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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599 (2013) 01-0296-02
發展信息安全技術和產業,人才是關鍵。人才培養,教育是根本。到目前為止,我國設立信息安全專業的高等院校已達70多所。江西警察學院的信息安全本科專業2010年批準建立,2011年開始招生。在本院信息安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明確指出:信息安全人才不但要精通計算機及信息安全技術,而且應掌握我國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執法能力。《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是信息安全專業的專業必修課,與其他專業課程相比具有很大的差異性。如何有效地、整體地提高我國高校學生的信息安全意識,提高他們對計算機網絡環境和信息安全新形勢下涌現的法律領域新問題的分析能力,已經成為我國每一所普通高校不得不面對和必須解決的問題。
1 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1 課程不受學生重視。本門課程屬于信息安全管理類課程,學生剛接觸這類課程的時候往往理解為死記硬背的法律法規課程,和技術培養毫無關系。從而把興趣都放在信息安全技術類課程(如網絡安全理論與技術、入侵檢測技術、計算機病毒原理與防范技術等)的學習上。因此,先入為主的觀念使得本門課程容易被學生們輕視,很難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更談不上達到學生自主學習的目的。
1.2 過于強調理論教學,導致學生理論和實踐技能脫節。本門課程主要介紹國內外信息安全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背景知識、發展狀況,并對較有影響力的標準和法律法規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由于涉及的條文都比較抽象,教師如果就條文講條文,就制度講制度則很難提起學生的興趣。完全按照大綱照本宣科顯然不是與時俱進的教學方法,通過實踐教學可以提高學生的積極性,同時在備課與課堂教學的過程中,真正做到教學相長。
1.3 課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更新頻繁,教師備課壓力大。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起有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法律體系初步構建,但體系化與有效性等方面仍有待進一步完善。從形式上看,有法律、相關的決定、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及相關文件多個層次。我們作為信息安全專業的教師,對于信息安全技術的掌握是強項,但是相關的法律專業的知識,不僅僅是現有的法律條文,也包括隨時更新的法律法規,這方面的學習幾乎是隨著每個案例的出現來進行的。所以,教師的法學知識需要隨時的更新。如果教師不能及時跟上時代的發展,易讓學生感覺正在學習陳舊過時的知識。
2 課程教學的改革
2.1 使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是教師根據課堂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需要,通過設計教學案例,組織學生開展討論,形成反復的互動與交流,進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法。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中應用案例教學法是貫徹公安教學緊貼公安實戰的原則,積極探索和實施“戰學研”相結合的教學模式。教師把公安一線實踐作為學校教學的生動課堂和不竭源泉,在基層公安實踐中收集典型信息網絡安全違法犯罪案例,用案例講解法理,將枯燥的法律條文融入到鮮活的案例情景之中,使學生能夠從真實的案例中感受法理,學習法理。如在講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這一節內容時,選用“哈爾濱某大學學生用黑客入侵學校網站修改成績案例”進行講解,發生在校園內的案件更貼近學生,容易引起學生的興趣。在案例教學中,學生拿到案例后,先要進行消化,然后查閱各種他認為必要的理論知識,這無形中加深了對知識的理解,而且是主動進行的。同時他的答案隨時要求教師給予引導,這也促使教師加深思考,根據不同學生的不同理解補充新的教學內容。
2.2 使用模擬法庭教學。模擬法庭的設置對成功舉辦模擬審判活動而言非常重要。學校應當設置專門的模擬法庭實驗室,配備必要的器材和物品。首先通過新聞、報紙、互聯網等媒體,選擇有典型性的最新案例;然后將學生分為若干個小組,各個小組自由選擇案例。小組內自由安排法官、控方和辯方,由小組組長擔任審判長,具體安排小組內各方工作;第三是庭前準備。各小組人員討論案情,擬定審判方案。正式開庭前,學生要準備好訴訟文書和證據資料。從開庭公告、進行開庭準備到作出判決,均要做到有法可依;第四是開庭辯論。陳述案情,控、辯雙方激烈辯論,審判組給出判決結果。這一部分體現出學生提前所做的工作,是給出課后評價的主體;最后是案件答疑和提交結案報告。關于法律知識以及相關的技術知識,教師和其它同學可以自由提出問題和見解。鼓勵大家進行自由討論。小組以案例為核心,將法律知識以及技術知識寫成書面報告形式。
2.3 削減部分理論課時,加大實踐學時。加強實訓教學,是培養技能型人才的必由之路。從理論中來,到實踐中去,進而提升技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安全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起草的《普通高等學校信息安全本科指導性專業規范》中建議了四種實踐教學環節:實驗課,課間實驗,課程設計,課外實習。比如我們在講解“有害數據及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這一節內容時,可以通過實驗首先讓學生觀察計算機病毒感染后計算機顯現的特點,然后選用“熊貓燒香病毒案件”進行講解,最后在取證機房讓學生完成案件的司法鑒定流程。實際上,實踐教學環節遠不止以上四種,各學校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計出更多的實踐教學環節,達到鍛煉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目的。
2.4 注重立體化建設。第一是傳統教學和多媒體教學有機的結合。多媒體課件信息量大,能夠優化教學過程。但多媒體不恰當的使用會分散學生的注意力,也不利于發揮學生的想象力。所以利用文字表達困難或者難以理解的內容可采用多媒體教學,如播放案件的相關視頻文件,對于案例分析則發揮傳統的教學優勢,進行課堂討論、板書講解、結合提問將問題層層剖析、層層深入;第二是創建豐富的網絡資源環境,方便學生的學習和交流。另外,教師還可以通過微博和微信等新興手段反映對社會上一些信息安全事件的認識,引導學生發表自己的看法,拉近師生的距離;第三是課程的案例庫建設。案例教學法以案例庫建設為基礎。案例庫是學校教學改革、課程建設的成果表現形式之一,是提高教學質量的基礎設施。《信息安全法律法規》課程案例庫建成后,教師應當將該成果應用到教學中,在教學實踐中不斷修訂和補充案例。
2.5 考核方式的改革。傳統的考核方式下學生為被動的學習狀態,應付考試的心理,課程的學多集中在期末考試的突擊階段。本門課程的考核由平時成績(出勤率、課堂表現成績、實訓報告成績等)和期末筆試成績綜合評定,使學生重視平時的學習,提高教學效果。在期末的筆試試卷中,重點考核對案例進行分析的能力,鼓勵學生學會用所掌握的法理去分析和解決問題。
3 結束語
總之,只要我們在教學過程中大膽改革、勇于創新,別具匠心的鉆研教材,重組教學內容,根據學生們的興趣及愛好精心設計各種不同的案例,努力營造與人合作探究、合作交流的學習氛圍,調動學生學習的情感,激活學生的思維,促進學生萌生強烈的探究欲望,就一定能大幅度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以培養出更多合格的信息安全專業技術人員。
參考文獻:
[1]王隆娟.探討《信息安全標準與法律法規》課程的教學方法[J].信息安全與技術,2010,10.
(一)網絡行為的概述
網絡行為是指在電子網絡空間里發生的人的各種各樣的行為活動,這類行為活動雖然所依托的“場域”和“平臺”不同,但是正好與人們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活動對應起來。又稱為電子行為、虛擬行為、上網行為。
大學生網絡行為主要有:其一,利用網絡交流溝通的社交行為,主要表現在用QQ、微信、陌陌等聊天、微博、人人、facebook等主頁、貼吧等論壇。其二,信息查找行為,主頁表現在:網絡搜索查找與閱讀瀏覽自己有興趣的資料,獲取消息和知識。其三,休閑娛樂行為,主要表現利用網絡相關軟件娛樂如聽音樂、看電影、玩網絡游戲。其四,學習行為,憑借網絡平臺海量信息知識學習,主要表現在網絡課堂、網上圖書館、網絡學習軟件等,其五,消費行為,利用網絡平臺購買物品如網絡購物、競拍等。其六,網絡行為失范行為,主要表現為網絡詐騙、黑客入侵、病毒傳播、侵犯人格權、肆意踐踏知識產權等行為。
(二)大學生網絡失范行為的概述
大學生網絡失范行為,指網絡失范行為的對象是大學生,大學生自身在網絡應用的過程中為達到某種目的或者謀求自身利益侵犯他人,表現出來的所有違背道德和違法犯罪的法律行為,從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上從網絡違背道德到網絡違法直至到網絡犯罪行為。
大學生網絡失范行為是利用電腦病毒入侵、破壞網絡系統;利用信息技術制作傳播網絡信息垃圾;惡意誹謗,傳播謠言,不健康言論;借助網絡平臺進行詐騙;侵犯他人網絡隱私;瀏覽、下載、肆意傳播不良信息,竊取他人商業秘密、人肉搜索,沉迷網絡游戲或公開兜售文章、侵犯知識產權等。目前階段這些行為在大學生網民中不算少數。
二、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
(一)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意識、學習網絡法律知識問題
法文化和“法秩序” 在網絡環境下還沒有培養起來,網絡違法犯罪懲罰力度不大,還沒有建立起來信譽體系和追責體系,法律懲懾和預防效果甚微;有些大學生總以為網絡是虛擬空間,所以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地發帖、轉帖,為了博點擊率,罔顧公序良俗,目前不少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法律意識還比較淡漠,對其個人網絡行為法律性質認識比較模糊,個別大學生存在道德約束自控能力不足,違規的行為相對多,“任何形式的法律活動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意識為引導的自覺活動,人們法律意識的性質、程度、內容在某種程度上是衡量社會文明的標志”。[1]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意識是高校學生內在認同網絡法律規范的價值基礎之上,能夠理性地行使權利,積極主動地服從規則。“法制”意識現今并沒滲透到每個人的意識行為中,作為虛擬性、隱蔽性并存的網絡,脫離了現實社會的約束,網絡活動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約束力更弱,一些大學生往往難以自我遵從法律。在大學生內部甚至存在著對網絡法律規范普遍性漠視,出現的是“學但不用”、“知卻不信”、“明知故犯”的不接納、不認同態度,造成了網絡法律規范作用效果甚微。
網絡法律知識是指人們對網絡法律的性質、目的和作用的認識和了解,對網絡法律內容的把握以及對網絡法律的良好運用”。[2]而“在不了解規范要求的前提下,網絡行為主體遵從規范的可能性就必定要大打折扣了”。[3]
以下兩個方面體現了大學生網絡法律知識的匱乏:其一,主觀方面,大學生根據實用主義,對網絡法律法規知識學習缺乏主動性,他們傾向于學習民商法、刑法、訴訟法等實用性較強的法律知識,喜歡聽案例分析和怎樣打官司的知識,對網絡法律法規缺少關注度;其二, 客觀方面,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加之我國網絡立法的時間還不太長,不少大學生對網絡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十分了解。目前,在高校的專業設置中,很少能找到調整網絡安全行為方面專業領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目前高校大學生教學所通用的《法律基礎》教材中關于網絡法律法規的內容很少,直接導致了大學生網絡法律安全基礎知識的缺失,使得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意識淡薄。結果現今大學生雖熱衷于上網,但對于網絡法律法規卻知之甚少,對網絡行為的善惡還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斷,好多人并不清楚哪些網絡行為違法,哪些網絡行為構成犯罪,極易做出錯誤的法律判斷意識,客觀形成淡薄的法制觀念。
(二)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適用、網絡違法違規問題
法律規范引導、保障大學生網絡行為活動合法性、合規性。而大學生網絡行為活動的依法展開,對網絡社會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學生對網絡法律規范的適用主要由網絡法律實踐活動來體現,即大學生按照網絡法律法規規范進行網絡行為,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合法的網絡權利,積極使用網絡法律法規來解決出現在網絡世界中的各類麻煩、糾紛。在網絡活動中大學生不會主動依法約束自己違法失范的行為,在遇到糾紛時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極應對,這是致使高等院校網絡法制教育困難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與網絡的特殊性相關,因網絡具有虛擬性、隱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偵破案件難、訴訟審判困難、影響消除艱難”等復雜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學生適用網絡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網絡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性不健全,個別處存在不一致;高位階法律側重比例小;低位階規范側重太多,對不良信息行為的執法解釋不明確,公眾理解不一,導致部分網絡行為無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學生在傳統性網絡活動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擔責任等方面都表現得比較規范,但還有一些大學生的網絡行為隨意性太強,缺失規范性,出現網絡行為問題時候,傾向于自認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決。
三、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關系
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聯系密切。一方面,加強和改進安全教育,說到底就是要讓大學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適應時展、變化后的育人環境。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大環境下,網絡作為安全教育的新環境,已給安全教育活動帶來了新問題、新情況、新挑戰。我們必須要借助網絡長處,降低、消滅網絡違法失范行為,塑造大學生健康人格,保證大學生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網絡平臺教育將會成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徑。新型的網絡平臺教育方式與傳統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對網絡行為進行法律安全教育是傳統安全教育在工作領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單向灌輸為主的傳統安全教育變得雙向互動,借助網絡平臺使教師和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互動,從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內容的內化成為現實。最后,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對策研究中運用了大量法學教育的理論與方法,而網絡行為安全教育的目標也是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教育的目標。所以,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將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結合是時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創新的重要契機。
四、大學生網絡行為安全教育對策
(一)確立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目標,優化安全教育師資隊伍
現在的大學生幾乎人人玩轉網絡,雖然他們的網絡使用能力很強,但對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卻很少涉獵,網絡安全防范意識比較淡漠。現今,高校校園網絡受外來非法侵入現象加重,要想大學生正確利用網絡,合理規劃大學生涯,必須從學生內因上進行思想突破,讓大學生自覺樹立主人翁意識,確定網絡安全教育目標。
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學生指導教師承擔。但由于指導教師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還需要處理瑣碎日常管理事務性工作,導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現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強安全教育教師的建設,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師不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規律和掌握大學生身心成長規律,同時需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高校應結合本校特點,立足實際,有專職、兼職、外聘多樣化的方式,組建具有全面系統安全教育背景的專職教師為主力,外聘常年從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學教育工作的兼職安全教師為輔助力量,構筑起一個高質、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師資力量。
(二)優化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內容
要做好大學生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講授內容進行科學布置,不能簡單地停留在按圖索驥的階段,要“守法”意識深入人心。把當代大學生學習和生活息息相關的網絡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如:班會、研討會、專題講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討中總結、歸納。激發起高校大學生們對學習網絡法律知識的興趣,這樣就能更好增強他們網絡行為法律意識和培養起法律觀念。把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課堂教學,開設網絡安全法規選修課。選修課可以系統地介紹計算機網絡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通過教學灌輸網絡安全意識,讓每一個走出校園的大學生都具備掌握網絡安全知識,了解國家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從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網絡安全風險,促使大學生形成自律的規范。完善相關的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評價,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并將這種評價納入學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關鍵詞:和諧社會;職業安全;規制角色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656(2008)02-0047-08
一、我國職業安全的現狀迫切需要增加政府規制供給
近年來,我國國民經濟一直保持高速增長勢頭,但作為社會進步重要標志之一的職業安全狀況卻不盡如人意,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形勢十分嚴峻。
從安全生產形勢觀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工傷事故呈現持續高發態勢。2001年全國工礦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分別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業工礦發生各類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人,比上年分別上升了22.4%和18.9%。2003年,工礦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同比分別上升10.2%(11.7%)和16.0%。2004年全國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14817起(同比減少780起)、死亡877人,分別下降5.0%、5.1%。2005年,工礦商貿企業發生12826起,死亡15396人(同比減少1878起、1101人),分別下降12.8%、6.7%。2006年1―11月,工礦商貿企業發生事故10407起,死亡12424人,同比分別下降14.1%和13.8%。工礦商貿企業中,煤礦企業發生事故2584起,死亡4236人,同比分別下降12.2%和20.9%。雖然最近兩年工傷事故有所減少,但仍呈現持續高發態勢。
二是煤礦等行業重特大事故多發。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重大、特大事故頻繁發生。全國平均每年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約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發生。從2004年10月中旬到2005年12月上旬,相繼發生了6起涉難百人以上的煤礦事故。2005年全國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34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數增加17%,其中煤礦58起,增加15起,死亡人數增加66.6%。2007年1―5月份發生30人以上事故2起,多起一次死亡接近30人的事故,有的事故只是由于僥幸而沒有造成更為慘重的傷亡。這些群死群傷的事故主要集中在礦山行業和交通運輸行業。以煤礦為例,近2年幾起特別重大事故震驚中外:2004年]O月20日河南大乎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2004年11月28日陜西銅川陳家山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阜新礦業(集團)公司海州立井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此外,其他行業特別重大事故也時有發生,例如,2005年6月21日山西江陽興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發生爆炸。
我國職業病危害形勢同樣令人擔憂。
《職業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實施以來,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國當前職業病人數仍然居高不下。據衛生部統計,2000―2002年的三年間,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缺)統計,職業病統計發病例數由1999年的10238例增加為14821人例,增幅為44.76%,年均增長14.92%,2003―2005年發病例數有所下降,2003年為12511例,2004年,全國15個省(區,市)各類職業病發病4423例,2005年發病12212例。2001、2002兩年,因患職業病而死亡的人數分別為4432人和4651人,占當年發病例數的33.54%和31.38%。
在我國發生的各類職業病中,塵肺病和職業中毒是最為常見和高發的職業病類型。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塵肺病最為嚴重的國家,累積發生塵肺病人數相當于世界上其他國家塵肺病人數的總和。在2000―2002年的三年中,塵肺病新增病例占各類職業病病例的比重分別是77.66%、79.49%和82.64%,病死率分別為29.94%、21.34%和19.13%。據衛生部不完全統計,新發塵肺病例以每年15000人到20000人的速度增長。2005年10月份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理事會議傳出信息,塵肺病發病率不斷上升,發病、死亡年齡呈年輕化趨勢,它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絲毫不遜色于礦難。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5年,塵肺病累積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為470089例,其中近一半在煤炭系統。目前煤礦塵肺病發病特點一是發病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二是發病、死亡年齡越來越低。40歲以前確診的塵肺病患者已由1997年的8%上升到目前的11%,發病工齡由10年前平均15年降低到目前的平均3―5年。三是鄉鎮煤礦塵肺病危害異常嚴重,農民工成最大的受害者。此外,全國每年有數千人因從事有害作業而中毒,數百人死亡。根據統計,1991―2003年我國累計發生職業中毒3,3萬余例,其中,慢性職業中毒1.9萬余例,急性職業中毒1.3萬余例。在2001和2002年,職業中毒報告病例分別為1925例和1890例,占當年各類職業病病例的比重分別為14.5%和12.8%;其中急性中毒死亡報告病例分別為165人和196人。但是由于各地生產環境中有害因素實測率一般只在50%左右,加之各地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工人的受檢率低于30%以下,有的甚至只有百分之十幾,在一些企業和地區還存在著傷亡事故漏報、瞞報和“私了”的現象。因此本文引用的報告病例數字遠低于實際發病情況。
由于重視不夠和防護、管理工作滯后,我國職業危害在一些地方正在由城市、工業區向農村迅速轉移;由經濟較發達東部地區向欠發達中西部地區轉移;由大中型企業向中小型企業轉移。
二、我國職業安全狀況的成因與政府規制缺失
我國職業安全嚴峻狀況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從經濟根源和制度缺失兩方面來尋找。
(一)經濟根源:投入不足與利益驅動
1 職業安全投入長期不足
職業安全狀況主要反映在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的頻率和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始終是關鍵。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預防效果主要取決于職業安全投入強度。要想扭轉事故、職業病多發的局面,必須加大安全投入。用于維護勞動安全資金投入減少,必然會增加隱患。近年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都撥出大量款項用于改善勞動條件,而且通過發行國債用于增加煤礦等行業的安全投入。但是,在市場化進程中,企業安全投資欠賬太多”’,不少企業不肯進行安全投入,“拼設備”、“拼人力”現象較為普遍,事故隱患增加。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每年在勞動安全衛生資金上還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減少;在國有微利或
虧損企業,安全衛生投資很少或根本不投資,這類企業設施設備老化陳舊,但因資金緊張,無力更新改造,對一些亟待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雖有改造方案卻難以實施。2005年國家組織專家對54個重點煤礦、462個礦井進行了安全技術“會診”,查出5886條重大隱患,治理費用需要689億元。一批老工業基地和大型國有企業,多年沒有進行大的技術改造,生產工藝落后,設備陳舊老化甚至超期服役。據調查,國有煤礦在用設備約1/3應淘汰更新。一些小煤礦甚至靠人拉肩背,原始野蠻作業。此外,大部分省市80%以上的鄉鎮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引進工程項目時,沒有按國家規定進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不少外商投資企業急于收回投資成本,獲得利益回報,對包括安措費的非經濟效益性的資本投入是極不情愿的,使企業早已存在的事故隱患長期存在;從職業病防治技術角度看,由于經費支持不足,全國各級各類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機構不斷萎縮,設備老化,人才流失,職業病防治的技術和能力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
2 受利益驅動,不良雇主漠視勞動者生命健康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某些雇主無視國家法律,違法生產,以低廉的生產成本,獲取更多非法利益,從而導致安全事故頻繁發生。主要表現為:(1)節約生產設備成本,使用簡陋的生產設備,損害工人健康。馬克思曾經分析過煤礦主降低成本、削減最必要支出的情況。“在煤礦主之間……盛行競爭的情況下,除了為克服最明顯的肉體上的困難所必需的費用之外,不再花費別的費用;在煤礦工人(他們的人數通常總是過多)之間存在競爭的情況下,煤礦工人情愿冒極大的風險,忍受最有害的影響,為的是爭得比附近農業短工略高的工資,此外,還因為礦山能使他們的兒女找到掙錢的機會。這種雙重競爭,……使大部分煤礦只有極不完善的排水設備和通風設備;往往是豎井建造的很差,支架很遭,機械師不夠格,坑道和車道設計和修建得不好;結果是生命、肢體和健康遭到損害,關于這方面的統計展示出一幅令人不寒而栗的景象”(2)節約生產場所的建筑物成本,縮小室內勞動空間,造成工人的身體傷害。馬克思曾經寫道:空間節約“使呼吸器官的疾病大量增加,從而使死亡人數增加”,“工人在同一工廠里大規模地集中,一方面是資本家利潤的源泉,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勞動時間縮短和特別的預防措施作為補償,也是造成生命和健康浪費的原因”。馬克思還引用西蒙醫生提出的一條規律,并用大量的統計數字加以證明:一個地方靠室內工作共同勞動為生的人越多,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那個地區由肺病引起的死亡率就會越高。原因之一是通風設備差。
近年來,在我國,由于煤炭價格上漲,經營采煤業可以獲得十分豐厚的利潤。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很多不良雇主不惜鋌而走險,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甚至觸碰人類道德底線。國家已經多次嚴令關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小煤礦屢禁不止。某些地方政府官員對國家關閉整頓小煤礦的規定置若罔聞,有的官員甚至與違法者相互勾結,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開綠燈。更有甚者,事故發生后,還想方設法幫助肇事礦主逃避責任。在這種氣氛下,一些黑心雇主采用簡陋生產設施,降低生產成本來追求不當收益,同時壓低工資,榨取工人的最大利潤。《安全生產法》16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一些煤礦企業卻心存僥幸,違法生產,對安全的投入只維持在能夠生產出產品的低水平。《安全生產法》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但是一些黑心的雇主為了盡可能減少成本的支出,連最基本的安全技能的培訓和安全保護設施的提供都免了。我國很多非法開采的小煤礦中,80%的采煤工都是不具備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又未經任何正規培訓的農民工,而且在發生礦難時保障這些農民工逃生的工具也往往不配備,雖然《安全生產法》4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但是,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者寥寥。
(二)制度缺失:政府規制不力導致違法成本過低
在職業安全領域,一些企業和不法雇主之所以有法不依、知法犯法,主要是違法成本過低,而違法收益卻充滿誘惑。所謂違法成本,是指因違法行為而付出的代價,包括道德成本、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違法收益是指由違法行為本身帶來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有形或者無形的滿足。當違法成本小于違法收益,違法行為有利可圖時,人們就有可能選擇甚至主動選擇違法行為,違法現象就會大量發生;而當成本大于違法收益,違法行為無利可圖,并可能給行為者帶來損失和制裁時,人們就會根據趨利避害的原則,盡量規避違法,從而減少違法行為。我國經濟的轉軌特征決定了包括職業安全問題在內的許多領域的立法、司法和執法過程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而政府職業安全規制制度也缺乏相應配套支持。這是現階段職業安全問題凸顯的制度根源。
1 法律法規不健全
建國以來,我國頒布并實施的職業安全法律法規共280項o,初步構成了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對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提高職業安全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職業安全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遠未達到有效控制職業安全危害的目的。主要表現在:
(1)法律制訂和修改相對滯后。我國現行職業安全方面的條例、規定、標準大都是計劃經濟時期針對國有企業制定的,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私企業已很難適用。同時隨著科技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換代升級,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被廣泛應用,由此引發出許多新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也缺乏配套法規和國家標準。另外,隨著大量農民進城務工,農民工已經成為受職業傷害的主要人群,對于農民工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但是我國許多法律法規對改革開放以來新出現的農民工群體缺乏明確的法律保護條款,立法上空白較多。
(2)處罰力度不夠,有法不依現象嚴重。我國《勞動法》、《勞動監察條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對于農民工作為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勞動安全、工傷醫療保險、勞動時間、休假權利和民利等都有明確規定,但事實上卻存在普遍違法的現象。原因就在于我國現行有關勞動權益保障的具體規定,有的只是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處罰條款力度過低,不足以阻止企業主的違法侵權行為。例如,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標準以及對事故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的額度都很低,一起事故死難者的撫恤費和一次性補助金大約是5―6萬元。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對責任人的最高罰金也不過20萬元。我國《刑法》第131~139條的規定,安全事故責任刑罰最多判七年,執行中還可能減緩或保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這些懲罰對漠視安全生
產的企業主和管理者難以產生震懾作用。
(3)有些法律條文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對現階段大量生產事故進行分析就不難發現,我國有關職業安全的現行立法的某些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很差。例如,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的規定,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待遇。”《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礦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從業人員在獲得勞動保護和防護用品、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身自我保護和緊急避險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權利也有相關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的,很不具體。同時,我國現行法律有關工傷事故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也不明確,例如,我國《刑法》規定涉及傷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責任人,但對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企業法人和管理者,我國《刑法》卻很難適用。同時,在涉及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又只適用于公務員和國有企業領導,致使大量非公有制企業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產“企業全面負責”的法定責任。正是因為這方面法律規定的不具體、不明確,一些業主就趁機規避法律,或者知法犯法,明目張膽地剝奪從業人員的正當權利,不進行安全投入,不提供勞動保護用品,不參加工傷保險,甚至簽訂非法的“生死合同”,將職工的生命和健康權益置之度外,把職工置于極其危險的作業場所中,榨取超額利潤。
2 職業安全規制體制不完善
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變的過程中,我國職業安全規制體制歷經多次變化,但是政出多門、職能交叉等問題尚未完全解決,監管效率較低。
(1)規制主體不明確、職能分散。國外的職業安全規制機構一般都設在一個部門,如美國貫徹實施《1972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最高監察權力機關是勞工部,其下設立了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和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澳大利亞是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日本是厚生勞動省。而我國的職業安全監管工作卻由四個部門承擔:安全生產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職業衛生監察由衛生部負責;工傷保險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職能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分管。上述機構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落實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的情況實施監督,但是由于各監管主體之間職能交叉,責任并不明確,更缺乏相互配合。
(2)基層規制機構設置不規范、缺乏權威性。國家安全監管局成立以后,各地才開始在原地方經貿委等部門內設機構的基礎上陸續組建地方各級安全監管機構,但多不具備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缺乏權威性,難以協調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在安全監管實際工作中經常的遇到各種困難和阻力,無力承擔日益繁重的安全監管任務。同時,職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行使權限的手段不多,監察結果往往難以得到落實,預防措施與處罰手段也不能真正實施。例如,《安全生產法》第80條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責任人沒有依法投入必需的資金,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國家對違法生產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但是事實上,在一些事故中,雇主僅僅只被罰款幾萬元了事。這與他們所獲得的高額利潤不成比例。有的地方在執法過程中,以罰代管、重罰輕刑,將安全生產監管簡化為罰款,導致違法雇主知法犯法的現象日益嚴重。
(3)非公有制企業職業安全管理不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公有制經濟得到長足發展,但在安全生產和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卻相對滯后,重生產輕安全、無視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具體體現在:部分非公有制企業設備陳舊、條件落后、環境惡劣,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欠缺,不按期發放,職業病危害嚴重;任意延長勞動時間,加班加點嚴重;隨意剝奪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等等。長期以來,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主要放在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而對于非公有制企業職業安全的政府監管制度盲點很多,監管機構普遍存在不具有執法權、監管人員無編制、現有人員缺乏培訓、素質較低及執法裝備、辦公條件、經費保障不到位等問題,甚至導致一些地區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安全隱患多,事故多發。
(4)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并缺乏有效的技術保障手段。我國目前的職業安全監管力量與國外相比相差懸殊,若按照目前國際較低的水平,我國的專職安全監察員人數至少需配備3萬人,但是我國目前的專職監察人員還不足2萬人;同時,職業安全監管也缺乏有效的支撐保障體系。例如,從各地的實際情況看,只有吉林、重慶等少數省(直轄市)安全監管支撐保障體系比較健全,大多數地區在安全生產咨詢、宣傳培訓、檢測檢驗等安全監管支撐保障體系建設方面進展緩慢,省級以下基本上還處于空白狀態。由于缺少執法裝備,又沒有建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支撐保障體系,安全監管人員到企業執法,仍然只能靠眼睛看、耳朵聽、鼻子聞。
3 工會維權乏力
中國《勞動法》第88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工會法》第24條規定: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可見,捍衛職工利益不僅是各級基層工會組織的權利,更是工會的義務。然而,由于現行體制下各單位工會組織對其單位依賴性極強,國有企業的不少工會實際上成為該單位的準行政科室,一旦出現用人單位損害職工利益情況,工會常常難于堅決同其單位斗爭。而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成員首先是企業雇員,面對強勢的資本所有者,工會幾乎不敢為維護職工的合法利益與企業主平等協商談判。而且,由于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比較空洞,沒有實際措施作保障,在私營企業中工會組建率極低。
三、借鑒發達國家職業安全規制的經驗改進我國職業安全規制
主要發達國家的職業安全規制體制十分健全,其主要經驗概括起來主要是:
第一,職業安全規制的法律法規建設健全且細化。發達國家一般將《勞動法》、《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作為規范企業行為、維護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者職業安全的基本法,相關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也門類齊全,法案設計得比較細致,可操作性強。
第二,建立獨立、專業的綜合規制機構。發達國家大都建立了專門的職業安全與健康規制機構,來監督和檢查雇主執行強制性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情況,并對各種違法行為給予嚴格、科學、公正的處罰。
第三,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中介機構對職業安全與勞工健康狀況進行評估、認證、鑒定,是國
家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工業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例如,在美國中介組織和民間組織已成為聯邦和州政府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有力地推動了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工作的發展;德國針對生產事故而建立的職業協會技術力量雄厚,是一個非常專業化的機構。除聯邦設立的職業協會外,各州和各行業都設立了勞動保護協會,勞動保護協會設有專門的辦公和研發機構,并有一批專職勞動保護監察和專業研究人員,從事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事故預防研究和防護用品的研發工作。
第四,建立完善的工傷保險機制。實行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業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經歷了近百年的發展。1884年德國頒布的《勞工傷害保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工傷保險法,也是社會保險立法的開端。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工傷保險制度逐步在歐洲少數國家開始實行,并得到了完善和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歐洲絕大多數國家和拉美、亞洲一些國家都相繼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比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更加普遍,也取得較好的效果。
近年來,我國一些行業、企業生產事故頻發,職業病危害蔓延,使勞動者及其家庭在生理、精神、經濟上遭受巨大損害,也破壞了勞動力再生產和社會再生產條件,更不利于社會和諧發展。因此,職業安全絕不僅僅是技術和生產管理問題,也是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結合我國目前職業安全狀況與政府規制實際,借鑒發達國家實施職業安全規制的經驗,完善我國的職業安全規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完善我國職業安全立法,加大違法成本。
一是從立法目的看,應把職業安全規制定位于勞動者職業安全與健康權利的保護,而“促進經濟發展”則屬于職業安全立法客觀上能夠達到的效果,不應該成為職業安全立法的目的;
二是職業安全立法關乎人的生命和健康,應盡量細化、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可以針對不同的行業制定不同的維護職業安全法律法規,對于我國的煤礦、化工、石油等不同的行業,可以分別制定《煤礦生產安全法》、《化工生產安全法》、《石油天然氣生產安全法》等等。在此基礎之上,適時制定《職業安全法》替代現有的《安全生產法》,對所有行業的職業安全進行全面保護,改變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僅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保護面過窄的缺陷。
三是加大處罰力度。目前,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知法犯法現象非常嚴重,惡性安全事故不斷發生。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相關法律的懲罰力度不夠有關。例如,我國《刑法》第131―139條的規定,安全事故責任刑罰最多判七年,執行中還可能減緩或保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導致事故發生的企業,《安全生產法》規定最高罰款20萬元。這些規定都很難起到震懾作用。西方國家普遍建立了嚴厲的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美國多數州取消了死刑,對安全違法行為最高可以判處終生監禁;澳大利亞《煤礦安全與健康法》規定,礦主和經理人員如果違法違規生產,不僅要予以高額經濟處罰,嚴重的要注銷其執業執照,終生不允許再從事這一行業。因此,我國的有關法律亟待修改,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規的機會成本和會計成本,也起到威懾作用。
其次,理順職業安全規制體制,落實職業安全責任,提高監管效率。一是建立一個獨立、統一的執法機構,覆蓋全國的職業安全規制工作,避免了管理漏洞和空白;二是明確政府和企業兩個責任主體,建立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兩個主體、兩個負責制相輔相成,共同構成職業安全管理責任制度。