則,無論是對舊法的修改還是對具體問題的另立新法都趕不上離岸金融實踐的發展速度,屆時法官面對具體法律規則沒有規范的新問題就只能是束手無策。
縱觀各國,金融制度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一般沒有專門的、集中的離岸金融立法,但那是有著深刻的歷史文化緣由的。首先,這些國家的金融法制已相對完備、適應性較強、修改機制靈活;其次,這些國家很多采用司法能動主義的普通法體系,在必要時,法官可以自己造法(做出判例)、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彌補既有法律的缺陷與漏洞、甚至可以修改法律(突破先例),這與我國的實際情況并不符合。而發展中國家(如馬來西亞)則一般采取了專門的立法方式,這相對而言對我國是更有借鑒意義的。
1、部分民間資本進入的機構存在違規和非法經營現象部分民間資本企圖通過入股控制金融機構獲得優惠貸款或套取信貸資金,使之變成自己的“提款機”,民間資本控股的部分融資類機構因控股股東自身存在治理結構不健全、主業不突出、信用狀況不佳、經營不穩定、不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其融資經營活動一直游走于國家法律、法規框架的邊緣,如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高息貸款、關聯貸款、違規融資等現象;一些擔保公司、典當行、寄售行等違規違法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活動。一些沒有融資資質的機構以高息為誘餌非法集資或吸儲;部分網絡融資平臺對外虛假信息,成為平臺發起人的自融平臺;一些打著融資類旗號的機構甚至成為詐騙、洗錢、炒賣外匯等非法活動的“溫床”。這些融資類機構往往參與者眾多,涉及利益范圍廣,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容易引發群體性連鎖反應,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對正常的社會經濟及金融秩序帶來沖擊。
2、對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市場活動的監管多頭與缺位在民間資本參與銀行業機構門檻高的情況下,大量的民間資本以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寄售商、投資公司、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新業態參與金融市場活動,一些資本甚至直接進入民間借貸市場。而對新業態金融機構的市場進入、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等沒有統一的標準。如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工商登記的企業法人,從各地的實踐活動看,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局、地方金融辦都屬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者;典當行依法接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務局的監管;擔保公司由銀監會融資新擔保業務部和批準擔保公司的地方政府部門共同監管;租賃公司則分別銀監會監管和商務部監管。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政出多門,容易出現監管標準不一、重復監管或者相互推諉現象。而眾多利用網絡平臺從事融資業務的機構則基本處于監管真空狀態。
二、規范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建議
1、確立民間資本參與金融市場的市場準入制度首先,進一步降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門檻,以吸納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如重新調整境內投資人資格及投資人持股比例,提高單個自然人、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農村商業銀行持股、村鎮銀行持股比例等。其次,確認民間融資的合法性。民間資本融資作為正規金融的一種必要補充,其存在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由于現行法律制度對民間融資的否定性制度安排,使融資雙方難以形成穩定的交易規則,且為躲避嚴格的金融管制而轉向地下以求得生存與發展,不僅未能有效控制民間融資反而加劇了這種信用活動的金融風險。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就民間資本融資制定明確的合法化界限和標準,確定民間資本融資行為和貸款主體的合法地位,給予民間融資活動合法的生存發展空間,使其成為平等的市場競爭主體,以規范民間資本的融資行為。
2、依法嚴厲懲治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資活動要正確區分合法合理民間融資、灰色融資和黑色融資的界限,加強對民間資本融資的監管。對融資類金融機構、金融服務中介機構等各類機構超出經營范圍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與嚴懲;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財產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防范民間融資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